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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130.5-2012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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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31 11:35:43



推荐标签: 规范 证据 效能 工作 监察 部分 1130

内容简介

Q/SY 1130.5-2012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1130.5—2012 代替Q/SY1130.4—2007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Specifications for performance supervisory work-
Part 5: Evidence of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2012—07—03发布
2012—09—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130. 5—2012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证据分类 5 取证 6 证据判断 7 整理
4 Q/SY 1130.5—2012
前言
Q/SY1130《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分为9个部分:一第1部分:基本规范(代替Q/SY1130.1一2007);
第2部分:项目实施方案(代替Q/SY1130.2一2007);

第3部分:项目实施(代替Q/SY1130.3一2007);一第4部分:效能监察工作底稿;一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代替Q/SY1130.4一2007);一第6部分:效能监察报告(代替Q/SY1130.5一2007);
第7部分:成果统计(代替Q/SY1130.6一2007);

一第8部分:奖励与惩处(代替Q/SY1130.7一2007);
第9部分:组卷及归档(代替Q/SY1130.8一2007)。 本部分为Q/SY1130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代替Q/SY1130.4一2007《效能监察工作指南 第4部分:效能监察证据》。与Q/SY 1130.4一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第1章“范围”;
修改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分类”更改为“证据分类”(见第4章,2007版的第4章);一删除了“取证程序”(见2007版的第5章);一增加了第5章“取证”;一删除了“取证方法”(见2007版的第6章);一删除了“取证要求”(见2007版的第8章);一修改了“整理”(见第7章,2007版的第9章)。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效能监察标准化直属工作组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监察部。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吉林石化分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琦、冯殿钧、孙明涛、刘琨、王小利。 本部分代替Q/SY1130.4一2007。 Q/SY1130.4一2007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CNPC 130.4—2007。

II Q/SY 1130. 5—2012
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1范围
Q/SY 1130 的本部分规定了效能监察证据的基本类型、取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各级监察部门及效能监察人员取证工作的全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SY1130.1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1部分:基本规范 Q/SY1130.9效能监察工作规范第9部分:组卷及归档
3术语和定义
Q/SY113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效能监察证据 evidence of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效能监察人员通过实施效能监察程序而获取的支持效能监察结论的事实依据。
3. 2
效能监察取证 evidence-obtaining of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通过实施效能监察取证程序获取效能监察证据的过程。
3.3
效能监察证据判断assessing performance supervisory evidence 效能监察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审查、核实、鉴别证据的真伪,分析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监察事项
之间的关联性,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
4证据分类
效能监察证据按其存在形态可分为下列六种: a)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表达的与效能监察事项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
包括文件、文书、证件、信件、合同书、说明书及各种单据、报表等。 b) 物证: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效能监察事项事实
的证据。 c)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
的物理信号,证明效能监察事项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d)证人证言: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效能监察事项情况的人员向效能监察人员所作的用以证明效
1 Q/SY 1130.5—2012
能监察事项事实的陈述
e)鉴定结论:专业机构或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效能监察事
项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结论 f)勘验记录:效能监察人员对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
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5取证
5.1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如下: a) 证据的客观性,即必须真实存在,可以信赖和依靠。 b) 证据的充分性,即证据的数量足以使效能监察人员形成监察意见。 c) 证据的相关性,即证据应与效能监察事项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 d) 证据的合规合法性,即要求效能监察人员在取证时要遵循合规合法的程序,实施合规合法
的手续,采取法律和制度上认可的技术条件。 e)i 证据的代表性,即采用抽样方法获取证据时,应考虑样本的代表性及样本与效能监察事项的
关联程度。 f)i 证据的保密性,即对于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5.2证据收集 5. 2.1J 取证方法
效能监察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收集证据资料,以判定效能监察事项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 合规性、有效性。收集证据可采取全面取证和抽样取证两种方法。能抽样取证说明问题的一般不再全面取证。效能监察人员在获取证据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用下列方法:
a)检查。对效能监察项目涉及的各类台账、记录和其他书面文件的审阅与复核,以确定其是否
真实、合规。 b) 监督盘点。通过对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进行现场监督,并适当抽查,而
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 c) 观察。通过对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实地察看,而取
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 d)查询。通过向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
法。查询常在运用审阅、核对、复查等方法发现疑点和问题后加以运用。 e)[ 函证。通过向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发函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函证方法
是发函给效能监察事项的相关人,请求核实账目、资产和其他事项,借以补充通过审阅、核对、查询等效能监察方法取得的不完整证据。
f)i 计算。通过对各类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重复计算或另行计算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 g) 分析性复核。通过对效能监察事项涉及的重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确定其与预期数额和
相关信息的差异而取得效能监察证据的方法。常用的分析性复核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
h) 测试。依据标准流程,对监察对象重要的业务流程进行测试,监察其流程执行情况,从中
发现异常变动与差异。
i)其他方法。除上述方法以外的其他效能监察取证方法。
2 Q/SY 1130. 5—2012
5.2.2取证要求
取证时,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资料齐全。取证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 收集物证、书证,应取得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
保存单位和出处,并由原物保存单位或保存人签名盖章。
b) 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讲明出证要求和出证责任。询问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指
定的地点进行。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监察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c) 证据中涉及各类指标的鉴定,以本单位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或者解释为准。 d) 对于有关单位或部门移送的证据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效能监察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 e) 对现金、有价证券进行监督盘点或对其他重要效能监察事项取证时,应指派两名以上效能监
察人员办理。 f) 应对与效能监察事项有关部门的会议和谈话作出记录,或根据效能监察工作需要,要求监察
对象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g) 在取证中因情况变化不能按原定程序取证的,经监察组组长同意,可增加或减少程序、变
更取证方法。 h)在取证过程中,如果涉及有关专业问题,可以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
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效能监察证据。
i)交 效能监察人员对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不得当面肯定或者否定。 5.3证据固定 5.3.1 核对
核对包括以下内容: a)| 取得的证据一般应由监察对象当场核对,由监察对象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b) 如监察对象认为证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意见或者改正,对确有错误和偏差
的,应重新取证。 c) 监察对象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效能监察人员应记明情况,写明在场人员姓名、身份、职务
及不签章的原因等。
5.3.2保全
收集的证据应及时予以固定,如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如电子文档、网页等),经监察组组长同意,可以采取取样封存、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全。保全证据应遵循以下程序:
a) 应及时通知监察对象。 b) 现场应有见证人。 c) 应制作登记保存笔录,效能监察人员、监察对象和见证人应在保存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d)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监察部门报告。
5.3.3 补充
补充包括以下内容:
3 Q/SY1130.5—2012
a) 取证结束后,应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复核。经过鉴定,发现尚有疑虑的重要事项,以及效能监
察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效能监察人员应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以证实或消除疑虑。
b)监察结束后,应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核对,确认证据来源准确、内容正确、日期和签章
齐全。
6证据判断
6.1 效能监察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确定效能监察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及可靠。 6.2 判断效能监察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a) 效能监察项目风险 b) 具体效能监察项目的重要程度。 c) 效能监察人员的工作经验和责任心。 d) 效能监察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 e) 效能监察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6.3判断效能监察证据的客观性,应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a) 效能监察人员自行获取的证据比由监察对象提供的证据真实可靠。 b) 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 c) 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 d) 监察对象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其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真实可靠。 e)) 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效能监察证据能相互印证时,证据更为真实可靠。
7整理
整理包括以下内容: a)在提出效能监察报告之前,监察组应对效能监察证据的收集及证据本身进行分析、鉴定,以
确定其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b)在实施必要的监察程序后,仍不能获取所需证据或无法实施必要的监察程序,效能监察人
员应对所涉及的效能监察事项表示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c) 效能监察证据经过鉴定整理后附在相应的工作底稿之后,效能监察证据较多的,根据需要,
可编制效能监察证据清单,并由编制人、监察组组长签字。 d)效能监察证据清单及所附效能监察证据,应按Q/SY1130.9归入效能监察项目档案。
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企业标准效能监察工作规范
第5部分:效能监察证据
Q/SY 1130. 5 5—2012
*
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
(北京安定门外安华里二区一号楼)北京中石油彩色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排版印刷
(内部发行)
*
880×1230毫米16开本0.75印张15千字印1—2000 2012年8月北京第1版 2012年8月北京第1次印刷
书号:155021·17307定价:12.00元
版权专有不得翻印
Q/SY 1130.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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