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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与中国RoHS的主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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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0 09: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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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oHS与中国RoHS的主要差异 专题|Subject
欧盟RoHS与中国RoHS的
主要差异文/陈泽勇黄开胜
一、出台背景
电子电器产品所含的有害物质即铅、镉、铬、汞、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各国之所以都纷纷立法限制这些物质的使用,是因为这些物质对人类的健康和环境存在非常严重的危害性。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2月13日发布环保指令:《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这项指令推动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环保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其影响已经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地区。我国也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在电子信息产品中限制使用铅、镉、汞、铬、多漠联苯、多漠二苯醚等六种有害物质。
二、法规内容摘要 1.欧盟RoHS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 年1月27日第2002/95/EC号关于在电子电器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指令,于 2003年2月13日正式发布成为欧盟范围的法律。该指令称,自2006 年7月1日起,所有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电子电器产品必须不含有铅、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以及多澳二苯醚(PBDE)和多
38(认证技术》2011·11 万方数据
澳联苯(PBB)等阻燃剂。RoHS 指令涵盖八大类电子电器产品,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信息技术及通讯设备、用户设备、照明设备、电子和电气工具(大型固定工业工具除外)、玩具、休闲和运动设备和自动售货机。RoHS指令经历了多次修改,其中2005/618/EC决定中规定了均质材料的最大浓度值要求:镉为 100ppm(0.01%),铅、汞、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及多溴联苯为 1000ppm(0.1%)。
2011年7月1日,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新版RoHS指令
2011/65/EU指令。2011/65/EU较原 RoHS指令的不同主要在:(1)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医疗器械、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V中):(2)管控物质的范围未扩大,还是维持了原有的六种物质的原限量要求,但是提出了今后的审查过程中,要对包括DEHP 等在内的物质优先进行考察,为指令今后扩大管控物质的范围铺路;(3)理清了部分定义;(4)规定
编辑/徐航
了产品需贴附CE标志及CE标志的相关事宜。该指令将在发布后第20 日起生效,成员国需要在2013年1 月2日前将其转化为本国法律。
2.中国RoHS
2006年2月28日,由信息产业部、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中国RoHS)正式颁布,2007年3月 1日施行。中国RoHS共分为四章二十七条,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的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国RoHS 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中国RoHS在具体实施时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法规开始生效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仅仅被要求进行“明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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