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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004—2014
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Molten aluminumand aluminum alloys
2015-04-01实施
2014-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 1004—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山东充矿轻合金有限公司、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东轻高新焊丝有限公司、广东兴发铝业有限
公司、广东风铝铝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广亚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州豪祥特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华昌铝厂有限公司、广东新合铝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彦波、葛立新、孙振宇、聂波、周庆波、吴欣风、郑志荣、宋玉萍、唐臻、陈慧、 袁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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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1004—2014
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熔融态铝及铝合金的要求、生产过程工艺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电解法或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以下简称铝液)。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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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96 重熔用铝锭 GB/T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7999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8733 铸造铝合金锭 GB/T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GB/T20975(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27677 铝中间合金 YS/T244(所有部分) 高纯铝化学分析方法 YS/T275 高纯铝 YS/T665 重熔用精铝锭
3要求 3.1产品分类 3.1.1产品类型、产品型号
铝液产品类型和产品型号的构成与说明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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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产品型号的构成与说明
产品类型
产品型号的说明
产品型号
按生产 按化学 的构成 合金化
斜杠
牌号
原料代号
代号
方式划分 成分划分
纯铝精铝高纯铝 产品型号 T表示添
符合GB/T1196或GB/T3190的规定符合YS/T665或GB/T3190的规定符合YS/T275或GB/T3190的规定符合GB/T1196或GB/T3190的规定符合YS/T665或GB/T3190的规定符合YS/T275或GB/T3190的规定变形铝及铝合金符合GB/T3190的规定;铸造铝合金符合GB/T8733的规定;铝中间合金符合GB/T27677的规定
电解法生产
D表示以电解铝液为原料
纯铝 以合金化 加了合金
D表示添加有电解铝液原料; A表示添加有铝锭原料: F表示添加有铝及铝合金废料(i表示添加废料的级别,废料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当添加有多个级别的废料时,代表各级别的数值间以逗号相隔)
代号、原
精铝 料代号、 化元索;
重熔法 高纯铝 斜杠(/) N表示未生产
添加合金化元素
加牌号的形式表示
铝合金
3.1.2 标记示例
铝液的标记按照产品名称、本标准编号、产品型号的顺序表示。标记示例如下:示例1:未添加合金化元素,以电解铝液为原料生产的,牌号为A199.85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YS/T1004-ND/A199.85 示例2:未添加合金化元素,采用电解铝液和铝锭生产的,牌号为A199.85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YS/T1004-NDA/A199.85 示例3:采用电解铝液、铝锭和一级废料生产的,牌号为6063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YS/T1004-TDAF/6063 示例4:采用铝锭、一级废料和三级废料生产的,牌号为6063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标记为:铝液YS/T1004-TAF13/6063
3.2化学成分 3.2.1以电解铝液或纯铝锭(重熔用铝锭或重熔用精铝锭)重熔生产的熔融态铝,化学成分应符合牌号对应标准(如表1所示,GB/T1196或YS/T275或YS/T665或GB/T3190)的规定,Cd、Hg、Pb、Cr$+ 含量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 3.2.2熔融态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熔融态铸造铝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 GB/T8733的规定;熔融态铝中间合金化学成分应符合GB/T27677的规定。 3.2.3需方需要其他化学成分的铝液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3.3温度
铝液到达需方现场时,温度不宜低于760℃,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 (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3.4夹渣
应对重熔法生产的铝液进行夹渣检测,限定的夹渣量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后在订货单(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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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具体注明。
4生产过程工艺控制
4.1电解法生产的熔融态铝 4.1.1应合理控制各项电解工艺参数。 4.1.2应加强工具防护,并尽量缩短铁质工具在电解质内的作业时间,以避免作业中杂质元素过多地熔人电解槽内的铝液中。 4.1.3应定期检测电解槽铝液中Fe、Si等元素的含量。 4.2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4.2.1铝熔体进行精炼、扒渣后,表面应没有肉眼可见的浮渣。 4.2.2使用的原材料中含有稀土、Cd、Hg、Pb、Cr6+等元素时应在随行文件中注明。 4.2.3熔化炉应定期进行清炉。 4.2.4原材料应无腐蚀,且不应混人冰、雪、雨水、油污、泥土等杂物。
5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 5.1.1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应符合GB/T20975或GB/T7999的规定,仲裁分析应采用GB/T20975规定的方法。 5.1.2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约数位应与牌号对应标准(如表1所示,GB/T1196或GB/T3190或GB/T8733或GB/T27677或YS/T275或 YS/T665)规定的化学成分极限数位一致。 5.2温度
采用精度不低手1℃的测温仪表进行温度测量。
5.3夹渣
可参照附录B规定的方法或按照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温度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时起立即提出,属于其他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可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在需方共同取样。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牌号、同一铝水包或熔化炉的产品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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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计重
产品应检斤计重。 6.4检验项目 6.4.1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Cd、Hg、Pb、Cr5+元素索除外)和温度检验。 6.4.2Cd、Hg、Pb、Cr+宜每年检测一次,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检测周期,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6.4.3应对重熔法生产的铝液按批检测夹渣,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共同确定检测周期,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具体注明。 6.5取样 6.5.1化学成分 6.5.1.1电解法生产的熔融态铝
在该批产品对应的电解槽中,将取样勺插人铝水平以下进行取样。其他按GB/T17432的规定执行。 6.5.1.2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将熔化炉内浮渣撤净后,采用取样勺于熔体1/3~1/2深度处取铝液,缓慢倒入取样模具内,其他按GB/T17432的规定执行。 6.5.2 2夹渣
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或供需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进行取样。
6.6检验结果的判定 6.6.1化学成分 6.6.1.1电解法生产的熔融态铝
电解槽中取的试样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在铝水包中进行二次取样分析,第二次分析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1.2·重熔法生产的熔融态铝及铝合金
任一试样的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允许进行第二次取样分析,第二次分析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2温度
温度低于760℃时,允许更换测温仪表后进行第二次测温,第二次测温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6.3夹渣
夹渣量不合格时,允许进行第二次取样检测,第二次检测结果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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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志、包装、运输、存及质证明书
7.1标志
应在每台铝水包适宜位置标明: a)供方名称; b)熔化炉号或电解槽号; c)牌号; d)批号。
7.2 包装、贮存 7.2.1 铝液应用铝水包包装和贮存。 7.2.2铝水包应依据容量和运输方式等进行设计。设计应使铝水包出现异常事故时不致发生泄露,如升降杆断裂、运输故障等。铝水包应包括系紧装置以保证铝水包能安全到达运输工具。 7.2.3铝水包的排出装置及其配套的安全装置应与需方的卸载方式(包括采用吊车或倾翻机构倾倒卸载的方式、利用虹吸原理的压力卸载方式等)相适应。 7.2.4 铝水包达到的最大体表温度不能引起铝水包机械性能的显著降低, 7.3运输 7.3.1 应当制定科学的工艺技术措施防止铝液喷溅伤人。 7.3.2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铝液遇水爆炸的防范措施。 7.3.3 应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吊运铝液。高温作业人员应注意采取隔热、降温等措施,预防高温伤人。 7.3.4 铝液地面运输车辆应为专用运输车辆,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报警装置。 7.3.5 铝液吊运及运输车辆,应当与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准许与其他物体碰撞或跨过其他生产设施。 7.3.6 装运铝液的专用车辆不准许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 d)熔化炉号或电解槽号; e)批号; f)净重; g) 各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h) )本标准编号; i) 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
8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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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铝及铝合金废料
铝及铝合金废料的级别、要求及典型废料见表A.1。
表A,1
废料的级别
废料的要求
典型废料
1.报废的铸锭; 2.铸锭的切头、切尾; 3.铸锭的低倍试片; 4.各种合金的洗炉料; 5.炉子中的残料,铸造成块的残料; 6.挤压残料及压废的中间毛料; 7.板材、带材、管材、棒材的废品、废料; 8.最小厚度2.0mm以上所有规格的型材废料; 9.直径大于2.0mm以上所有规格的线材废料
表面清洁、合金元素明确、单块重量大于0.5kg 及最小几何尺寸大于2.0mm的铝及铝合金废料
1级
1.炉子大修、中修后的洗炉料; 2.采用3级或4级废料复化所生产的铸锭; 3.通过铝渣提炼所生产的铸锭 1.压渣金属、飞溅炉外和流槽外的金属; 2.铝屑及其压缩块; 3.壁厚2.0mm以下的管材、型材废料; 4.直径2.0mm以下的线材废料; 5.除锭低倍试片外的所有试验料 1.混合金的铝屑及废料; 2.铸造井、地沟内碎渣; 3.严重锈蚀或脏污的废料
符合铝及铝合金1级废料要求,但内部夹杂及氢含量较高的铝及铝合金废料
2级
合金元素明确、单块重量小于0.5kg或最小几何尺寸小于2.0mm的铝及铝合金废料
3级
合金元素不明确、严重锈蚀、脏污或混合金的铝及铝合金废料
4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