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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3474-2018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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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13474-2018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3474—2018 代替Q/SY1474—2012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incoming materials
2018-07—26发布
2018-11-01实施
发布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Q/SY13474—2018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质量检验一般要求质量检验内容
4
5
6 流程及要求
-
进口物资质量检验 8 应急物资质量检验
V
检验机构 10 不合格物资处置附录A(规范性附录) 必检物资目录参考文献
9 Q/SY13474—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Q/SY1474—2012《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与Q/SY1474—2012相比,除
结构性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增加了“检定*的术语和定义(见3.4)修改了“直达现场物资”“人库物资”“应急物资”的术语和定义(见3.9,3.10,3.12,2012 年版的3.10,3.9,3.11)删除了“质量问题”的术语和定义(见2012年版的3.14):修改了质量检验依据(见4.1,2012年版的3.14);增加了设施及资质的要求(见4.2):增加了一般性质量检验及理化检验的要求(见4.5):修改了人库及直达现场物资(见4.7,2012年版的4.5)增加了记录及报告留存(见4.8.1,4.8.2,4.8.3)修改了质量检验内容(见第5章,2012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人库物资质量检验、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验,合并为流程及要求(见第6章,2012 年版的第5章。第6章):修改了质量问题处置章节。增加了不合格物资处理方式等内容(见第10章,2012年版的第 10章):删除了附录A中0204中接箍和短节、0205中接箍和短节、柴机油CD。CF、09非金属建筑材料,10水泥及制品(见附录A,2012年版的附录A):增加了附录A中07石油及产品(仅限炼化企业原料用途)、21020307皮靴(仅限保护足趾安全靴)(见附录A):修改了附录A中0714石油沥青为07140101道路石油沥青。17通用化工产品备注为仅限原料用途(见附录A,2012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物资采购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装备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资管理部、大
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资公司,大港油田公司物资装备处,大港油田物资供销公司,长庆油田公司物资供应处。大庆石化分公司物资供应中心。独山子石化供应处。兰州石化物资采购管理部。渤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物资管理中心,辽河油田公司采购管理部。 大连石化公司物资仓储中心。吉林油田物资管理部、大庆炼化公司物资供应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王新新、王战、姜妍、王凤文、钟辉、邱辉、马永刚、李勃、王庭建、付立飞、 范林贤、刘宝勋、刘涛。邓雪峰、任立国、李成林。
11 Q/SY13474—2018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的一般性要求。检验内容、流程、检验机构和对不合格物资处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购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不包括境外检验)。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号用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对物资本体进行度量。测量、检查、试验和实验分析,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特
性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3.2
一般性检验 general 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对到货物资的资料、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的检验。
3.3
理化检验 physical and chemical 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应用物理或化学的技术方法,采用理化检验的设备或化学物质,按一定的测量
或试验要求对物资进行的检验。 3.4
检定 calibr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
3.5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从一批次物资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整批物资是否合格的活动。
3.6
1 Q/SY13474—2018
检验批lot 提交进行抽样检验的一批物资。
3.7
复检re-inspection 对物资质量特性进行再次确认的检验行为。
3.8
必检物资mandatoryinspection materials 质量检验中必须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
3.9
直达现场物资directfieldmaterials 直接到达使用现场的物资。
3.10
入库物资 storage materials 需人库存储和保管的物资。
3.11
验收入库materialsreceipt 根据物资到货相关资料,按合同及有关标准,验证到库物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和合同约定并办理
人库手续的活动。 3.12
应急物资 emergency materials 用于生产急需、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的物资。
3.13
驻广监造 mill supervision 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对物资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14
不合格物资 nonconforming I materials 经检验,质量特性不满足合同及标准要求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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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检验一般要求 4.1质量检验依据 4.1.1 ,技术标准,技术协议和图纸,采购合同,是采购物资到货检验的根本依据。 4.1.2标准的编号和中文名称应在采购合同中注明。 4.1.3技术协议和图纸以及使用单位对采购物资的特殊质量特性要求,应在合同及附件中予以明确。 4.2 设施及资质 4.2.1配置满足用于检验、验收的计量器具、检测设备、测试仪器等硬件设施。 4.2.2计量器具的管理。使用及检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4.2.3检验人员应定期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4.3全数检验及抽样检验 4.3.1 1关键性能要求高且非破坏性检验的物资应进行全数检验。 2 Q/SY134742018
4.3.2物资到货批量很大,破坏性检验、散料、流程性材料,以及其他不适于使用全数检验或全数检验不经济的物资可采取抽样检验。 4.4检验批 4.4.1应由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型号、同等级。同一供方、同生产批次的物资组成。 4.4.2对于到货的同种物资应区分供方及批次,并进行明确标识。 4.4.3判定合格的物资应整批接收,但应剔除不合格物资。 4.4.4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检。 4.5 一般性质量检验及理化检验 4.5.1应对到货物资全部实施资料、数量,外观的验证。核查与检验。资料检验应随到货批次实施 100%检验,数量检验比例按5.2的要求,外观检验比例按5.3的要求。 4.5.2对到货物资实施必要的理化检验。 4.6必检物资品种及检验项目 4.6.1必检物资品种见附录A。 4.6.2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之外,各企业可依实际,对涉及安全。健康。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物资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实施理化检验。 4.6.3检验项目可根据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确定。 4.7入库及直达现场物资 4.7.1宜采取入库方式验收物资。 4.7.2 2一般情况下必检物资不应作为直达现场物资管理。 4.7.3液态灌装化工原料、避免二次倒运的大型设备、转运倒运风险高或不经济的物资、需直达现场的基建物资等,可视实际情况作为直达现场验收管理。 4.8记录及报告留存 4.8.1 应建立规范化的检验,验收记录。 4.8.2检验和验收记录数据要客观。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整齐,不应涂改,需要更正的数据要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4.8.3检验和验收记录应包括检验数据。检验日期、检验人签名。 4.8.4检验和验收记录、报告等资料应按月分类留存。 4.8.5 按年度分类存档。 4.8.6 记录及报告(包括电子文档)一般保存期限为35年,重点工程的重要物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国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有相关标准。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4.8.7在库未发出或积压物资的记录及报告,应随实物留存期限一并保存。
5质量检验内容 5.1资料检验 5.1.1对到货物资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发站、到站。名称。规格。型号进行认真核查,并核对合同或协议。 Q/SY 13474—2018
5.1.2对随物资料,如物资的标牌,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安装,操作)说明书,检验报告(证书),材质单,化验单,配件明细及合同(协设)要求的其他证件进行认真查验
成套设备应查验供货清单与装箱单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查验如质量证明文件,压力试验报
告。气密性实验报告、材质证书。防爆证书、计量证书等,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应查验如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应查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等。 进口物资应查验报关单据,产地证明等资料。
5.1.3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应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5.1.4实物标识与资料应一致齐全,完整清晰,并随货同行。 5.1.5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5.1.6到货物资与合同(协议)不符、随物资料不全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由采购单位负责核实后。进行相应处理。 5.1.7随物资料应随物保管。 5.2数量检验 5.2.1物资数量检验方式、方法应符合合同、协议及相关标准要求。 5.2.2检验人员应根据物资物理、化学特性,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采取检斤称重(衡器计重)检尺求积,理论换算称量,计件的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检 5.2.3对于单台(件)。计件交货的物资:
a)应逐台(件)进行数量清点,相加求和。 b)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应逐件清点主件,附件、零配件和随机工具是否配套齐全。 c)数量大,定量装箱的物资,在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可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一般为20%
最少不得低于3%(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现数量不符的,可扩大抽检比例。 直至全部检验。
5.2.4对于计重交货的物资:
a)不带包装的物资应全部称重计量。 b)带包装的物资全部称重计量毛重,全部清点件数。 c)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应按标量计算,并按物资
属性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抽检。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物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直至全部检验。
d)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抽取到货物资的10%一20%进行检验,非定尺的应全部检尺。 e)贵重金属材料应全部计量净重。 f)剧毒物资应100%称重。
5.2.5对于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 5.2.6对开箱或开包装后会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物资。应与供应商、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抽检率。 5.2.7对查验结果应做好记录。
5.3外观质量检验 5.3.1物资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采购合同、协议,到货通知单及相关标准要求。 5.3.2检验人员根据料性通过自测,手摸,耳听,异膜等感官检验手段,以及借助简便器具,凭借专业经验,对物资的色。味,形,声响。手感等项进行检查和质量判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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