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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3/T 55-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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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05 17: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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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323/T 55-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ICS 67.120.3 雄 州 地 5323
B 01
楚 方 标 准
DB5323DB5323/T 39.2-20/T 39.2-202 代替DB5323/DB5323/DB5323/T
DB5323/T 55-2024
代替DB5323/T 55-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2024 - 12 - 19 发布
2025 - 02 - 01 实施
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3/T 5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文件代替DB5323/T 55-2016《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主要变化为结构调整和编
辑性改动。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楚雄彝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部门:楚雄州乡村建设服务中心、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元谋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元谋县农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永生、黑明建、普万琴、杨惟、许聪、肖娜、张慧、盛军、车国富、赵鸭桥、
王苏天、起建凌、伍林、李永前、赵阳楠、杨帆、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王佳麒、
吴晨曦、李玉聪、朱晓坤、鲁秀、周国华、阿建兵。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6年首次发布为DG5323/T 55-2016;
——2019年转化为地方标准;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
DB5323/T 55—2024
1 范围 农业社会化服务 渔业行政管理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渔业行政的职责和管理范围、渔业行政执法程序、渔业行政人员行为规范等。
本文件适用于渔业行政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职责和管理范围
4.1 渔政执法工作职责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a)
宣传、贯彻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b)
切实履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渔业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和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
益。
c)
确定和调整本辖区内渔业水域的禁渔区和禁渔期。
d)
维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污染监督工作,查处本行政区内发生的渔业污染事故。
e)
对苗种生产者、水产养殖生产者和捕捞生产者实施审核,按规定核发《苗种生产许可证》、《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捕捞许可证》。
f)
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处渔业生产纠纷。
g)
加强对濒危珍稀水生动物的保护。
h)
加强对渔药、渔饲料及水产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i)
行政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j)
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4.2
渔政执法管理范围
依据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规承担渔业行政执法、渔业行政许可管
理、渔业资源费征收、渔业资源保护、渔业专属区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监
测、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渔事纠纷处理、捕捞许可管理、养殖证管理、水产苗种管理、水生生物检
疫、水产品质量安全检疫、鱼药鱼饲料质量监测。
5 渔业行政执法程序
5.1 一般程序
1
DB5323/T 55—2024
5.1.1
适用条件
凡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现场可作出处罚决定的,适用一般程序,违法
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5.1.2
基本内容
a)
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b)
说明理由。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填写现场笔录、询问笔
录。
c)
告知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d)
制作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副本报支队备案。
e)
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如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符
合当场收缴条件的除外。
f) 当场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报渔政执法支队备案。
5.2 立案程序
5.2.1 适用条件
除依法可以当场决定行政处罚的外,执法人员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的。凡现场难以作出处罚决定的,或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部门移送以及举报的,
适用立案程序。
5.2.2
基本内容
a)
立案审批。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b)
调查取证。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证据材料。
c)
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并报批。
d)
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送达时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依据,
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e)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f)
执行。
g)
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h)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九十天。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
180 日。
6 渔业行政人员行为规范
6.1 政治行为规范
6.1.1 拥护中国共产党,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坚定不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
上、行动上自觉与以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1.2
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并指导渔政管理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工作中
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
6.1.3
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2
DB5323/T 55—2024
6.1.4
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决议和指示。坚
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必须坚持三重一大制度。
6.1.5
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渔政办案秘密。加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组织纪律,服从组
织领导,保证政令畅通。
6.1.6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团结同志,关心群众,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献身
事业。反对一切不利于团结和不利于工作的行为。
6.2
行政行为规范
6.2.1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渔业法律、法规以及
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严格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案,依法行政。
6.2.2
在渔政执法中,执行行政处罚须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坚持过
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6.2.3
运用渔业法律法规知识对广大渔民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制
观念,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
6.2.4
认真学习渔政管理知识,学习渔业法律等相关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渔业行政管理所
必须具备的业务知识,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
6.2.5
树立高度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对渔政管理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做到公正、严明、准确、及时,努力提高行政效率,方便群众,服务渔
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
6.2.6
自觉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照办事程序,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讲究效率,提高质量,注重实绩,勤奋敬业,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它各项工
作任务。
6.2.7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2.8
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与其冲突,及时向上级汇
报,予以解决。
6.2.9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检查、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
人。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场,依法有序进行,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检查完
毕,应当向当事人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6.2.10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提供证据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不得以罚代管。严格按照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并开具财政
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6.2.11
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依据法律授权、法定条件、法定程序
进行;应当选择适当、必要的方式、强度,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扣押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丢失或者损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处置。
6.3
廉政行为规范
6.3.1
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廉政法规,严以律已,以身作则,
坚决同腐败行为作斗争。克已奉公,清正廉洁,勤政廉政,自觉接受各级各方面的监督,当好人民的公
仆。
6.3.2
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牢固树立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思想,做到自重、自省、自
警、自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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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不断改造世界观。自
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6.3.4
在渔政执法办案中,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案,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徇私情,不贪赃枉法,
不办人情案。
6.3.5
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不接受可能对公
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严格执行廉政制度。
6.4 日常行为规范
6.4.1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坚持文明办公,文明值勤,文明执法。
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
6.4.2
增强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对管理相对人和服务对象,对基层来访的办事者,要耐心、细致,
做到有问必答,首问负责。
6.4.3
对工作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对组织忠诚老实,服从领导;对群众热情周到,诚恳、体贴;对
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做老实人,讲老实话,办老实事。吃苦在前,享受在后。
6.4.4
执行公务(或上班)期间,必须统一穿着渔政制服,徽章齐全,证件完备,着装整洁规范,仪
表端庄,不佩戴金银首饰,浓妆艳抹。渔政服装(包括执法证)不转借、送人或非法出售。
6.4.5
提倡语言文明,日常用语坚持使用“您好”、“请讲”、“请坐”、“请用茶”、“请稍候”、“谢谢”、“再
见”等文明用语;不用“别问我”、“找别人去”、“不知道”、“不在”、“没空”等伤和气的生硬语言和语气;
禁止使用粗话、脏话。
6.4.6
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4.7
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与其冲突,及时向上级汇
报,予以解决。
6.4.8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敬老爱幼,文明礼貌,助人为乐,为人诚实,作风正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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