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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06515.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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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06515.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06515.1—2016
炼油化工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第1部分:通则
Electric specification for oil refining and petrochemical engineering-
Part 1 : General principal
2016-01一27发布
2016-0401 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06515.1—2016
目 次
前言 范围
II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2
供配电系统 4. 1 负荷分级 4. 2 供电要求 4. 3 电源系统

供配电系统电气主接线
4. 4
4. 5 主变压器
企业供配电电压选择 4. 7 电能质量 4.8功率因数及改善措施 4.9供电系统接地方式 5 变电站 (所) 5. 1 变电站(所)站址选择 5. 2 总变电站的布置 5. 3 装置(区域)变电站(所)的布置 5. 4 变压器的布置
4.6
(
配电装置的布置 5.6 变电站(所)) 对其他专业的要求, 5.7 防火要求 5.8 抗震要求 6 配电设计 6. 1 配电设计要求 6. 2 电动机控制要求· 6. 3 电动机启动方式· 6. 4 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 6.5 电缆的选择. 6.6 供配电线路及其敷设 6.7 防火及阻止延燃…·
5. 5
12 13 14
V
14 14 15 15 18 22
26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设计腐蚀性环境划分
27
7
27
8
27 I
9 Q/SY 06515.1—2016
10 照明设计
28
....
. ...........
10. 1 照明方式和种类 10.2 照明配电及控制 10. 3 照明光源选择 11防雷、过电压保护及接地 11.1 防雷区域分类及措施 11.2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
28 28 30 30 30 31 33 36
11.3 接地方式及基本要求 12 电气节能
II Q/SY 06515.1—2016
前言
Q/SY 06515《炼油化工工程电气技术规范》是炼油化工工程设计系列标准之一。该标准分为以下14个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变电站微机自动化系统;
一第3部分:110kV气体绝缘开关设备(GIS);
第4部分:6(10)kV开关柜; 第5部分:低压开关柜;第6部分:消弧线圈装置; 第7部分:电力变压器;第8部分:电力电缆; 第9部分:交流不间断电源;第10部分:直流电源;第11部分:并联电容器装置;第12部分:低压变频器;

一第13 部分:干式配电变压器; 一第14部分:油浸式配电变压器。 本部分为 Q/SY 06515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石油石化工程建设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寰球工程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勤东、陈锦、弓普站、张可、张文成、周小棣、李兵、刘雯、赵凌智、
陈锋。
II Q/SY 06515.1—2016
GB 50650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 GB/T 50703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DL/T 5056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 HG/T 20666 化工企业腐蚀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SH/T 3027 石油化工企业照度设计标准 SH/T 3071石油化工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 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SH/T 3131石油化工电气设备抗震设计规范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D105 电缆防火阻燃设计与施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低压low voltage 1kV及以下的电压等级。
3. 2
中压 medium voltage 1kV以上至66kV以下的电压等级
3.3
高压 high voltage 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
4供配电系统
4.1负荷分级
企业用电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
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2)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3)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企业的正常工作时。
b)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
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c)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2)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企业的正常工作时。
d)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4.2 供电要求 4.2.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双重电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 Q/SY 06515.1—2016
a)来自不同变电站。 b)来自同一变电站,但正常运行时不可能相连或联系不密切的母线
4.2.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加应急电源,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应急电源可采用如下装置:
a)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b)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 c) 应急电源系统(EPS)。 d)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4.2.3非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2.4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应急电源应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人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
源之外的专用馈电线路。 b)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应选择UPS供电。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小于15s 的供电,宜选择应急电源系统(EPS)供电,在需要时可选择
C
UPS 供电,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1)为普通应急照明系统供电的装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不应大于 5s。 2)为高危区域或关键区域应急照明系统供电的装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不应大于0.25s。 3)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供电的装置,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不应大于0.25s;当普
通应急照明兼作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时,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不应大于0.25s。
d)允许中断供电时间15s 及以上的供电,可选择EPS或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4.2.5由应急电源供电的用电负荷,在正常情况下宜由工作电源供电,只有在工作电源中断时,才由应急电源供电。 4.2.6向企业用电负荷供电的双重电源线路宜专用。 4.2.7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路线路供电;当负荷较小且获得两个电源困难很大时,也可由一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4.3电源系统 4.3.1特大和大、中型企业应由两路或两路以上专用电源线路供电,且正常情况下两路电源线路同时运行又互为备用。 4.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用户宜设置自备电源(站):
a) 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
负荷的条件时。
b) 设置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c) 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d) 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e) 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3.3企业内的自备电站,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作为独立电源:
a)正常的供电容量能满足或接近企业的一、二级用电负荷的总量。 b)在外部电网发生故障时能保证快速与其解列,且解列后企业的供电能够得到保证。
4.3.4特大和大、中型企业的应急电源,应根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用电负荷的性质来确定,应严格控制该负荷的数量及容量;对电气微机综合自动化系统工作电源、对仪表及其控制系统(包括 DCS,SIS等)应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供电,对于火灾报警系统、电信系统宜采用交流
3 Q/SY 06515.1—2016
不间断电源系统(UPS)供电,对于其他负荷,根据其性质、容量、数量应优先采用应急电源系统(EPS)供电,只有当采用EPS 电池容量过大或供电时间偏长采用EPS不尽合理时,才采用快速 (<15s)自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当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有中压负荷时,柴油发电机的出口电压应与该负荷的电压等级相适应。应急电源装置的容量由企业生产装置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大小、性质及最大电动机启动容量来确定。 4.3.5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回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3.6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3.7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 4.3.8供配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中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多于三级。 4.3.9高压配电系统应采用放射式;中压配电系统在一般情况下宜采用放射式,但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可采用树干式或环网方式供电。 4.3.10当配电电压为35kV且无中压电动机时,宜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供电。
4.4 供配电系统电气主接线 4.4.1企业与外部电力系统电源直接连接的首端变电站称之为企业总变电站;企业总变电站供电系统的主接线,应根据电源数量、主变压器台数及容量、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来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 4.4.2在满足变电站运行要求的前提下,变电站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设置断路器的接线。 4.4.3110kV电气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桥形、扩大桥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的接线。 4.4.4110kV系统:当线路超过 4回路且不超过6回路时,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线路为6回路以上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当线路为15回路以上时,可采用双母线分段接线。 4.4.566kV系统:当线路超过 4回路且不超过8 回路时,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线路为8回路以上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当线路较多时,可采用双母线分段接线。 4.4.666kV系统:当线路不超过4回路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或单母线接线、桥型或扩大桥型接线和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的接线方式。 4.4.735kV系统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当线路较多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或双母线分段接线。 4.4.8当变电站安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20kV及以下中压系统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分段断路器设自动切换装置的接线方式。 4.4.920kV及以下中压系统的母线上连接有 25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或潮流变化大、馈出线回路较多(≥12回)时,可采用双母线接线。当需要限制出线上的短路电流时,设计应优先考虑变压器分列运行;其次是在变压器回路中装设电抗器或分裂电抗器并接快速限流器;只有在装设总限流电抗器不能满足要求或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方可在20kV及以下中压系统的出线上装设限流电抗器。 4.4.1020kV及以下中压系统并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其限流电抗器宜装设在发电机出口侧。 4.4.1120kV及以下中压系统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电缆出线的高压固定式配电装置的馈线回路中,应装设线路隔离开关。 4.4.12企业内配电系统一般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三级负荷及具有备用电源或双电源的二级负荷,也允许采用树干式供电;在采用树干式供电时,总负荷容量不宜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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