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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983-2014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弃置安全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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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1-03 15:35:43



推荐标签: 安全 石油 规程 海上 设施 生产 6983

内容简介

SY 6983-2014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弃置安全规程 ICS 13.100 E 09 备案号:48234—2015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9832014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弃置安全规程
Safety rules for disposal of offshore oil and gas production facilities
2014-10一15发布
2015一03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983--2014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弃置条件弃置申请
5
弃置实施弃置完二
6 SY 6983—2014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中国石化海上石油工程技术检验中
心、中国海洋石油深圳分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铁刚、刘欢、梁永超、郝宏忠、史小东、刘国强、张乐民、李建军、解宝卿、谢欢、刘伟安。
Ⅱ SY 6983—2014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弃置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弃置的程序和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海上石油生产设施的弃置处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39油井水泥试验方法 SY/T5467套管柱试压规范 SY6303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T6544油井水泥浆性能要求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2009年12月1日实施)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弃置 disposal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在终止一切活动后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对其进行拆除或改作他用的处置方
式。弃置可分为原地弃置、异地弃置和改作他用三种方式。 3. 2
原地弃置in-situ disposal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经拆除处理后原地留置的处置方式。
3.3
异地弃置:off-site disposal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经拆除处理后拖/运离原地弃置的处置方式。
3. 4
改作他用change for other uses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经改造后在原地或异地作为其他用途继续使用的处置方式。
3.5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以下简称“设施”)offshorepetroleumproductionfacilities 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FPSO)、海底管道、
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SY 69832014
4弃置条件
设施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考虑进行弃置: a) 经专项评估论证不满足设施主体使用功能或没有继续使用价值的; b) 设施已严重损坏,无法恢复正常使用或经评估论证没有修复价值的; c) 油田开发方案调整的; d) 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 e) 其他情况造成的。
5弃置申请
5.1对需要弃置的海上石油生产设施,设施所有者应在设施停止生产作业前90日,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设施弃置申请。 5.2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a) 设施弃置申请书: b)设施弃置方案; c)对周围海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在海上异地弃置的,应提交临时性海洋倾倒区选划论证报告。
d
5.3设施弃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弃置设施概况,包括设施名称、地理位置、所有者及使用时间; b) 终止生产的原因; c) 计划停产日期及进行弃置的起止时间: d) 设施主要结构、生产工艺及其功能: e) 设施弃置方式及与其他弃置方式的比较; f) 原地弃置保留设施的基本情况。
5.4设施弃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设施弃置程序; b) 弃置作业组织机构; c) 弃置作业主要施工设备及机具; d) 海上吊装及切割等高危险性作业的施工方案; e) 安全环保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f) 降低对周围海洋环境影响或破坏的措施; g) 安全及防污染应急预案。
5.5实施弃置作业前,设施所有者应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弃置方案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6弃置实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涉及设施弃置作业的单位及个人应具备相应作业的资质及资格。 6.1.2 设施弃置作业所用的海洋石油专业设备应经具有资质的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6.1.3 设施弃置作业产生的污油污水、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或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 SY 6983—2014
6.1.4设施弃置作业期间,设施所有者应指派专职现场监督对弃置作业过程进行监督。 6.1.5设施弃置中所使用的移动式作业平台、起重船等作业设施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或其相关分部备案。 6.1.6设施拆除作业前,应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6.1.7设施弃置作业期间,应配备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 号)要求的守护船。 6.2弃井作业 6.2.1弃井作业应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 6.2.2弃井水泥应按照GB/T19139的规定检测合格,水泥浆性能应符合SY/T6544的要求。 6.2.3套管内的桥塞及水泥塞均应进行探塞面,桥塞及水泥塞的下深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6.2.4套管及水泥塞试压应符合SY/T5467和弃井设计的有关要求。 6.2.5弃井作业应保存完整的施工记录和监督记录。 6.3水上结构及设施拆除 6.3.1水上结构及设施拆除应在弃井作业完成后进行。 6.3.2拆除作业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外后内、先小后大、先轻后重”的基本原则。 6.3.3拆除前:应对存在倒塌、坠落风险的设备、管线及结构件采取固定措施。 6.3.4油气生产工艺系统拆除动火作业应符合SY6303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油气设备、管线应进行清洗、隔离或情性气体置换,其内部和周围环境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应检测合格 6.3.5拆除后的管线和设备接口应妥善封堵。 6.4水下结构及设施拆除 6.4.1水下结构及设施的拆除应根据水深、水下生产系统的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拆除方法。 6.4.2在领海以内海域进行全部拆除的设施,其残留海底的结构物应切割至海底表面4m以下。 6.4.3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水深大于100m的设施,应按照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要求进行全部拆除或部分拆除。部分拆除时,其在不妨碍海洋主导功能使用的条件下。其残留的桩腿等结构物应切割至距水面不小于55m处,而其他结构与设备均应全部拆除并运至岸上处理。 6.4.4原地弃置的海底管道应进行清扫、清洗和封堵。 6.4.5水下作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切割、供气、照明、潜水、通信等设备及用具的绝缘、水密、工艺性能在下潜前应进行检查
试验,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b) 下潜过程中,应将供气泵吸人口置于安全洁净空气区; c) 作业期间应由具备资格的监督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d) 潜水作业人员与水上监督人员之间应保持通信畅通。
6.5陆岸部分
陆岸终端弃置应按照石油场站设施废弃有关规定执行。 6.6海上起重作业 6.6.1海上起重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编制起重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环境与天气: b)船舶特性; SY 69832014
c) 起重设备性能: d) 起重程序; e) 吊点位置; f) 吊重极限。
6.6.2 起重作业所用吊机、钢丝绳、卸扣、吊梁等机具应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6.6.3吊耳装配位置及焊接质量应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吊装工艺要求。 6.6.4 起吊过程应按照吊装作业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7 弃置完工
7.1设施弃置完成后,设施所有者应组织编制设施弃置完工报告。完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设施弃置实施方式及工艺工序与批准方案的差异; b) 设施弃置实际作业时间; c) 实际拆除程度及拆除前后影像对比; d) 浅水区的重网扫海情况; e) 弃井或清除井口遗留物作业完工图和弃井作业最终报告表: f) 弃置后保留设施的情况; g) 改作他用设施的情况。
7.2 设施弃置完成后,设施所有者应向海洋环保、海事、安全等政府主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
a) 原设施名称; b) 坐标; c) 完成时间: d) 遗留物; e) 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报备的其他内容。
7.3设施改做他用的,应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办理合规手续 7.4 设施弃置资料应永久保存。 7.5设施弃置后的保留设施以及改作他用的设施应由设施所有者负责日常维护与管理,并配置助航标志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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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海上石油生产设施弃置安全规程
SY 6983—2014
3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
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

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15千字印1—600 2015年2月北京第1版,2015年2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7145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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