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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菜品质败坏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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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泡菜品质败坏的研究进展 .6.
2018 Vol.37 No.3 Serial No.313
China Brewing
泡菜品质败坏的研究进展
于丽洪黄盛蓝杜木英*
(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重庆400715)
Forumand Summary
究进展并且就相关问题总结其预防措施。指出泡菜品质败坏的原因分析引起该现象的主要微生物并提出了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期
为更高品质的泡菜研发及其生产开发提供一定理论依据。关键词泡菜品质败坏机理措施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TS255.54
文章编号02545071(2018)03-0006-04
doi:10.11882/j.issn.02545071.2018.03.002
Research progress in deterioration of pickle quality
YU Lihong, HUANG Shenglan, DU Muying*
(College ofFood Science,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China)
Abstract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occurred in the production of industrial pickle, the mechanism of the main phenomena of pickle smelly, yellowing and soft rotting was summarized respectively. The current research progress was introduced an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were summarized. The rea sons for the deterioration of pickle quality were pointed out, the main microorganisms causing the phenomena were analyzed, and comesponding con-
trol 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to provide som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prod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igher quality pickle Key words pickle; quality deterioration; mechanism; measures; research progress
泡菜是以蔬菜为原料经中低浓度食盐水泡渍发醇。
产物导致强烈的不愉快气味瘾败菌会分解泡菜中的蛋
可辅以添加辅料、调味、包装、灭菌等过程生产加工而成的蔬菜制品。泡菜的发酵主要是乳酸的发酵乳酸菌利用原料中的可落性物质产生了大量的风味和营养物质(乳酸、氨基酸、维生素、酶等)而且对蔬菜本身的营养物质破坏较小。微生物的污染是泡菜腐败变质的最主要的原因日微生物可引起食品发生化学或物理性变化使食品失去原有的营养价值、组织状态及色香味从而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发酵蔬菜品质的败坏主要由酵母菌、芽孢菌等引起表现为发臭、发黄、软属、生花等出现生物胺、微生物毒素含量过高等现象这些不仅危害消费者同时严重制约了泡菜的工业化发展。本文就泡菜发臭、发黄、软腐等品质败坏现象产生的机理、研究进展及相应的措施进行综述,以期为更高品质的泡菜研发及其生产开发提供理论依据。
1泡菜发臭
1.1泡菜发臭的机理
泡菜发臭可由生物败坏、物理败坏、化学败坏引起。泡菜中的乳糖与糖在丁酸菌的发醇作用下生成丁酸及其他
收稿日期2018-01-08
修回日期2018-03-13
白质、氨基酸、糖、单宁、果胶、纤维素使其产生恶臭味。植物中蛋白质分子高度极化且为水溶性在特定微生物作用下发生水解首先分解成游离氨基酸进一步脱氨基释放出氨变形杆菌可以丛半胱氨酸中释放出硫化氢以及大肠杆菌可使其产生哚这些都可使泡菜产生恶臭味(49) 另外光线和温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引起挥发性物
质的分解使泡菜产生不愉快的气味。 1.2泡菜发臭的研究进展
前对泡菜发臭研究常用的提取方法有蒸偶、质空法
吹扫捕集法以及多种萃取方法同时主要用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和氨氮基酸自动分析仪进行分析,也常将几种方法联用如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可有效对泡菜腐败中气味物质进行提取和研究。
引起泡菜后期异味的气体成分目前尚不能全部确定,但是王向阳等采用固相微萃取与气质联用法(solidphase microextraction-gas chromatography/mass spectrometry SPME-GC/MS)测定分析泡菜货架期气味物质的动态变化发现引起泡菜后期异味的可能主要是醛类、脂类、萘类和苯的衍生物等物质。陈功等17对自然发酵泡菜、老盐水发酵泡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XDJK2017D125)作者简介于丽洪(1996-)女本科生,研究方向为微生物与发酵工程
*通讯作者杜木英(1972-)女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微生物与发酵工程
?1994-2018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p://wvw.cnki.net ICS 07.040
CCS A 78 DB3205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5/T 1157—2024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范
Specification of cadastral survey of underground space
2024-12-25 发布
2024-12-31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5/T 1157—2024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4.1 数字基础 ...................................................................... 2
4.2 地下空间分类 .................................................................. 2
4.3 工作内容 ...................................................................... 2
5 地下空间划分 ........................................................................ 2
5.1 地下空间宗地的划分 ............................................................ 2
5.2 地下空间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 3
5.3 地下车位不动产单元的划分 ...................................................... 3
5.4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的划分 .............................................. 3
5.5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的设定 ...................................................... 4
6 代码编制 ............................................................................ 4
6.1 代码结构 ...................................................................... 4
6.2 编码方法 ...................................................................... 5
6.3 代码变更 ...................................................................... 5
7 权属调查 ............................................................................ 6
7.1 一般规定 ...................................................................... 6
7.2 基础资料 ...................................................................... 6
7.3 地下宗地调查 .................................................................. 6
7.4 地下定着物调查 ................................................................ 7
7.5 产权草图绘制 .................................................................. 8
7.6 地籍测绘 ...................................................................... 8
8 调查数据成果处理 .................................................................... 9
8.1 调查表填写 .................................................................... 9
8.2 地籍图编制 .................................................................... 9
8.3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图编制 ...................................................... 9
8.4 地下宗地面积测算 .............................................................. 9
8.5 建筑面积测算 .................................................................. 9
9 成果检查与整理归档 .................................................................. 9
9.1 成果检查 ...................................................................... 9
9.2 成果整理归档 ................................................................. 10
9.3 保存期限 ..................................................................... 10
附录 A(规范性) 地籍调查表(地下) ...................................................11
附录 B(规范性) 地下空间定着物调查表 .................................................21
I
DB3205/T 1157—2024
参考文献 .............................................................................. 23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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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
司、江苏拓普森房地产资产评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武汉天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苏州麦斯达夫标准技
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莫栋升、邵繁荣、周晓静、吴志峰、陈斌、李慕文、张伟锋、付强、孙华、朱
楠楠、胡幼纲、李春武、吴秋根、周晓洁、宗皓、常香、许丽、张子璇、周小惠、陈宗佑、杨磊、王钊
柱、谢婷婷。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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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地籍调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下空间地籍调查的总则、地下空间划分、代码编制、权属调查、调查数据成果处理、
成果检查与整理归档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地籍调查等部门对地下车位、轨道交通、人防工程、地下商场、地
下住宅等地下定着物(构筑物)的不动产单元设定和地籍调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24356—202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规定
GB/T 35636—2017
城市地下空间测绘规范
GB/T 37346—201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40771—2021
城市不动产三维空间要素表达
GB/T 42547—2023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77—2023
地籍调查基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下空间
underground space
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等需求在地表以下开发、建设和利用的空间。
[来源:GB/T 35636—2017,3.1]
3.2
结建地下空间
combinational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spacecadastral parcel
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3.3
单建地下空间
single construction underground spacecadastral parcel
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3.4
地下车位
underground parking space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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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达到规划、设计、使用要求的,用于停放机动车且明确划分的地下
车位,不包括机械式停车位、人防车位。
3.5
不动产单元
real property unit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地下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共同组成,是不动
产登记的基本单位。
[来源:GB/T 37346—2019,3.16,有修改]
3.6
不动产单元代码
real property unit identifier
按一定的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来源:GB/T 37346—2019,3.17]
3.7
地籍调查
cadastral survey
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全面查清地下空间定着物及其所在宗地的权属、位置、界址、数量、质
量、利用、权利限制、公共管制、面积、用途等状况。
[来源:TD/T 1077—2023,5.3,有修改]
3.8
六至
adjoining properties in 3D space
描述不动产三维空间要素的上、下、东、南、西、北六个方位上或紧密邻接的其他权体。
[来源:GB/T 40771—2021]
4
总则
4.1
数字基础
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苏州2000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 地下空间分类
4.2.1 按建设结构划分,可分为单建地下空间和结建地下空间。
4.2.2 按开发用途划分,可分为包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和不包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
4.3 工作内容
4.3.1 地下空间地籍调查包括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划分与设定、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权属调查和地
籍测绘。
4.3.2 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包含代码结构、编码方法、代码变更。
5 地下空间划分
5.1 地下空间宗地的划分
地下空间宗地除按GB/T 37346划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依据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定设立地下空间宗地;
b) 对可分割项目的单建地下空间,单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宗地;
c) 对可分割项目的结建地下空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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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下空间的权利人与地表宗地的权利人相同,但地下空间完全在地表宗地界线下延的空间
范围内,可不单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宗地;
2)地下空间的权利人与地表宗地的权利人相同,但地下空间超出地表宗地界线下延的空间范
围,权利人完善土地利用条件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宗地;
3)地下空间与地表宗地分属不同权利人,则地下空间单独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宗地。
d) 对于不可分割项目的地下空间:
1)地下空间没有人防工程,可不单独设立地下宗地;
2)地下空间有人防工程,可对人防工程设立地下宗地,地下宗地面积对应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e) 对于分层供地地下空间:
1)分别开发,地下空间无交叉的分层供地地下空间,单独设立地下宗地;
2)联合开发,地下空间存在交叉的分层供地地下空间,可共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宗地,按多方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地下宗地面积。
5.2
地下空间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地下空间定着物主要是固定于土地且功能完整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空间
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如下:
a) 一幢定着物(包括该幢车库、车位、储藏室等)归横向相连通的同一个权利人所有的,宜划分
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 一幢定着物内多层(间)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应按照权属界线固定封闭、功能完整且具有独
立使用价值的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如油库、隧道等构筑物;
c) 同一个或横向相连通的权利人使用的纵向地下定着物,可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d) 同一个权利人使用,在横向上仅以通道连通的或者利用状况不同、建筑物结构层数不同的若干
建筑物,可分别设置定着物单元;
e) 不同权利人使用的纵向或横向以通道相连通的地下定着物,应分别设置地下宗地和定着物单元。
5.3 地下车位不动产单元的划分
5.3.1 地下车位宗地的划分
5.3.1.1 地下车位为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达到规划、设计、使用要求的,用于停放机动车
且能明确划分的地下车位,不包括机械式停车位、人防车位。
5.3.1.2
结合地下宗地划分的规则,可按照下列规则划分设定地下车位宗地:
a) 依据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定设立地下车位宗地;
b) 对于其他土地上单建的地下车位,可单独设立地下宗地;
c) 对于不可分割销售且不可分割转让项目的地下车位,不应单独设立地下宗地。
5.3.2
地下车位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地下车位定着物主要是地下车位,其单元划分规则如下:
a)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整体不可分割销售且不可分割转让的项目,地下车位整
体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 地下车位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每个定着物单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设为一个不动
产登记单元;
c) 同一权利人的相连成片不可分割转让的地下车位,应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5.4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的划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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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宗地的划分
应结合地下宗地划分的规则,按照下列规则划分设定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宗地:
a) 依据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规定,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宗地可整体设立地
下宗地或分段设立地下宗地;
b) 横跨两个以上区县级地级市的线路,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宗地可依据批准文件整体设立地下宗地
或分行政区设立地下宗地;
c) 对于分段设立的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宗地:
1)轨道交通地下空间换乘站用地范围宜单独划分一个地下宗地;其包含与轨道交通地下空间
紧密关联配套的上下水管线、通讯线、电力线、燃气管线、供热管线等配套设施用地;
2)换乘站之间的线路用地范围宜单独划为一个地下宗地;其包含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站(换乘
站除外)、行车线路与轨道交通地下空间紧密关联配套的上下水管线、通讯线、电力线、
燃气管线、供热管线等配套设施用地。
d)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车辆停放、维护的场地单独划分设定一个地下宗地;
e)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出入口、通风口不单独划分设定地表宗地,其建筑物单独设定定着物单元。
5.4.2
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结合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地下宗地划分的规则,可按照下列规则划分设定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定着物单
元:
a) 地下宗地内相连成片的建筑物设定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 一个地下宗地内相连成片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情形,可分别划分设定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1)相连成片的地下商业体建筑;
2)相连成片的地下乘车体建筑;
3)盾构区间;
4)独立的地下出入口建筑物;
5)独立的地下通风口建筑物;
6)地下各类管线建筑物体,权利人不同的,应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方式划分设定定着物
单元。
5.5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的设定
根据地下宗地及其定着物的划分方法,按照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地下空间单元的设定规则如下:
a) 单建的地下定着物单元与所属地下宗地设定为一个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
b) 未设定地下宗地的结建地下定着物单元,地下定着物单元与所属地表宗地设定为一个不动产单
元;
c) 设定地下宗地的结建地下定着物单元,地下定着物单元与所属地下宗地设定为一个地下空间不
动产单元。
6
代码编制
6.1
代码结构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基本结构和码长与GB/T 37346的规定保持一致,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
构,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其编制方法如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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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宗地代码为五层 19 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
码、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b) 定着物单元代码为二层 9 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号;
c)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图 1 所示。
图 1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图
6.2
编码方法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层编码,其编制方法如下:
a)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按照 GB/T 2260 执行。地下宗地跨县级行政区的行政
区划代码可采用共同的上一级行政区划代码,即苏州地级市行政区划代码 320500;
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000—999”表示。线性地物地籍区代码可用“999”表
示;
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用“000—999”表示。线性地物地籍子区代码可用“000”
表示;
d)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 2 位。其中,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 G、J、Z 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二位
表示宗地特征码,用“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
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e) 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 5 位,用 00001~99999 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
码;
f) 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码长为 1 位,应符合 GB/T 37346 规定编制;
g) 第七层次为地下定着物单元号,码长为 8 位,具体如下:
1)定着物为地下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编码;前 4 位表示幢号,地
表宗地范围内的结建地下定着物的幢号采用地表房屋等定着物的幢号;地表宗地范围内的
单建地下定着物,在宗地内统一编制幢号,码值为 0001~9999。独立设定地下宗地内的
定着物单元,在宗地内编制幢号,码值为 0001~9999。后 4 位表示户号,码值为 0001~
9999;
2)其他类型的定着物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 00000001~99999999。
6.3
代码变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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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代码变更按照GB/T 37346的规定执行。
7 权属调查
7.1 一般规定
7.1.1 地下空间调查的单元为不动产单元,包括地下宗地和地下定着物单元。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通
过地籍调查设定。除下列规定外,设定和代码编制的方法按照 GB/T 37346 的规定执行。
7.1.2
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建设或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等成果资料,选择
已有地籍图、地形图、正射影像图等图件为基础图件制作工作底图,以“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
确”为目标,采用内业核实与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完成地下空间权属调查。依据地下空间权属调查的
成果,开展地籍测绘。
7.1.3
调查形成的地籍材料应符合下列全部要求,可用于自然资源管理和不动产登记:
a) 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权属来源材料齐全,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b) 地籍调查材料齐全,符合本规程要求;
c) 地籍材料中图形信息、属性信息与实地现状之间的时空逻辑关系正确,能够相互印证或校核;
d) 对履行了指界程序的不动产单元,地籍调查材料中的界址标示、说明、签章等内容清楚并与实
地一致;
e) 地籍调查材料中的权属要素及其控制点坐标、控制点边长、界址边长、界址点坐标、房屋边长、
面积等检核说明完整,其检核结果符合本规程要求;
f) 房屋、构(建)筑物等定着物单元与所属宗地之间的权利关系和空间关系正确;
g) 地籍图、宗地图、房产图等图件上的地籍要素清晰、可读并与实地一致;有界址点坐标及其坐
标系统说明。与权属来源材料中的图件可进行有效对比转换;
h) 将地籍调查材料中不动产单元的坐标、边长或图形转换到地籍图上,与相邻的宗地、定着物及
其地物、地貌的空间位置关系正确,没有空间矛盾。
7.2 基础资料
7.2.1 收集、整理基础资料,包含但不限于:
a) 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b) 历史形成的地下空间产权登记材料;
c) 房屋及其地下定着物的竣工验收资料、普查资料等;
d) 用地规划许可、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材料;
e)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调查表、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地籍调查成果。
7.2.2
收集、整理测绘材料。包含竣工图、地形图、控制网点和其他已有图件等。
7.2.3
收集、整理历史上的调查、普查、规划等材料。包含文字报告、图件、数据库等。
7.2.4
其他需要收集的地籍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a) 表册:包括地籍调查表(地下)、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使用人)身份证
明书、指界通知书、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等;
b) 软件:包括全野外数字测量系统、数字摄影测量系统、数据建库和地籍信息系统等软件。
7.3 地下宗地调查
7.3.1 调查内容
6
DB3205/T 1157—2024
7.3.1.1
以地下宗地为单位,对其权属、用途、位置调查和确认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调查权属状况、
界址调查和填写地籍调查表(地下)(见附录 A)等。
7.3.1.2
除 GB/T 42547 规定的调查内容外,地下宗地还应调查以下内容:
a) 权利人状况:包括权利人、开发主体、归口管理单位或部门、单位性质等;
b) 权属来源状况: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及其依据;
c) 批准用途、空间层数、分层面利用等情况;
d) 空间名称、坐落、六至;
e) 出入口数量、坐落、连通情况;
f) 地下空间单、结建情况;
g) 建设年份、使用年份;
h) 空间体积。
7.3.2 调查方法
7.3.2.1 应充分利用收集的资料,采用内业核实和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地下宗地权属状况,并
填写地籍调查表(地下)(见附录 A)。
7.3.2.2
核实查清用地六至和坐落,核实查清用地六至的相邻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名称等。在核实调
查土地权利人、权属性质及来源、位置、用途等权属状况时,如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已有资料填写
地籍调查表。如无权属来源资料或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
查情况填写地籍调查表,在其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并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不一致的情形包括:
a) 权利人的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错误的;
b) 权属来源和性质存在错误的;
c) 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
d) 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e) 其它。
7.3.3 界址调查
7.3.3.1 地下宗地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址设置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
a) 指界:指界人、指界方法及其相关指界规定按照 GB/T 42547 执行;
b) 地下宗地界址包括界址点、界址线和界址面。界址的设置方法如下:
1)平面范围:以地下定着物实际所及的范围为准,即地下分层空间的水平投影范围取并集;
其范围包含基本结构部分,如地面、顶面和四周的混凝泥土结构,但不含地下桩基穿过混
泥土底层部分;
2)竖向范围:以地下定着物绝对下底面高程为准(不含地下桩基穿过混泥土底层部分)。
7.3.3.2
可按照下列规定编制界址点号,包含但不限于:
a) 在宗地调查表中的界址点号,可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范围内统一编制,也可以宗地为单位,从
左上角按顺时针方向,从“1”开始编制;
b) 在地籍数据库中,土地权属界址点号应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范围统一编制,并保证点号唯一;
地籍图上标注的界址点号应与地籍数据库中界址点号相同;
c) 解析界址点号可采用 J1、J2…表示,图解界址点号可采用 T1、T2…表示;
d) 界址变更后,新增界址点号在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废弃的界址点号不再使用。
7.4
地下定着物调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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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调查内容
调查单元为地下定着物单元,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调查权属状况、界线调查和填写定着物调查表(见
附录B)等。
7.4.2
权属状况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地下定着物的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类型、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竣工时间、共有
情况等。根据收集的材料,按照下列规定调查核实地下空间定着物的权属状况,并填写定着物调查表:
a) 所有权人或实际使用人:有权属来源材料的,调查核实地下定着物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单位
性质、行业代码、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
其身份证明等。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收集实际使用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
件,查清实际占有或占用地下定着物的现状和历史沿革,并在调查表的说明栏依时间节点进行
详细说明;
b) 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类型:权利人或实际使用人的类型有 5 种,即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国
家机关和其他;
c) 坐落:调查核实地下定着物的地理位置;
d) 类型:调查地下定着物的类型;
e) 规划用途:根据地下定着物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用途。如无权属来源材料,则
按照现状调查地下定着物实际用途;
f) 建筑面积:地下定着物的建筑面积;
g) 竣工时间:是指权属来源材料中(含地下构(建)筑物竣工验收文件)确定的竣工时间。如无
权属来源材料,则采用询问的方式调查地下定着物的竣工时间,并在调查表的备注栏说明询问
对象的姓名和身份;
h) 共有情况:调查核实地下定着物的共有情况,确认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
则需要查清共有部位和每份的份额。
7.4.3
界线调查
7.4.3.1
宜根据合法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者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查清认定地下定着物单元的界线范
围,并将调查结果标绘在工作底图上。
7.4.3.2
应丈量地下定着物单元的边长,并标绘在工作底图上,无法丈量的可在地下空间竣工图上读
取标注的边长或图解边长,并标绘在工作底图上。
7.5 产权草图绘制
7.5.1 依据权属来源材料绘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宗地草图,包括本宗地号、坐落、界址点、界
址点号、界址线、宗地内主要地物、邻近明显地物等。
7.5.2
以地下定着物单元为单位绘制产权草图。草图上的内容包括幢号、幢名称、总地下层数、所在
层数、权属界线、共有部位及其名称、墙体归属、边长等。
7.5.3
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绘制产权草图。当无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图、
施工图、竣工图时,应在现场绘制草图。
7.6
地籍测绘
地下空间地籍测绘的基本要求按照GB/T 35636的规定执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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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调查数据成果处理
8.1 调查表填写
除按照GB/T 42547的规定填写地籍调查表外,还要填写地籍调查表(地下),其样式及其填写要求
见附录A。
8.2
地籍图编制
地下空间地籍图为传统地籍图,由地表部分和地下部分叠加而成,包含但不限于:
a) 结建地下工程,采用现行的地籍图表示;
b) 单建地下工程,其地籍图分地表部分和地下部分分别表示;
c) 地表部分的地籍图按现行规则执行,并叠加地下空间的宗地界线;
d) 地下部分的地籍图可采用标准分幅图或不依比例尺自由分幅图,以垂直投影方式将地下空间的
权属界线、宗地号、建筑物等要素投影到水平面上,并叠加地面宗地界线、道路名称等要素。
地下空间的宗地界线为蓝线,宗地界线和地下定着物的外围轮廓线以虚线表示。
8.3
地下空间不动产单元图编制
8.3.1
一般规定
宗地图采用平面和立体两种形式编制,根据管理需要分别编制地下空间分层分户图编制、地下空间
宗地平面图和地下空间宗地立体透视图。
8.3.2
地下空间分层分户图编制
以数字化和要素测绘成果为基础,地下空间分层分户图沿用地面建筑分层图相同绘制方法分层编制。
8.3.3
地下空间宗地平面图
地下空间宗地平面图是地下空间特征要素与地下宗地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关系的记录。
8.3.4
地下宗地立体透视图
地下宗地立体透视图是按照东南面俯视45°视角观察地下宗地空间时,其位置、界址点、起始高程、
终止高程、供役空间位置等信息的立体效果。
8.4
地下宗地面积测算
地下宗地的面积测算单元为宗地。地下空间宗地面积是指地下宗地外围在地表的最大投影面积,可
在编制好的数字地籍图上,采用坐标面积计算法。
8.5
建筑面积测算
非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只需要确定宗地和建筑物所有权;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工程除了确定宗地和
建筑物所有权,还要确定分户房产所有权(含地下车位)。地下工程建筑面积测绘与分摊以“幢”为单
位分层分户进行。地下宗地内建构筑物的面积测算规则及其方法按照GB/T 17986.1执行。
9 成果检查与整理归档
9.1 成果检查
9
DB3205/T 1157—2024
9.1.1
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分为地籍资料核对和测量成果质量检查。
9.1.2
地籍资料核对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测量成果质量检查参照 GB/T 42547、GB/T 17986.1、GB/T
24356 执行,并接受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
9.2 成果整理归档
9.2.1 图纸资料归档包括纸质资料归档和电子资料归档两部分内容。
9.2.2 归档要求主要包括图纸资料编码、图纸资料存放和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
a) 图纸资料编码:以单个地下空间为基本单元对资料进行归并编码。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采用相
同的编码;
b) 图纸资料存放:以编码对纸质档案袋和电子文件夹进行命名。以区县为单位,按照操作流水号
依次存放。
9.3
保存期限
应当编制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已有数字化成果,已经注销且自注销之日起满
五年的居住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
资料可销毁;电子资料和其他登记类型的纸质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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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
地籍调查表(地下)
A.1
地籍调查表(地下)封面
地籍调查表(地下)封面示例如表A.1。
表 A.1
地籍调查表(地下)封面示例
编号: 地 籍 调 查 表 (地下) 地下宗地代码: 地下空间坐落: 区(县) 街道、乡(镇)

调查单位(机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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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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