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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564-2011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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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SY 6564-2011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564-2011 代替SY/T6564—2003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The safety rules for tying-up utensils during offshore petroleum operations
2011一07-28发布
2011一11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范围
T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通则 5 系物器具 6 被系器具
2
2
6
文件和记录
7
1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6564—2003《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与SY/T6564—2003相比,主要
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和更新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修改了系物器具的定义(见3.1,2003年版的3.1);被系器具定义中增加了“系缆桩”(见3.2);增加了纤维绳术语(见3.3);增加了日常管理中系物的标示要求(见4.2.2);修订了系物产品证书的要求(见4.3,2003年版的4.3);删除了原通则中的制造和报废条件(见2003年版的4.5和4.6);删除了各章节中关于检查周期的要求,在通则中增加了检查周期要求(见4.6);增加了系泊中系物的安全性能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人级与建造规范》要求(见5.1.4);增加拖带中系物的安全性能应满足《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要求(见5.1.5);修改了系物器具通则中系物器具检验的要求(见5.1.6,2003年版的5.1.6);修改整合了钢丝绳检查内容,增加了按GB/T6946检查钢丝绳吊索压接套管的要求(见 5.2.2,2003年版的5.2.2);增加了钢丝绳检验要求和报废条件(见5.2.3和5.2.4);修订了纤维绳有关内容(见5.3.2和5.3.3);修订了链索的检查与报废内容(见5.4.2和5.4.3);修订了吊装带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内容(见5.5.1,2003年版的5.5.1);增加了吊装带的检查内容(见5.5.2);增加了吊装带报废条件,安全标签丢失或断裂则报废(见5.5.3);删除原标准的应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7.6的要求,增加了吊篮使用要求(见6.1.1,2003年版的6.1.1.1);删除了原箱件使用要求中应符合《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7.5的要求,增加了箱件的使用要求(见6.2.2,2003年版的6.2.2.3);增加了对吨袋的要求(见6.3)增加了岗位和工种责任制(见7.1);修改了记录要求(见7.2,2003年版的7.2)。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石化集团石化分部胜利海上
监督处、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建龙、李斌、赵希江、卢世红、刘德忠、王洪涛、肖亮。 本标准代替了SY/T6564—2003。
Ⅱ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作业中系物和被系器具安全管理的原则,给出了使用、维护、检查和报废的指南。
本标准适用于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和被系器具的安全管理。内陆湖泊等水上石油作业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46钢丝绳铝合金压制接头 GB/T14735港口装卸用吊钩使用技术条件 GB/T14736港口装卸用吊环使用技术条件 GB/T147372009港口装卸用吊索使用技术条件 GB/T16271钢丝绳吊索插编索扣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规字[1999]018号1999年9月
1日起施行
海上移动平台人级与建造规范2005中国船级社2005年7月1日生效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系物器具tyingutensils 海上石油作业中进行起重和拖电等系物作业的绳缆、链索、吊具等器具(不含起重机和专用设备
使用的钢丝绳)。 3.2
被系器具tied utensils 海上石油作业中箱件、吊篮、吊网、系缆桩等器具。
3.3
纤维绳fibrerope 由天然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绳索。
3.4
吊网liftingnet 金属网和非金属网等网状被系物器具。
3.5
合成纤维吊装带 synthetic fibres sling
1 用于起升和装卸货物的合成纤维(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扁平编制吊装带和封装吊装带(简称吊带)。
4通则 4.1资质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和被系器具的检验机构应具有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
4.2标识
4.2.1出厂时,系物和被系器具的明显处应有清晰的安全工作载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规格等标识内容;无法标识的内容应具有可追溯性,但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生产厂家及可追溯的代号。 4.2.2日常管理中,应根据7.2b)和c)的有关内容对每个系物和被系物器具分别进行有效标识、 记录。 4.3证书
产品应至少具备下列证书: a)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产品认可证书或专业设备检验
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b)出厂合格证。 c)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4.4限制使用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时,系物和被系器具不应使用,
已达到报废标准而未报废或已报废的。 b) 无标识的或未标明检验日期的。 c) 超过规定检验期限的。
a)
4.5要求
自行加工制造的系物和被系器具应经过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于使用。 4.6检查周期
检查周期包括: a) 日常检查:使用前后,应对系物和被系器具进行目视检查。
b) 定期检查:应指定专人每10d对系物和被系器具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使用频繁的应根据使
用频繁程度,缩短检查周期,检查结果应作记录。
5系物器具
5.1通则 5.1.1系物器具的金属附件应符合GB6946,GB/T14735和GB/T14736的规定 2 5.1.3起重作业用系物器具最小安全系数为6,且应满足其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环境的要求。 5.1.4 系泊中系物的安全性能应满足《海上移动平台人级与建造规范》要求。 5.1.5 拖带中系物的安全性能应满足《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和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要求。 5.1.63 系物器具应定期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认可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书。 5.2钢丝绳类 5.2.11 使用与维护 5.2.1.1 钢丝绳的使用
钢丝绳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要求: a) 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 b) 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应小于120° c) 钢丝绳与金属附件连接,其额定载荷应一致。 d) 钢丝绳吊索起吊应平稳。 e) 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钢丝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其他物体碰撞。 f) 不应拖拽或从高处向下摔扔钢丝绳。 g) 使用环境温度应在-40℃~100℃范围内。 h) ,对吊装带有严重腐蚀性物品的钢丝绳吊索,每次使用后应冲洗干净,涂上适量油脂。
5.2.1.2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应使用有效的运输、起重工具,采取避免钢丝绳本体受到损伤的有效措施。 b) 贮存前,应清除表面细屑杂物和绳股间的油污,并涂上油脂。 c)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场所,防止阳光直射、热气烘烤和接触酸、碱等具有腐蚀性的物质。 d) 应分类卷绕放置在垫板或悬挂在货架上,不应混杂存放。
5.2.2检查
在用钢丝绳应作全长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断丝根数及断丝分布状况和程度。
a)
b) 测量各磨损部位钢丝绳直径。
腐蚀及锈蚀程度。 d) 钢丝绳油脂是否适当存在,油脂上有无附着杂物 e) 变形及异常状况,扭结痕迹、压扁、损伤、松股或松捻的程度及位置。 f) 钢丝绳吊索压接套管的检查应符合GB/T6946的规定。 g) 钢丝绳插编索扣的检查应符合GB/T16271的规定。
c)
5.2.3检验
每180d应对钢丝绳进行一次检验。 5.2.4报废
钢丝绳类系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废。
3 b)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为总丝数的10%。
绳股断裂。 d) 钢丝绳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10%。
出现波浪形变形时,在钢丝绳长度不超过25Φ的范围内,见公式(1):
e)
≥等
.(1)
式中:
钢丝绳公称直径,单位为毫米(mm);钢丝绳变形后包络面的直径,单位为毫米(mm)。
b-
p1
-
f) 钢丝绳出现散股、压扁、扭结、弯折现象或其他严重损伤以及强烈磨损。 g) 钢丝绳严重锈蚀。 h)环眼连接部位,钢丝绳松脱或错动。
套管损伤、变形、裂纹和严重腐蚀。
1)
j)套管直径缩小到GB/T6946中所规定直径的95%。 k) 被电击或烧过。
5.3纤维绳类 5.3.1 使用与维护 5.3.1.1 多肢纤维绳类吊索,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应小于90° 5.3.1.2 不应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索的长短。 5.3.1.3 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伤。 5.3.1.4 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应超过吊索安全工作载荷的80%。 5.3.1.5 绳索贮存期间应防止受蒸汽、湿气及腐蚀性介质的侵蚀和紫外线的影响。 5.3.1.6贝 贮存场所应具备通风、干燥和无日光直射的条件,悬挂或摆放吊索的装置应采用有防腐材料隔离的垫板、钉柱等。 5.3.1.7受潮的绳索应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自然干燥后再贮存。 5.3.1.8沾污腐蚀性介质的绳索,应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无日光直射处自然晾干,不应用烤、烘或其他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5.3.2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 检查绳索霉变和脆断:转动绳索检查全部表面,每隔300mm处为检查部位,轻轻逆向拧松
绳股检查内部情况,随即拧紧绳股,如出现粉状纤维,表明绳索已变质或脆断。 检查绳索的外部磨损和内部损伤:由于摩擦或硬物切割造成绳纱断裂为外部磨损,由于重
b)
复受载时扭曲或硬物嵌入绳索造成内部损伤 c)7 检查吊索套环及套环上绳索的磨损情况。
5.3.3报废
纤维绳类系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废。 a) 绳索断股。 b) 磨损后的直径相对公称直径减少10%。
4 d) 绳股或套环发生扭曲变形、结构破坏。 e) 绳索霉变发黑、脆断,出现粉状纤维 f) 绳索的最低断裂强力不满足GB/T14737—2009表A.2~表A.5中的规定。 g) 绳索受到腐蚀,不满足安全要求。
5.4链索 5.4.1使用与维护 5.4.1.1 链条处于扭曲、打结、缠绕状态时不应使用。 5.4.1.2链索与货物棱角接触时,应铺上衬垫物。 5.4.1.3起吊货物时应缓慢,落下时应平稳 5.4.1.4链索不使用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贮存场所。 5.4.1.5长期贮存的链索应作防腐处理。 5.4.2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检查链环裂纹、弯曲和扭曲状态。
a)
b) 链环的磨损和锈蚀。 c) 链环转动是否灵活。 d) 变形等其他异常现象。 e) 测量链条的永久伸长率。
5.4.3报废
链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应立即报废。 a)链环直径磨损量达原直径的10%。 b) 链环有裂纹、变形等现象。 c) 任一节链环之间发生咬合、转动困难。 d) 链条永久性伸长超过原长的5%
5.5吊带 5.5.1 使用与维护保养 5.5.1.1用于和吊钩相连的吊带环眼的最小长度不小于吊钩受力点处最大厚度的3.5倍,同时吊带环眼形成的角度不应超过20 5.5.1.2吊带不应过载、打结或弯曲;承载时,不应打拧。 5.5.1.3吊带应以安全的方式连接到物品,并保证吊带宽度方向均匀承载。 5.5.1.4应使其标签远离物品、吊钩和扼圈。 5.5.1.5多肢吊带提升物品时各索肢应对称分布,相对应的索肢与垂直方向的夹角相同。 5.5.1.6吊带不应拖拉,并防止被物品或提升装置的锐边割破、摩擦及磨损和挤压。 5.5.1.7不使用时,应将吊带储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地方;应将吊带放在架子上,并使其远离热源,避免与化学品、烟雾、腐蚀性表面接触;避免阳光直射或其他紫外线辐射源。 5.5.1.8如果吊带接触了酸性或碱性物质,应在贮存前用水稀释或使用适当物质进行中和。 5.5.1.9使用中浸湿或清洗过的吊带,应悬挂起来自然风干。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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