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27.020 J 96 备案号:53634—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126592016
内燃机 机油冷却滤清模块
Internal combustion engines -- Oil cooler and filter modules
2016-01-15 发布
2016-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JB/T 126592016
目 次
前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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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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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 4.1 总则. 4.2 密封性. 4.3 清洁度 4.4 传热性能. 4.5 耐振性能 4.6 耐压力脉冲性能. 4.7 静压强度 4.8 耐高低温试验. 4.9 外观质量 5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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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密封性 5.2 清洁度.... 5.3 传热性能. 5.4 耐振性能、耐压力脉冲性能和静压强度 5.5 耐高低温试验 5.6 外观质量. 6检验规则... 6.1 总则.… 6.2 检验类别. 6.3 出厂检验 6.4 型式检验 6.5 抽查. 7标志、包装、运输和存 7.1 标志 7.2 包装. 7.3 运输. 7.4 贮存 7.5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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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2659-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7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内燃机研究所、成都宁良实业有限公司、广西
华原过滤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和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威泰汽配有限公司、临海市江南内燃机附件厂、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杭州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杭州新兴纸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立峰、沈红节、黄锐军、赵玉宝、魏纲、张宁、金文华、乔亮亮、夏素娥、 尉武杰、吴安波、李建明。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JB/T 12659--2016
内燃机机油冷却滤清模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内燃机机汕冷却滤清模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内燃机中由机汕冷却器、机汕滤清器、安装底座以及其他部件(如阀)等组成的模块总成(以下简称模块)。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1一2008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2423.2一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3821中小功率内燃机清洁度限值和测定方法 JB/T5088.1内燃机 旋装式机汕滤清器 第1部分:技术条件 JB/T5088.2内燃机 旋装式机汕滤清器第2部分:试验方法 JB/T5089.1内燃机纸质滤芯机汕滤清器 第1部分:总成 技术条件 JB/T5089.3内燃机纸质滤芯机汕滤清器第3部分:试验方法 JB/T6003.1内燃机机汕冷却器第1部分:板翅式机汕冷却器技术条件 JB/T6003.3内燃机机汕冷却器 第3部分:传热性能试验方法 JB/T10408内燃机换热器可靠性试验方法
3术语和定义
JB/T6003.3、JB/T5088.2和JB/T5089.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油冷却滤清模块oil cooler and filtermodules 由机汕滤清器、机汕冷却器、安装底座以及其他部件(如阀)等组成的模块成。
4 技术要求
4.1 总则 4.1.1模块应具有更换机油滤清器时使用的卸油装置和进油山回阀。 4.1.2装配前的机油冷却器应符合JB/T6003.1的规定。 4.1.3装配前的旋装式(或可换式)机油滤清器应符合JB/T5088.1(或JB/T5089.1)的规定。
JB/T 12659—2016
的显微镜进行测量。 5.3传热性能
在产品图样或技术文件规定的试验工况下,按JB/T6003.3的规定检验。 5.4耐振性能、耐压力脉冲性能和静压强度
按JB/T10408的规定检验。 5.5 耐高低温试验
将模块汕道充满试验介质,一端密封,另一端与压力源联接,加压至工作压力的150%后,按下述过程进行试验:
a)将模块放入符合GB/T2423.2一2008中试验Bb规定的高温箱中进行高温试验,严酷等级:温度
为135℃,持续时间为4h; b)将经过高温试验的同一产品放入符合GB/T2423.1一2008中试验Ab规定的低温箱中进行低
温试验,严酷等级:温度为-40℃,持续时间为4h; c)试验过程中及结束后,观察模块是否有变形和泄漏现象。
5.6外观质量
采用目测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总则
每个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6.2检验类别
检验类别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 6.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4.2和4.9。 6.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4章规定的全部项目。如有下列情形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的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丁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按产品审核质量控制计划的要求,需进行定期性能检验;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e)客户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5抽查
需方抽查产品质量时,应按GB/T2828.1的规定抽检,检验项目、组批原则、抽样方案、判定与复验规则按制造厂与客户商定的技术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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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2659—2016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7.1.1每只产品上应标志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商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出厂日期或出厂编号。
7.1.2合格证上应注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或厂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出厂日期或出厂编号。
7.1.3包装箱外表面应注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 b)产品名称及型号; c)数量及包装箱总质量; d)“小心轻放”“防压”等标志; e)外形尺寸; f)出厂日期。
7.2包装 7.2.1每只模块的进、出油口和水口应有防尘措施,以防模块内腔受到污染。 7.2.2模块的包装方式应保证产品在运输和贮存中不受损坏。 7.2.3包装箱内应附有制造厂质量检验员签章的产品合格证。 7.3运输
包装完好的模块应允许用任何正常方法运输。 7.4贮存
模块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内。在正常保管情况下,自出厂之日起,制造厂应保证产品在12个月内不致腐蚀。 7.5 其他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也可由供需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