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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NXP LPC1549的四轴飞行器的设计

资料类别:论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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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4-12-04 13: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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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基于NXP LPC1549的四轴飞行器的设计 江苏省地方标准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测与验收技术规程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of 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DB32/T
5262—2025
主编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6年5月1日
2026 南京
前 言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 申报2017年度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编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苏建科 〔2017〕40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 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于2025年11月5日经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自2026年 5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共9章,主要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 4 材料及组件检测;5连接节点检测;6 结构检测;7 防护性能检 测;8 隔声性能检测;9验收。 本规程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南京工业 大学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珠南路30号,邮政编码:210009) 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 见或建议,请反馈至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地址:南京市 鼓楼 区 草 场 门 大 街 88 号 江 苏 建 设 大 厦 8 楼; 邮 政 编 码: 210036)。 本规程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 查人: 主 编 单 位: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工大建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 编 单 位:中建三局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京江北新区建设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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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陆伟东 刘杏杏 杨会峰 岳 孔 王 璐
胡中平 杨凯泉 彭 虹 吕城龙 杨 伟
孙小鸾 汤丽娟 吴晓飞 姜海峰 曹沁智
宗 超 颜叶中 曹 力 宋二玮 张蔚然
主要审查人:张 晋 王志强 汤东婴 许锦峰 沈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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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基本规定 ……………………………………………………… 3 4 材料及组件检测 ……………………………………………… 4 4.1 一般规定 ………………………………………………… 4 4.2 木结构材料 ……………………………………………… 4 4.3 预制木结构组件 ………………………………………… 5 4.4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 6 5 连接节点检测 ………………………………………………… 7 5.1 一般规定 ………………………………………………… 7 5.2 销连接 …………………………………………………… 7 5.3 植筋连接 ………………………………………………… 8 6 结构检测 ……………………………………………………… 10 6.1 一般规定 ………………………………………………… 10 6.2 变形检测 ………………………………………………… 10 6.3 结构静力性能检测 ……………………………………… 12 6.4 结构动力性能检测 ……………………………………… 14 7 防护性能检测 ………………………………………………… 16 7.1 一般规定 ………………………………………………… 16 7.2 防腐性能检测 …………………………………………… 16 7.3 防虫性能检测 …………………………………………… 18 7.4 防火性能检测 …………………………………………… 22 8 热工与隔声性能检测 ………………………………………… 23 8.1 一般规定 ………………………………………………… 23
1
8.2 隔声性能检测 …………………………………………… 8.3 热工性能检测 …………………………………………… 9 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主控项目 ………………………………………………… 9.3 一般项目 ………………………………………………… 附录 A X射线法检测植筋胶饱满度及钢筋锚固长度 ………… 附录B 三维激光扫描观测位移方法 …………………………… 附录C 木构件炭化层厚度测量方法 …………………………… 附录D 预制木结构组件制作、安装允许偏差 ……………… 本规程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 30 31 33 33 35 37 39 42 45 47 50 51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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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2 Terms ………………………………………………………… 2 3 Basic provisions ……………………………………………… 3 4 Inspection of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 4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 4 4.2 Timber materials ……………………………………… 4 4.3 Prefabricated timber components …………………… 5 4.4 Steel and metal connections …………………………… 6 5 Inspection of connection ……………………………………… 7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 7 5.2 Dowel-type connection ………………………………… 7 5.3 Inserting reinforcing bar connection ………………… 8 6 Inspection of structure ……………………………………… 10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0 6.2 Inspection for deformation …………………………… 10 6.3 Inspection for static performance …………………… 12 6.4 Inspection for dynamic performance ………………… 14 7 Inspection of protection performance ……………………… 16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 16 7.2 Inspection for anticorrosive performance …………… 16 7.3 Inspection for anti-insect performance ……………… 18 7.4 Inspection for fire protecting performance ………… 22 8 Inspection of thermal and sound insulation performance ………………………………………………………………… 23
1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 23 8.2 Inspection for sound insulation performance ……… 30 8.3 Inspection for thermal work performance ………… 31 9 Acceptance …………………………………………………… 33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 33 9.2 Key items ……………………………………………… 35 9.3 General items ………………………………………… 37 Appendix A X-ray method for testing fullness of rebar adhesive and anchorage length ……………………………………… 39 Appendix B 3-D laser scanning method for measuring displacement ………………………………………………… 42 Appendix C Measurement method for thickness of carbonization layer of timber components …………………………………… 45 Appendix D Allowable deviations for fabrica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prefabricated timber structure components …………… 4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 ………………… 50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51
2
1 总 则
1.0.1 为规范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测和验收,统一质量验收规
定,保障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标准适用于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工程质量检测及验收。
1.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检测与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
2 术 语
2.0.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采用工厂预制的木结构组件和部品,以现场装配为主要手段 建造而成的建筑。 2.0.2 预制木结构组件 prefabricated timber components 由工厂制作、现场安装,并具有单一或复合功能的,用于组 合成装配式木结构的基本单元,简称木组件。木组件包括柱、 梁、预制墙体、预制楼盖、预制屋盖、木桁架、空间组件等。 2.0.3 预制木墙体 prefabricated timber wall panels 安装在主体结构上,起承重、围护、装饰或分隔作用的木质 墙体。按功能不同可分为承重墙体和非承重墙体,承重墙体包括 木基结构板剪力墙和正交胶合木墙体。 2.0.4 预制木楼盖 prefabricated timber floor 工厂预制后安装在主体结构上,具备承载作用的木楼盖,包 括木搁栅楼盖、木桁架楼盖、木工字梁楼盖以及正交胶合木 楼盖。 2.0.5 预制木屋盖 prefabricated timber roof 在工厂拼装完成的由木桁架、木檩条、木椽条和覆面板等组 成的整体屋面结构单元。 2.0.6 预制空间组件 prefabricated volumetric component 在工厂加工制作完成的由墙体、楼盖或屋盖等共同构成具有 一定建筑功能的预制空间单元。 2.0.7 X射线检测法 X-ray testing method 利用 X射线的穿透能力,根据透射成像对被测物内部情况进 行分析判定的检测方法。
2
3 基本规定
3.0.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测应依据设计文件、相关规范以及
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检测项目。
3.0.2 检测项目应根据现场调查情况确定,并制定相应的检测
方案,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1 概况,包括设计依据、结构形式、建筑面积、总层数,
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建造年代等;
2 检测目的或委托方的检测要求;
3 检测依据,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4 检测项目和选用的检测方法以及检测的数量;
5 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情况;
6 检测工作进度计划;
7 所需要委托方提供的配合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措施;
9 检测中的环保措施。
3.0.3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应进行检测结论的符
合性判定。
3
4 材料及组件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所用的木结构材料、预制木结构组件
以及钢材与金属连接件,应在材料进场前进行物理力学性能
检测。
4.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使用本章节中未规定的材料时,应按
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性能检测。当使用的新材料缺少相应产品
标准时,应对材料性能进行专项论证。
4.2 木结构材料
4.2.1 方木、原木木材应进行含水率、密度、抗弯强度检测,
含水率、密度每批次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5个,抗弯强度每批次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9个。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疵小
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第4部分:含水率测定》GB/
T
1927.4、《无疵小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第5部分:
密度测定》GB/T
1924.5、《无疵小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
方法第9部分:抗弯强度测定》GB/T
1927.9的有关规定。
4.2.2 目测分级或机械分级规格材应进行含水率检测和抗弯强
度见证检测,每批次规格材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8根,检测方法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的有关规定。
4.2.3 木基结构板材应做静曲强度和弹性模量见证检验,每批
4
次木基结构板材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 《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和现行国家标准
《定向刨花板》GB/T
41715的有关规定。
4.2.4 木基结构板材用作楼面板、屋面板时,宜进行干、湿态
集中荷载、均布荷载及冲击荷载检测。每批次木基结构板材检测
数量不应少于3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
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4.2.5 层板胶合木应检测尺寸和偏差、含水率、胶合性能、力
学性能,每批次层板胶合木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检测方法应
符合国家标准 《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的有关规定。
4.2.6 正交胶合木应检测尺寸和偏差、含水率、胶合性能、力
学性能,每批次正交胶合木检测数量不应少于3根,检测方法应
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正交胶合木》LY/T
3039的有关规定。
4.2.7 单板层积材应检测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含水率、浸渍剥
离、力学性能,每批次单板层积材检测数量不应少于1组,检测
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 《木结构用单板层积材》GB/T
36408的有
关规定。
4.3 预制木结构组件
4.3.1 轻型木桁架应使用卷尺或其他长度测量工具检测外观及
尺寸偏差,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木桁架采用齿板连接
时,应检测板齿极限承载力、板齿抗滑移极限承载力、受拉极限
承载力和受剪极限承载力,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木
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的有关规定。
4.3.2 工字形木搁栅和结构复合木材受弯构件应进行荷载效应
标准组合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标
5
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有关规定。
4.3.3 预制墙体进场时应使用卷尺或其他长度测量工具检测外
观及尺寸偏差、墙体构造。
4.3.4 预制楼盖进场时应使用卷尺或其他长度测量工具检测外
观、尺寸偏差和楼盖构造。
4.4 钢材与金属连接件
4.4.1 承重钢构件和连接所用钢材应检测抗拉屈服强度、极限强 度和延伸率,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4.4.2 木结构用高强螺栓连接副应检测最小拉力载荷,检测方 法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 柱》GB/T 3098.1的有关规定。 4.4.3 木结构用圆钢钉应检测抗弯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检测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行业标准 《木结构用钢钉》LY/T 2059 的有关 规定。 4.4.4 木结构用自攻螺钉应检测抗弯屈服强度、拔出强度、钉 帽拉穿强度、抗拉强度,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合行业标准 《木结 构用自攻螺钉》LY/T 3219 的有关规定。 4.4.5 金属连接件的全部焊缝应进行外观检查,要求全熔透的 一级、二级焊缝应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检测方法和数量应符 合国家标准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有关规定。 4.4.6 钢拉杆应检测化学元素、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检测 方法和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钢拉杆》GB/T 20934的有关规定。 4.4.7 处于外露环境并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的或受腐蚀性气态和 固态介质作用的钢构件,应检测金属连接件防腐涂层厚度,检测方 法和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耐候结构钢》GB/T 4171的规定。
6
5 连接节点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连接节点检测包含节点力学性能测试
和施工质量检测。
5.1.2 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连接节点宜进行节点力学性能
测试:
1 节点形式复杂,需要通过试验测试获取节点的力学性能
参数;
2 节点施工工艺复杂,存在因施工技术不成熟引起的节点
质量安全隐患;
3 采用新材料或者新工艺的连接节点形式;
4 其他委托方或设计方要求进行测试的连接节点。
5.1.3 连接节点力学性能测试宜在实验室进行,可分为承载力
极限状态测试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测试,测试结果应包含节点承
载力、刚度、破坏形态等内容。
5.1.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连接节点的施工质量检测应在施工现
场进行,对连接节点的形式、规格、数量等内容进行核查。
5.2 销连接
5.2.1 销连接中螺栓或者销栓的数量和排列布置应对照设计文
件进行核查,螺栓或销栓的直径应采用游标卡尺进行测量,螺栓
或销栓的端距、边距应采用钢直尺进行测量。
7
5.2.2 销连接采用的金属连接件的厚度应采用游标卡尺检测。
当无法用游标卡尺检测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现场检测
技术标准》GB/T
50621的规定,采用超声测厚仪进行检测。检
测时,应取连接件的3个不同部位进行检测,并取3个测试值的
平均值作为连接件厚度的代表值。
5.2.3 隐蔽式销连接的施工质量检测,应在隐蔽施工完成前由
施工单位提出并进行委托检测。
5.2.4 当需要进行销连接的力学性能测试时,测试方法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同一类型的连接测试宜进行3次重复试验,试验结果取3
次测试的平均值;
2 加载方式和支座设置应符合节点实际受力状态,加载装
置和支座的承载力和刚度应大于测试节点,不应出现变形或破坏
现象;
3 连接加载时宜采用位移控制,加载制度应符合相关试验
方法标准,如无对应的试验方法标准,加载制度和方案应获得委
托方或监理认可。
5.3 植筋连接
5.3.1 木结构植筋连接抗拔承载力检测可分为非破坏性检测和
破坏性检测。非破坏性检测适用于现场测试,破坏性检测适用于
实验室测试。
5.3.2 木结构植筋连接抗拔承载力非破坏性检测检测方法和数
量应符合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的有关规定。
5.3.3 木结构植筋连接抗拔承载力破坏性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根植筋连接抗拔承载力测试试件不应少于3个;
8
2 实验室测试试件选用的胶黏剂类型和植筋工艺应与现场
施工一致;
3 试验中筋材的夹持部位应采用夹具夹紧,不产生相对
滑移。
5.3.4 对木结构植筋连接可采用 X射线法对植筋连接节点的植
筋胶饱满度、钢筋锚固 (插入)长度进行检测,植筋连接的 X射
线检测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B执行。
5.3.5 采用 X射线法检测植筋胶饱满度、钢筋锚固 (插入)长
度时,宜采用便携式 X射线机,被测构件受检区域的结构层厚度
不宜大于350
mm,且同一射线路径上不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植筋。
9
6 结构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结构检测可分为结构变形检测、结构静力性能测试、结
构动力性能测试等项目。
6.1.2 预制木结构组件的结构静力性能测试可采用现场原位加
载或者非原位加载法,当采用非原位加载时,预制木结构组件的
支座边界条件应与实际工程相符。
6.1.3 木结构组件的结构静力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组件的选取应具有代表性,且应处于荷载较大或
抗力较弱的部位;
2 试验应采用多级加载,设置变形阈值,加载过程中应避
免对测试结构造成损伤;
3 静载试验荷载组合应采用标准荷载组合。
6.1.4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进行动力性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动力性能测试前,主体结构应施工完成,预制组件的相
互连接应紧密可靠;
2 动力性能测试中应避免人员行走、施工等对整体结构的
干扰。
6.2 变形检测
6.2.1 木结构或构件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形检测可分结构整体垂直度、构件垂直度、弯曲变形、
1
0
跨中挠度等项目;
2 在对木结构或构件进行变形检测前,宜局部清除饰面层。
当构件各测试点饰面层厚度接近,且不影响评定结果,可不清除
饰面层。
6.2.2 木结构或构件变形检测主要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或构件变形检测可采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
等仪器;
2 用于木结构或构件变形的测量仪器及其精度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有关规定,精度不应低
于三级。
6.2.3 木结构或构件倾斜可采用投点法、测水平角法、吊垂球
法、激光扫描法等。
6.2.4 木结构整体倾斜或构件变形检测宜采用全站仪,检测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应架设在倾斜方向线上距照准目标1.5倍~2.0倍目
标高度的固定位置;
2 木结构整体倾斜观测点及底部固定点应沿着对应测站点
的建筑主体竖直线,在顶部和底部上下对应布置;对于分层倾
斜,应按分层部位上下对应布置;
3 木结构整体或构件倾斜,应测量顶部相对底部的水平位
移分量与高差,并计算垂直度及倾斜方向;
4 对于上下两端直径不同的木构件,考虑其直径大小头的
特殊性,可分别选取顶部中心相对于底部中心的水平位移分量,
通过水平距离,计算构件倾斜量。
6.2.5 测量木构件的挠度,宜采用全站仪或拉线法,检测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木构件挠度观测点应沿构件的轴线或边线布设,分别在
1
1
支座及跨中位置布置测点,每一构件不得少于3点;
2 当使用全站仪检测时,应在现场光线具备观测条件下
进行;
3 应避免在测试结构或测试场地存在振动时进行全站仪
检测。
6.2.6 当采用激光扫描测量方法进行木结构建筑位移观测时,
检测方法见附录C,检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考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外,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分布
均匀。参考点的坐标应采用全站仪,按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变形
测量规范》JGJ
8关于工作基点测量的要求进行测定;
2 参考点和监测点应设置标靶,并应采用与激光扫描仪配
套的标靶。标靶布设应牢固可靠,宜采用遮光防水膜保护,每次
测量后应及时遮盖。
6.2.7 当采用激光扫描测量进行变形观测时,除应提交各类变
形测量成果图表外,尚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激光扫描监测点、参考点及测站分布图;
2 激光扫描标靶成果及处理记录;
3 坐标转换成果及处理记录;
4 激光扫描点云数据。
6.3 结构静力性能检测
6.3.1 静载试验加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试验目的,选定试验构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以
及设计文件的规定,计算试验荷载;
2 施加荷载应包括预加载和正式加载两部分。加载过程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2
1)预加载宜为试验荷载的5%,正式加载宜分5级~8级
进行;
2)当荷载累加值低于试验总荷载60%时,每级加载幅度宜
为试验总荷载15%~20%;
3)当荷载累加值超过试验总荷载60%时,每级加载幅度宜
为试验荷载的5%~10%;
4)每级加载间歇不应少于15
min,且需所测数据稳定时才
能进行下一级加载。最后一级荷载施加后持荷时间不宜少于
60
min。
6.3.2 加载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列方式:
1 楼板、屋盖宜采用蓄水、表面重物堆载,重物堆载应避
免起拱效应;
2 梁类构件宜采用水囊、表面重物堆载、悬挂重物等。
6.3.3 静载试验过程中基本观测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测点处应变、挠度;
2 裂缝的出现及扩展情况;
3 其它可能存在的扭转、倾斜等变形情况。
6.3.4 加载过程中,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加载:
1 测点的挠度已达到挠度限值或者设计计算值;
2 测点的应变已达到理论计算限值;
3 构件出现裂缝或变形急剧发展;
4 发生其他形式的意外试验现象;
5 荷载达到最大试验荷载。
6.3.5 加载过程中应将各测点挠度、应变的计算值与稳定实测
值进行对比,以调整加载速度。
6.3.6 加载全部完成或加载终止后应分级卸载,卸载分级宜与
加载分级一致,最大不应超过加载分级的2倍。每级卸载间歇不
1
3
宜少于15
min,卸载过程中应测读数据,至卸载完成后,空载不
少于60
min,并记录稳定数据值及构件表面情况。
6.4 结构动力性能检测
6.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动力性能测试:
1 需确定实际动力性能的多高层、大跨度以及复杂结构体
系的木结构建筑;
2 需进行抗震、抗风、工作环境或其它激励下的动力响应
计算的结构;
3 需进行结构安全健康监测的结构。
6.4.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结构动力性能测试时传感器布置宜符
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前应根据理论计算的振型合理设置测点数量;
2 楼层平动测点布置除在每层结构质心附近布置传感器外,
还应在关键的梁柱连接处、楼盖梁连接处布置传感器,扭转测点
应布置结构四周;
3 当需要作多次测试时,可采用移动测点法测试,每次测
试中应至少保留一个共同的参考点;
4 检测方向、传感器相位、各楼层或测试截面上测点平面
位置均应一致。
6.4.3 动力性能检测的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和 《工程结构动力特性及
动力响应检测技术规程》DB32/T
4510相关规定执行。
6.4.4 对于轻质的或者单跨跨度较大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楼面
结构,宜进行楼面结构的人致振动测试。
6.4.5 人致振动测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4
1 识别关键的固有频率;
2 测试单人荷载作用下的响应,获取峰值加速度值;
3 测试一小群人荷载作用下的响应,获取峰值加速度值;
4 测试连续移动人行荷载作用下的响应,获取峰值加速
度值。
6.4.6 人致振动测试时宜采用节拍器等措施,使行人的步频接
近关键频率,并实现同步。人致振动中每种测试应至少进行5次
测量,并取其平均值。
1
5
7 防护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 木构件所使用的防腐剂、防虫 (蚁)剂、阻燃剂应符合
设计文件规定的构件使用环境类别。
7.1.2 木构件的使用环境分类应符合本规程表7.1.2的规定。
使用环 境分类 使用条件 应用环境
C1 户内,且不接触土壤 在室内干燥环境中使用,能避免气候和水分的影响
C2 户内,且不接触土壤 在室内环境中使用,有时受潮湿和水分的影响,但 能避免气候的影响
C3 户外,但不接触土壤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包括淋湿, 但不长期浸泡在水中
C4A 户外,且接触土壤 或浸在淡水中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 接触或长期浸泡在淡水中
C4B 户外,且接触土壤 或浸在淡水中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 接触或长期浸泡在淡水中。难以更换关键结构部位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的规定,并满足设计的耐火性能要求。
7.2 防腐性能检测
7.2.1 木构件防腐性能的检测应包括有效成分的透入度和保持量两
1
6
项指标,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执行。
7.2.2 木构件防腐剂透入度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检验批应随机抽取5根~10根构件,均匀钻取芯样,
油性药剂芯样应为20个,水性药剂芯样应为48个;
2 检测方法应采用化学药剂显色的方法,测量样品被浸润
部分的显色长度。
7.2.3 木构件防腐剂保持量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透入度和保持量的测试样品,在取样时应避开裂纹、木
节、刻痕孔,并避免过于靠近构件端部。
2 取样后的样品应采用化学滴定方法或 X射线荧光分析仪
的方法进行测试;
7.2.4 锯材、方木或原木构件以及胶合木构件的保持量应符合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
7.2.5 锯材、方木或原木构件防腐剂透入度检测应符合表7.2.5
的规定。
木材 特征 透入深度或边材透入率 钻孔采样 数量 (个) 合格率 (%)
t<125 mm t≥125 mm
无刻痕 63 mm或85% (C1、C2)、90% (C3、C4A) 20 80
刻痕 10 mm或85% (C1、C2)、 90% (C3、C4A)
13 mm或85% (C1、C2)、 90% (C3、C4A)
20 80
7.2.6 胶合木构件防腐剂透入度应符合表7.2.6的规定。
木材特征 使用环境 钻孔采样的数量 (个)
C1、C2或C3 C4A
易吸收不需要刻痕 75 mm或90% 75 mm 或90% 20
需要刻痕 25 mm 32 mm 20
1
7
7.3 防虫性能检测
7.3.1 木构件防虫性能的检测应包括活性成分的透入度和保持 量两项指标。 7.3.2 防虫处理木材的防虫剂透入度应从构件上、中、下位置 各钻取一个样品,取样应距构件端头30 cm 以上处锯切或钻孔, 钻孔取样深度≥25 mm,用显色法检查防虫剂进入木材的深度。 钻取木芯后,洞孔应用相同种类的防虫剂木栓填堵。 7.3.3 防虫处理木材的防虫剂活性成分保持量应以罐或kg/m 3 为单位,用重量法检测。 7.3.4 防虫 (蚁)处理木材及制品的防虫 (蚁)保持量和透入 度要求应符合表7.3.4的规定。
使用 环境 防虫剂 最低保持量 (kg/m3) 透入度 处理方法 备注
C1 硼化合物 (SBX) 2.8 1.边材85% 2.心材透入深 度≥8 mm 加压浸渍
ACQ 4.0 加压浸渍
CBA-A 3.3 加压浸渍
CA-B 1.7 加压浸渍
联苯菊酯* 0.02 泡浸或加 压浸渍
氯菊酯* 0.10 泡浸或 加压浸渍
氯氰菊酯* 0.10 泡浸或 加压浸渍
溴氰菊酯* 0.015 泡浸或 加压浸渍
1
8
续表
7.3.4
使用 环境 防虫剂 最低保持量 (kg/m3) 透入度 处理方法 备注
C2 硼化合物 (SBX) 4.5 1.边材85% 2.心材透入 深度≥8 mm 加压浸渍
ACQ 4.0 加压浸渍
CBA-A 3.3 加压浸渍
CA-B 1.7 加压浸渍
联苯菊酯* 0.03 泡浸或 加压浸渍
氯菊酯* 0.15 泡浸或 加压浸渍
氯氰菊酯* 0.15 泡浸或 加压浸渍
溴氰菊酯* 0.02 泡浸或 加压浸渍
C3 CCA 4.00 1.边材90% 2.心材透入深 度≥10 mm 加压浸渍
ACQ 4.00 加压浸渍
CBA-A 3.3 加压浸渍
CA-B 1.7 加压浸渍
联苯菊酯* 0.03 泡浸或 加压浸渍 加 Azole
氯菊酯* 0.15 泡浸或 加压浸渍 加 Azole
氯氰菊酯* 0.15 泡浸或 加压浸渍 加 Azole
溴氰菊酯* 0.02 泡浸或 加压浸渍 加 Azole
有机锡* (TBTO TBTN) 水平结构 0.60 泡浸或 加压浸渍
垂直结构 1.10 泡浸或 加压浸渍
环烷酸铜* 0.60 加压浸渍
苯扎氯胺 75 泡浸或 加压浸渍 加杀虫剂
1
9
续表
7.3.4
使用 环境 防虫剂 最低保持量 (kg/m3) 透入度 处理方法 备注
C4A CCA 6.40 1.边材90% 2.心材透入深 度≥10 mm 加压浸渍
ACQ 6.40 加压浸渍
CBA-A 6.50 加压浸渍
CA-B 3.30 加压浸渍
加压浸渍
杂酚油 80.0
C4B CCA 9.60 1.边材95% 2.心材透入深 度≥12 mm 加压浸渍
ACQ 9.60 加压浸渍
CBA-A 9.80 加压浸渍
CA-B 5.00 加压浸渍
杂酚油 110.0 加压浸渍
注1:部分木材防虫 (蚁)剂的活性成分如下: ———硼化合物:硼酸、四硼酸钠、八硼酸钠、五硼酸钠等及其混合物,保持量 以三氧化二硼表示; ———CCA:氧化铜+氧化铬+五氧化二砷; ———ACQ:氧化铜+DDAC或BAC; ———CBA-A:铜 (44%~54%)+硼类化合物 (以三氧化二硼计)(44%~ 54%)+唑类化合物 (以戊唑醇计)(1.8%~2.8%); ———CA-B:铜 (95.4%~96.8%)+唑类化合物 (以戊唑醇计) (3.2% ~4.6%)。 注2:“*”表示以轻质矿物油做溶剂。 注3:有机锡木材防虫 (蚁)剂活性成分的保持量以锡的化合物表示。
7.3.5 防虫 (蚁)处理胶合板及刨花板防虫 (蚁)保持量及处
理方法应符合表7.3.5 1、表7.3.5 2的规定。
2
0
防虫 (蚁)剂 胶合板单板 厚度(mm) 防虫剂活性成分 最低保持量(kg/m3) 处理方法
联苯菊酯 2.5 0.075 将防虫 (蚁)剂均匀地加 入胶粘剂中
1.6~1.8 0.060
高效氯氰菊酯 1.6~1.8 0.220
溴虫腈 1.8 0.075
1.6 0.060
吡虫啉 1.8 0.110
1.6 0.080
辛硫磷 1.6 1.50
防虫 (蚁)剂 防虫剂活性成分 最低保持量(kg/m3) 处理方法
联苯菊酯 0.075 将防虫 (蚁)剂均匀地加入胶粘剂中
高效氯氰菊酯 0.220
溴虫腈 0.075
吡虫啉 0.110
辛硫磷 1.50
7.3.6 各种经防腐剂处理的木材如确认其已具备防虫 (蚁)效
力,无须进行另外的防虫 (蚁)处理。
7.3.7 木构件防白蚁效果的评价方法宜按照 《木材防腐剂对白
蚁毒效实验室试验方法》GB/T
18260的有关规定执行。
7.3.8 应定期对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进行白蚁专业检查。如发现
白蚁,应由认可的专业人员对该建筑物进行灭蚁,对被侵害的部
位进行合理修补。
2
1
7.4 防火性能检测
7.4.1 装配式木结构组件的防火性能检测应包含组件燃烧性能
检测和耐火性能检测。
7.4.2 装配式木结构构件的燃烧性能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进行,耐火性能测试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9978.1进行。
7.4.3 不同耐火等级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确定。
7.4.4 对于每种支承结构或约束条件的装配式木结构构件,应
至少选取1个试件进行耐火性能测试。
7.4.5 装配式木结构组件进行耐火性能测试的受火方式,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预制墙体应采用双面受火,当预制墙体两面构造特征一
致时,可采用单面受火;
2 预制楼盖应采用单面受火;
3 梁式构件应根据梁在建筑空间的位置,采用三面或四面
受火;
4 柱式构件应采用四面受火。
7.4.6 承重木结构组件的耐火性能应通过耐火试验的承载能力、
完整性和隔热性进行判定,非承重木结构组件的耐火性能应通过
耐火试验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进行判定。
7.4.7 木构件炭化层厚度的测试方法应按本规程附录D执行。
2
2
8 热工与隔声性能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宜分成9个等级,每
个等级单值评价量的范围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等级 范 围 等级 范 围
1级 20 dB≤Rw+Cj<25 dB 6级 45dB≤Rw+Cj<50 dB
2级 25 dB≤Rw+Cj<30 dB 7级 50 dB≤Rw+Cj<55 dB
3级 30 dB≤Rw+Cj<35 dB 8级 55 dB≤Rw+Cj<60 dB
4级 35 dB≤Rw+Cj<40 dB 9级 Rw+Cj≥60 dB
5级 40 dB≤Rw+Cj<45 dB
注:1 Rw 为计权隔声量,其相应的测量量为用实验室法测量的1/3倍频程隔声量R。 2 Cj为频谱修正量,用于内部分隔构件时,Cj 为 C,用于围护构件时,Cj 为Ctr。
8.1.2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内隔墙、外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性
能宜分为9个等级,每个等级单值评价量的范围应符合表8.1.2
的规定。
等级 范 围
建筑物内部两个空间之间 建筑物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之间
1级 15 dB≤DnT,w+C<20 dB 15 dB≤Rtr,w+Ctr<20 dB
2级 20 dB≤DnT,w+C<25 dB 20 dB≤Rtr,w+Ctr<25 dB
2
3
续表
8.1.2
等级 范 围
建筑物内部两个空间之间 建筑物内部空间与外部空间之间
3级 25 dB≤DnT,w+C<30 dB 25 dB≤Rtr,w+Ctr<30 dB
4级 30 dB≤DnT,w+C<35 dB 30 dB≤Rtr,w+Ctr<35 dB
5级 35 dB≤DnT,w+C<40 dB 35 dB≤Rtr,w+Ctr<40 dB
6级 40 dB≤DnT,w+C<45 dB 40 dB≤Rtr,w+Ctr<45 dB
7级 45 dB≤DnT,w+C<50 dB 45 dB≤Rtr,w+Ctr<50 dB
8级 50 dB≤DnT,w+C<55 dB 50 dB≤Rtr,w+Ctr<55 dB
9级 DnT,w+C≥55 dB Rtr,w+Ctr≥55 dB
2.
Rtr,w 为计权交通噪声隔声量,其相应测量量为现场法测量的交通噪声隔声量Rtr。
8.1.3 木结构建筑楼板构件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宜分成8个等级,
每个等级单值评价量的范围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等级 范 围 等级 范 围
1级 70 dB 2级 65 dB 3级 60 dB 4级 55 dB 声压级Ln。
8.1.4 木结构建筑中分隔两个独立空间的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
能宜分成8个等级,每个等级单值评价量的范围应符合表8.1.4
的规定。
2
4
等级 范 围 等级 范 围
1级 75 dB 2级 70 dB 3级 65 dB 4级 60 dB 压级L'
nT。
8.1.5 木结构住宅建筑和学校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8.1.5的规定。
建筑 类型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dB)
住宅 建筑 分户墙、分户楼板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 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 +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1
卧室、起居室 (厅)与邻户 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 ≥45
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 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tr ≥51
高要求住宅中分户墙、分户 楼板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50
高要求住宅中卧室、起居室 (厅)与邻户房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 ≥50
高要求住宅中相邻两户的卫 生间之间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 ≥45
外墙 计权隔声量 +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45
2
5
续表
8.1.5
建筑 类型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 (dB)
住宅 建筑 户内卧室墙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35
户内其他分室墙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30
卧室、起居室 (厅) 的分户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7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 量) ≤75
高要求住宅卧室、 起居室 (厅)的分户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6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 量) ≤65
学校 建筑 语言教室、阅览室的隔墙与 楼板 普通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 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5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 ≥50
普通教室之间的隔墙 音乐教室、琴房之间的隔墙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 ≥45
语言教室、阅览室与上层房 间之间的楼板 普通教室、实验室、计算机 房与上层产生噪声的房间之 间的楼板 琴房、音乐教室之间的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6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 量) ≤65
普通教室之间的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7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 量) ≤75
教学用房外墙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45
2
6
8.1.6 木结构医院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8.1.6 的
规定。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 准 (dB) 低限标准 (dB)
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 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5 >5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tr ≥55 ≥50
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 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0 >4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tr ≥50 ≥45
病房之间及病房、 手术室与普通 房间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50 >4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 ≥50 ≥45
诊室之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4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 ≥45 ≥40
听力测听室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 >5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 — ≥50
体外震波碎石室、核磁 共振室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声量 +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 >5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tr — ≥50
2
7
续表
8.1.6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 准 (dB) 低限标准 (dB)
外墙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Rw+Ctr ≥45
病房、手术室与上层 房间之间的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测量) <65 <7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 (现场测量) ≤65 ≤75
听力测听室与上层 房间之间的楼板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 (现场测量) — ≤60
8.1.7 木结构旅馆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8.1.7 的
规定。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 准 (dB) 低限标准 (dB) 二级 (dB)
客房之间的隔墙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 谱修正量 Rw+C >50 >45 >4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 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C ≥50 ≥45 ≥40
客房与走廊 之间的隔墙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 频谱修正量Rw+C >45 >45 >4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 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C ≥40 ≥40 ≥35
客房外墙 (含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 频谱修正量Rw+Ctr >40 >35 >30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 噪声频谱修正量 DnT,w+Ctr ≥40 ≥35 ≥30
2
8
续表
8.1.7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 准 (dB) 低限标准 (dB) 二级 (dB)
客房与上层房 间之间的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测量) <55 <65 <7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 (现场测量) ≤55 ≤65 ≤75
注:五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及同档次旅馆建筑,三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及同档次旅馆建
筑,以及其他档次的旅馆建筑的声学指标等级分别为特级、一级和二级。
8.1.8 木结构办公建筑和商业建筑构件的隔声性能,应符合表
8.1.8的规定。
建筑 类型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 准 (dB) 低限标准 (dB)
办公 建筑 办公室、会议室与 产生噪声的房间之 间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 声量 + 交 通噪声频 谱修正量 Rw+Ctr >50 >4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tr ≥50 ≥45
办公室、会 议 室 与普通房间之间 的隔墙、楼板 计权隔 声量 + 粉 红噪声频 谱修正量 Rw+C >50 >4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粉红噪声频谱 修正量 DnT,w+C ≥50 ≥45
外墙 计权隔 声量 + 交 通噪声频 谱修正量 Rw+Ctr ≥ 45
办公室、会 议 室 顶部的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6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量) ≤65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7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量) ≤75
2
9
续表
8.1.8
建筑 类型 房间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 +频谱修正量 高要求标 准 (dB) 低限标准 (dB)
商业 建筑 健身中心、娱乐 场所等与噪声敏 感 房 间 之 间 的 隔墙 计权隔 声量 + 交 通噪声频 谱修正量 Rw+Ctr >60 >5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tr ≥60 ≥55
购 物 中 心、 餐 厅、会展中心等 与噪声敏感房间 之间的隔墙 计权隔 声量 + 交 通噪声频 谱修正量 Rw+Ctr >50 >45
计权标准化声压级差+交通噪声频谱 修正量DnT,w+Ctr ≥50 ≥45
健身中心、娱乐 场所等与噪声敏 感 房 间 之 间 的 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45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 量) ≤45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 (实验室 测量) <50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L' nT,w(现场测 量) ≤50
8.2 隔声性能检测
8.2.1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实验室测量应按照现
行国家标准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
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
19889.3的规定进行。
8.2.2 木结构建筑的内部分隔构件的空气声现场测量应按照现
行国家标准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
间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的规定进行。
8.2.3 木结构建筑的外围护构件的空气声现场测量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
3
0
和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的规定进行。
8.2.4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采用单值评价量和
两个频谱修正量表述,具体形式是Rw
(C;
Ctr)。单值评价量和
频谱修正量的计算,以及构件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的规定进行。
8.2.5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的规定,采用计权规范化撞击
声压级或计权撞击声压级改善量进行表述,并进行撞击声隔声性
能分级。
8.2.6 木结构建筑构件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实验室测量应按照现
行国家标准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6部分:楼板撞
击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
19889.6的规定进行。现场测量
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
分: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的规定进行。
8.3 热工性能检测
8.3.1 木结构建筑一般为非透光围护结构,非透光围护结构热
工性能检测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 (传热系数)、隔热性
能、热工缺陷和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
8.3.2 木结构建筑围护结构现场热工性能检测应按 《绿色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32/T
4791的规定进行抽样, 《绿色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32/T
4791中未明确的可根据相
关标准或委托方的合同约定进行抽样。
8.3.3 木结构建筑围护结构现场热工性能的合格指标和判定方
法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或设计值的要求。
8.3.4 木结构建筑围护结构 (墙体、屋顶、楼板)主体部分保
3
1
温性能 (传热系数)检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依据现行行业标准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57、 《居住建筑 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或现行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标准》 DB32/T 4107,选择采用热流计法或热箱法进行。 8.3.5 木结构建筑隔热性能现场检测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 《居 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或现行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节 能工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标准》DB32/T 4107,选择建筑西侧外 墙及屋面中隔热最不利部位进行。 8.3.6 木结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检测应依据现行行业标准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或现行地方标准 《民用建筑 节能工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标准》DB32/T 4107,采用红外热成 像法进行。 8.3.7 木结构建筑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检测应依据现行行业标 准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或现行地方标准 《民用 建筑节能工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标准》DB32/T 4107,选择建筑 中最不利的热桥部位进行检测。 3 2
9 验 收
9.1 一般规定
9.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木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9.1.2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
防护两项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后,再进行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9.1.3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
有关规定。
9.1.4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中,木结构的外观质量除设计文件另
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级,结构构件外露,构件表面洞孔应采用木材修补,
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可采用机具刨光,表面可有轻
度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不应有松软节的孔洞;
3 C级,结构构件不外露,构件表面可不进行加工刨光。
9.1.5 装配式木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主控项目检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2 检验批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应有大于80%的检查点合格,
且最大偏差不应超过允许偏差的1.2倍;
3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3
3
4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资料和验收记录应完整;
5 安全功能检测项目的资料应完整,抽检的项目均应合格;
6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9.1.4条的规定。
9.1.6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材料、组件的质量控制以及制作安装
质量控制应划分为不同的检验批。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表9.1.6
的规定。
结构类型 材料、组件质量检验批 组件制作安装质量检验批
方木、 原木结构 每200 m3 为一检验批,不足200 m3 为一检验批 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 的一楼层为一个检验批
胶合木结构 不同类型的胶合木,每200 m3 为一 检验批,不足200 m3 为一检验批 整幢房屋的一楼层或变形缝间 的一楼层为一检验批
轻型木结构 同一建设项目同期施工的每幢建筑面 积不超过300 m2、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3 000 m2 的轻型木结构建筑为一检验 批,单体建筑面积超过300 m2 的为 一检验批 一幢房屋的一层为一检验批
9.1.7 装配式木结构验收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
以下文件和记录:
1 工程设计文件、预制组件制作和安装的深化设计文件;
2 预制组件、主要材料、配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的质量证明
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 预制组件的安装记录;
4 装配式木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5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6 装配式木结构工程的其他文件和记录。
3
4
9.1.8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内装系统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的规定。
9.1.9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42的规定。
9.1.10 通风与空调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
规定。
9.1.11 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执行。
9.1.12 智能化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智能建
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的规定。
9.2 主控项目
9.2.1 预制组件使用的结构用木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
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 法:实 物 与 设 计 文 件 对 照,检 查 质 量 合 格 证 书、
标识。
9.2.2 装配式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
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尺量。
9.2.3 进场的层板胶合木、正交胶合木组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
书,并应对含水 率、胶 合 性 能、抗 弯 强 度 以 及 弹 性 模 量 进 行
3
5
检测。
检查数量:每批次胶合木构件按照相应的产品测试方法标准
进行取样检测。
检验方法:相关产品测试标准中的测试方法。
9.2.4 进场的装配式木结构组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书,且每
批次预制木桁架、木楼盖组件应进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
结构性能检验。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书以及第三方出具的测试报告。
9.2.5 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
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轻型木结构中规格材含水率不应大
于20%。
检查数量:层板胶合木含水率检验数量应为每一检验批每一
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9.2.6 胶合木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曲率半径的0.8%。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尺量。
9.2.7 安装组件所需的预埋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
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9.2.8 预制组件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3
6
9.2.9 现场植筋连接应进行胶饱满度、钢筋锚固长度进行检测。
胶饱满度应饱满无孔隙,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抽取3个构件。
检验方法:本规程附录B。
9.2.10 装配式轻型木结构和装配式正交胶合木结构的承重墙、
剪力墙、柱、楼盖、屋盖布置、抗倾覆措施及屋盖抗掀起措施
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
9.3 一般项目
9.3.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木组件的制作偏差应符合附录 D
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9.3.2 螺栓连接预留孔尺寸应符合附录D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9.3.3 预制木结构建筑混凝土基础平整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9.3.4 预制墙体、楼盖、屋盖组件内填充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检查质量合格证书。
3
7
9.3.5 预制木结构建筑外墙的防水防潮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施工记录。
9.3.6 装配式木结构中胶合木构件的构造及外观检验按现行国
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进行。
9.3.7 装配式木结构中楼盖体系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
定:
1 楼盖拼合连接节点的形式和位置;
2 楼盖洞口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构件的连接、连接件
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9.3.8 装配式木结构中屋面体系的下列各项应符合设计文件的
规定,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规
定:
1 椽条、天棚搁栅或齿板屋架的定位、间距和支撑长度;
2 屋盖洞口周围椽条与顶棚搁栅的布置和数量;洞口周围
椽条与顶棚搁栅间的连接、连接件的规格尺寸及布置;
3 屋面板铺钉方式及与搁栅连接用钉的间距。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尺量。
9.3.9 预制梁柱组件的制作与安装偏差宜分别按梁、柱构件检
查验收,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
50206的规定。
9.3.10 预制轻型木结构墙体、楼盖、屋盖的安装偏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的规定。
3
8
附录A X射线法检测植筋胶饱满度及钢筋锚固长度
A.0.1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植筋灌胶饱满度及钢筋锚固长度的定
性检测,当能够有效识别孔壁、锚固钢筋轮廓及胶黏剂界面时,
也可进行定量检测。应采用 X射线探伤仪。
A.0.2 进行检测作业时必须采取辐射防护措施,防护措施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进行 X射线法作业的检测单位必须具有辐射安全许可证;
2 所有从事 X射线检测的人员在上岗前应进行安全和防护
的培训;
3 辐射防护应符合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的有关规定。
A.0.3 检测设备除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X射线机的最大管电压不宜低于120
kV;
2 控制器 (箱)最长延迟开启时间不应低于180
s;
3 控制器 (箱)与 X射线机的连接电缆不应短于20
m。
A.0.4 植筋连接节点在检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应对检测设备及辐射报警装置进行检查,确保所有设备
运转正常;
2 应对检测工作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包括工程名称、构件
位置、植筋节点位置、检测人员信息等。
A.0.5 检测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设备参数及检测工况要求选择合适的透照工艺,必
要时可通过试验事先确定各项参数的数值;
2 根据透照工艺放置检测装置。成像装置宜贴紧构件表面,
3
9
且有效成像区域应覆盖待检测的部位;射线机放置应满足透照时
X射线束垂直指向透照区中心,需要时可选用有利于发现缺陷的
方向透照;
3 确保检测人员处于安全区域后,开启透照曝光,待曝光
完成后,关闭射线机高压,确认检测区域处于安全状态后,取下
成像装置;
4 应按照现场操作的实际情况详细记录检测过程的有关信
息和数据。
A.0.6 当所检测构件成像有困难时,可采用 X射线局部斜射法,
检测方式可参照图 A.0.6。
(a)射线立面透射图 (b)射线剖面透射图
图A.0.6 局部破损检测示意图
1—发射机源点;2—木构件;3—预钻孔孔壁 (胶黏剂固化边界);4—钢筋; 5—胶黏剂;6—成像装置 (工业胶片或IP板) A.0.7 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评片人员应持有相关行业或者专业组织颁发的2 (Ⅱ)级 及以上射线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2 采用工业胶片成像,暗室处理参数应通过试验确定,并 通过专业观片灯评定检测结果;采用 CR成像或 DR成像,应通
4
0
过专业设备软件进行图像处理,并评定检测结果;
3 宜优先识别出胶黏剂界面及锚固钢筋轮廓,必要时可结
合光学密度 (黑度值)或灰度值进行评价;
4 进行尺寸测量时,应考虑透射照相的投影放大与畸变关
系,对测量数值进行修正。
4
1
附录B 三维激光扫描观测位移方法
B.0.1 检测的一般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抽取1%的梁、柱构件,采用全站仪测量梁构件的侧
向弯曲、柱构件的两个方向倾斜,选取侧向弯曲矢高≤1
mm 的
梁、垂直度≤1‰的柱构件进行标识;
2 采用三维激光扫描仪获取结构施工完成后三维空间尺寸
数据,三维激光扫描仪性能及观测要求应满足B.0.2条要求;
3 将获取的数据建立相应的点云模型,点云获取及处理应
满足B.0.3~B.0.7条要求;
4 在点云模型里,将标识构件的表面作为拟合特征面,一
组特征面应包含x、y、z三个方向的平面,并将点云模型与BIM
模型进行拟合;
5 根据拟合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GB
50206的相关规定,筛选出每个测区内尺寸偏差超
过允许值的构件。
B.0.2 激光扫描仪性能及观测要求,应满足表B.0.2的规定。
控制项目 标称精度 (mm) 采样点间距 (mm) 有效测程 (m) 测回数
误差要求 测距中误差≤2@D 或点位中误差≤3@D ≤3 ≤D 且≤S/2 7
注:1标称精度中@前的数据是指扫描仪的标称测距中误差或点位中误差值,D 是指 标称精度对应的距离,S 是指标称测程。 2 测回数是指照准扫描的次数。
B.0.3 当采用激光扫描仪获取结构外形数据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
4
2
1 应设置参考点。参考点数不应少于4个,分布应均匀,
并位于建筑物外包尺寸外。参考点的坐标宜采用全站仪按 《建筑
变形测量规范》JGJ
8关于工作基点测量的要求进行测定;
2 参考点应设置标靶,并应采用与激光扫描仪配套的标靶。
标靶布设应牢固可靠,宜采用遮光防水膜保护,并应在完成扫描
后及时遮盖。
B.0.4 激光扫描测量的测站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视野开阔、地面稳定、车流量较小的安全区
域内;
2 应使观测的标靶在表B.0.2规定的有效测程内;
3 测站间可通视的参考点不应少于4个;
4 当采用平面标靶时,激光束相对标靶平面的入射角度不
应大于50°。
B.0.5 激光扫描测量作业前,应将激光扫描仪放置在观测环境
中进行温度平衡,并应对其进行一般检查和通电检验。检查检验
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激光扫描仪外观应无破损,附件配备应齐全,电源、电
缆线、数据线等的连接应紧密稳固;
2 激光扫描仪应能正常获取并存储数据,电源容量和存储
容量应充足。
B.0.6 激光扫描测量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扫描作业时,应输入当前温度和气压值;
2 当在工作基点上设站扫描时,仪器应对中、整平;
3 每站测量前,仪器应进行平整;
4 扫描作业应按建立扫描项目、设置扫描范围、设置点间
距或者采集分辨率、开始扫描、获取点云、精确扫描标靶等步骤
进行操作;
4
3
5 扫描获取的数据应及时导入计算机中,并应对标靶数据
的完整性、可用性进行检查。当某测站标靶数据不完整、不能识
别,或者识别的坐标点明显偏离靶心时,应重测该测站;
6 扫描过程中如出现断电、死机等异常情况,或者仪器位
置发生变化,应重测该测站。
B.0.7 激光扫描测量的数据处理与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直接利用参考点将各测回监测点的坐标从仪器坐标系
转换到工程坐标系;
2 坐标转换的残差应小于表 B.0.2规定的相应等级点位中
误差值。
4
4
附录C 木构件炭化层厚度测量方法
C.0.1 本方法主要适用于木结构构件在标准受火条件下耐火试
验后炭化层厚度的测量。
C.0.2 本 试 验 所 采 用 的 仪 器 设 备 为 试 验 炉 和 钢 板 尺 (精 度
0.5mm)等,其中试验炉应满足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
分:通用要求》GB/T
9978.1的规定。
C.0.3 木结构构件受火的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结构构件在标准受火条件下的受火时间不应少于耐火
极限设计值;
2 木结构梁应满足三面或四面受火 (除加载部位);
3 木结构柱应满足所有轴向侧面受火;
4 其余木结构构件均为单面受火。
C.0.4 炭化层厚度检测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安装前,应使用钢板尺测量构件的截面尺寸,测量
的位置取决于构件的形状和尺寸,测量的位置宜距离构件端部
50
mm 以上,每个截面的间距应至少测量2个位置,取测量数据
的平均值作为耐火试验前构件的截面尺寸,精确至0.5
mm;
2 当木结构构件在标准受火条件下达到耐火极限设计值时,
应从试验炉内取出构件,立即采取淋水的方式对试样进行降温,
防止构件内部继续炭化;
3 待构件冷却至室温,使用工具去除构件受火面的炭化层;
4 用钢板尺测量构件耐火试验后的截面尺寸,测量的位置
取决于构件的形状和尺寸,测量的位置宜距离构件端部50
mm 以
上,每个截面的间距应至少测量2个位置,测量位置宜选取构件
沿截面边长方向的1/2和1/4位置,取测量数据的平均值和最小
4
5
值作为耐火试验后构件的截面尺寸,精确至0.5
mm。
C.0.5 测量数据的处理与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单侧受火时的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t=d0-d1
式中:dt———构件的炭化层厚度,mm;
d0———耐火试验前构件的截面尺寸,单位:mm;
d1———耐火试验后构件的截面尺寸,单位:mm。
2 双侧受火时的炭化层厚度应按下式计算:
dt=(d0-d1)/2
式中:dt———构件的炭化层厚度,单位:mm;
d0———耐火试验前构件的截面尺寸,单位:mm;
d1———耐火试验后构件的截面尺寸,单位:mm。
3 试验结果应分别记录构件每个截面不同方向上炭化层厚
度的平均值和最大值和构件整体炭化层厚度的平均值和最大值。
4
6
附录D 预制木结构组件制作、安装允许偏差
D.0.1 预制木结构梁、柱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D.0.1
的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截面尺寸 宽度 -3 钢尺量
高度 -3
2 长度 长度不大于15 m ±10
长度不大于15 m ±15
3 纵向弯曲 沿截面高度方向 L/400 拉线钢尺量
沿截面宽度方向 L/500
4 紧固件孔 中心间距 进孔处 ±0.2d 钢尺量
出孔处 垂直木 纹方向 ±0.5 d且不 大于4B/100
顺木纹方向 ±1 d
5 紧固件孔直径 螺栓孔 +1 d 游标卡尺量
销栓孔 -0.5 d
注:d 为紧固件直径;L 为构件长度;B 为沿紧固件直径方向的孔深度。
D.0.2 预制木结构桁架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D.0.2的
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桁架高度 跨度不大于15 m ±10 钢尺量脊节点中心与 下弦中心距离
跨度不大于15 m ±15
4
7
续表
D.0.2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2 弦杆节点间距 ±15 钢尺量
3 齿板连接处 木材表面缺 陷与齿板倒 伏面积之和 木构件宽度≤50 mm ≤20%齿板 接触面积 钢尺量
木构件宽度>50 mm ≤10%齿板 接触面积
4 杆件间缝隙 杆件间对接面超过齿板尺寸, 齿板边缘处构件之间的最大 缝隙 3 钢尺量
杆件间对接面不超过齿板尺 寸,对接边缘处构件之间的 最大缝隙 3
楼盖桁架弦杆对接时,对接 接头范围内构件之间的最大 缝隙 1.5
屋盖桁架弦杆对接时,齿板 边缘处构件之间的最大缝隙 3
D.0.3 预制木结构墙体、楼盖组件制作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D.0.3的规定。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1 组件尺寸 墙体、楼盖长度 -5、+2 钢尺量
墙体高度、楼盖宽度 -5、+2
墙体、楼盖厚度 ±3
2 门窗洞 口尺寸 高度、宽度 ±3 钢尺量
对角线长度差 ±2
中心线 ±3
4
8
续表
D.0.3
项次 项目 允许偏差 (mm) 检验方法
3 水平度 楼盖水平度 ±1/250 水平丈量
4 垂直度 墙体垂直度 ±1/200 水平丈量
5 钉连接 钉间距 +30 钢尺量
钉头嵌入面板表面的最大深度 +3 卡尺量
6 预开孔 中心距 ±1 钢尺量
直径 +1.5 游标卡尺量
4
9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
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 “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 “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表 示 有 选 择,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采 用
“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
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5
0
引用标准名录
1 《木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5 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3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 4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6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 7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 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9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1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12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 13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14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 15 《无疵小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4部分: 含水率测定》GB/T 1927.4 16 《无疵小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5部分: 密度测定》GB/T 1927.5 17 《无疵小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9部分: 抗弯强度测定》GB/T 1927.9 18 《无疵小试样木材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方法 第10部分: 抗弯弹性模量测定》GB/T 1927.10 19 《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1 20 《耐候结构钢》GB/T 4171 5 1
5 2 21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T 9978.1 22 《木材防腐剂对白蚁毒效实验室试验方法》GB/T 18260 23 《无损检测 工业射线照相胶片 第1部分:工业射线照相 胶片系统的分类》GB/T 19348.1 24 《无损检测 工业射线照相胶片 第2部分:用参考值方法 控制胶片处理》GB/T 19348.2 25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 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 19889.3 26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4部分:房间之间空 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4 27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5部分:外墙构件和 外墙空气声隔声的现场测量》GB/T 19889.5 28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6部分:楼板撞击声 隔声的实验室测量》GB/T 19889.6 29 《声学 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第7部分:撞击声隔声 的现场测量》GB/T 19889.7 30 《钢拉杆》GB/T 20934 31 《木结构覆板用胶合板》GB/T 22349 32 《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33 《木结构用单板层积材》GB/T 36408 34 《定向刨花板》GB/T 41715 35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 36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37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 38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 39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40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32 41 《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4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现场检测技术规程》JGJ/T 357 43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 44 《木结构用钢钉》LY/T 2059 45 《正交胶合木》LY/T 3039 46 《木结构用自攻螺钉》LY/T 3219 47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热工性能现场检测标准》DB32/ T 4107 48 《工程结构动力特性及动力响应检测技术规程》DB32/ T 4510 49 《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32/T 4791 5 3
江苏省地方标准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检测与验收技术规程
DB32/T
5262—2025
条 文 说 明
制订说明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调研了江苏省
历史建筑保存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借鉴吸收了国内外在结构检测
技术和评估方法方面的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并在国内外广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编制了本规程。
为了便于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科研机构和学校的相关人员在
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
检测与验收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
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事项进
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
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5
6
目 次
1 总则 …………………………………………………………… 3 基本规定 ……………………………………………………… 4 材料及组件检测 ……………………………………………… 4.1 一般规定 ………………………………………………… 4.2 木结构材料 ……………………………………………… 4.3 预制木结构组件 ………………………………………… 5 连接节点检测 ………………………………………………… 5.1 一般规定 ………………………………………………… 5.2 销连接 …………………………………………………… 5.3 植筋连接 ………………………………………………… 6 结构检测 ……………………………………………………… 6.1 一般规定 ………………………………………………… 6.2 变形检测 ………………………………………………… 6.4 结构动力性能检测 ……………………………………… 7 防护性能检测 ………………………………………………… 7.1 一般规定 ………………………………………………… 7.2 防腐性能检测 …………………………………………… 7.4 防火性能检测 …………………………………………… 8 热工与隔声性能检测 ………………………………………… 8.1 一般规定 ………………………………………………… 9 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附录B X射线法检测植筋胶饱满度及钢筋锚固长度 ………… 附录D 木构件炭化层厚度测量方法 ………………………… 59 60 61 61 61 62 63 63 63 64 65 65 65 65 67 67 67 67 68 68 69 69 70 72
5 7
1 总 则
1.0.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是基于现代工程木材料的结构形式,
是应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新型结构形式,目前缺乏系统的检测技
术和验收条文的规定。江苏省是我国装配式木结构发展的先行省
份,为了规范我省装配式木结构的检测和验收工作,合理选择检
测方法,统一质 量 验 收 规 定,提 升 木 结 构 工 程 质 量,制 定 本
规程。
1.0.2 本规程中的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包括装配式纯木结构、装
配式组合木结构和装配式混合木结构中的木结构部分。所涉及的
结构类型包括方木和原木结构、轻型木结构、层板胶合木结构和
正交胶合木结构等。
1.0.3 与本规程密切相关的标准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规范》GB
50206、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 《装
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
准》GB/T
50344、《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装配
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32/T
4301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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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规定了装配式木结构的检测内容,从构件、节点、
结构、防护四个层面进行施工质量的检测,其中构件层面的检测
包含了材料和预制木结构组件,预制木结构组件的概念源于国家
现行标准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3,泛指一切
在工厂预制形成的木结构组合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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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材料及组件检测
4.1 一般规定
4.1.2 随着建筑技术的发展,木结构工程可能会采用新型的工
程木产品或者其他建筑材料,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时,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确保材料性能满足工程质量的
需求。
4.2 木结构材料
4.2.1 在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以及现行行业标准 《木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JGJ/T
488,采用木材的抗弯强度评定方木、原木的材料强度等级,因
此本条规定了方木、原木必须检测的项目为抗弯强度。而木材的
含水率、密度是木材物理性能的重要指标,也应进行检测。对于
其他的木材物理力学性能,如有需要可按照 《无疵小试样木材的
物理力学性质的试验方法》GB/T
1927的系列标准进行检测。
4.2.2 进场前的规格材无论是目测分级还是机械分级,进场时
均应进行抗弯强度见证检测。
4.2.5~4.2.7 胶合木的含水率、力学性能和胶合性能是影响胶
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参数,在检测过程中应重点检测。对于产品
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参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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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预制木结构组件
4.3.3 墙体构造的检测内容包括墙体组成材料的尺寸、木格栅
间距、钉连接质量、门窗洞口尺寸、墙体水平度、垂直度、预开
孔尺寸位置。
4.3.4 楼盖构造的检测内容包括楼盖组成材料的尺寸、木格栅
间距、钉连接质量、楼盖水平度、预开孔尺寸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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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连接节点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连接节点是整体结构安全性能的重
要保障,节点力学性能测试和施工质量检测是分别在不同阶段对
连接节点质量管控的重要措施。节点力学性能测试宜在建筑结构
设计过程中和施工开始前进行,通过节点测试获取力学性能,用
于辅助和完善结构设计。节点施工质量检测是在施工过程中和施
工完成后进行,通过与设计文件的对比,对连接节点的施工质量
进行符合性评定,作为建筑施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5.1.2 本条列举了几种需要进行节点力学性能测试的情况。装
配式木结构建筑常由于建筑的需求,会采用异型、空间的复杂节
点,这些节点形式在设计方法和施工工艺上可能会存在不同程度
的欠缺,因此,需要通过对节点力学性能进行试验测试以验证节
点的安全性。
5.1.3 考虑到节点力学性能测试的复杂性,建议在实验室开展
性能测试。节点力学性能的测试可根据设计要求开展承载能力极
限状态或者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测试,其区别在于是否将连接节
点测试至破坏。
5.2 销连接
5.2.1 本节中的销连接的概念源于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设计
标准》GB
50005,包含采用螺栓、销栓等销轴类紧固件的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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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节点。
5.2.2 本条中金属连接件指的是销连接中采用的钢板、铝板等
金属连接材料,可以通过游标卡尺、超声测厚仪测量板厚。
5.3 植筋连接
5.3.4 X射线法检测的关键是设置好管电压、管电流、曝光时
间、射线源到成像装置 (如胶片、IP板或数字探测器)的距离等
参数,需要通过试验事先确定,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
调整。
5.3.5 本条规定了X射线法的适用范围。目前,
X射线机的穿透
能力有限,对木构件材料而言,最大穿透厚度在450
mm 左右,
为了保证检测质量,实际检测时的穿透厚度不宜大于35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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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结构检测
6.1 一般规定
6.1.1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变形检测是反映结构安装偏差以及
构件是否存在初始变形缺陷。结构静力性能测试是检测预制木结
构组件在整体结构中的力学性能表现,结构动力性能测试是通过
测试频率、振型、阻尼等参数检验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整体稳
定性。
6.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中的木梁、预制楼盖等组件均为装配
整体式组件。当需要进行静载测试时,考虑到工厂或者实验室加
载的便利性,可在工厂或者实验室进行结构静力性能测试,测试
时需要对测试对象的支座边界条件进行准确模拟,以反映测试对
象在结构中的真实力学性能表现。
6.2 变形检测
6.2.1 木构件变形检测包含多个项目,在对木结构或构件进行
变形检测前,有些表面有较厚饰面层的构件应清除饰面层后再进
行检测。
6.4 结构动力性能检测
6.4.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楼面形式多样,水平传力性能不一。
正交胶合木楼盖和木-混凝土组合楼楼盖水平刚度较大,而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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栅组合楼盖水平刚度相对较小。对于水平刚度小的楼盖,应考虑
在梁柱节点等关键区域增设传感器以获取更真实的振动信号。
6.4.4 木材具有自重小、弹性模量低的特点,因此轻质的或者
大跨度的楼面结构容易存在舒适度差的问题,需要进行人致振动
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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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护性能检测
7.1 一般规定
7.1.1~7.1.2 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的防护包括防腐、防虫、防火
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处理要求由建筑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和虫
害情况决定。所开展的检测,也应根据建筑所处的环境类别
进行。
7.2 防腐性能检测
7.2.1~7.2.4 木构件防腐剂透入度与保持量的现场检测,应先
在现场进行取样,取样可采用树木生长锥等取样器,取样带回实
验室后,按照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进行试验。
7.4 防火性能检测
7.4.3 Ⅰ级木结构建筑主要为 “重型木结构”建筑,本条规定
的 “重型木结构”包括北美标准中规定的 “heavy
timber”和
“mass
timber”。Ⅰ级木结构建筑各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是参照
本规程中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各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确定。关于建
筑层数Ⅰ级木结构建筑的最高允许层数为8层,Ⅱ级木结构建筑
对应4层及以下,Ⅲ级木结构建筑对应2层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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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热工与隔声性能检测
8.1 一般规定
8.1.1—8.1.8 随着社会经济、交通、工业的发展及城市建设和
人口增长,城市人居环境噪声问题凸显,居住建筑周边来自交
通、施工、生产企业和生活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
和工作。但相较于传统的砌体或现浇混凝土等重质墙体,装配式
木结构建筑构件自重轻、刚度小,空气声隔声性能普遍不足,难
以形成空间与空间之间良好的私密分隔。
作为建筑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混凝土楼板,在实际建筑中有一
定的厚度和较高的面密度,因此根据空气声隔声的质量定律,楼
板也就具有一定的隔绝空气声的能力。但在普通混凝土楼板上,
使用者的走动、蹦跳、移动家具、物体坠地等行为产生的楼板撞
击声,对楼下房间的干扰问题往往比较严重,随着居民生活水平
的不断提高和住宅产业的大规模发展,人们对住宅的声环境质量
更加重视,也使楼板隔声问题更为突出。
因此,对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空气声和撞击声隔声性能
作规定,旨在控制道路交通、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等噪声的
干扰,以及保障居民生活中声音的私密性和舒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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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验 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当现行国家标准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做具体规定时, 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验收具体 要求。 9.1.6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中规定,胶合木结构的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应以一幢 胶合木结构房屋为一检验批。随着现代木结构技术的发展,木结 构建筑逐渐向更高层数和更大跨度发展,单体建筑胶合木用量增 多,且存在多供应商、多批次供货的情况,若仅简单地将材料、 构配件质量检验批按一幢房屋分一个检验批的原则进行划分,对 于建筑构件质量的管控存在着安全隐患。 经统计,胶合木结构建筑木材用量与建筑面积之比约0.2~ 0.3 m 3/m 2,我国目前现代木结构项目小型项目建筑面积一般在 1 000 m 2 左右,胶合木用量为200 m 3~300 m 3。因此,本规程提 出以每200 m 3 用量的胶合木作为一检验批,对于单幢建筑当胶 合木用量在200 m 3 以下时,划分为一检验批;当胶合木用量超 出200 m 3 时,则划分为多个检验批。 6 9
附录B X射线法检测植筋胶饱满度及
钢筋锚固长度
B.0.2 为保证检测工作的安全性,本条对辐射防护、检测单位 及人员的资质及进行了规定。过量的 X射线有损人体健康,在检 测区域内,必须做好防护措施。检测作业的辐射防护应遵循 《电 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及 《工业探伤放射 防护标准》GBZ 117中的相关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 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B.0.3 检测设备及材料包括 X射线机、控制器、连接电缆、工 业胶片、增感屏、IP板、数字探测器等,检测所用设备的相关要 求应参照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GBZ 117、《无损检测工业射 线照相胶片 第1部分:工业射线照相胶片系统的分类》GB/T 19348.1、《无损检测 工业射线照相胶片 第2部分:用参考值方 法控制胶片处理》GB.T 19348.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1部 分:X射线数字成像检测》NB/T 47013.11、《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14部分:X 射线计算机辅助成像检测》NB/T 47013.14等标 准中的规定。 B.0.5 透照工艺包括管电压、管电流、曝光时间、透照几何参 数等,这些参数的选取直接影响成像效果。针对某一固定的检测 工况,可通过试验事先确定各项参数的数值,以保证检测质量。 目前,X 射 线 技 术 的 成 像 方 式 可 分 为 胶 片 成 像、CR 成 像 (Computed Radiography)和 DR 成 像 (Digital Radiography), 所对应的成像装置分别为工业胶片、IP板 (Image Plate,图像信 7 0
号板)和数字探测器。合理放置射线机及成像装置可减小成像畸
变。检测人员防护应遵循辐射防护的三种基本方式,即距离防
护、屏蔽防护和时间防护。
B.0.7 射线评片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为保证检测结果的
客观公正性,评片人员应具备相应执业资格。暗室处理参数包含
显影时间、定影时间、停影时间、环境温度等,暗室处理的好坏
直接影响工业胶片的成像质量,对同一检测工况的工业胶片进行
处理前,应通过试验确定适宜的暗室处理参数。目前主流的 CR
成像或DR成像系统,均有配套的专业设备软件,采用软件进行
图像处理时,灰度值等原始的图像参数应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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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木构件炭化层厚度测量方法
C.0.4
1 当构件为单面或双面受火时,应测量受火面至相对背火
面的间距,当构件为三面受火时,应分别测量相对受火面的间距
和受火面至相对备火面的间距,当构件为四面受火时,应测量两
个相对受火面的间距,分别记为构件的截面尺寸;
2 构件从试验炉内取出时,应做好人员的相关防护工作,
避免由于试样表面的高温产生的热辐射而造成人员灼伤或烫伤;
4 如构件受火面中部或其他部分有明显的严重炭化区域,
必要时应测量该区域耐火试验后的截面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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