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77.160 H71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2582011 代替YS/T258—1996
冶金用锯粉 Niobiumpowderformetallurgy
2011-12-20发布
2012-07-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准冶金用锯 粉 YS/T258—2011
*
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13)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证www.spc.net.cn
总编室:(010)64275323发行中心:(010)51780235
读者服务部:(010)68523946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刷厂印刷
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
开本880×12301/16 6印张0.5字数8千字 2012年8月第一版2012年8月第一次印刷
-
书号:155066·2-23884定价 14.00元
如有印装差错 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
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10107
YS/T258—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258—1996《冶金用镜粉》。 本标准与YS/T258一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增加了FNb-O牌号;一FNb-1牌号增加了Ta十Nb.Ca、Sn、Al、Mg、P、S的化学成分要求;FNb-2牌号增加了Ta+
Nb、Cr、Ca、Sn、Al、Mg、P、S的化学成分要求,FNb-3牌号增加了Ta、N、Fe、Si、Ni、Cr、W、 Mo、Ti.Mn、Cu、CaSn、Al、Mg的化学成分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夏东方钼业股份有限公司、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忠、徽红风、颜维平、王飞。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258—1996.YS/T258—1994。
YS/T258—2011
冶金用锯粉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冶金用钜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粉末冶金法制得的粉,产品主要供原料加工和生产电焊条等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80金属粉末粒度组成的测定干筛分法 GB/T5314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15076(所有部分)银锯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分为FNb-0、FNb-1、FNb-2和FNb-3四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牌号 Nb+Ta,不小于
FNb-0 99.8 0.20 0.15 0.005 0.02 0.05 0.01 0. 005 0.005 0.005 0.005
FNb-1 99.5 0.20 0.20 0.005 0.04 0.05 0.01 0.005 0.005 0.005 0.005
FNb-2 99.5 0.50 0.20 0.005 0.06 0.05 0,05 0.01 0.005 0.07 0.01
FNb-3 98.0 1.0 0.50 0.01 0.10 0, 08 0,08 0. 02 0.01 0.01 0.03
Ta 0 H N c Fe Si Ni Cr W
化学成分 杂质含量,
不大于
1
YS/T258--2011
表1(续)
%
牌 号
FNb-1 0.003 0.003 0.003 0.003 0.005 0.005 0, 01 0, 005 0. 01 0.01
FNb-2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05 0,01 0,005 0. 01 0.01
FNb-3 0.01 0.02 0.01 0.01 0. 02 0.01 0. 02 0,01 0. 01 0,01
FNb-0 0.003 0.003 0,003 0.003 0.005 0.005 0. 01 0.005 0.01 0.01
Mo Ti Mn Cu Ca Sn AI Mg P s
杂质含量,不大于
化学成分
3.3粒度
产品粒度组成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牌 号 FNb-0 FNb-1 FNb-2 FNb-3
粒度组成/%
通过150m的筛下物:≥95 通过150μm的筛下物:≥95 通过150μm的筛下物:>95 通过180μm的筛下物,=100
3.4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应呈深灰色,无目视可见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化学成分的分析方法按GB/T15076的规定进行,钼锯合量用减量法计算。 4.2 产品粒度组成的测定方法按GB/T1480的规定进行. 4.3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2
YS/T258—2011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混合料组成。 5.3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见表3。
表3
检验项目化学威分粒 度外观质量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检查或试验方法章条号
3.2 3.3 3. 4
4.1 4.2 4.3
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每批一袋(瓶)
5.4检验结果判定
5.4.1化学成分及粒度分析结果不合格时,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重复试验,如仍有一项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4.2外观质量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6.1.1每袋(或瓶)上应附标签,标明产品名称、牌号、批号、净重和包装日期。 6.1.2产品应包装成箱(或桶).其上注明:
a)产品名称; b)批号; c)净重; d)“防潮”、“易碎”字样或标志。
6.2包装、运输、贮存 6.2.1产品先采用自立式复合铝箱袋真空包封或双层塑料盖的塑料瓶(或双层塑料袋)包装,盖口(或袋口)密封,每袋(瓶)净重不超过10kg。然后将真空包封袋(塑料瓶或塑料袋)置于木箱或纸箱或铁桶内,用十字隔板相互隔离并用PEP板、泡沫、海绵等缓冲物填紧,以防审动。每箱净重不超过50kg, 6.2.2产品运输时应防止潮湿,不得剧烈磁撞。 6.2.3产品应密封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气氛之处,严防氧化.塑料袋(或塑料瓶)包装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1年,真空包封产品存放期不宜超过5年。 6.3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YS/T258—2011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c) 批号; d) 净重或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检验日期。
7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 牌号; c)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