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77.160 H 71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259—2012 代替YS/T259—1996
冶金用粉 Tantalum powders for metallurgy
2012-11-01实施
2012-05-24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准冶金用钼粉 YS/T259—2012
N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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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 1/16 印张0.5 字数8千字 2012年12月第一版 2012年12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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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2-24195 定价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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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259—2012
前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的。 本标准代替YS/T259一1996《冶金用钼粉》。 本标准与YS/T25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中的FTa-1牌号为新增牌号; -本标准中的FTa-2、FTa-3和FTa-4牌号,分别为原标准中的FTa-01、FTa-1和FTa-2牌号; -对化学成分作了调整,并增加了P、Sn、Ca、Al、Mg、Cu含量的要求; -对物理性能作了调整,规定了松装密度的要求;增加了费氏平均粒径的要求;对粒度组成进行了调整。
-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
金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玺芳、程越伟、周顺刚、张静、马跃忠、王治道、曹七林、伍尊中、徐爱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6895—1986; -YS/T259—1994; -YS/T259—1996。
-
I
YS/T259—2012
冶金用 月铝 粉
范围
1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用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合同 (或订货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得的钼粉,产品主要用作合金添加剂和钼加工材原料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79 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 GB/T1480 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干筛分法 GB/T3249 金属及化合物粉末费氏粒度的测定方法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5076(所有部分) 钼铌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不同,分为FTa-1、FTa-2、FTa-3、FTa-4、FTaNb-3和FTaNb-20共6 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FTa-2 99.95
质量分数/%
牌号
FTa-1 99.95
FTa-3 99. 93
FTa-4 FTaNb-3 FTaNb-20 99. 5
Ta,不小于
/
-
主含量
Nb H 0 c N Fe Ni Cr
2.5~3.5 17~23
-
0. 003 0. 15 0. 005 0.005 0. 003 0. 003 0. 003
0. 003 0.18 0.008 0. 015 0.005 0. 005 0. 003
0. 005 0. 20 0.015 0. 015 0. 005 0. 005 0.005
0. 01 0. 30 0. 05 0. 02 0. 03 0. 02
0. 01 0. 30 0. 02 0.045 0. 02 0. 02 0. 02
0. 01 0. 30 0. 05 0. 02 0. 03 0. 02
杂质含量,不大于
1
YS/T259—2012
4.5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混合料组成。 5.3检验项目及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松装密度费氏平均粒径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章条号
4. 1 4. 2 4. 3 4. 4 4. 5
3. 2 3. 3 3. 3 3. 3 3. 4
逐批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粒度外观质量
逐批检验
5.4检验结果判定 5.4.1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检验结果不合格时,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该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中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每袋(或瓶)上应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包装日期。 6.1.2 每箱(或桶)上应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 e) “防潮”、“易碎”、“向上”、“两层”字样或标志。
YS/T259—2012
6.2包装、运输、贮存 6.2.1产品首先采用自立式复合铝箔袋真空包封或双层塑料盖的塑料瓶(或双层塑料袋)包装,盖口(或袋口)密封。每袋(瓶)净重不超过25kg。然后将真空包封袋(塑料瓶或塑料袋)置于木箱(或纸箱)或铁桶内,用十字隔板相互隔离并用PEP板、泡沫、海绵等缓冲物填紧,以防窜动。每箱净重不超过 50 kg. 6.2.2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远离火源、高温环境,严防氧化,不得剧烈碰撞。 6.2.3产品应密封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气氛之处,远离火源、高温环境,严防氧化。塑料瓶(或塑料袋)包装的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1年,真空包装的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5年。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净重或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检验日期。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7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重量; d)本标准编号; e)其他。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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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2-24195 定价:
14.00元
YS/T259-2012
打印日期:2012年12月18日F00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