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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T 5235-2014 抽油杆吊卡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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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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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吊卡 抽油杆 5235 5235

内容简介

SY/T 5235-2014 抽油杆吊卡 ICS 75. 180. 10 E 92 备案号:48165—2015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 52352014 代替SY/T5235—2008
抽油杆吊卡 Sucker rod elevators
2014-10-15发布
2015一03一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5235—2014
目 次
前言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1
2
3分类、型号及规格参数 3.1分类 3.2型号
3.3 规格参数要求
4
4.1 化学成分 4.2 力学性能. 4.3 表面处理 4.4 体积无损检测 4.5 表面无损检测 4.6 补焊 4.7 装配 4.8 质量记录 4.9 载荷试验要求 4.10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试验
5
5.1 力学性能试验 5.2 载荷试验设备 5.3 载荷验证试验 5. 4 设计验证试验 6·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
.-
6.1 标记 6.2 包装 6.3运输 6.4 贮存参考文献
..
.. SY/T5235—201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SY/T5235-2008《抽油杆吊卡》。 本标准与SY/T5235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抽油杆吊卡的载荷系列,符合国内提升工具载荷系列;修改了产品材料的机械性能要求,增加了材料冲击吸收能量要求;修改了产品尺寸参数;增加了试验工装的要求:增加了产品补焊规定; -增加了产品追溯和记录保存要求;明确了产品载荷验证试验和设计验证试验要求和方法;删除了渗透无损检测要求,增加了超声波和射线无损检测要求。
本标准由全国石油钻采设备和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江汉机械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钻采工程研究院、泰兴石油
机械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机械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分公司采油五厂。
本标准主要负责起草人:贺新华、文志雄、杜珂、周勇、李秀梅、吴越、张中勤、丰守武。 本标准代替SY/T5235—2008。 SY/T5235-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T5235—1991 SY/T 5235—2014
抽油杆吊卡
V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抽油杆吊卡的分类型号、规格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矿场油井修井作业中起、下抽油杆吊卡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 GB/T5677 铸钢件射线照相检测 GB/T7233.2 铸钢件超声检测 第2部分:高承压铸钢件 GB/T 9444 铸钢件磁粉检测 GB/T 3077 合金结构钢 JB/T6402 大型低合金钢铸件 JB/T4730.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3部分:超声检测 JB/T4730.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3 分类、型号及规格参数
3.1分类
抽油杆吊卡分为舌簧自锁式(见图1)和提引式(见图2)两种结构。 3.2型号
抽油杆吊卡型号表示方法如下: CDQ
额定载荷,单位为千牛(kN)抽油杆标称值,标称值若为两个,中间用/隔开,单位为毫米(mm)结构形式:S一舌簧自锁式,T一提引式
示例1:型号CDQS16/19-135表示舌簧自锁式抽油杆吊卡,适用抽油杆标称值为16mm和19mm额定载荷为135kN。 示例2:型号CDQT19/22-225表示提引式抽油杆吊卡,适用抽油杆标称值为19mm和22mm,额定载荷为225kN。 SY/T5235—2014
3.3规格参数
规格和主要参数、图1和图2中的中心孔直径D、最小开口宽度B、圆弧半径R应符合表1的要求。
1一提环:2一吊卡体:3一后舌:4一圆柱销:5一前舌
图1舌簧自锁式吊卡
B
1一提环2一吊卡体:3一保险圈
图2提引式吊卡 SY/T 5235—2014
表1抽油杆吊卡规格和主要参数
主要参数 mm 最小开口宽度B 圆弧半径R
抽油杆标称值
额定载荷
规格
kN
mm 16,19 19,22 22,25 25,29 16,19 19,22 22,25 25,29
中心孔直径D
CDQS16/19 CDQS19/22 CDQS22/25 CDQS25/29 CDQT16/19 CDQT19/22 CDQT22/25 CDQT25/29
23 26 29 33 23 26 29 33
21 24 27
135 180 225
38
21 24 27 31
4要求
4.1化学成分
抽油杆吊卡提环、吊卡体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077或JB/T6402的规定。 4.2力学性能
提环和吊卡体材料经热处理后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提环和吊卡体材料力学性能
屈服强度R.pm.2 抗拉强度Rm 伸长率A
收缩率Z
冲击吸收能量KV
零件名称提环吊卡体
MPa ≥785 ≥540
MPa ≥930 ≥686
% ≥12 ≥12
% ≥45 ≥25
J(-20℃) ≥42(3个试样平均值,其中最小值不小于32)
4.3 表面处理
吊卡体与抽油杆接触圆弧、提环销孔以及提环与吊钩接触区应进行表面淬火,淬火后表面硬度为 40HRC~48HRC. 4.4体积无损检测 4.4.1抽油杆吊卡提环、.吊卡体为铸件时,应按10%抽样(但不应少于2件)进行体积无损检测;主承载件为锻件时应全数进行体积无损检测。 4.4.2铸件按GB/T7233.2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其评定等级不应低于Ⅱ级;或按GB/T5677 的要求进行射线检测,其评定等级不应低于Ⅲ级。 4.4.3锻件按JB/T4730.3的要求进行超声波检测,评定等级不应低于Ⅱ级。 4.5 表面无损检测 4.5.1抽油杆吊卡在最终热处理和载荷试验结束24h后,提环、吊卡体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3 SY/T5235—2014
4.5.2 锻件按JB/T4730.4的要求进行磁粉检测,评定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4.5.3铸件按GB/T9444的要求进行磁粉检测,评定等级应不低于Ⅱ级。 4.6补焊
提环和吊卡体承载区不应补焊。 4.7装配 4.7.1 制造厂应制定装配工艺规程,以确保装配后的产品性能和尺寸满足设计要求。 4.7.2提环与吊卡体装配后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4.7.3舌簧自锁式吊卡的前、后舌应转动灵活、无卡阻、自动锁闭可靠。 4.7.4产品外表面应无毛刺,表面进行防锈处理。 4.8质量记录
制造厂应保存产品材料化学成分分析、机械性能检测、无损检测、验证载荷试验、产品尺寸验证和功能验证的质量记录,其保存期至少5年。 4.9. 载荷试验要求 4.9.1抽油杆吊卡经载荷验证试验后吊卡应开关、转动灵活,无卡阻,零件无变形 4.9.2抽油杆吊卡经设计验证试验后,各零件无变形,除接触区域外,最大残余变形不应超过0.2%。 4.10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见表3。
表3L 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抽油杆主要参数
对应条款表1 表2 4. 4 4.5 4.7.2,4.7.3
序号 1 .2 3 4
/ /
/ ~ V / ~ V
提环和吊卡体材料力学性能提环和吊卡体体积无损检测提环和吊卡体表面元损检测
~ ~ /
装配质量载荷验证试验设计验证试验
5. 3 5. 4
6 7
5试验
5.1'力学性能试验
拉伸试验和冲击试验方法应符合GB/T228.1和GB/T229中的规定,提环和吊卡体材料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中的要求。 SY/T 5235—2014
5.2载荷试验设备 5.2.1试验设备及工装应使抽油杆吊卡受力与实际工况一致。 5.2.2试验用加载设备误差应小于1.5%。 5.3载荷验证试验 5.3.1每台抽油杆吊卡均应进行载荷验证试验。 5.3.2试验载荷为额定载荷的1.5倍,并保载不少于5min。 5.3.3载荷验证试验后,应符合4.5,4.9.1的要求。 5.4设计验证试验 5.4.1产品经载荷验证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计验证试验。 5.4.2在产品高应力部位贴应变计,逐级加载到设计验证试验载荷,卸载后,从应变仪读取残余变形。 5.4.3 产品经设计验证试验后,应符合4.5,4.9.2的要求 5.4.4 设计验证试验载荷按公式(1)计算:
P,=0.8Pmax 71
(1)
式中: P.—i 设计验证试验载荷,单位为千牛(kN); Pma 吊卡的额定载荷,单位为千牛(kN)
设计安全系数,取3。
ns
5.4.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设计验证试验:
a) 样机试制。 b) 当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发生更改,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时。
6 标记、包装、运输和购存
6.1标记 6.1.1 应在吊卡体上标记抽油杆吊卡的型号、制造厂的名称或商标、生产日期和产品编号。 6.1.2舌簧自锁式抽油杆吊卡应在吊卡体两面打标记;提引式吊卡应在吊卡体外表面打标记。标记可铸出、模锻或用低应力模打印 6.1.3标记应清晰、醒目。 6.2包装 6.2.1 抽油杆吊卡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 6.2.2 包装前应清除产品上的锈斑、油污,非加工表面应涂防锈漆,外露加工面涂防锈油。 6.2.3包装箱应喷涂如下标记:
a) 制造厂名称、地址、执行标准。 b)产品型号、名称及规格。 c)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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