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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994-2015 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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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GB/T 4994-2015 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ICS 17.200
N 11
GE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9942015 代替GB/T4994—1998
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Iron/Copper-Nickei (Constantan) thermocouple wires
2015-05-15发布
2015-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499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4994一1998《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本标准与GB/T4994一1998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修改产品标记表示方法;一热电动势的允差参照ASTME230一2012标准的规定,而原标准中热电动势的允差采用的是 IEC584-2:1995标准的规定;一调整附录A和附录B的顺序。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仪表功能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1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江苏华鑫合金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金属功能材料分公
司、重庆川似十七厂有限公司、安徽蓝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城伟业合金厂、浙江伦特机电有限公司、山东力群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中色测温仪表材料研究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伦英、谌立新、衰勤华、李联文、吴磊、王伯伟、股成楼、昊加伦、张力群、陈晓、 齐宝军、陈洁、陈东。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沉为:
CE/T4994—1985,GB/T4994—1998,
I GB/T4994—2015
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供应方式、包装及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工业铁-铜镍(康铜)热电偶(J型热电偶)用合金丝(以下简称偶丝)。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701贵金属、廉金属热电偶丝热电动势测量方法 GB/T16839.1一1997热电偶第1部分:分度表 JB/T6819.2仪表材料术语测温材料
3术语和定义
JB/T6819.2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产品分类
4.1产品名称、代号及名义化学成分
产品名称、代号及名义化学成分如表1所示。
表1产品名称、代号及名义化学成分
名义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名称
代号
极性
Fe 100
Cu
Ni
纯铁丝铜镍合金丝
正极负极
JP JN
55
45
4.2 偶丝等级
偶丝按使用要求和热电特性的允差不同,分为I级、Ⅱ级和Ⅲ级,分级条件由技术要求规定。 4.3 偶丝推荐使用温度上限
各种直径的偶丝推荐使用温度上限如表2所示。
pl GB/T4994—2015
表2偶丝推荐使用温度上限
短期使用温度上限/℃
长期使用温度上限/℃
偶丝直径/mm
400 500 600 750
0.3,0.5 0.8、1.0、1.2 1.6,2.0 2.5,3.2
300 400 500 600
4.4 产品标记
产品标记按下列格式表示:
铁-铜镍(康铜)热电偶丝GB/T4994-JP-I-3.2
标记中各要素的含义如下: JP——产品代号(JP、JN); I——允差等级(I、Ⅱ、Ⅲ); 3.2——偶丝直径。
4.5产品有关物理参数
产品有关物理参数参见附录A。
5技术要求
5.1 表面质量
偶丝表面应颜色均匀、光洁,无油污、无折叠、无裂纹、无毛刺及夹层。允许有不超过直径允差的细小划痕和凹陷及个别暗色斑点。 5.2 尺寸及允许偏差
偶丝的直径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偶丝的圆度应不超过直径的允许偏差。
表3偶丝尺寸及允许偏差
单位为毫米
3.2
偶丝直径 0.3 允许偏差 0.04
1.2
1.6
2.0
2.5
0.5
0.8
1.0
0.08
0.10
0.05
0.06
注:经供需双方协商,允许供应其他规格的偶丝。
5.3 不均匀热电动势
各种规格的偶丝,当参考端温度为0℃,测量端温度为表4规定的温度时,整卷(盘)偶丝的不均匀热电动势应不超过表4的规定。 2 GB/T 4994—2015
表4 偶丝的不均匀热电动势
不均匀性热电动势/μV
偶丝直径/mm 测量温度/℃
I级
Ⅱ级
铁 10 10 15 20
铜镍 45 50 60 75
铁 20 20 25 35
铜镍 75 90 115 140
0.3,0.5 0.8、1.0、1.2 1.6,2.0 2.5,3.2
300 400 500 600
5.4 热电动势 5.4.1 由偶丝构成的热电偶,当参考端温度为0℃时,温度与热电动势的关系应符合GB/T16839.1一 1997中J型热电偶分度表的规定,允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热电偶在主要温度点的热电动势见表5。热电偶在主要温度点的热电动势率见附录B。
注:J型热电偶丝一般为配对供货。铁对铂和铂对铜镍的热电动势仅供参考,其分度表见附录B。
表5铁-铜镍热电偶热电动势及允差
单位为微伏
I级
I级
测量端温度/℃ 热电动势标称值
允差 ± 60 ± 61 ± 67 ± 88 21760~21936 ±165 21 683~22013 ±112
热电动势范围 5209~5329 10718~10840 16260~16394
允差 ±120 ±122 ±126
热电动势范围 5149~5389 10 657~10901 16201~16 453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750 760
5 269 10 779 16 327 21 848 27 393 33102 39 132 42 281 42 919
27281~27 505 32961~33243 38958~39 306 42 092~42 470 42725~43113
±210 ±265 ±325 ±354 ±364
27 183~27603 32 837~33 367 38 807~39 457 41 927~42 635 42555~43283
±141 ±174 ±189 ±194
5.5 稳定性
由各种规格偶丝构成的热电偶,在空气中按表6规定的试验温度连续加热恒温200h,恒温过程中在该温度点热电动势变化的绝对值应不超过表6的规定。
表6 热电偶稳定性
偶丝直径/mm 0.3,0.5 0.8、1.0、1.2 1.6,2.0 2.5,3.2
试验温度/℃ 390±10 490±10 590±10 740±10
热电动势变化/μV
相当于温度值/℃
165 210 263 360
3.00 3.75 4.50 5.63
3 GB/T 4994—2015
6试验方法 6.1表面质量
表面质量用目力观察。 6.2尺寸
偶丝的直径和圆度用分辨率不低于0.01mm的千分尺,在偶丝的同一截面的两个垂直方向上进行测量,每卷(盘)偶丝至少应测量三个不同部位。 6.3不均匀热电动势
在同一卷(盘)偶丝的两端截取试样,将所取试样的端与直径为0.5mm的铂丝(铂丝的R100/R。》 1.3920)焊接在一起作为测量端,放进热电偶检定炉内,插人炉内的深度应不小于300mm。另一端作为参考端置于0℃恒温器中,在表4规定的测量端温度中保温2h后,测量其对铂热电动势。同一卷(盘)偶丝试样间的对铂热电动势最大差值为其不均匀热电动势值。 6.4热电动势
按GB/T16701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温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热电动势试验温度
试验温度/℃ 100、200,250 100、200、400
偶丝直径/mm
0.3,0.5 0.8.1.0,1.2 1.6,2.0 2.5,3.2
(100)、300、400、500 (100)、300、400、600
注:括号内试验温度点可根据用户要求选择。
6.5 稳定性
将正负极偶丝焊成热电偶,并与二等标准铂佬10-铂热电偶捆扎在一起(标准偶的测量端应套上一端封闭的高温氧化铝管),装人热电偶检定炉内,试样插人炉内的深度应不小于300mm。炉温升到表6 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测量热电动势,每隔1h测量一次,当热电动势值的变化稳定在60μV范围内时,以该热电动势作为第一次测量值E。,同时记录时间,作为稳定性试验的起始时间。连续保温并每隔数小时监测热电势。200h内,所测热电势值E与E。的最大差值=IE一E。I为其稳定性值。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概述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 GB/T 4994—2015
7.1.2 2出厂检验
偶丝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 a) 表面质量; b) 尺寸; c) 不均匀热电动势; d) 热电动势。
7.1.3 型式检验
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项目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抽样规则 7.2.1 出厂检验应从生产的每卷(盘)偶丝的头、尾两端各取约1.1m进行检验,其中表面质量 [7.1.2a)]和尺寸[7.1.2b)]两项应对整卷(盘)偶丝检验。 7.2.2 2型式检验应从生产厂的成品库中任意抽取正、负极各不少于3卷(盘)偶丝,在头部取约5.5m、 尾部取约1.1m进行检验。其中表面质量和尺寸检验对整卷(盘)偶丝检验。 7.3判定规则 7.3.1出厂检验时,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卷(盘)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3.2型式检验时,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应加倍抽样进行全部复验。若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8供应方式、包装及标志
8.1 供应方式
8.1.1偶丝应经退火供应。偶丝表面应具有一层均匀的氧化膜。直径为1.2mm及以下的偶丝,允许以光亮丝出厂。直径为1.2mm以上的偶丝,若要求供应光亮丝,应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8.1.2每卷(盘)偶丝应由一根丝绕成,中间不得有接头、严重扭曲及结节。 8.1.3每卷(盘)偶丝质量应不小于表8的规定。
表8每卷(盘)偶丝质量
质量/kg 0.5 1.0 2.0
偶丝直径/mm 0.3,0.5,0.8 1.0、1.2、1.6、2.0
2.5,3.2
注:对于大量使用偶丝的用户,每卷(盘)偶丝的质量可由供需双方协议。
5 GB/T4994—2015
8.2 包装
直径小于或等于0.5mm的偶丝可卷绕在线盘上,其余规格的偶丝可绕成卷状。每卷至少捆扎两处,每卷(盘)用防水材料包装。 8.3 3标志 8.3.1 每卷(盘)偶丝的标志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产品名称、标记; c) 产品编号; d) 偶丝尺寸规格; e) 每卷(盘)偶丝的毛质量和净质量; f) 出厂年、月、日。
8.3.2 每卷(盘)偶丝的产品合格证书上应标明: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产品名称; c) 产品编号; d) 偶丝尺寸规格或标记; e) 产品标准编号(即本标准号); f) 每卷(盘)偶丝的毛质量和净质量; g) 出厂年、月、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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