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01
CCS A 00 31
上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31/T 1527—2024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2024-12-18 发布 2025-04-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527—202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4.1 事项管理 ...................................................................... 1
4.2 业务系统 ...................................................................... 2
4.3 告知承诺书 .................................................................... 2
4.4 信用管理 ...................................................................... 2
5 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 ............................................................ 3
5.1 申请 .......................................................................... 3
5.2 告知 .......................................................................... 3
5.3 承诺 .......................................................................... 3
5.4 受理、决定与信息公开 .......................................................... 3
5.5 批后核查 ...................................................................... 4
5.6 监管 .......................................................................... 4
6 容缺受理流程 ...................................................................... 4
6.1 申请 .......................................................................... 4
6.2 告知 .......................................................................... 4
6.3 承诺 .......................................................................... 4
6.4 受理 .......................................................................... 5
6.5 材料补齐和审核 ................................................................ 5
6.6 决定 .......................................................................... 5
6.7 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 ............................................................ 5
7 评价与改进 ........................................................................ 5
附录 A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 6
参 考 文 献 ...................................................................... 11
I
DB31/T 152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娜、张召翠、康俊生、刘晖、沈强、孙铭文、王国兴、杜永峰、黄瑶、王诚、
何碧显、曹玉妹、韩晶、郭颖、王迪。
II
DB31/T 1527—2024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管理要求、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容缺受理流程、评价与改
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工作,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工作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31/T 862 “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
DB31/T XXX 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告知承诺 notification and commitment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
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部门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3.2
容缺受理 acceptance for the lack of materials
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暂不具备完整性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在申请人作出限期补齐材料
承诺后,行政审批部门先行受理并提前进入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且符合条件后,由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4 基本要求
4.1 事项管理
4.1.1 事项范围
4.1.1.1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事项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
a) 由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设定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或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
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1
DB31/T 1527—2024
b) 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自愿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有
效防范风险的行政审批事项。
4.1.1.2 行政机关办理下列事项宜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a) 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办理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
b) 推动本市重点产业发展,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行政审批事项。
4.1.1.3 下列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办理:
a)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
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
b) 按照一般程序已经实现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
4.1.2 事项清单
4.1.2.1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告知承诺事项纳入清单制管理,并视情况及时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进行动
态调整。
4.1.2.2 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移动终端、政务服务窗口、第三方互联网入口等服
务渠道公布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4.1.2.3 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应列明事项名称(含办理情形)、事项编码、实施部门、主管部门、实施
层级、告知承诺类型、适用区域等内容。
4.1.2.4 行政审批部门应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事项的实施细则与办事指南(告知承诺版本),明确实
行告知承诺事项的目的和依据、办理层级、办理流程、不实承诺后果等内容。
4.2 业务系统
4.2.1 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及时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开发办理事项的告知承诺审批
功能,并在“一网通办”平台为申请人提供办理事项的告知承诺申请功能,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线上线下
同步办理。
4.2.2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实现告知承诺事项受理前的信用核查功能,对申请人以往申
请告知承诺的履约情况进行核查,并对纳入严重失信主体或曾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理过程中作出虚假
承诺且未修复信用的情形予以提醒。
4.2.3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实现告知承诺事项受理、审批后的数据采集功能,并将申请
人履行承诺情况、批后核查结果等信息实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
4.2.4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业务系统中实现电子版告知承诺书,并将其归集至信用平台。
4.2.5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业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对可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予以提醒。
4.3 告知承诺书
4.3.1 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政务服务窗口等渠道公布办事指南(告知承诺版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获取或者。
4.3.2 告知承诺书应包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的内容及需要申请人承诺的内容,参考样式见附录 A。
4.4 信用管理
4.4.1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告知承诺申请人诚信档案。
4.4.2 行政审批部门在批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应记入申请人诚信档
案。
4.4.3 行政机关应将申请人诚信档案的有关内容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并将有关信息共享至市公共信息平台。
2
DB31/T 1527—2024
5 告知承诺制事项办理流程
5.1 申请
5.1.1 申请人现场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
5.1.2 申请人采用网上办理方式时,应符合 DB31/T XXXX 的规定。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提出
申请的,应同时提交自愿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申请材料。
5.1.3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
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5.2 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应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以下内容:
a) 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b) 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c)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d)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
果;
e) 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5.3 承诺
5.3.1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提供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 5 个工
作日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a)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b) 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c) 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d) 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e)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f)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5.3.2 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条件,并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
法定代表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
字。
5.4 受理、决定与信息公开
5.4.1 申请人应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5.4.2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事前信用核查机制,在受理前对申请人信用状况进行核查。
5.4.3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
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5.4.4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行政审批结果文书上,注明被审批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
定。
5.4.5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5.5 批后核查
5.5.1 行政审批部门应与监管、执法、信用管理等部门加强协同,建立差异化的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
风险防范机制。
3
DB31/T 1527—2024
5.5.2 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批后核查的实施方式包括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申请人补交申请材料等。
5.5.3 行政审批部门应将被审批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
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5.6 监管
5.6.1 审管联动
5.6.1.1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报监管部门。
5.6.1.2 监管部门应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分类监管、
“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5.6.1.3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书面告知行政审批部门
进行核查。
5.6.2 整改、撤销
5.6.2.1 行政审批决定作出之后,行政审批部门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要求其
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整改。被审批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
行政审批决定。
5.6.2.2 行政审批部门启动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程序,应先予立案,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
5.6.2.3 工作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核实被审批人承诺不实的具体情况,并
收集、调取其他相关证据。
5.6.2.4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前,应将拟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
审批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6.2.5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撤销决定,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公告或听证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5.6.2.6 撤销决定应按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6 容缺受理流程
6.1 申请
申请人信用良好,提供的主要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可申请容缺受理。容缺受理申请宜按5.1
的要求进行。
6.2 告知
行政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书面告知5.2要求的内容及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方式、期限和违反承诺
的后果。
6.3 承诺
6.3.1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a) 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b) 已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c) 在承诺期限内补齐容缺受理材料;
d) 已经知晓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齐容缺受理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终止办理该事项;
4
DB31/T 1527—2024
e) 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f) 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愿。
6.3.2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录 A。
6.3.3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
本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
6.4 受理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
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容缺受理申请。
6.5 材料补齐和审核
6.5.1 申请人应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并通过原申请渠道提交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6.5.2 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齐容缺受理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终止办理该事项。
6.6 决定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6.7 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容缺受理信用数据库,并及时共享至信用平台,宜按4.4进行管理。
7 评价与改进
7.1 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DB31/T 862的规定,对告知承诺工作开展“好差评”、第三方评价等。
7.2 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告知承诺持续改进机制,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持
续优化和改进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
5
DB31/T 1527—2024
附 录 A
(资料性)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图A.1~图A.5给出了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XX(部门名称)告知承诺书 (事项名称)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图 A.1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基本信息部分)
6
DB31/T 1527—2024
XX(部门名称)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XXX》第 XXX 条:XXX (2)《XXX》第 XXX 条:XXX (3)……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XXX (2)XXX (3)……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XXX (2)XXX (3)…… 四、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此条文根据批后核查的方式可选择性使用)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限期补交。补交时间: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1)材料名称 1: (2)材料名称 2: (3)…… 五、现场核查时间与核查内容(此条文根据批后核查的方式可选择性使用) 下列内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 (时间) 内对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1)XXX (2)XXX (3)…… 六、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做出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部门将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 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 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告知承诺书公开 本告知承诺书(下列内容二选一): 口公开,公开范围为 ,公开时限为 ,公开查询地址为 。 口不公开。 八、违诺惩戒 (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诺失信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 录(暂不对外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1)XXX; (2)XXX; (3) …… (二)申请人未履行承诺,从申请人违反承诺并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之日起 (时间)内,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 请,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图 A.2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告知承诺模式-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部分)
7
DB31/T 1527—2024
XX(部门名称)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本行政审批部门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XXX》第 XXX 条:XXX (2)《XXX》第 XXX 条:XXX (3)……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XXX (2)XXX (3)……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XXX (2)XXX (3)…… 四、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限期补交。补交时间: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1)材料名称 1: (2)材料名称 2: (3)……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待申请人补齐全部材料后,颁发相关批文、证照。 申请人应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材料,并通过原申请渠道提交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审核。 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齐容缺受理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终止办理该事项。 六、告知承诺书公开 本告知承诺书(下列内容二选一): 口公开,公开范围为 ,公开时限为 ,公开查询地址为 。 口不公开。
图 A.3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容缺受理模式-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部分)
8
DB31/T 1527—2024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监管; (四)对于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以及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惩戒措施;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图A.4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告知承诺模式-申请人的承诺部分)
9
DB31/T 1527—2024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对于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已经知晓在承诺期限内不能补齐容缺受理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将终止办理该事项; (四)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图A.5 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容缺受理模式-申请人的承诺部分)
10
DB31/T 1527—2024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
3号)
[2]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3]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42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6]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