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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13-2015 高纯四氯化锗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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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0 17: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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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YS/T 13-2015 高纯四氯化锗 ICS 29.045 H 83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3—2015 代替YS/T13—2007
高纯四氯化锗
High pure germanium tetrachloride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YS/T1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YS/T13一2007《高纯四氯化锗》。 本标准与YS/T13一2007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增加了牌号GeCl-08的Zn、Pb、As、Mg、In、Al杂质含量的要求;将红外吸收峰透过率改为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并增加了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定义;增加了5个杂质吸收峰位置的红外透过率要求增加了放射性要求及检验方法;增加了取样表3。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中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临沧鑫圆锗业
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新军、柯尊斌、郑华荣、普世坤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13—1991、YS/T13—2007。
I YS/T13—2015
高纯四氯化 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纯四氯化锗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粗四氯化锗为原料,经提纯工艺制备的高纯四氯化锗。产品主要用作石英光导纤维的掺杂剂及高纯二氧化锗的制备。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6040红外光谱分析方法通则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20664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十六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transmitance of infrared absorption of impurities 高纯物质中杂质红外吸收光谱的透过率。
4要求
4.1 分类
产品按纯度分为GeCl+-08、GeCl4-07、GeCL-05三个牌号。
4.2 标记示例
产品标记表示方法为: GeCl - 0 X
“0”表示高纯,“0”后的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纯度百分含量“9”的个数表示四氯化锗
1 YS/T13—2015
4.3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化学成分
质量分数/%
要求 GeCl--07 ≥99.999 99 ≤1.0×10-9 ≤1.0X109 ≤2.0×10-9 ≤2.0X10-9 ≤2.0×10-9 ≤1.0×10-9 ≤2.0X10-9 ≤2.5×109 ≤1.0×109 ≤5.0×10-9 ≤2.0×109 ≤1.0×10 ≤1.0×10
化学成分 GeCl,含量
GeCl,-08 ≥99.999 999 ≤0.5×10 ≤0.5×10 ≤0.5×109 ≤1.0×10§ ≤0.5×10-9 ≤0.5×109 ≤0.5X10 ≤0.5×109 ≤0.5×10§ ≤0.5×10-9 ≤0.5×109 ≤0.5×10§ ≤0.5×109
GcCl,-05 ≥99.999 ≤2.0×10
Cu Mn Cr Fe Co Ni V Zn Pb As Mg In A1
一 ≤1.0×10-6
≤2.0×10- ≤2.0×10-
一 ≤2.0×10-7 ≤5.0×10-

注:GCl,含量为100%减去Cu、Mn、Cr、Fe、Co、Ni、V、Zn、Pb、As、Mg、In、Al杂质含量的和
4.4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GeCl-08、GeCl4-07产品的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GeCl -08 ≥96% ≥96% ≥95% ≥95% ≥99% ≥90% ≥90% ≥99%
GeCl,-07 ≥95% ≥90% ≥90% ≥90% ≥95% ≥80%
杂质吸收峰位置 (3610±2)cm-1(GeCl;OH) 2 970 cm1~2 925 cm1(CH) 2860 cm-1~2830 cm=1(HCI)
(2336±2)cm-1(CO2) (2 272±2)cm(GeHCla) 2 000 cm-1~1 400 cm-1(CHn)
(1173±2)cm1(CH) 1 060 cm1~1 015cm1 (C-0)
2 YS/T13—2015
4.5 外观质量
产品为无色透明液体,不应有悬浮物和沉淀物。 4.6 放射性
产品放射性应符合GB2066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产品中铜、锰、铬、铁、钻、镍、钒、锌、铅、砷、镁、钢、铝杂质含量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 产品的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测定按附录B的规定进行。 5.3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4 产品放射性检验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供复验报告,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相同牌号的、独立包装的产品组成。独立包装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
确定。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检验化学成分、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外观质量、放射性。 6.4取样
产品取样应按表3的规定进行。
表3取样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
取样数量
取样位置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方法的章条号
从产品独立包装中取出100mL 任意
5.1 5.2 5.3 5.4
4.3 4.4 4.5 4.6
任意
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
从产品独立包装中取出50mL 从产品独立包装中取出100mL 任意
外观质量放射性
任意
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
3 YS/T13—2015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1化学成分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24000cm-1~1000cm-1范围内杂质吸收峰红外透过率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的结果仍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3外观质量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5.4放射性的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7.1标志 7.1.1产品外包装上应喷有“防水”“禁止倒置”(如包装容器为玻璃或石英瓶还应有“易碎”标志)、产品名称、UN编号、危险品类别、包装等级和供方名称 7.1.2产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GB190的相关规定。 7.2包装
产品应采用进行内表面处理的特种不锈钢灌装。每瓶净含量可为50kg、100kg、200kg,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7.3 3运输 7.3.1运输方式以陆运和水运为主。运输过程中严禁倒置,防止碰撞,并防雨 7.3.2高纯四氯化锗的运输应符合GB12463及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的相关规定。 7.4贮存
产品应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地方贮存,产品自罐装之日起保质期为1年。 7.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以下内容: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编号; d) 产品批号; e) 净重; f) 产品牌号; g)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i) 出厂日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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