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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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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11-30 09: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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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新旧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差异 专题 Subject 编辑徐航
新旧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
办法》的主要差异 →文/孙春艳杨泽慧
[摘要]对新旧版《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内容进行了全文对比,综合分析总结了新旧版办法的主要差异。
[关键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差异
通过对新版和旧版《有机产品
统一认证目录”的要求。“附则”
认证管理办法》进行全文比对,本文总结出以下主要差异。
一、框架变化
从大的章节变化情况来看,新《办法》仍然保留之前的七章,总章节数没有变化,但在章节组成上有所调整,原《办法》中的第二章“机构管理”与第三章“认证实施”合并为新《办法》中的第二章“认证实施”。增设了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详细规定了进口有机产品的进口管理规定。其他章节仍保留。
二、主要内容变化 1.总则和附则部分
新《办法》“总则”中加入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进口”,微调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定义,并明确统的认证制度、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相对旧版增加
“实行
46|(质量与认证》2014·04
万方数据
中进一步明确了“有机配料”的定义。
2.认证实施部分
(1)认证委托和材料审核
新《办法》明确规定:“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和“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进一步明确“认证委托人” 的范围,删除了旧版中允许“个人和代理人”申请有机认证的情况,与有机实施规则中的说法统一。增加要求认证机构及时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系统的要求。
(2)现场检查(含跟踪)及证书和记录要求
新《办法》第十条,明确将有机产品现场认证程序分为现场检查、产品检测、环境监(检)测三个必经程序。与原《办法》比较,新《办法》增加了对“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跟踪检查的要求。在对环境监(检)测方面,不但环境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
可作为环境合格的证据,也可采信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如县以上环境保护机构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新增要求认证人员对认证结论
负责,认证机构应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检测机构保留完整的记录并对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明确规定认证和检测记录保留期限为5年。
(3)有机配料加工产品认证新《办法》要求“认证机构不
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同时规定即使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 的加工产品,如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也不能标注“有机”,或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这更加明确界定了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的界限。
3.有机产品进口
新《办法》增设了“有机产品进口”一章,对境外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的等效性评估和进口有机产品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即向中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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