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519.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Code for desig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ing
for refining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Part 1 : General rules
2016—01-27 发布
2016-04-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519.1—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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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选址及总图布置 6 工艺技术选择污染控制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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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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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含碳氢化合物废气治理措施附录B(规范性附录) 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控制与防治措施·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其他污染控制要求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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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創言
Q/SY 06519《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第2部分:环境保护专篇;第3部分:填埋场;
一第 4部分:环境监测;
第5部分:防止地下水污染。 本部分为Q/SY 0651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艳英、张锐锋、白元峰、王雪飞、王淑萍、胡良、李国君、张宇、朱银
鹰、王荣伟、张春晖、张宏艳、李春华、李汶东。
Ⅱ
Q/SY 06519.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1部分:通则
1范围
Q/SY06519的本部分规定了炼油化工企业在项目选址、总图布置、工艺技术选择、污染控制、
环境污染事故预防控制等应遵循的一般性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炼油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HJ 203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Q/SY 1190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 Q/SY 06519.4 炼油化工工程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第 4部分:环境监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工业废水industry wastewater 炼油化工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包括工艺废水、污染雨水(与工艺废水混和处理)、
生活污水、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学水制水排污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 3.2
工艺废水process wastewater 炼油化工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与物料直接接触后从各生产设备排出的污水。工艺污水分为含油
污水、含碱污水、含硫含氨酸性水、含盐污水。 3.3
污染雨水polluted rainwater 炼油化工企业或生产设施区域内地面径流的污染物浓度高于排放标准规定直接排放的雨水。
3. 4
废水集输系统 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 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集水池、罐等。
3.5
有机废气 organic waste gas 工艺过程,储罐呼吸,原料、产品装卸,有机液体、气体采样放空,法兰、阀门、设备密封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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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排入大气中的含有机物气体。 3. 6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7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le (TSP)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0μm的颗粒物。
3.8
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10μm) particulate matter (PM10) 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人颗粒物。
3. 9
颗粒物(粒径小于或等于 2.5μm)particulate matter(PM2.5)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4 总体要求
4.1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 4.2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文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4.3排放的污染物应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的要求。 4.4环境影响应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5 选址及总图布置
5.1一般原则 5.1.1环境治理相关设施选址应与主体工程选址同时确定。项目规模、工艺或选址发生变更(包括环境治理相关设施选址变更)应征求原环评审批主管部门意见,并履行相关环评手续,取得批复 5.1.2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要求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同时满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 5.2 总图布置规定 5.2.1对大气污染相对严重的装置、有毒有害物料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的主要排气筒、火炬设施宜布置在工厂生产管理区和人员集中场所全年最小频率的上风侧,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段 5.2.2强噪声源的布置宜远离工厂生产管理区及噪声敏感区 5.2.3放射性物品储存仓库应布置在人员很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并应采取符合要求的防护措施。
6 工艺技术选择
6.1 工艺技术
在选择建设项目工艺技术方案时,应优先采用不产生污染或少产生污染的原料和工艺,并使损害(视觉影响、噪声、气味、粉尘等)降到最低。 6.2 工艺一体化减排措施
工艺设计过程中,应采用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或处置等方式,使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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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渣(液)量降至最低。
7 污染控制
7.1废气控制
7.1.1废气排放限值 7.1.1.1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总量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7.1.1.2排气筒的高度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使废气污染物的落地浓度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要求。 7.1.2废气排放技术规定 7.1.2.1在设计文件中应对所有废气排放源进行分类,说明废气的成分、浓度、数量及排放去向。 7.1.2.2凡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恶臭、酸雾等物质的生产过程,应设计为密闭的生产系统或设置收集处理系统。 7.1.2.3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废气及其他有毒、有害的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或采取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人大气。
炼油化工企业含有碳氢化合物的废气治理措施见附录A。 7.1.2.4对含有易挥发物质的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储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散发的措施。 7.1.2.5动力锅炉烟气应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7.1.2.6工业炉窑炉型的设计和燃料的选择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7.1.2.7轻质、易挥发、有毒有害物料系统安全阀的泄放应排人火炬或其他处理设施 7.1.2.8氮封储罐排气应排到安全位置。 7.1.2.9轻质、易挥发及有毒有害物料应采用密闭采样。 7.1.2.10储罐的采样宜采用专用的自动采样器,减少烃类的无组织排放。 7. 1. 2. 11 轻质、易挥发及有毒有害物料的装卸设施应采用密闭装卸系统,设废气回收或处理系统,回收后的物料不得直接排入环境 7.1.2.12装置的设计应采用无组织排放少的设备。阀门、法兰等应根据介质特性控制其泄漏率。 7. 1. 2. 13 输送含苯及其他致癌物的物料的泵应采用屏蔽泵或具有双端面机械密封。 7.1.2.14苯系物的芳烃类物质存储,除采用浮顶罐外,应考虑设回收措施。 7.1.2.15凡是含有潜在有毒有害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源,应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措施 7.1.2.16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措施见附录B。 7.2 废水控制 7.2.1废水排放限值
污水中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第一类污染物或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污染物,应在装置(车间)排放口达到有关国家、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7.2.2 废水排放技术规定 7.2.2.1开展清洁生产,优先选用不产生或少产生废水的工艺和设备,生产用水尽可能多次利用、 循环使用或回用,减少新鲜水用量,减少废水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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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2设计文件中应给出所有废水排放点的水量、水质、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及去向。 7.2.2.3用水冷却的机泵及其润滑系统等,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循环水冷却。 7.2.2.4 原油罐应设二次脱水。 7.2.2.5循环水场应设水质处理设施,水质处理应选用无毒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不得用增大排污量的方法用以维持循环水场的水质。 7.2.2.6凝结水应设回收系统,对回收凝结水处理回用。 7.2.2.7废弃的化学品应设置储存设施,用以收集因采样、溢流、检修、事故停车、调节阀、泵进出口、泵入口过滤器、泵体、仪表(如液面计),以及设备和管道低点等排出的物料,以便回收利用或处理。 7.2.2.8在可能发生物料泄漏的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渗措施。 7.2.2.9装置内的沟渠应采用混凝土结构,做防渗漏处理,避免因溢流或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7.2.2.10车辆装卸区域应做防渗漏处理,并能够收集处理所有泄漏物。 7.2.2.11受污染的消防水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7.2.2.12雨水排放系统应设切换阀和监控设施,污染的雨水不得直接排放。 7.2.2.13全厂污水排放方式、排放口设置及排放指标应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 7.2.3排水系统划分 7.2.3.1排水系统划分应遵循“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类回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排水水质和不同的处理要求,可适当增设或合并排水系统。 7.2.3.2炼油系统的含油污水、含盐污水、含硫污水、含碱污水,化工系统的酸、碱污水、含盐污水、含重金属污水等特殊污染物的废水应单独收集输送以便预处理。 7.2.3.3设备检修时扫线、冲洗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水质情况确定单独收集或进入污水系统, 7.2.3.4凡污染区(如塔区、泵区、换热器区、化工原料罐区及浮顶油罐区、原油及化工原料装卸台等)受污染的雨水和地面冲洗水,应排入污水系统 7.2.3.5储罐防火堤的排雨水口应设置隔断设施,事故溢流出的物料和被污染的雨水应排入收集设施或污水系统。 7.2.3.6装置区围堰内的污染雨水排放,应设切换设施。污染雨水及检修、事故时污水均应收集贮存、进入污水系统处理。 7.2.3.7生活污水应排入生活污水排水系统。 7.2.4污水预处理设施 7.2.4.1含有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或行业、地方有特殊要求的污染物,在装置(车间)内处理合格后排人污水处理场集中处理。 7.2.4.2装置所排放的废水应根据污染物类别,遵从国家及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执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的要求,满足各装置排入污水处理场限值,否则应设预处理设施。如含硫污水、含酸污水、含碱污水、含油污水、高浓度有机污水、含重金属污水、对排水系统会造成腐蚀或堵塞的污水,及其他对污水处理场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污水应进行预处理。 7.2.4.3污水处理场的能力应考虑开停工、检修和事故工况。污水处理场应设置足够容量的污水调节设施、均质储存设施及事故应急储存设施。污水处理场应设置挥发有机废气及恶臭气体控制措施, 7.3固体废物排放技术规定 7.3.1工艺设计应合理选择原料路线、生产工艺和投料配比,最大限度地减少废渣(液)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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