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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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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规范 燃气 计量管理 城镇 交接 1263 城镇 1263 交接

内容简介

Q/S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ities fuel gas trade transit metering management
2010-04-02 发布
2010一06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263—2010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燃气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4 燃气计量方案设计审核 5 计量器具管理 6 燃气交接量的确认管理 7计量管理费用附录A(规范性附录) 燃气计量器具合格供应商评定考核细则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管道燃气交接仪表选型表附录C (资料性附录) × ×燃气公司仪表选型确认单附录D(资料性附录)火 燃气公司新、改、扩建项目计量方案设计审批单附录E (资料性附录) ××燃气公司交接计量数据现场确认单附录F(规范性附录) 燃气窃气数量的认定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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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SY 1263—2010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附录 D、附录 E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天然气与管道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国群、齐晓忠、冯立德、苗永健、谢富文、张维勤、谢海强、丁伟达、周
军全。
Ⅱ Q/SY 1263—2010
城镇燃气交接计量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燃气企业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计量器具管理、燃气计量方案设计审核、燃气交接量的确认管理、燃气购销差处理程序、计量费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燃气企业交接计量的管理。在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条款,本标准均应执行,其他技术标准中非强制性条款如与本标准规定相矛盾,则按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中燃气是指天然气、净化人工煤气、LPG和 LNG及 CNG。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18604J 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21391用气体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21446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6658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SY/T6660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Q/SY 196一2007用于天然气贸易计量的流量计选型指南
3燃气计量管理机构与人员
3.1燃气计量管理机构 3.1.1燃气企业应根据上级计量管理办法要求设置计量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领导、计量管理部门和计量主管人员,基层单位应设置计量仪表安装、维护、修理及故障处理、日常巡检的班组。 3.1.2燃气企业应根据本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计量管理程序和计量管理办法等文件。保证计量管理中检定、修理、鉴定、隐惠改造、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与交流、技术咨询、调研、评审的资金支持,确保计量管理方法与技术标准进步保持同步。 3.2计量人员
燃气企业各级计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 a)计量主管领导应具备理工类专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其中自动化控制、仪表、计量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相关工作经历可放宽至5年。 b)计量主管人员应具备理工类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的工作经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经过燃气计量管理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中自动化控制、仪表、计量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相关工作经历可放宽至3年。
c)仪表班组的人员,应熟练掌握仪表安装、维护、故障处理及日常巡查的技能,经过相关基础
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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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交接用质量流量计,除满足强制的资质要求外,还应达到0.5级的准确度要求 5.3燃气计量设施、器具采购与验收 5.3.1燃气企业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5.3.2燃气企业的物资部门只能在获得合格供方资格的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采购。 5.3.3计量设施、器具采购到货后由单位计量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5.4燃气计量器具的安装、验收、使用与维护 5.4.1燃气计量器具的环境因素要求应符合Q/SY196一2007中 5.4的规定。 5.4.2各种交接计量器具的安装、使用与维护,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说明书操作:
a)旋进旋涡流量计安装、使用与维护应符合 SY/T 6658 的规定。 b)旋转容积式气体安装、使用与维护应符合 SY/T 6660 的规定。 c)气体超声流量计安装、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B/T 18604 的规定。 d)气体涡轮流量计安装、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B/T 21391 的规定。 e)孔板流量计安装、使用与维护应符合GB/T 21446的规定
5.4.3计量设施投用前的验收:由计量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带设计图纸到现场进行验收。验收检查项目为:
a)检查仪表检定证书应在指定的机构检定,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b)仪表封印位置是否正确,印记是否符合要求。 c)仪表显示的电池电量、压力、温度应正常。 d)安装(水平或立式)方式、方向应正确,管线无应力变形、无不合理变径情况。 e)仪表前后应加装阀门。 f)仪表前后直管段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g)过滤器应安装在仪表的上游,过滤器的过滤精度应满足仪表运行的需要。 h)仪表的安装位置应满足防盗和安全的需要,不应有无计量的旁通。 i)计量装置应全部进行防腐处理。 j)计量装置和过滤器不应参与投用前的管线吹扫。 k)核查用气设备的数量及用气能力,仪表的检测范围和计量方式应满足附录C的规定。 1)需要做保温的计量设施,应有保温措施。 m)数据上传系统的计算机终端应连续,正确显示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各数据线连接牢
固,有可靠的电气屏蔽,对异常的流量、压力、温度等监控参数有提示报警功能
5.5燃气计量器具日常管理 5.5.1计量档案管理
燃气企业与计量相关的重要数据、台账等档案资料实行两处以上异地备份的动态管理方法,实行电子化管理。 5.5.2燃气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周检计划的建立与管理
a)燃气企业应按统一的要求制定计量器具台账和周检计划,计量器具台账和周检计划应做到仪
表编号、型号、名称、使用位置与实物对应,准确度、检测范围、检定时间准确,检定部门、 检定周期、强检与非强检划分符合实际情况。
b)居民(IC卡)皮膜表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c)单位用户燃气交接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应长于检定规程规定,但可以根据需要适当缩短检
定周期。
5.5.3检定、鉴定和维修
a)燃气企业涉及的检定、鉴定和维修工作,组织单位为计量管理部门,配合部门为相关分公司
或部门,相关费用由单位年初制定费用预算计划并确保费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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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检定、鉴定和维修服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c)检定时各单位应填写收发记录,明确收发人姓名、收发时间、仪表型号、仪表编号,全程
监控。 d)燃气企业所有计量争议和计量装置的故障鉴定由企业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并以企业计量管理
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准,若用户仍有争议,以当地法定仲裁机构鉴定结论为准。 e)故障燃气计量器具由供应商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修理,组织单位为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各
相关单位配合。
5.5.4燃气计量器具故障处理与报废
a)计量器具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损坏由供应商负责,应返厂处理。 b)计量器具在安装后、工程验收前发现损坏,由安装单位负责,损失由安装单位承担。 c)投用后计量器具损坏由用户或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户内部分损失由用户承担;户外部分损失
若经鉴定为用户人为损坏,损失由用户承担,若与用户无关则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 d)损坏的计量器具通过修理并检定合格后可以再用,修理过的仪表应在台账备注中标注“修”,
并由该计量设施管理人员填写维修记录。维修记录中应明确以下内容:详细记录仪表的型号、编号、交接位置、维修前仪表累计量;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故障原因分析、减少类似故障的改进方法;维修的单位、维修更换的部件、发生费用;补量或处理的方法及依据;仪表检定合格恢复工作状态的时间等。
e)燃气企业应建立(IC卡)皮膜表故障维修、更换记录。 f)已经无修复价值的或经修理后检定仍然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做报废处理,在计量器具台账的使
用状态栏中标注“报废”,并在其下面添加替换仪表的资料信息。 g)报废仪表应由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统一设立报废计量仪表台账,在周检计划
和台账中删除该表的资料。
5.6计量争议的处理 5.6.1计量争议的处理的相关要求
a)燃气企业应有数量相对稳定的备用仪表,用于替换发生争议的计量器具。 b)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计量器具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计量管理部门处理,未
经计量管理部门同意,不应拆卸仪表、变动仪表参数、损坏仪表封印。 c)在仪表使用过程中出现过较大计量争议问题或在检定过程中发现了恶意行为(恶意行为指恶
意改变仪表系数、锁定密码、破坏准确度等),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应按附录F的规定配合执法部门处理。
5.6.2与上游单位计量争议处理程序
各单位发现燃气计量争议情况时,应由发生单位计量人员先自行调查原因和核算争议量。基层单位以书面形式将调查、核量情况加盖基层单位公章上报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并配合公司计量管理部门与供气单位的计量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5.6.3与下游单位计量争议处理程序
下游单位对计量有争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提出处理申请,由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确认处理。 5.6.4与居民用户计量争议处理程序
a)非预付费式气燃气表发生非人为故障时,每天的用气量按抽样调查的日平均气量计算,多退
少补。非预付费式气燃气表发生人为故障时,按附录F的规定配合执法部门处理。
b)预付费式气燃气表没有过保修期,发生非用户故意责任的故障时,可确认的使用量由用户承
担费用,预购量减去可确认的使用量为用户未用气量,在更换仪表时补入新卡中,更换仪表的检定费、仪表费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在计量故障记录中体现,而争议差量由仪表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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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解决。若仪表的故障由用户人为故障时,按附录F的规定配合执法部门处理。
6燃气交接量的确认管理
6.1与上游单位管道燃气交接量的确认
与上游单位管道燃气交接量按以下的方法进行确认:燃气企业计量管理人员与上游单位计量人员
按约定共同抄表,填写《交接计量数据现场确认单》确认燃气交接量。当以上要求无法实现时,燃气交接计量器具所在辖区的燃气企业基层计量管理人员应在结算时间抄录相关的数据,报计量管理部门。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依据基层计量管理人员上报的数据与上游计量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确认。 《交接计量数据现场确认单》格式按附录E执行。 6.2与下游单位交接量的确认
燃气企业基层计量管理人员与下游单位管理人员按期约定共同抄表。现场填写“交接计量数据现场确认单”确认燃气交接量。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对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3LNG,LPG的交接量确认 6.3.1 LPG的交接量确认
a)铁路罐车运输或汽车罐运输LPG使用生产单位的轨道衡或汽车衡作为交接计量器具,计量后
应按每个罐的编号进行计量确认,并在每个罐的进出口做好封印,由接收方押运人员全程押运。交接量以生产单位提供的数据为准,由接收方管理人员将交接量数据上报至相应的管理系统。出现验收异常的情况,应组织专业人员调查并与生产单位协商处理。
b)液化石油气在卸料入库时,应采用压缩机将压缩的气态液化石油气将罐内液化石油气压出:
当液体液化石油气排净后,用压缩机将罐内的气态液化石油气抽出,使罐内压力降到 0. 15MPa。
6. 3. 2LNG的交接量确认
a)汽车罐运输LNG时,以供应单位检定合格的汽车衡为验收确认依据。确认后应在每个罐的
进出口做好封印,由接收方押运人员全程押运 b)接收单位以检定合格的汽车衡为对量依据。LNG输入低温储罐时应采用压缩机将压缩的气态
天然气将罐内液化天然气压出,当液体天然气排净后,用压缩机将罐内的气态天然气抽出,使罐内压力降到约定值。验收出现计量异常的情况,应组织专业人员调查处理,
6.3.3确认的监督
LNG,LPG的接收方计量管理人员应定期向生产单位索要轨道衡、汽车衡的检定证书扫描件并存档,同时应经常监控交接数据的变化,并及时处理数据异常情况。
7计量管理费用
7.1燃气计量器具在验收中发生的计量检定、检验费用,不合格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合格部分发生的费用由采购的单位负责。 7.2产权归燃气企业所有的燃气计量器具、设备使用期间发生的计量检定、检验、鉴定、维修费用由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7.3产权非燃气企业所有的燃气计量器具、设备使用期间发生的计量检定、鉴定、维修费用由产权方承担,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 7.4在保修期内,由于计量器具故障修理、再检定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超过保修期的,由燃气企业计量管理部门确定维修机构、办理维修费用的手续。 7.5燃气企业的计量管理技术培训、交流、推广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编入经费计划。 7.6燃气企业重要的计量站点改造建设项目,应提前进行技术研究、咨询、论证、评审,所需经费由所属单位计量管理部门编入经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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