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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322-2015 冶金用二氧化钛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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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YS/T 322-2015 冶金用二氧化钛 ICS 77.150.50 H 64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322—2015 代替YS/T322—1994
冶金用二氧化钛
Titanium dioxide for metallurgy application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准冶金用二氧化钛 YS/T322—2015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gb168.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010-68522006
2015年12月第一版
*
书号:155066·2-29199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YS/T322—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322一1994《冶金用二氧化钛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YS/T322一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化学成分新增加了Al2O3、Cr2O3、CaO的要求,原有的单质除C外全部改为氧化物;取消等级,只保留牌号;规定灼烧减量和粒度的检测方法;对标准中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进行明确;一补充了订货单的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新立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德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良、李保金、崔庆雄、杨正蕾、周燕、李永华、胡志杰、庆达嘎、乔敏、刘志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YB523—1965; YB523—1982; YS/T322—1994。
I YS/T322—2015
冶金用二氧化钛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用二氧化钛(以下简称二氧化钛)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含钛产品、硬质合金以及对钛纯度要求较高的其他制品用二氧化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77.1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第1部分:通则 GB25577一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要求
3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两个牌号YTiO2-1、YTiO2-2。 3. 2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满足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 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TiO: .
杂质含量,不大于
不小于 Al, O: aCr? OFe2 O3 CuO PbO SnO: Sb? O: Bi, O3 AsO: SiO2 CaO P,O; SO3
C
YTiO.-1 99.5 0. 02 0.02 0. 01 0. 02 0.001 00.001 00.001 0.001 0.001 0.05 0.02 0.05 0.05 0.05 YTiO--2 99. 0 0. 02 0.02 0. 01 0.02 0. .001 50.001 50.001 0.001 0.001 0. 05 0.02 0.05 0.100.05
3. 3 灼烧减量
产品的灼烧减量应不大于0.5%。 3.4粒度
产品粒度超过0.09mm的部分应不大于0.5%。 3.5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白色粉末,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及结块。
1 YS/T 322—2015
4试验方法
4.1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应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4.2 :灼烧减量
产品中的灼烧减量试验按照GB25577一2010附录A中A.6的规定进行。 4.3粒度
产品的粒度分析按照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4. 4 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应不大于3吨。 5. 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灼烧减量、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
产品的取样规定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灼烧减量 40袋时,则抽取20%。拆袋后用取样扦从中心插至底部,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3. 2 3. 3 3. 4 3. 5
4. 1 4. 2 4. 3 4. 4
从每批交付的产品中任意抽取10%,如一批少于
取等量的试样混合,总量不少于1kg。检查外观质量。将
粒度 试样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400g左右,分装3份,1份供外观质量 化学成分检验,1份供粒度、灼烧减量检验,1份保存备查
2 YS/T322—2015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灼烧减量检验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粒度检验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5.5.4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及牌号; c) 批号; d) 净重; e) 防潮; f) 轻放。
6.2 包装
产品可用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袋包装,也可用其他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每件产品净重10kg~ 25 kg。 6.3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包装袋损伤、雨淋及化学药品的浸蚀。 6.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仓库中,防止其他化学品的浸蚀。 6.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 b) 产品名称及牌号; c) 产品批号、净重、件数; d) 各项分析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本标准编号: f) 出厂(或包装)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7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
YS/T 322—2015
b) 牌号; c) 数量(净重);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需协商的内容。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
书号:155066·2-29199
YS/T32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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