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S
ICS 77.120.99 H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1402016
二氧化铪
Hafnium oxide
2016-07-11 发布
2017-01-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 准二氧化铪 YS/T114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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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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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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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880×12301/16 印张0.5 字数10千字 2017年6月第一版 反2017年6月第一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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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2-31686定价 14.00元
YS/T 1140—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西安弘海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西部新锆核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核宝钛锆业股份公司、国核维科锆铪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远辉、许小军、于海慧、李佳、姚晓莉、张力、郎书玲、王力军、车小奎、肖颖、 贾江涛。
I
YS/T1140—2016
二氧化铪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氧化铪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 (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经锆铪分离制得的二氧化铪,可用于制取原子能级海绵铪和氧化镀膜材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69 镁铝系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GB/T21524无机化工产品中粒度的测定 筛分法
3要求
3.1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HfO,-01、HfO2-02、HfO2-03三个牌号。 3.2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满足表1的规定。需方如对产品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 1 化学成分
牌号
HfO,-01 88 3. 00 0. 05 0. 001 0. 01 0. 6 0. 5 0. 05 0. 1 0. 04 1. 0
HfO,-02 85 3. 00 0. 08 0. 001 0. 01 1. 0 0. 5 0. 05 0. 2 0. 04 1. 2
HfO,-03 80 3. 00 0. 1 0. 001 0. 01 1. 5 0. 5 0. 05 0. 2 0. 04 1. 5
HfO,不小于
ZrO/(ZrO2+HfO,),不大于
Al B Co Fe Na P Si Th Ti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1
YS/T 11402016
3.3 3灼烧减量
二氧化铪的灼烧减量不大于1%。 3.4粒度
二氧化铪的粒度应不大于90μm,允许大于90μm的小于0.5%。 3.5 5外观质量
产品应为白色或浅黄色粉末,无可见的夹杂物及结块。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
产品中的化学成分测定应按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 4.2 灼烧减量
产品中的灼烧减量测定按照GB/T5069的规定进行。 4.3粒度
产品的粒度测定按照GB/T21524的规定进行。 4.4外观质量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法进行检验。
51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进行。
5.2 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量应不大于1t。 5.3 3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见表2。
2
YS/T1140—2016
表2检验项目及取样
要求章条号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灼烧减量粒度外观质量
取样规定
试验方法章条号
从每批交付的产品中按10%(批量少于40袋时,则抽取20%)抽袋进行取样,取样时进行外观检验,每袋取样量应基本相等。试样混匀后,用四分法缩分至 400g左右,分成三份,一份供化学成分检验,一份供灼烧减量和粒度检验,一份保存备查
3. 2 3. 3 3. 4 3. 5
4. 1 4. 2 4. 3 4. 4
5.4 检验结果判定 5.4.1化学成分检验不合格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取样进行重复试验,若重复试验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2灼烧减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3粒度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4.4 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及牌号; c)批号,生产日期; d)净重; e)防潮; f)轻放。
6.2包装
产品可用聚乙烯塑料编织袋内衬聚乙烯塑料薄膜袋包装,也可用其他适宜的包装材料包装。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包装袋损伤、雨淋及化学药品的浸蚀。
6.4购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仓库中,防止其他化学品的浸蚀。 6.5 5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质量证明书,其中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 b)产品名称及牌号; c)产品批号、净重、件数; d)各项分析结果及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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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1140—2016
e) 本标准编号,YS/T1140—2016; f) 出厂(或包装)日期。
1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 数量(净重); d)本标准编号,YS/T1140—2016; e) 其他需协商的内容。
书号:155066·2-31686 定价:
YS/T1140-2016
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