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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23130.5-2017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14 M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5 15:06:49



推荐标签: 规范 证据 效能 工作 监察 部分 23130

内容简介

Q/SY 23130.5-2017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23130.52017
(2017年确认)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Specifications for performance supervisory work-
Part 5: Evidence of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2017—08—28实施
2017—08-28发布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Q/SY23130.52017
再版说明
本标准于2017年复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本标准在发市复审结论的同时,按照《关于调整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编号规则的通知》(中油质
[2016】434号的要求对标准编号进行了修改,
本次印刷与前一版相比,技术内容与前版完全一致。 本次仅对标准的封面进行了如下修改:
标准编号由Q/SY1130.5—2012修改为Q/SY23130.5—2017。 Q/SY23130.52017
目 次
前言范围
II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证据分类 5 取证 6 证据判断 7 整理
-
工 AS/0 Q/SY23130.5—2017
前 言
Q/SY23130《效能监案工作规范》分为9个部分:
第1部分:基本规范(代替Q/SY1130.1一2007)第2部分:项目实施方案(代替Q/SY1130.2一2007):第3部分:项目实施(代替Q/SY1130.3一2007)第4部分:效能监察工作底稿: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代替Q/SY1130.4一2007);第6部分:效能监察报告(代替Q/SY1130.5一2007);第7部分:成果统计(代替Q/SY1130.6—2007):第8部分:奖励与惩处(代替Q/SY1130.7—2007)第9部分:组卷及归档(代替Q/SY1130.8—2007)。
本部分为Q/SY23130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代替Q/SY1130.4一2007(效能监察工作指南 第4部分:效能监察证据》。与Q/SY 1130.4一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范围”;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分类*更改为“证据分类*(见第4章,2007版的第4章):删除了“取证程序*(见2007版的第5章):增加了第5章“取证" 删除了*取证方法”(见2007版的第6章):删除了*取证要求*(见2007版的第8章):修改了“整理(见第7章,2007版的第9章)。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效能监察标准化直属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察部。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石化分公司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琦,冯段钧,孙明涛,刘琨,王小利本部分代替Q/SY1130.4—2007。 Q/SY1130.4—200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NPC130.4—2007。
II AS/0 Q/SY23130.5—2017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1范围
Q/SY23130的本部分规定了效能监察证据的基本类型、取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各级监察部门及效能监察人员取证工作的全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弓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SY23130.1效能监案工作规范第1部分:基本规范 Q/SY23130.9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9部分:组卷及归档
3术语和定义
Q/SY231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效能监察证据 evidence of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效能监察人员通过实施效能监察程序而获取的支持效能监察结论的事实依据。
3. 2
效能监察取证ewidence-obtaining of performance superwision 通过实施效能监察取证程序获取效能监察证据的过程。
3.3
效能监察证据判断 f assessing performance supervisory evidence 效能监察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审查,核实。鉴别证据的真伪,分析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监察事项
之间的关联性,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4证据分类
效能监察证据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下列六种 a):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的与效能监察事项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
包括文件,文书,证件,信件,合同书,说明书及各种单据,报表等。
b)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效能监察事项事实
的证据。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效能监察事项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d) 证人证言: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效能监察事项情况的人员向效能监察人员所作的用以证明效 Q/SY23130.5—2017
能监察事项事实的陈还鉴定结论:专业机构或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效能监案事项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
f)勘验记录:效能监察人员对与效能监案事项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
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5取证
5. 1 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如下: a) 证据的客观性,即必须真实存在,可以信赖和依靠。 b) 证据的充分性,即证据的数量足以使效能监察人员形成监察意见。
证据的相关性,即证据应与效能监察事项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证据的合规合法性,即要求效能监察人员在取证时要遵合规合法的程序,实施合规合法的手续,采取法律和制度上认可的技术条件。
e 证据的代表性,即采用抽样方法获取证据时: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及样本与效能监察事项的
关联程度。 f)证据的保密性,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5.2证据收集 5.2.1取证方法
效能监案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资料,以判定效能监察事项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
合规性,有效性。收集证据可采取全面取证和抽样取证两种方法。能抽样取证说明问题的一般不再全面取证。效能监察人员在获取证据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a) 检查。对效能监察项目涉及的各类台账、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审阅与复核,以确定其是否
真实、合规。 b) 监督盘点。通过对客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进行现场监督,并适当抽查,而
取得效能监案证据的方法。 观察。通过对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实地察着,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
d 查询。通过向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
法。查询常在运用审阅、核对。复查等方法发现疑点和问题后加以运用。 e 函证。通过向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发函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函证方法
是发函给效能监察事项的相关人,请求核实账目,资产和其他事项,借以补充通过审问,核对,查询等效能监察方法取得的不完整证据
f)计算。通过对各类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重复计算或另行计算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 g) 分析性复核。通过对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确定其与预期数额和
相关信息的差异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
h) 测试。依据标准流程,对监察对象重要的业务流程进行测试,监察其流程执行情况,从中
发现异常变动与差异。
i)其他方法。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效能监察取证方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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