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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CJ/T 368—2011 代替CJ/T3033—1996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Class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generated
source and discharge
2011-12-01实施
2011-05-17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CJ/T368—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对CJ/T3033一1996《娥市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的修订。 本标准与CJ/T3033—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中、英文名称;增加了前言;修改并删除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调整了产生源的类别;增加了园林绿化产生源;增加了产生源的编码和代码结构;调整了第5章垃圾排放的要求,补充了从产生源实施垃圾分类的排放要求;取消了特种垃圾的类别;根据GB/T4754一200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调整了附录A;删除了附录B有害废物的定义与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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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武汉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设计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沈阳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益、冯其林、陈朱蕾、吉崇喆、罗毅、杨列、许雯佳、张文伟、陈军、梁林峰、陈恩。 本标准于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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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368-2011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产生源的术语和定义、产生源的分类、编码和代码结构、垃圾排放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其排放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19095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25175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 CJ/T16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清扫收集运输 CJ/T 84 垃圾车 CJ/T127 压缩式垃圾车 CJ/T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CJ/T5025 垃圾容器五吨车用集装箱 CJ/T5026 废物箱通用技术条件 CJ27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125 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生活垃圾产生源municipal solidwastegeneratedsou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各种场所。包括居民家庭、清扫保洁、园林绿化作业、商业服务网点、商务事务办公
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交通物流场站、工程施工现场、工业企业单位以及其他。 3. 2
生活垃圾排放 municipal solid wastedischarge 生活垃圾产生者将垃圾投放到当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贮存容器、收集点或转运站
和处理设施的过程。 3.3
排放者personofdischarge 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机构)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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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产生源的分类、编码和代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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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分类与编码方法遵循以下规则:
a)按GB/T4754的规则,采用线分类法和分层编码方法,将垃圾产生源划分为门类、大类和小类
三级; b) 门类代码用一个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即用字母A、B、C、D..顺次代表不同的垃圾产生源门
类,见表1; c) 大类代码、小类代码依据等级制和完全十进制,用两层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d)大类代码由前两位数字组成,采用层次编码法和数字顺序编码法,从01开始依据大类分类体
系的排列次序按升序赋码; e) 小类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前两位为大类顺序码,后两位为小类的顺序码。后两位小类的顺序
码从10开始按升序赋码; f) 门类代码和对应大类代码、小类代码留有一定的空间,可根据需要补充收纳项,收纳项以“其
他”冠名; g) 使用本编码时可在第四位数字后排列城市、城区编码(如采用邮政编码)和产生源单位顺序
码。产生源单位顺序码宜由各城市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需要确定。
表1产生源的门类及其代码
门类名称
序号 1 2 清扫保洁 3 园林绿化 4 商业服务网点
序号 6 医疗卫生 7 交通物流场站 8 工程施工现场 9 工业企业 10 其他
门类名称
代码 A B c D E
代码 F G H 1 J
居民家庭
商务事务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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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生活垃圾产生源分类门类、大类和小类的代码及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 4.3代码结构图
产生源单位顺序号(自编数字码,不限位数)
Q XXXX 0 O
产生源所在城市或城区、道路编号(字母和数字,不限位数)
小类和大类代码(数字)门类代码(英文字母)
4.4示例
示例1:上海太平洋百货徐家汇店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932号。
编码为:D0711021J505932 编码中:D—商业服务网点;
0711--零售门市中的综合零售类; 021——电信的上海市区号; J505——该大楼所在城区及道路的编号; 932—该大楼的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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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T368--2011
示例2:河南省新乡市藏营小学位于新乡市劳动南路42号。
编码为:E23120373011242 编码中:E——商务事务办公;
2312——教育中的综合零售类; 0373—电信的初等教育; 0112——该学校所在城区及道路的编号; 42——该学校的门牌号。
5垃圾排放
5.1一般要求 5.1.1排放者投放垃圾应符合下列要求:
a)按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垃圾收集要求使用垃圾袋或垃圾容器; b)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单独存放,进行回收; c)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投放垃圾。
5.1.2不应将垃圾排放在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置的垃圾收集点或指定排放点以外的任何地方。 5.1.3垃圾袋和垃圾容器中不应存放液体废物,厨余垃圾中的液体废物宜沥出后再装入垃圾袋或垃圾容器中。 5.1.4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置供产生源排放垃圾的容器应符合CJ/T16、CJ/T280和CJ/T5026 的要求。 5.1.5产生源自备垃圾收集、转运、运输服务,排放垃圾到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放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 b) 产生源内部设置的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及其配套容器应符合CJ/T16、CJ/T280、CJ/T5026
和CJ27的要求; c) 承担清运的专用车辆应符合CJ/T84、CJ/T127和CJ/T5025的要求 d) 垃圾收集点、容器和机具应具有明显的标识,标识文字和图案应符合GB/T19095和
CJJ/T125的要求; e): 垃圾收集和运输过程应避免漏撒。
5.1.6因自然灾害造成垃圾污染并需要恢复城市道路、区域原貌所产生的垃圾,其排放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要求。 5.2不同产生源排放
5.2.1 垃圾排放者应按CJ/T102的要求分类贮存、排放垃圾。 5.2.2 厨余、果皮等易腐垃圾应及时排放到垃圾收集点设置的相应分类垃圾容器中,日产日清。 5.2.3 清扫垃圾应根据清扫作业区段、时间,由专用垃圾车运送到垃圾收集点或转运站。 5.2.4大件垃圾的排放应符合GB/T25175的要求。 5.2.5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将生活、办公等垃圾与危险废物分开贮存和排放。 5.2.6工业废弃物不应混人生活垃圾排放。 5.2.7垃圾的分类排放,应由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或由专业人员指导进行,严禁随意混合或在专门处理处置设施外处置垃圾。 5.2.8工程施工场所排放生活垃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渣土、装饰装潢废物等应与生活垃圾分类存放、装运,不应混人生活垃圾中排放; b)建设工地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出场的垃圾车辆进行冲洗,避免带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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