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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3007-2016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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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0-28 09: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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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13007-2016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3007—2016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规范
The specification for dealing with the objection and
complaint on tender and biding activities
2016—10—27发布
201701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3007—2016
目 次
前言:
Ⅱ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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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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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异议的内容 4.2 异议的提出 4.3 异议的受理 4.4 异议的处理 5 投诉 5.1 投诉的内容 5.2 投诉的提出 5.3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5.4 投诉处理的协助调查 5.5 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6异议和投诉资料的管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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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资料性附录) 异议转办通知单格式附录B(资料性附录) 收悉回执格式附录C(资料性附录) 项目异议申请格式附录D(资料性附录) 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附录E(资料性附录) 异议材料接收单格式附录F(资料性附录) 异议处理登记表格式附录G(资料性附录) 异议答复书格式附录H (资料性附录) 投诉处理登记表格式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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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Q/SY 13007—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物资采购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中心、中
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群、唐大威、郭伟光、张凡、崔亮、王永朝、高明健、要飞、苏迪、刘韬、田若炫、张兵强。
II Q/SY 13007—2016
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工作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的程序、方法和相关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SY1845招标投标过程文件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异议objection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招标
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招标人提出意见并要求相关主体改正的行为
注: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质疑”、“举报”或“投诉”的行为都属
于异议。
3.2
异议提起人complaintobjectionpromoter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权提出异议的是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注:其他利害关系人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包括有意
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绑定的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的特定分包人和供应商、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
3.3
投诉 complaint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
对招标人异议处理不服,向有关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反映问题的行为。 3.4
招标实施部门(单位)tenderingdepartment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招标项目具体实施的机构,包括集团公司认可的招标专业机构及各企业
内部从事招标操作的部门(单位)。
1 Q/SY13007—2016
4异议 4.1异议的内容 4.1.1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其中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的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 4.1.2 2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包括:
a)没有载明必要的信息。 b)故意隐瞒真实信息。 c)针对不同潜在投标人设立有差别的资格条件。 d)以不合理的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e)提供给不同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 f)仅组织部分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g)指定某一特定的专利产品或供应商。 h)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过于原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使得潜在投标人无法准确把握招标人
意图,无法科学地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 i)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
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未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j)招标文件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
商务条件。 k)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的条件 1)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m)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作信用原则的内容。
4.1.3对开标的异议包括:
a)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递交过程或投标截止时间。 b)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和开封。 c)唱标内容。 d)开标记录。 e)唱标次序。 f)标底价格的合理性。 g)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存在法规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h)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4.1.4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包括:
a)评标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不合法。 b)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结构不合法 c)评审程序不符合法律或招标文件的规定。 d)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e)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 f)对评标中的事实认定错误。 g)评标中的具体判定、评标价格和评标分数的计算错误。 h)其他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
2 Q/SY13007—2016
4.1.5其他异议包括:
a)公开披露信息内容及其方式,包括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结果等必须公开披露信
息的发布媒体、公告期、公告内容等。 b)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发售,包括发售时间、售价、购买的方式等。 c)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或公示时间、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d)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确定中标人。 e)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f)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没有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为中标人。 g)投标人知识产权受到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侵害,包括招标人以某投标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招标
文件技术要求、其他投标人以某投标人专利技术投标、招标人未经许可擅自采用未中标投标人的技术成果。
h)投标人合同权受到侵害:包括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或要求对投标内容做实质性修
改的。 i)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投标活动中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4.2异议的提出 4.2.1异议的主体
有权提出异议的是异议提起人。 受理异议的是招标人,包括招标实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受理部门)。
4.2.2异议的提出顺序
异议提起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时,应首先向招标实施部门提出,异议提起人对答复有争议
的,可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招标管理部门提出,也可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其他单位或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告知异议提起人提交顺序或按提交顺序转交相关的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出具回执。异议转办通知单格式参见附录A,收悉回执格式参见附录B。 4.2.3异议的提出时限
异议的内容不同,对异议提出的时限要求不同: a)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b)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c)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d)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e)对上述四个方面以外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应在各招标环节结束之日前提出。
4.2.4异议的提交形式
异议提起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提出异议,但异议仅涉及开标的除外。异议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a)异议提起人是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
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异议提起人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提起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异议提起人提出异议,应有明确的请
3 Q/SY13007—2016
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b)异议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提起人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c)异议申请格式参见附录C。
4.3异议的受理 4.3.1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为受理日。 4.3.2 2受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并与异议提起人进行沟通,异议提起人对沟通结果无争议并主动撤回异议材料的,异议处理终止。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实施部门不予受理:
a)异议申请不符合4.2.4规定的。 b)异议提起人不是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 c)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的。 d)开标现场已经投标人确认的事项,投标人又就该事项提出异议的。 e)异议提起人无新的事实证据,又就同一问题提出异议的。
4.3.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招标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a)异议事项之前未向招标实施部门提出。 b)未附有招标实施部门答复意见的。 c)有4.3.2(除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的)情形之一的。
4.3.5不予受理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告知异议提起人在异议的提出时限内补充或修改后重新递交。异议提起人在规定的异议提出时限内,未到补充或重新提交的异议申请,视为异议提起人放弃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参见附录D。 4.3.6受理部门应办理受理异议材料接收手续,同时建立异议处理台账。受理异议材料接收单格式参见附录E,异议处理登记表格式参见附录F。 4.3.7已经受理的异议,异议提起人要求撤回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部门准予撤回的,异议处理过程终止,异议提起人不应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已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异议不应撤回,受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涉嫌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应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4.3.8对于异议提起人在异议时限届满后提出的异议,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受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涉嫌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应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 4.4异议的处理 4.4.1受理部门认为异议事项有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或者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注:暂停是指暂停下一阶段的招投标活动,而不是指暂停正在进行的活动 4.4.2因异议致使招标投标活动暂停的,招标实施部门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实施阶段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4.4.3受理部门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开标现场异议的答复除外。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注:异议的答复不以异议提起人是否满意为标准,受理部门本着诚信的原则完成答复即可。 4.4.4因情况复杂,组织调查论证或审查时间较长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招标人应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4.4.5在异议的处理过程中,异议提起人、招标实施部门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异议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或者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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