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40.01 雄 州 地 方 5323
B 01
楚 标 准
DB5323/T 53—2024
代替 DB5323/T 53—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2024- 12-19 发布
2025 - 02 -01 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3/T 5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5323/T 53-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主要变化为将标
准名称更改为“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以及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部门: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
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杨惟、许聪、肖娜、阿建兵、起建凌、盛军、车国
富、赵鸭桥、王苏天、张慧、伍林、李永前、赵阳楠、杨帆、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
璟、王佳麒、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 53-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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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方法、运行经费管理及奖惩等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农村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
4.1 水利设施部门的主要职责
4.1.1 水利设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管理工作意见,制订相关运行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对各乡
镇(处)进行考核。各乡镇(处)负责区域内农村水利设施的统一管理,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区域内农水
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跨乡镇和村行政区域的农水设施由主要受益乡镇 、村委会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工
作。
4.1.2
积极宣传和贯彻《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基层水
利管理组织,指导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管理工作,促使农村水利设施向良性运行发展。
4.1.3
对农村水利设施运行和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协助基层水利管理组织开展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
不断提高水利设施的工程效益。
4.1.4
加强基层水利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帮助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各
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4.1.5
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水资源的统一调配。
4.1.6
水务部门负责农村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及上报工作,积极向上级水利主管部
门争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资金。
4.2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类型和职责
4.2.1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种类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主要是以受益群众、合作社和企业为主体的农民用水户协会。
4.2.2
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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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
认真贯彻执行《水法》等有关水利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加强水利工
程设施的经营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断提高工程效益。
4.2.2.2
积极实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切实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保障承包人员和受益群众合法权益。
4.2.2.3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工程运行和维修计划。
4.2.2.4
坚持农水设施有偿服务的原则,认真核定水费标准,加强水费计收管理,落实管理人员报酬。
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增加水利管理经费收入,努力把小型水利工程办成能自我维持和发展的经营实体。
4.2.2.5 服从上级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水量调度计划,合理利用水资源。
5 管理范围
农村水利设施运行管理范围包括水库、坝塘、渠道、泵站、饮水工程、水窖、水池、节水灌溉工程。
6
管理内容及方法
6.1
农村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
管,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
6.2
要切实加强农村水利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维修养护制度,定期检修工程设备,按照
“一事一议”的相关要求,组织受益群众积极开展投工投劳,改善小型水利工程实施,保证工程安全运
行。
6.3
转变基层水利管理组织经营机制,积极推行以承包经营为主的经营管理机制,增强群众管好用好
水利设施的责任,提高自我维持的能力,充分发挥工程的效益。鼓励农村水利设施承包经营管理体制改
革,按照水利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将水利工程设施承包给水利管
理组织或个人实施管理。承包经营的主要方式有目标管理责任制承包、风险抵押承包、租赁承包等。
6.4
要严肃各种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承包者和受益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群众民主监督机
制;水利部门必须加强对承包者的培训和管理,鼓励承包者进行工程改造、节约用水,提高工程效益。
6.5
在各乡镇(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受益群众、合作社和企业为主体的用水户协会。各用水户
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负责筹措日常养护和维修资金,对农村水利设施进行
日常养护及维修,业务上接受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6.6
各类农村水利设施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结合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的原则,合理
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和管理职责。
6.7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和水利管理组织要加强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开展法制教育宣传,依
法管护工程,树立人人爱护工程、用好工程的良好风气,严厉打击损坏水利工程的不法行为。
6.8
农村水利设施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农户、合作社、企业等用水时需提出用水申请,经水利设
施运行管理人同意后,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急后缓、节约用水的原则,合理调配水量,提高水资源利
用率。
6.9
小型及以上水利工程调配用水,应服从水利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顾全大局。
6.10
各类农村水利设施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受益范围、工程特点,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进行管理。
6.11
农村水利设施可采取专管和群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运行管理,也可实行专业化管理,直接向用水
户服务。小(一)型以上水库、中型以上泵站及重要干渠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小(二)型水
库由乡镇(处)或村委会负责运行管理,小坝塘、饮水工程、小渠道、小泵站等农水设施由农民用水户
协会或村民小组负责运行管理,群众自建的小水池、小水窖由受益农户自用自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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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运行管理经费
7.1 农村水利设施应实行有偿服务,认真核定水费标准,逐步达到按成本收费,以水养水,建立工程
良性运行机制。构建市场化水价制定及水费计收机制,应保证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定价,进行合理收
费,按照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按照楚雄州相关文件规定的供水价格收取水
费。
7.2
筹集农村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资金应贯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靠受益群众或集体筹集,
合理负担运行管理劳务,同时积极向各级政府和部门争取农村水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资金支持。鼓励有
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水利服务队伍对农村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日常运
行维护。
7.3
各级农村水利管理组织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并做到用水量、水费收入和支
出“三公开”, 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加强民主监督。
8 奖惩
8.1 凡在农村水利运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有重要贡献的管理组织、承包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和
水利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凡构成损坏农村水利设施的不法行为,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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