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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 3533-201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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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规范 管道 石油化工 给水排水 验收 工程施工 sh 3533

内容简介

SH/T 3533-201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ICS 75.180.99 P 72 备案号:J1796-2014
SH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化工行业标准
SH/T3533—2013
代替SH3533—200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and sewerage
pipeline in petrochemical industry
2013-10-17 发布
2014-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SH/T3533201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一批工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信厅科 [2009]10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9章。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材料、土方工程、管道安装、附属构筑物、管道水压试验及冲洗、交工技
术文件。
本规范是在SH3533一2003《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对管道焊接、焊工管理、焊材管理方面的要求:删除对钢板卷管制作的要求;修订了阀门试压的要求;一增加了施工降排水的内容;
一修改了土方开挖的规定,增加了钢板桩支护的内容:一完善了焊接接头检验方面的有关规定;
一完善了大口径管道的回填程序。 本规范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淄博站负责日常管
理,由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日常管理单位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日常管理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施工技术淄博站
通讯地址: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29号邮政编码:255438 电话:0533-6295840 传 真:0533-7501126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石化南京工程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科建路1189号邮政编码:211100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杜尔逊陈春海胡联伟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仇俊岳葛春玉张桂红单承家陈宇奇陈鑫黄勤聪 廖世泉
王化远董学玮 王玉兰 冀俊峰
本规范1995年首次发布,2003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III SH/T3533—2013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要求及质量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及以煤为原料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企业工程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的给水排水埋地和地上管道,以及装置区内消防系统地下管道的施工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5101烧结普通砖 GB5135.5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GB/T8923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GB/T50123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GB50645 石油化工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90 石油化工非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 3401 管法兰用石棉橡胶板垫片 SH/T3402 管法兰用聚四氟乙烯包覆垫片 SH/T 3503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交工技术文件规定 SH3518 石油化工阀门检验与管理规范 SH/T35437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技术文件规定 SH/T 3548 石油化工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SH/T3606 石油化工涂料防腐蚀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JB/T4730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
3基本规定 3.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管道、附件及其他原材料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2生活给水管道、附件及其他材料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3.3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规定进行,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设计单位批准 3.4给水排水钢管道工程施工前应根据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焊工应按作业指导书施焊。 3.5焊接钢管道的焊工应按TSGZ6002一2010进行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 3.6给水排水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应执行GB50645的规定。 3.7给水排水管道施工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扩应执行GB50484的规定。 4材料 4.1般规定
1 SH/T3533—2013
4.1.1给水排水管道组成件及管道构筑物的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场验收。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材料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核实材质、规格、型号,其尺寸公差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4.1.3钢管和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折叠、发纹、轧折、离层、结疤等缺陷,锈蚀、凹陷、划痕、机械损伤的深度不应超过壁厚负偏差。 4.1.4铸铁管和管件表面不得有裂纹或妨碍使用的凹凸不平等缺陷,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子和管件承口的内工作面和插口的外工作面不得有影响接口密封性能的缺陷。 4.1.5混凝土管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疏松、空洞等缺陷,柔性接口的插口外部和承口(或套管)内部表面应平整,尺寸应准确,接口工作面的损坏深度应小于壁厚的1/3,宽度应小于承插口深度的 1/3或抹带宽度的1/4,每个管口损坏长度总计不大于周长的1/6,并在使用前应修补合格 4.1.6玻璃钢、塑料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管子和管件颜色应一致,无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线,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复合管的管子和管件,基层与复层间不得有未贴合现象。 4.1.7法兰和盲板的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4.1.8螺栓、螺母及螺纹管件的螺纹应完整,无伤痕、毛刺等缺陷,螺纹应配合良好 4.1.9非金属垫片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1.10下列部件不得曝晒,储存条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a) 橡胶、塑料等非金属密封面的阀门; b) 橡胶、塑料等非金属衬里部件; c) 塑料、玻璃钢及玻璃钢塑料复合管和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复合管道
4.1.11 接口使用的橡胶圈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外观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纹、破损、气泡等缺陷。 4.1.12接口用橡胶圈宜保存在温度为-5℃~40℃、避免阳光照射并与热源距离大于1m的室内,并不得与油类、能溶解橡胶的溶剂及对橡胶有侵蚀的酸、碱、盐等物质存放在--起,且不得长时间受压。 4.1.13粘接接头用粘接溶剂应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使用方法等。粘接溶剂内不得有团块、不溶颗粒和其他杂质,不得呈胶凝状态或有分层现象。在存放、运输和使用时应远离火源。 4.2阀门 4.2.1阀门外观检查,其零部件应齐全完好,填料压盖螺栓应留有压缩裕量:传动装置和操作机构应动作灵活、可靠、无卡涩。 4.2.2管道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的阀门应从每批(同批次、同规格)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若有不合格加倍抽检,如仍有不合格,应对阀门逐个试验。管道设计压力大于1.OMPa的阀门应逐个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 4.2.3阀门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介质可选用工业用水、煤油或粘度不高于水的非腐蚀液体。 4.2.4阀门的检验与试验应执行SH3518的规定。 4.2.5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600mm的闸阀、蝶阀,当制造厂有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证明文件时可不单独进行壳体压力试验和阀板密封试验,宜采用色印等方法对阀板密封副进行检查,接合面上的色印以连续为合格。 4.2.6由用户或其委托方到制造厂对阀门压力试验进行逐件见证,并有相应见证资料时,可以免除现场壳体压力试验和密封试验。 4.2.7报警阀、雨淋阀等设计文件注明的常关控制阀门应按SH3518的规定逐个进行压力试验。 4.2.8报警阀、雨淋阀要符合GB5135.5的要求,并按下列要求做阀体强度试验和阀体渗漏试验: 2 SH/T3533—2013
a)装配好的阀门安装在试验装置(试验装置按GB5135.5装配)上,阀体上不耐压的结构和零
件用耐压的结构和零件代替,堵住阀门各开口,阀瓣组件开启,充水排除空气,给阀内施加 4倍额定工作压力的静水压(但不得低于4.8MPa),保持5min,阀体各组件不得损坏;
b)装配好的阀门安装在试验装置上,堵住阀门各开口,阀瓣组件处于开启位置,充水排除空气,
给阀内施加2倍额定工作压力的静水压,保持5min,不得渗漏,不得有永久变形或损坏。
4.3焊接材料 4.3.1焊接材料应具有焊材质量证明文件,且标识与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4.3.2焊条的药皮不得有受潮、脱落或明显裂纹,焊芯不得锈蚀。 5土方工程 5.1放线与测量 5.1.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放线与测量前应完成定位和高程的测量布点工作,并对基准点采用保护措
施,且应作出明显标记。固定水准点的精度宜不低于GB50026的规定。 5.1.2,施工测量应沿管道线路设置便于观测的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且应采取保护措施,在
管道线路与原有地下管道、电缆及其他构筑物交叉处的地面上设置明显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临时水准点的间距宜不大于200m; b)水准点和控制桩应经复核确认后使用; c)放线测量记录应标明所依据的控制点。
5.1.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下列作业施工前,应校测管道中心线及高程控制桩:
a)地基验槽; b)·施工混凝土管基; c)管道铺设。
5.1.4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项目水准测量高程闭合差/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
允许偏差值
平地±20L,山地±6/n
40n 1/1 000
注1:L为水准点间的水平距离,km。 注2: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个。
5.2沟槽开挖 5.2.1开挖动土前,应办理动土手续,并根据需要制订下列措施:
a)防止地面水流入的措施; b)防止附近已有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产生沉降或变形的措施; c)排除积水的措施; d) 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e): 沟壁支撑安装和拆除的措施。
5.2.2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宜按公式5.2.2计算,当沟槽底部设置排水沟时,应适当加宽。
Bh=Dn+2(b:+bz)
(5.2.2)
式中: BH- -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mm;
3 SH/T3533—2013
Dh-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mm(外缘宽度为管道外径+2倍的接口厚度); bi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可按表5.2.2选用,mm; b2—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取150mm200mm
表5.2.2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单位为mm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
管道结构的外缘宽度D
500 600 800
≤1000 1000D1500 1500 5.2.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沟底高程,且边坡不加支撑时,沟槽深度符合表 5.2.3-1规定,可不设边坡。沟槽深度超过表5.2.3-1规定,且在5m以内的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 5.2.3-2规定。
单位为m
表5.2.3-1 沟槽不设边坡的允许深度
允许深度值 1. 00 1. 25 1. 50 2. 00
土的类别
密实、中密的砂土,碎石类土硬塑、可塑的粉土、粉质粘土
硬塑、可塑的粘土
坚硬的粘士
表5.2.3-2 深度在5m以内不加支撑的沟槽边坡坡度
边坡坡度(高:宽)
土的类别
坡顶有动载 1:1. 50 1:1. 25 1:1. 00 1 : 0. 75 1: 0. 67 1: 0. 33
坡顶无载荷 1 : 1. 00 1:0. 75 1:0.67 1: 0. 50 1: 0. 33 1:0. 10 1: 1. 25
坡顶有静载 1 : 1. 25 1: 1. 00 1 : 0. 75 1 : 0. 67 1:0. 50 1:0. 25
中密的砂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的轻亚粘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硬塑的亚粘土、粘土
老黄土
_a
-a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在软土沟槽坡顶设置静载或动载时,应对土的承载力和边坡的稳定性进行验算。 5.2.4 4人工开挖沟槽深度超过3m时,宜分层开挖, 每层深度不宜超过2m。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设备能力确定。 5.2.5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d
a) 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 b) 直槽时不应小于0.5m。
5.2.6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载荷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道和其他设施的安全。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的高度不宜超过1.5m,距沟槽边缘不宜小于0.8m,堆土不得掩埋测量标志、消火栓、阀门、雨水口等设施。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4 SH/T3533—2013
5.2.7槽底高程和坡度控制点的设置,管道直线段间距不宜大于20m;管道曲线段间距应加密,遇有折弯点、变坡点及井室位置均应设置高程和控制点。 5.2.8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a)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mm~300mm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
程并整平; b) 槽底不应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扰动层或破坏层宜采用天然级配砂
砾石或石灰土换填处理; c) 湿陷性黄土地区、滩涂地区和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d)槽壁平顺,管道中心线每侧的净宽应不小于规定尺寸,沟槽底面高程允许偏差为:
1)土壤底面±20mm; 2)岩石底面(0,-200)mm;
e)在沟槽边坡稳固后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通道。 5.2.9沟槽开挖时,遇有地下管道、电缆、文物古迹或地下土质异常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5.2.10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应采用钢板桩支撑,并符合下列规定:
a) 经计算确定构件的规格尺寸: b)i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c) 横梁、横撑与钢板桩连接牢固; d) 检查支撑,支撑构件不得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 e)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对支撑进行检查。
5.2.11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b) 回填桩孔当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 c)有地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5.3管道基础 5.3.1 管道基础施工应控制管底高程。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管道应铺设在未经扰动的原状土上。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a)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b)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5.3.2 槽底为岩石和坚硬地基且设计文件无规定时,管道下方应铺设砂垫层,并符合下列规定:
a) 金属管道铺设厚度不小于100mm; b)非金属管道铺设厚度宜为150mm~200mm。
5.3.3 管道的砂垫层基础,应采用不含有机质杂物的砂并压实。 5.3.42 石灰土管基的密实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5.3.5混凝土管基的强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5.4沟槽回填 5.4.1沟槽的回填程序 5.4.1.1压力流管道的沟槽宜在水压试验合格后回填。 5.4.1.2重力流管道敷设后,除接口外,应及时回填土。当采用混凝土管时,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再回填沟槽 5.4.1.3有闭水试验要求的排水井、室基坑,应在闭水试验合格后回填。 5.4.2沟槽的回填施工 5.4.2.1回填时,沟槽内应无积水、无杂物,回填十的含水量宜按土类和所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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