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3.060.99 D 43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300—2015 代替YS/T300—2008
锗 米 精矿
Germanium concentrates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YS/T30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300—2008《锗精矿》。 本标准与YS/T300一2008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动:
修改了表1中盐酸不溶锗占总锗的比例、As、SiO2、S及600℃烧减量的要求;将表2中由其他原料生产的锗精矿品级由9个调整为6个;表2中增加600℃烧减量的要求;第3章增加水分的要求;将原“3.3其他锗精矿中如含放射性物质,应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防护的规定”改为“3.4 放射性锗精矿中如含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应符合GB20664的规定”;第4章增加600℃烧减量、水分及放射性的检验方法;一5.4中“深度超过3/4处”改为“采样深度至底部” 5.5中“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改为“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可降级使用”。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临沧鑫圆锗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通力锗
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金岭南韶关冶炼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普世坤、包文东、刘新军、王晓华、王坚。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ZBH 31003—1987; YS/T300—1994; YS/T300—2008。
I
YS/T300—2015
锗 首精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锗精矿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
合同)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含锗褐煤、铅锌矿、铜矿、铁矿等为原料提取的锗精矿。该产品用于生产四氯化锗、 二氧化锗、区熔锗锭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0664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GB/T23513(所有部分) 锗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要求
3.1 化学成分
锗精矿按来源分为两大类,共9个品级。由含锗褐煤生产的锗精矿的品级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 的规定。由其他原料(如铅锌、铜、铁冶炼及锗二次回收等)生产的锗精矿品级及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1由含锗褐煤生产的烟尘锗精矿
Ge含量
盐酸不溶Ge占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代号 (质量分数)/%, 总Ge的比例/%,
品级
S' 3.0
600℃烧减量
As 1.0 1.5 2.0
SiO2 50.0 55.0 60.0
不小于 10.0 5.0 1.0
不大于 5.0 10.0 15.0
一级 JMGe-1 二级 JMGe-2 三级 JMGe-3
20.0
5.0
30.0
不包括硫酸根的硫。
1
YS/T300—2015
表 2 由其他原料(如铅锌、铜、铁冶炼及锗二次回收等)生产的锗精矿
Ge含量 盐酸不溶Ge占
杂质含量(质量分数)/%,不大于
品级 代号 (质量分数)/%, 总Ge的比例/%,
600℃烧减量
S 1.0
As 0.8
SiO, 1.0
F
不小于 60.0 40.0 20.0 10.0 5.0 1.0
不大于 1.0 2.0 5.0
特级 JGe-0 一级 JGe-1 二级 JGe-2 三级 JGe-3 四级 JGe-4 五级 JGe-5
5.0 10.0
0.5
1.0
5.0
2.0
10.0
10.0
15.0
1.5
5.0
0.5
不包括硫酸根的硫。
3.2水分
锗精矿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3%。 3.3粒度
锗精矿的粒度应不大于0.25mm(60目),即应全部通过60目筛孔。 3.4 外观质量 3.4.1 特级锗精矿为白色颗粒,其他品级的锗精矿为白色、灰色、黑色或灰黄色颗粒。同一批次锗精矿的颜色应均匀一致,呈自然松散状态。 3.4.2锗精矿中不应混入外来夹杂物。 3.5 放射性
锗精矿中如含放射性物质,其放射性应符合GB20664的规定。
4检验方法
4.1 锗精矿中锗含量、盐酸不溶锗占总锗的比例,以及砷、二氧化硅、硫、氟含量的测定按GB/T23513 的规定进行。 4.2 :600℃烧减量的检验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4.3 水分测定在105℃用烘干恒重法进行。 4.4 粒度的测定用筛分法进行。 4.5 外观质量的检验用目视法进行。 4.6 放射性的检验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填写产品质量证
2
YS/T300—2015
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制样和分析按本标准进行,仲裁分析结果为最终结果 5.2组批
锗精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相同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级锗精矿组成。含量≥10%时,每批锗精矿的含锗量不应超过100kg;含锗量<10%时,每批锗精矿的重量不应超过1000kg 5.3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检验化学成分、水分、粒度、外观质量及放射性。 5.4取样
锗精矿的取样按下列要求进行: a)每批产品的取样数量、位置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逐袋(桶)取样,每袋(桶)取出的试样量应
与其重量成正比; b)用不锈钢采样探针在锗精矿表面任意两条半径的1/2处,垂直插人袋(桶)内,采样深度至底
部,每袋取2点; c) 将取出的试样混均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100g,特级试样缩分至60g。将试样分成3份分别
装入3个清洁、干燥的塑料袋中密封,分别用于供方检验、需方分析和留存3个月备查。
5.5检验结果的判定
以含锗量及杂质的含量符合各级别的规定作为验收为该级的依据。当化学成分、水分、外观质量、 粒度、放射性物质中的其中一项不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可降级使用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注明供方名称、产品名称、品级、代号、商标、净重、批号、出厂日期和“防潮”标志。 6.2包装
特级锗精矿的包装,内用双层塑料袋,外用铁桶或木箱包装,每件包装重量由供需双方确定。其他品级锗精矿的包装,用内衬塑料袋的编织袋包装,每袋净重不小于10kg,其重量充许偏差应不大于每批产品净重的0.1%。 6.3运输、贮存
产品不应与酸、碱混装、混贮,运输、贮存应防潮 6.4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品级、代号; d)批号、净重、件数、锗金属量;
3
YS/T300—2015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出厂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A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代号; c) 重量; d) 本标准编号; e) 其他。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