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 雄 州 地 方 5323
CCS B 02
楚 标 准
DB5323/T 52—2024
代替 DB5323/T 52—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2024 -12-19 发布 2025 -02- 01 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3/T 52—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5323/T 52-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为将标
准名称更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规范”,以及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农村局、云南农
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杨惟、许聪、肖娜、阿建兵、张慧、盛军、车国富、赵
鸭桥、王苏天、起建凌、伍林、李永前、赵阳楠、杨帆、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
王佳麒、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 76-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DB5323/T 52—2024
1 范围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前期工作、工程申报、项目审查、工程建设管理、验
收及移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水利设施的建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业务主管单位牵头负责编制、审查农村水利设施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指导、督察项目
实施等工作。
4.2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年度资金计划落实、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3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5 前期工作
5.1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建设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工作。
5.2 水务部门应根据建设需要编制农村水利设施项目近期和中长期专项规划,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各自
的农村水利设施项目规划。
5.3
规划范围:水源工程、蓄水池工程、引水工程,小坝塘工程、泵站工程、渠道工程等工程的修复、
新建、续建与改造。
6 工程申报
6.1 申请对象(业主)
6.1.1 用水户协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6.1.2 村(社区)、村民小组集体。
6.1.3 企业(专业户)组织。
6.2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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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业主及项目基本概况。
6.2.2 村民委员会或用水户协会关于项目建设的“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等。
6.2.3 受益群众投劳投资承诺书。
6.2.4 项目建设占用耕地、林地无偿使用以及附着物不予赔偿承诺书。
6.2.5 项目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用水户协会管理等管护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等材料。
6.3 申报原则
6.3.1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
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6.3.2
突出产业的原则。要与农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根据产业特点安排工程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6.3.3
民办公助的原则。农村水利设施项目建设应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
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通过“一事一议”。
6.3.4
整村推进的原则。新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坚持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做到水源、
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6.4
申报程序
业主将申报材料报项目规划区所在乡、镇(办事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乡、镇(办事处)以正式
文件向项目业务主管单位提出项目建设申请。
7
项目审查
项目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单
位进行项目设计;并向上级主管单位申报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
8
工程建设管理
8.1
农村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严格按“四制”执行,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参照州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8.2
项目业主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在建设所在地进行开工公示和
完工公示,公示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8.3
农村水利设施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须按期如实向业务主管单位填报建设情况。
8.4
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制度。项目业主须设立专账,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
个人截留、挪用农村水利设施项目建设资金。
8.5
各相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8.6
农村水利设施项目实施地点调整和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8.7
项目业主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不执行公示制度以及有其他严重
问题的,一经查实,除责令整改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 验收
9.1 验收依据
9.1.1 经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
9.1.2 国家现行有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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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验收条件
9.2.1
完成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
9.2.2
项目业主提出验收申请。
9.2.3
具备完善的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9.3
验收组织
9.3.1
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当地乡、镇(办事处)代
表和受益群众代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验收。
9.3.2 验收合格后,由验收委员会出具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10 移交
农村水利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后,需建卡归档,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并由有关部门发给统一
制作的《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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