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53352—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303--2016 代替 SY 6303—2008
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The safety provisions for hot work at sea petroleum facilities
2016-01-07 发布
2016一06-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303-—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1
2
般规定作业级别划分作业审批安全检查 8 安全监督
4
5
6
2
7
完工确认
9
SY 6303—2016
前言
本标准的第8.4条部分内容为推荐性,其他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代替SY6303—2008《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与SY6303—2008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增加了内陆水域的要求(见第1章,2008 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术语和定义,对热工(动火)作业的内容进行了细化(见第2章,2008年版的第2 章); -增加了一般规定中热工(动火)作业人员的要求(见4.3); -删除了一般规定中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有关要求(见2008年版的4.8);修改了一般规定中热工(动火)监督人员的要求(见4.4,2008年版的4.3,4.4和4.5);修改了热工(动火)作业级别的划分(见5.1和5.2);修改了热工(动火)作业的审批,增加了审批权限和有效期(见第6章,2008年版的5.2);增加了热工(动火)作业前的安全确认要求和停工间隔确认要求(见7.1);修改了热工(动火)作业过程中恶劣天气的要求(见8.2);修改了热工(动火)完工确认的要求(见第9章,2008年版的6.3)。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0)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
采油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维松、郑立新、刘建华、王玉虎、朱可尚、王振法、任晓辉、曹丽霞。 本标准代替了 SY 6303-2008。 SY6303—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303—1998。
Ⅱ
SY 6303--2016
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的一般规定、级别划分、审批、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的监督和完工确认。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石油设施在生产、维修、改建、扩建过程中的热工(动火)作业。内陆水域内的石油设施在生产、维修、改建、扩建过程中的热工(动火)作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工(动火)作业hot work 在海洋石油设施上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
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 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4 一般规定
4.1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实行热工(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制度,热工(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热工(动火)作业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并经审批。 4.2热工(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热工(动火)作业前检查、热工(动火)作业中监督、热工(动火)作业结束后清场确认的制度。 4.3热工(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安全知识教育,应了解现场热工(动火)内容,熟悉热工(动火)方法和热工(动火)安全技术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4.4应指定热工(动火)作业监督(护)人协调、监督和落实热工(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热工(动火)作业监护人员应熟悉热工(动火)作业方案及应急处置方案,在实施热工(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热工(动火)现场。 4.5热工(动火)作业施工现场应按照热工(动火)方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4.6热工(动火)作业的审批报告、各种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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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在井喷、溢油等紧急情况下热工(动火)作业时,应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相关内容组织实施。 4.8热工(动火)作业涉及进人受限空间、临时用电、外作业、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9·移动式海洋石油设施在船厂修理、改造期间热工(动火)作业,应按与船厂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4.10移动式海洋石油设施在港口或锚地期间热工(动火)作业,应按当地海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5作业级别划分
5.1 热工(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5.2热工(动火)作业级别由企业按照5.3的要求,结合工况和环境条件进行确定。 5.3海洋石油设施危险区域应按以下原则划分:
a)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
区域。 b)I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
体或蒸气的区域。 Ⅱ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c)
d)安全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
66 作业审批
6.1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a)一级热工(动火)方案应由设施所属单位审批,必要时安排专人对现场进行落实。 b)二级热工(动火)方案应由设施管理单位审批并报设施所属单位安全部门备案,必要时安
排专人对现场进行落实。 c)三级热工(动火)方案由设施主要负责人审批。
6.2热工(动火)作业方案实施有效期不得超过12h。 6.3同一设施上多处同时进行热工(动火)作业或交叉作业时,其方案应一并审批。
7安全检查
7.1热工(动火)作业实行安全措施确认制度。热工(动火)前,安全监督(护)人、热工(动火)作业人员及有关人员对热工(动火)措施进行逐项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热工(动火)作业。热工(动火)作业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或中途停工1h(含)以上,应再次对现场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 7.2’核对热工(动火)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7.3参加热工(动火)作业的所有工作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7.4需热工(动火)作业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热工(动火)作业直接有关的阀门及电气设备应采取必要的隔离锁定措施,其控制由设施负责人安排专人操作并进行标识,热工(动火)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7.5热工(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并告知设施上的所有作业人员。 7.6热工(动火)作业所使用氧气、乙炔管线及附件应齐全合格,氧气瓶与乙炔瓶应至少分开5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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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并可靠固定,不应接触油污、高温、明火;夏季应防止曝晒,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7消防器材应齐全、完好、性能可靠。 7.8凡需要热工(动火)作业的储罐、容器等设施应采取必要的清扫或隔离措施,热工(动火)作业前30min内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检测(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氧气浓度检测),同时应测爆合格和保持有效的通风。 7.9应清除距热工(动火)作业区域周围5m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7.10采用电焊进行热工(动火)作业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Q。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50257的要求。 7.11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8 安全监督
8.1热工(动火)作业期间应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护)制度。 8.2遇蒲氏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浓雾、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应立即停止露天热工(动火)作业。 8.3热工(动火)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焊机电源,关闭氧气、乙炔气瓶阀门,并清理现场。 8.4热工(动火)作业人员在热工(动火)作业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8.5在热工(动火)作业施工全过程中,热工(动火)监护人应至少每间隔1h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并作好相应记录;热工(动火)作业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8.6热工(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有危及热工(动火)作业人员人身或设施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热工(动火)作业。
9完工确认
热工(动火)。作业结束后,热工(动火)作业监护人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存在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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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设施热工(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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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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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1230毫米16开本0.5印张13千字印1——1500 2016年5月北京第1版 2016年5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7295定价: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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