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5323/T 76-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管理

DB5323/T 76-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管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491.81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5 16:59:11



相关搜索: 水利 农村 设施 社会化 产权

内容简介

DB5323/T 76-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管理 ICS 65.020 雄 州 地 方 5323
CCS B 02
楚 标 准
DB5323/T 76—2024
代替 DB5323/T 76—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管理
2024 -12- 19 发布 2025 - 02- 01 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3/T 76—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5323/T 76-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管理》,主要变化为结构调整
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农村局、云南农
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杨惟、许聪、肖娜、阿建兵、王苏天、陈霞、车国富、张慧、伍林、
王佳麒、赵阳楠、崔继梅、杨帆、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 76-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DB5323/T 76—2024
1 范围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产权管理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农村水利工程产权管理范围、总体要求、农村水利工程分类及管理、
产权界定、产权流转与变更、水利设施设备管理、保障措施和奖惩等方面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农村水利工程产权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范围
农村水利工程产权管理范围主要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基层人民
政府、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的各种水利工程及其设施和设备,包括水库、
坝塘、渠道、泵站、水闸、提防、饮水工程、水窖、水池、节水灌溉工程、管理房等。
5 管理要求
5.1 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5.2 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组织领导,调动各方力量,综合推进改革。
5.3 突出重点。重点解决产权不清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不落实等问题。
5.4 实行多种管护方式。农村水利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积极探索专管、共管、托管、
自用自管等多种有效的工程管护模式。
5.5
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水利工程运行现状及效益发挥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理界
定工程所有权,明确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6 农村水利工程分类及管理
6.1 河道堤防工程。河道堤防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定。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各
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河道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审批,防洪调度运行,水量调配
等工作,其它工程日常维护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具体相关单位实施具体管理;
6.2
闸涵、泵站工程。各地区重点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电力排水站、闸站由各级水务局维护管理,其它
闸涵、泵站按工程级别和受益情况由所在乡、村维护管理;
1
DB5323/T 76—2024
6.3
桥梁工程。国、省干线和县道上的水利桥梁(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除外),由交通部门负责
养护管理;乡、村道路上的桥梁由乡镇政府负责养护管理,也可按受益范围指定由主要受益村或单位负
责养护管理;城区内桥梁由建设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上的桥梁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公路上具有水利基础设施功能的水利桥梁(如桥闸)按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划分,由水利部门及相应工程
管理单位分级管理。
7
产权界定
7.1
乡级水管站对管辖区域内的农村水利工程进行登记汇总,建立台账,并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7.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水利资产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建立农村水利资产档案,并发放
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书。
7.3
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市水务局和乡级水管站行使出资
人权利;国家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其产权属乡级、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
组集体所有;群众自建的水利工程,产权属群众所有。
8
产权流转与变更
农村水利设施的产权流转与变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9
水利设施设备管理
9.1
农村水利资产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按照“谁投资、谁所
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9.2
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中型泵站及重要干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小(二)型水
库由乡级或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小坝塘、饮水工程、小渠道、小泵站等农水设施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
村民小组负责运行管理,群众自建的小水池、小水窖由受益农户自用自管。
9.3
农村水利资产可以向集体、村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业企业等出租、出借和发包,但不包
括对公共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水库、提防、水闸等。
9.4
农村集体组织出租、出借和发包农村水利资产,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9.5
出租、出借和发包农村水利资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期限、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承
租(借)人、承包人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污染处置等应急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
10 保障措施
10.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加强部门
协调,积极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多元化发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开展涉农用水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
社纳入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范围。
10.2
各地方水利局要加强对农业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掠夺式
开发水资源和经营者垄断水资源;防止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平衡;严禁政府补助资
金、农民投资和面向群众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
2
DB5323/T 76—2024
10.3
开展示范创建。各地要结合示范社创建活动,创建一批涉农用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发挥示
范社在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中的引领带动作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提炼创新
模式,加大推广力度。
10.4
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国家有关政策深入
人心,使成功经验得以推广,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自主管理的积极性,科学引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
发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上一章:DB5329/T 119-2024 大理州民宿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下一章:DB5323/T 54-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沼气建设管理规范

相关文章

DB5323/T 53-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DB5323/T 52-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DB5323/T 54-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沼气建设管理规范 DB5323/T 49-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 DB5323/T 55-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DB5323/T 51-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环境监测与保护规范 DB5323/T 68-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畜禽新品种推广服务规范 DB5323/T 59-2023 农业社会化服务 畜禽养殖技术推广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