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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 1474-2012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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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Q/SY 1474-2012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Q/SY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Y 1474—2012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quality inspection of arriving materials
2012-04—28 发布
2012一07一01实施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发布 Q/SY 1474—2012
目 次
前言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质量检验一般要求 5 入库物资质量检验 6 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验 7 进口物资质量检验 8 应急物资质量检验 9 检验机构 10 质量问题处置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必检物资目录参考文献
? Q/SY 1474—2012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物资采购管理专业标准化直属工作组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大庆油田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长庆油田分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渤海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王战、姜妍、王凤文、钟辉、李勃、齐坚、邹晓钟、王庭建、王城、宫运兴、栾海峰、靳梅、刘海林、付丽飞、汪振武、于忠涛、王成
I Q/SY 1474—2012
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购物资到货质量检验管理(不包括境外检验)。
2 夫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
检验 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对物资本体进行度量、测量、检查、试验和实验分析,确定其是否符合质量特
性要求所进行的活动。 3. 2
一般性检验 usual 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对到货物资的资料、数量、外观质量进行的检验。
3.3
理化检验physical and chemical inspection 根据标准和要求,应用物理或化学的技术方法,采用理化检验的设备或化学物质,按一定的测量
或试验要求对物资进行的检验。 3. 4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 从一批次物资中抽取部分个体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判断整批物资是否合格的活动。
3. 5
检验批 lot 提交进行抽样检验的一批物资。
3. 6
复检re-inspection 对物资质量特性进行再次确认的检验行为。 Q/SY 1474—2012
3. 7
必检物资required inspection materials 质量检验中必须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
3.8
验收入库materials receipt 根据物资到货相关资料,按合同及有关标准,验证到库物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并办理人库手续的
活动。 3. 9
入库物资storage materials 经验收人库存储和保管的物资。
3. 10
直达现场物资direct field materials 直接到达生产现场进行验收的物资。
3.11
应急物资 emergency materials 用于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的物资。
3. 12
驻厂监造mill supervision 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对物资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3. 13
不合格物资 nonconforming materials 经检验,质量特性不满足合同及标准要求的物资。
3.14
质量问题quality matters 在物资到货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物资事件。
4质量检验一般要求
4.1质量检验依据
4.1.1物资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是物资质量检验的根本依据。 4.1.2质量特性要求应转化为明确的合同约定条款、技术协议和图纸,或明确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要求。
4.2全数检验及抽样检验
4.2.1全数检验物资:关键性能要求高且非破坏性检验的物资。 4.2.2抽样检验物资:物资到货批量很大、破坏性检验、散料、流程性材料,以及其他不适于使用全数检验或全数检验不经济的物资。
4.3 检验批 4.3.1应由同一种类、同一规格型号、同等级、同一供方、同生产批次的物资组成。 4.3.2对于到货的同种物资应区分供方及批次,并进行明确标识。 4.3.3判定合格的应整批接收,但应剔除不合格物资 4.3.4) 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检直至全检,当全检得到的批质量水平低于抽检时确定 2 Q/SY 1474—2012
的质量水平时,判该批不合格。
4.4必检物资品种及检验项目
4.4.1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规定的物资。 4.4.2附录A必检物资目录之外,各企业可依实际情况,对涉及安全、健康、生产及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物资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实施理化检验 4.4.3检验项目可根据使用单位对物资的质量特性要求确定。
4.5入库及直达现场物资品种 4.5.1应尽量采取入库方式验收物资。 4.5.2必检物资原则上不允许作为直达现场物资来管理。 4.5.3液态灌装化工原料、避免二次倒运的大型设备、转运倒运风险高或不经济的物资、须直达现场的基建物资等,可视实际情况作为直达现场验收管理。
4.6质量检验内容 4.6.1资料检验 4.6.1.1对到货物资的供货单位、收货单位、发站、到站、名称、规格、型号进行认真核查,并核对合同或协议。 4.6.1.2对随物资料,包括物资的标牌、标志、出厂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使用(安装操作)说明书、检验报告(证书)、材质单、化验单、配件明细,及合同、协议要求的其他证件,进行认真查验。
成套设备应查验供货清单与装箱单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查验质量证明文件、压力试验报告、气密性实验报告、材质证书、防爆证书、计量证书等,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4.6.1.3驻厂监造物资到货验收时,应查验监造报告,必要时应依据监造合同和相关要求,查验相关证明文件。 4.6.1.4实物标识与资料应一致齐全,完整清晰,并随货同行。 4.6.1.5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4.6.1.6随物资料必须随物保管。
4.6.2数量检验 4.6.2.1物资数量检验方式、方法必须符合合同、协议及相关标准要求。 4.6.2.2检验人员根据物资的物理、化学特性、计量方式和包装特点等,采取检斤称重(衡器计重)、检尺求积、理论换算称量、计件的方式,进行全检或抽检。 4.6.2.3单台(件)、计件交货的物资:
一一逐台(件)进行数量清点,相加求和;一带有附件的成套设备,应逐件清点主件、附件、零配件和随机工具是否配套齐全;;一一数量大、定量装箱的物资,在包装完整无损的情况下,可抽样检验,抽样比例一般为20%,
最少不得低于5%(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发现数量不符的,可扩大抽检比例,直至全部检验。
4.6.2.4计重交货的物资:
一不带包装的检斤率为 100%; 一带包装的物资毛重检斤率为100%,清点件数为100%;
3 Q/SY 1474—2012
一有标量(标量误差在标准规定范围之内)或标准定量包装的物资,按标量计算,并按物资属
性参照相关标准规定抽检。抽检无问题,对包装完好的全部清点件数;抽检有差异时,应扩大抽检直至全部检验;
一理论换算计重的物资,定尺的检尺率为10%~20%,非定尺的检尺率为100%;一贵重金属材料和剧毒物资100%称重。
4.6.2.5以体积为计量单位交货的物资检尺计算求得体积。 4.6.2.6对开箱或开包装后会影响存贮和质量性状、合同中未进行规定的物资,应与供应商、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协商抽检率。 4.6.2.7对查验结果做好记录。
4.6.3外观质量检验
4.6.3.1物资外观质量检验必须符合采购合同、协议、到货通知单及相关标准要求。 4.6.3.2检验人员要通过目测、手摸、耳听、鼻嗅等感官检验手段,以及借助简便器具,凭借专业经验,对物资的色、味、形、声响、手感等项目进行检查和质量判断。 4.6.3.3外观质量检验必须在自然光线或规定照度下进行,同时排除噪声、异味、温度、湿度等干扰因素。 4.6.3.4外观质量检验通常采取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比例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或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及相关标准制定。
大型(成套)设备、仪器仪表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应全部检验。 4.6.3.5检验内容按照相关标准执行,或由各企业根据物资质量特性及相关标准制定。 4.6.3.6非标件由专业检验人员按图纸、设计及专业技术要求检测。 4.6.3.7对检验结果做好记录。
4.6.4理化检验 4. 6. 4. 1 5 物资的理化检验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各企业内部检验机构及实验室,或委托其他外部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4.6.4.2理化检验必须符合采购合同、技术协议及相关标准。 4.6.4.3对于仅进行一般性检验的物资,数量及外观质量检验出现疑问,无法判定质量特性时,应进一步进行理化检验 4.6.4.4委托单位在符合检验周期的前提下,应明确理化检验时限。 4.6.4.5检验机构应符合第9章的要求。
4.7记录及报告留存 4.7.1检验和验收记录、报告等资料应按月分类留存。 4.7.2按年度分类存档。 4.7.3记录及报告(包括电子文档)一般保存期限为3年~5年,重点工程的重要物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国家、集团公司有相关标准、规定的,按相关标准及规定执行。 4.7.4在库未发出或积压物资的记录及报告,应随实物留存期限一并保存。
5入库物资质量检验
5.1一般性质量检验由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完成,要求如下:
a)检验前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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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掌握到货物资物理特性、化学属性及相关合同要求:一一组织好相应卸货人力和卸货工具,避免在接卸过程中损坏或对物资质量性状产生影响; 一一准备合理的检验(计量、测量)工(器)具,并确保精准度;准备合理的堆码、苦垫材
料,并确保适宜的检验环境条件; —一按相关要求准备防护用品及防护措施。
b)检验时限:
一零星物资3d以内检验完毕,批量物资5d以内检验完毕,整车物资7d以内检验完毕,
整列物资10d以内检验完毕,贵重物资和危险品应随到随检;一在规定期限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c)重要、特殊物资,大型(成套)设备等,必要时应组织采购单位、供应商、设计部门、技术
部门等相关方联合检验。
5.2需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仓储部门验收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的检验机构报检,特殊情况可以延迟到3个工作日内报检。 5.3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5.4检验合格的物资,仓储部门应对该批次物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人库手续。 5.5需在工程试运行或投产后方可确定质量的,应在检验项目全部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相关手续。 5.6应根据入库物资品种的保存期及质量特性周期确定复检期限。
6直达现场物资质量检验
6.1一般性质量检验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并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要求如下:
a)检验前准备:
——内容同5.1a);
一基建用料及一次到货批量大的物资,应准备合理的存放保管空间,分类分区存放保管。
b)检验时限:
一随到随检,当日完成; 一当日完成确有困难的,应报告主管部门确定检验时限。
c)当检验遇到技术问题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协助检验,并对检验结果签字确认。 d)重要、特殊物资,大型(成套)设备等,必要时由采购单位、供应商、设计部门、技术部
门及施工单位联合检验。
6.2需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应由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向符合4.6.4.1规定的检验机构报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 6.3检验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6.4检验合格的物资,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交由采购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6.5基建物资由施工单位按工程设计要求、相关标准、规范等,对进场物资进行的二次检验,按相关规定执行。 6.6待工程试运行或投产后方可确定质量的,应在检验项目全部确认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相关手续。
7进口物资质量检验
7.1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及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物资,采购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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