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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指南 CCS船体测厚指南(Ver.6.5)中文版 2023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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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6-11 14: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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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中国船级社指南 CCS船体测厚指南(Ver.6.5)中文版 2023







中 国 船 级 社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 5)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


北 京

2022 年 10 月

指导性文件
GUIDANCE NOTES
GD-2022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i
前 言
船体测厚是船舶检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钢质海船入级规
范》2022 综合文本(以下简称“现行规范”)第 1 篇(入级规则)和 CCS 共同结构规范①等有关规定,验
船师通过对测厚结果分析,以评估船体局部、总纵强度是否满足 CCS 规范强度衡准要求,船体测厚对船
舶结构完整性检查、船舶结构修理和换新范围的确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也为船舶的维护保养提供了有效
的支持。测厚数据的准确性攸关船舶结构强度和航行的安全,船体测厚必须认真对待,确保测厚的结果
能客观、真实和完整地反映船舶的实际状况。
CCS 测厚报告格式模板,参见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附录 6、13 的有关要求。对于记录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4 节所有船舶所要求的测厚,可使用 CCS 认可的测厚公司自行编制测厚报告格
式,亦可参照使用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附录 13.1A 或 13.1B 推荐的测厚报告格式的适用部分。
本指南根据 CCS 现行规范、IACS 的有关统一要求、IACS PR19《测厚程序要求》和 IACS 第 77 号
建议案《验船师控制测厚过程指南》编写,为 CCS 验船师及 CCS 认可的测厚公司、船东和有关方在船
舶近观检验与测厚时,制定实施测厚的统一程序和要求,以便利相互合作。若本指南的某些规定与 CCS
最新版本现行规范、IACS 的统一要求、IACS PR19 和 IACS REC.77 等不一致或相抵触时,应以后者为
准。
对现有船状态评估程序(CAP)的测厚要求,参见 CCS 现行现有船状态评估程序(CAP)指南的有
关规定。
本指南所涉及的船型近观检验和测厚 3D 模型示意图,若存在与指南中对应的文字描述不一致时,应
以文字描述为准。
本指南使用相关方若在实施中有意见和或修改建议,请反馈至 CCS 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电子信箱
cdwork@ccs.org.cn

① 请关注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8 综合文本第 1 篇对共同规范的附注内容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ii
修改说明
根据 CCS 现行规范、IMO、IACS URs、PRs、RECs 等有关要求,同时参考有关规定,并结合检验管
理中发现的涉及测厚方面的问题,对《船体测厚指南》(Ver. 6.4)进行了部分的修订和编写。
本次修改主要内容变化:
根据 CCS 现行规范,对本指南中定义进行修改,对个别文字进行编辑性修改。
根据 UR Z7(Rev.29 May 2022),考虑到部分船舶没有货物处所,调整了所有船舶测厚范围中,特别检
验时选择船中 0.5L 范围内甲板横剖面的文字表述。
根据 UR Z10.3(Rev.20 May 2022)和 UR Z10.4(Rev.17 May 2022),修改了化学品船和双壳油船第 1 次特
别检验时的测厚要求。另外,根据 UR Z10 中对压载舱定义的更新,删除了指南中油船压载舱的定义。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iii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测厚工作流程 ............................................................................................................................ 11
第三章 船体结构换新衡准 .................................................................................................................... 16
第四章 所有船舶船体测厚要求 ............................................................................................................ 21
第五章 普通干货船船体测厚要求 ........................................................................................................ 28
第六章 油船(包括双壳油船、CSR 油船)、 矿砂/油船等兼用船船体测厚要求 ........................ 37
第七章 散货船(包括双壳散货船)、 CSR 散货船船体测厚要求 ................................................. 48
第八章 化学品船船体测厚要求 ............................................................................................................ 71
第九章 液化气体船船体特别检验测厚的最低要求 ............................................................................ 72
第十章 测厚过程中位置的选择 ............................................................................................................ 73


附件 1:IACS PR19&IACS REC.77 ...................................................................................................... 92
附件 2:验船师术语表 ........................................................................................................................... 95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1

第一章 总则
一、 一般规定
1
为 CCS 级船舶和委托 CCS 执行检验的船舶提供测厚服务的测厚公司,原则上应按照 CCS 现行规范
有关规定认可后,其所提供的服务及出具的报告或证明书方能被 CCS 接受。
2
特殊情况下,CCS 可接受其它 IACS 成员认可的测厚公司,以及已通过 CCS 认可而尚未发证的测厚
公司提供服务。
3
CCS 不接受验船师未随船检验而进行的测厚服务。
4
测厚公司应严格按照 CCS 规范及现场验船师确定的范围开展测厚工作。
5
测厚公司应接受 CCS 现场验船师任何形式的监督,有义务对监督提供必要条件。
6
如测厚公司的服务范围超出了其认可证书中所限定的范围,本次服务该公司提交的任何数据将不被
CCS 认可。
7
保证测厚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测厚公司的专有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测厚公司的服务有明显的
作假行为、逃避或不接受现场验船师的监督,其所提供的测厚数据将不被 CCS 认可,CCS 视情况
暂停或取消该测厚公司的测厚资格。CCS 保留取消认可测厚公司证书和通知其他船级社的权利。
8
检验分步进行时,测厚工作原则上按照单个处所逐一进行,同时应充分考虑下次检验测厚工作开展
的可能性。结合干坞检验时,最轻压载水线以下所有结构的全面检验、近观检验和测厚工作应在坞
内完成。
9
本指南适用于国际航行 CCS 级船舶船体的测厚。对非国际有限航区 CCS 级船舶船体的测厚,按照
CCS 现行有关规定实施。
二、 定义
1
压载舱:系指主要用作海水压载的液舱。
1.1 货油/压载兼用舱: 系指作为船舶操作常规部分,用于运载货油或压载水的液舱并将按压载舱处理。
对于由 MARPOL 附则 I/第 18.3 条规定,仅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装载压载水的货油舱应按货油舱处理。
1.2 散货船压载舱:系指单独用于海水压载的舱, 或适用时,对可用于装货和海水压载的处所, 当发现其
显著腐蚀时,将视为压载舱。
1.3 双壳散货船压载舱:系指单独用于海水压载的舱, 或适用时,对可用于装货和海水压载的处所, 当发
现其显著腐蚀时,将视为压载舱。两舷的边舱即使其与顶边舱或底边舱相连,也应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
舱。
2
横剖面:系指包括所有纵向构件,如在甲板、舷侧、船底、内底和纵舱壁(如适用时,还包括底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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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舱斜板和顶边舱底板)上的板、纵骨和纵桁。对横骨架式船,横剖面包括邻接的骨架及其在横剖面
处的端部连接。
3
处所:系指独立的舱室,包括货舱、液舱、隔离舱、以及邻接货舱、甲板和外壳板的空舱。
4
代表性处所:系指能反映类似形式、用途和具有类似防腐蚀系统的其他处所的处所。当选择代表性
处所时,应考虑到其营运和修理史及可识别的关键结构区域和/或可疑区域。
5
关键结构区域:系指通过计算确定需要进行监控的区域或从该船舶或类似船舶或姐妹船(适用时)
的营运历史中确定的容易发生影响船舶结构整体性的破裂、屈曲或腐蚀的区域。
6
可疑区域:系指有显著腐蚀和/或验船师认为易于快速耗蚀的区域。
7
普遍腐蚀:系指在参考区域中含有超过 70%或更大范围的硬质和/或松脱的锈块腐蚀状态,包括点腐
蚀,且伴随着厚度减薄的证据。
8
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其腐蚀量已超过许用极限的75%,但尚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
的腐蚀程度。对于CSR船舶,显著腐蚀系指通过腐蚀状况评估表明测得的厚度在tren + 0.5mm和tren之间的
腐蚀程度。
非CSR船舶的显著腐蚀和CSR船舶的显著腐蚀分别见如下示意图1.1和示意图1.2。

示意图 1.1


示意图 1.2

9
CSR船舶:系指符合共同结构规范规定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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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 立即彻底修理:系指在检验期间完成的令验船师满意的永久性修理,旨在消除必需批注的船级条件

11 干湿交变列板:系指轻重载水线之间的舷侧外板。由于船舶的纵倾,这些列板在船长范围内可能变
化。
12 全面检验①:系指为报告船体结构总的状况和确定进行附加近观检验范围的检验。
13 近观检验:系指验船师在近距离范围内( 即伸手可及) 对能见到结构构件的细节进行的检验。
14 特殊考虑:特殊考虑或特别的考虑(与近观检验和测厚有关)系指至少应通过足够的近观检验和测
厚,以确定保护涂层下结构的实际平均状态。特殊考虑应经验船师同意,特殊考虑的内容应在检验报告
中体现。需要澄清的是若全硬保护涂层处于“良好”状态,经验船师同意可减少近观检验和测厚范围,但
不是完全免除此检验要求。
15 货物长度区域:系指所有货舱和邻近区域,包括燃油舱、隔离舱、压载舱和空舱。
16 过度腐蚀:按照 IACS RECOMMENDATION No.77 定义,系指超过允许腐蚀极限的腐蚀程度。
17 均匀腐蚀:呈现出无保护、松散的锈皮,均匀地产生于没有涂层保护的钢结构表面,锈皮连续脱落,
暴露的金属又遭到腐蚀,一般在发生了严重的厚度损失后,其损失才能由外观看出。
18 换新厚度(tren):系指最小许用厚度,mm,若结构构件低于此厚度,则应予以换新。
19 点腐蚀(俗称“凹坑腐蚀”):系指分散的腐蚀点/区域,其腐蚀程度大于其周围区域的总体腐蚀程度。
点腐蚀密度的示意图见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1 节图 5.1.5.1(18)。
20 凹槽腐蚀(俗称“沟槽腐蚀”):系指扶强材与扶强材、扶强材与板材的焊缝连接处典型的局部厚度
减少。凹槽腐蚀的示意图见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1 节图 5.1.5.1(20)。
21 边缘腐蚀:系指板材、扶强材、主要支撑构件和开孔的自由边的局部腐蚀。边缘腐蚀示意图见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1 节图 5.1.5.1(19)。
22 实施 ESP 检验船舶:指散货船、油船(单、双壳)、矿砂船、兼用船(矿/油船、矿/散/油船)、自
卸散货船、化学品船等具有 ESP 附加标志的船舶。
23 涂层状况(对于油船,参见 IACS REC 87 Rev.2—《油船的压载舱和货油/压载兼用舱的涂层维护和
修理指南》):
23.1 良好:系指只有小的点状锈斑;
23.2 尚好:系指在扶强材边缘和焊缝的连接处涂层有局部脱落和/或所检验的区域中有超过 20%或更大的
范围轻度锈蚀,但小于定义“差”的程度;
23.3 差:系指在检验的区域中,有超过 20%或更大范围的涂层普遍脱落,或有 10%或更大范围的涂层产
生硬质锈皮。
涂层评估标准给出更为量化的定义:

① 请注意本指南第二章一、测厚程序中 2.2 对全面检验的举例解释。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4

GOOD(良好)③
FAIR(尚好)
POOR(差)
涂层剥落或锈蚀面积①
<3%(仅有点状锈斑)
3~20%
>20%
锈层面积①

<10%
≥10%
在边缘或焊缝处的锈蚀及涂层剥
落②
<20%
20~50%
>50%
①——%,系指占区域内的面积百分比;
②——%,系指占区域内的边缘或焊缝长度百分比;
③——点状锈斑,即斑点锈蚀但涂层无可见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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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涂层状况示意图: 良好(GOOD)





涂层状况示意图:良好(GOOD)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6

涂层状况从 GOOD 过渡 FAIR 且仍处于 GOOD 示意图





涂层状况示意图: 尚好(FAIR)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7

涂层状况示意图:尚好(FAIR)









涂层状况从 FAIR 过渡 POOR 且仍处于 FAIR 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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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涂层状况示意图:差(POOR)







涂层状况示意图:差(PO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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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39
涂层状况从 FAIR 过渡 POOR 且已处于 POOR 示意图

24 货物区域(油船):系指包括货油舱、污油舱和邻接货油舱的货油/压载泵舱、空舱、隔离舱、压载
舱以及在上述处所之上的船舶全长和全宽部分的甲板区域。
25 单点制测量:指为了确定结构构件的厚度,进行多点测厚后取平均值。
测厚报告上测厚值,应能代表所测量区域的状况,通常用单点测量值记录在测厚报告。若单点测厚
值不能反映出所测量区域的状况,则应选取几个点测厚值后取平均值,以平均值反映所测量区域的状况,
并将该值记录在测厚报告上。见如下示意图 1.3:

示意图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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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例如任意板格结构,若骨材间距为 850mm,应在船宽或船长方向取相同间距(850mm),在所选测
量区域选取若干个测量点(通常可选取 5 个测点),将这些点测厚值的平均值记录在测厚报告上,
即(14.8+15.1+14.9+15.5+15.3)/5=15.12mm。因结构布置形式和腐蚀情况千差万别,很难定量确定多
少个测量点的测厚值平均值能反映或代表所测量区域的状况,通常依据所测量区域结构布置形式和
厚度腐蚀实际情况,酌情来确定。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11
第二章 测厚工作流程
概 述
依据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第 1 节的有关要求,以及 IACS PR19(测厚程序要求)和 IACS
RECOMMENDATION No.77(验船师控制测厚过程指南)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测厚工作流程。有关
IACS PR19 和 IACS RECOMMENDATION No.77 的具体规定,详见本指南附件 1。
一、 测厚程序
测厚公司接到申请后,应根据测厚工作程序向 CCS 现场验船师或客户了解本次测厚的有关要求,
根据不同的船型、测厚量以及测厚条件等实际情况,指派足够的适任人员负责整个测厚工作的开展和监
督。现场验船师应负责对测厚公司资格和测厚人员资质进行确认。
如要求的测厚不是由 CCS 验船师进行,整个测厚过程应在现场验船师控制下进行,且现场验船师
应将监控过程记录在验船师的进度报告中,以确保测厚结果的准确性。
1
检验计划会议
在按照规范规定进行中间检验和特别检验时(包括分步进行时的每一部分),如检验有测厚要求(应
注意要求实施近观检验的区域内的构件测厚应与近观检验同步进行),测厚公司应及时与 CCS 执行检验
的验船师取得联系,召开由现场验船师、船东代表、船长(船长或船公司指定具备资质的代表)和测厚
公司代表参加的检验计划会议,以保证检验和测厚得以安全和有效地完成。会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1 船舶计划(即航线、进坞和出坞操纵、靠泊时段、货物装卸和压载作业等);
1.2 测厚条件和安排(人员安全、接近的方式、清洁和除锈、照明、通风等);
1.3 测厚范围(即依据 CCS 规范及船舶以往显著腐蚀区域确定的初步测厚范围);
1.4 船上保存的与测厚有关图纸;
1.5 允许的腐蚀衡准;
1.6 考虑了涂层状况和可疑区域/显著腐蚀区域后的确定的近观检验和测厚范围
1.7 测厚实施;
1.8 对存在均匀腐蚀和非均匀腐蚀区域(如,点腐蚀)区域选取代表性测厚点;
1.9 绘制出显著腐蚀区域;
1.10 验船师、船东代表和测厚人员之间的联系方式:
1.10.1 测厚人员应定期向验船师报告测厚工作;
1.10.2 当测厚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验船师:
(1)过度腐蚀和/或普遍或显著腐蚀或严重的点腐蚀和凹槽腐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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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结构缺陷时(如屈曲、开裂和变形等);
(3)构件脱开和或洞穿时;
(4)焊缝腐蚀时。
1.11 测厚公司应提供拟使用的测厚仪以及测厚人员的有关信息记录。
1.12 测厚点的选择。
如果在分步检验和测厚在不同阶段完成和/或由不同的测厚公司进行测厚,则每次测厚前应分别进
行检验计划会议。任何在检验计划会议开始前进行的测厚,CCS 均不予承认。
检验计划会议后应填写会议纪要,并由现场验船师、船东代表、船长(船长或船公司指定具备资质
的代表)和测厚公司代表需签字确认。如有增加、减少或免除测厚时,还应填写检验计划会议附加记录。
检验计划会议纪要和检验计划会议附加记录模板由 CCS 现场验船师提供。
2
验船师对现场测厚的监控
2.1 在开始测厚前,验船师应:
2.1.1 核查 CCS 认可或接受的测厚公司证书和测厚人员资格证书,并确认其有效性;
2.1.2 确认测厚人员了解测厚范围及相关要求,技能令人满意;
2.1.3 检查仪器的类型并确认该仪器已按照认可的国家/国际标准校验过,并有适当的标贴;
2.1.4 验证仪器的精度满足要求;
2.1.5 确认测厚人员使用的是采用脉冲回波技术的仪器,单回波仪器仅可使用在很光洁的无涂层表面。
2.2 验船师在完成船上代表性处所的全面检验后,决定最终的测厚位置和范围。如船东希望在全面检验
完成前开始测厚工作,验船师应明确告知船东,这种情况下应在全面检验过程中确认计划的测厚范围位
置。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验船师可要求进行附加测厚。
现场验船师在对船上代表性处所进行全面检验时,如其检验结果并不能作为判断该处所结构状态的
充足依据,则必须依据全面检验的结果进行附加的近观检验和测厚。全面检验系指为报告船体结构总的
状况和确定进行附加近观检验范围的检验,目的系发现结构显著腐蚀、较大变形、裂纹或其它结构缺陷,
以确认船体结构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例如,验船师决定在货舱横舱壁一侧进行近观检验及相关的厚度测
量,而被测量货舱横舱壁一侧的选择应基于两侧的全面检验结果作出。如有怀疑,验船师可要求在另一
侧进行( 可能是部分的) 近观检验和测厚(必要时)。
在实施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以及本指南中涉及的全面检验时,应注意上述举例说明全面
检验与近观检验和测厚之间的关系,便于在检验时予以正确理解和实施。
2.3 验船师应通过测厚位置选择控制测厚操作,以便测厚读数能代表该区域结构的平均状况。
船舶结构腐蚀形式主要划分为总体腐蚀(即均匀腐蚀)和局部腐蚀,而局部腐蚀通常又划分为点腐蚀、
边缘腐蚀和凹槽腐蚀。一般来说,一个单独测厚点的数值不能反映出腐蚀程度,必须选择若干的测厚点
的测厚数值平均值(即,单点制测量)才能反映所选测厚区域的腐蚀平均状况。若测厚数值接近显著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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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蚀或腐蚀衡准时,则验船师应在该选择测厚区域进行近观检验和增加测厚点数量,以评估周围区域结构
构件的腐蚀平均状况,以确认其结构完整性。
2.4 测厚主要用于评价影响船体结构腐蚀程度,其腐蚀程度可能影响船舶梁的总纵强度。因此,按照相
关的 CCS 现行规范的有关要求,应系统地对所有纵向构件进行测厚。
2.5 如测厚表明存在显著腐蚀或超过腐蚀衡准时,验船师应要求进行附加测厚,并现场确定显著腐蚀区
域和需修理/换新的构件的范围。
2.6 近观检验要求的测厚应与近观检验同时进行,一方面使测厚工作在验船师监督下进行,另一方面也
使验船师的近观检验更有成效。
2.7 有关验船师对测厚过程具体的监控要求,详见 CCS 验船师须知中船体测厚的规定。
2.8 在对船舶进行测厚时,测厚公司应将该船上次测厚报告与本次测厚的数据进行比较。如发现测厚数
据与上次结果出入较大时,测厚公司应及时通知验船师,验船师予以核实情况,必要时上报 CCS 总部。
CCS 总部对现场意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通知检验单位。
2.9 当发现液舱内区域的全硬保护涂层处于良好状态时,验船师对该处所的测厚范围可予以特殊考虑。
3
验船师的复核和验证
3.1 验船师应在测厚完成后进行复核,以确认本次测厚的位置和范围满足要求。
3.2 在某些情况下,如 IACS 统一要求允许进行特殊考虑时,测厚范围可以适当缩小,但验船师的这种
特殊考虑应记入检验计划会议附加记录中。
3.3 如仅进行了部分测厚工作,应在验船师出具的检验报告中详细说明剩余或已完成的测厚项目,并给
出内部备忘,以便后续的验船师清楚地了解还需要进行的测厚范围。
3.4 验船师应确认使用了适当的测厚报告格式。
3.5 一旦完成船上测厚时,验船师应验证并保留经测厚人员签字的初始测厚记录副本。
3.6 若经审查最终的测厚报告和初始测厚记录一致,验船师应在最终的测厚报告的封面上会签。验
船师应至少将初始测厚记录保留至完成审查最终的测厚报告为止。
4
测厚人员根据测厚工作程序领取适当的仪器设备,准备相应的图纸资料,开展测厚工作。
4.1 仪器的领取要作相应记录(如领用日期、设备型号、领用人等),应根据船况选取仪器并校验合格,
电源充足,耦合剂满足要求。
4.2 仪器精度要求应符合如下标准或者满足仪器说明书的规定。
板材厚度 < 10 mm 精度 ± 0.1 mm
板材厚度 ≥ 10 mm 精度 ± 0.2 mm
4.3 其它辅助设备如防爆电筒、除锈锤等配备整齐。
4.4 应根据计划的测厚范围和有关图纸事先准备好画有草图的记录纸。测厚人员应优先直接使用有关船
舶图纸缩小复印作为记录纸,如外板展开图、基本结构图、横剖面图和横舱壁图等。对于使用有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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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纸不方便记录的测厚构件,如货舱肋骨、压载舱横框架等构件,可允许测厚人员自行绘制测厚草图,
但绘制草图应有船名、构件名称、构件位置,原始厚度,构件相互位置关系等信息,且须经现场验船师
进行了充分的验证和同意。
5
测厚公司在程序文件中应有“相应记录清单”,用于记录整个服务过程中所参加的人员、使用的仪器
设备、测量范围、接近措施、测量结果等详细内容,便于 CCS 进行监控。

二、 现场测厚的安全防护
1
测厚工作的自始至终,测厚人员必须配备并穿戴好所有必要的安全装备。
2
测厚人员工作中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的安全,包括登高、高空坠物、进入限制区域等。
3
测厚人员如对安全存有任何怀疑,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危险因素消除以后重新开展工作。
4 有关安全作业的指南可以参见 CCS 现行“检验安全客户指南”的相关要求。

三、 现场测厚
1 测厚人员应检查构件与图纸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应在图纸上予以标识,并按照实际情况画出草图,
将测厚数据记录在草图或表格上,并及时通知验船师。构件的标识要力求清楚、详细。
2 若涂层状况良好,应使用具有多次波反射功能的测厚仪,尽量减少对涂层的损伤。若涂层状况不好,
则应采取适当除锈措施。
3 测厚工作中,测厚人员发现测量的构件实际厚度超出图纸标示原始厚度或腐蚀量超过规定标准或测厚
结果显示显著腐蚀时,应进一步核实数据的准确性,对超标部分、显著腐蚀区域要确定范围,在草图上
作好记录,并及时通知担当验船师。
4 对可疑区域或验船师认为必要的其他区域,若验船师要求,则测厚人员应对该区域所测量的点应用易
于识别的标志进行标识,以便对测厚结果进行追溯。
5 测厚人员应将由其签字的初始测厚记录在当日或次日提交给验船师和船东,验船师应对初始测厚记录
进行审查并逐页签字确认。当验船师对测厚结果准确性怀疑时,或测厚结果接近或进入显著腐蚀时,或
接近腐蚀衡准时,应立即通知船东应进行扩大测厚范围,以确定该怀疑区域结构最终的平均状况,以便
对船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 测厚报告的编制、审核、打印
1 测厚人员在编制测厚报告前,要整理好经验船师逐页签字确认的初始测厚记录,包括绘图、填写测厚
报告数据(包括原始数据、测厚数据和验船师指定的监控点),形成完整的初始测厚记录。
2 经指定人员(监督人员)审核后按初始测厚记录进行打字、校对、复印、装订。
3 测厚公司原则上应在现场验船师完成船舶检验前,应将最终的测厚报告(包括电子版文件)提交验船
师审查,但经现场验船师同意可在不迟于完成检验后 5 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提交。经复核最终的测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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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初始测厚记录相一致后,验船师仅在封面页签字并加盖检验单位证书业务章确认。
同时对国内测厚公司还应提供“测厚报告 PDF 文件”和 CCS 开发“船体结构测厚管理系统”的数
据库 tmc 文件,验船师将“测厚报告 PDF 文件”和“数据库 tmc 文件”上载 SSMIS 系统;对国外测厚公司
则要求提交测厚报告 PDF 文件或一份 Excel 相应的电子文档,由验船师确认后上传 SSMIS 系统。上述测
厚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本社的有关要求。
4 测厚公司应将经验船师签字后的最终测厚报告交船东及验船师留存。
5 测厚公司应保留一份测厚报告(包括经验船师逐页签字确认的初始测厚记录和检验计划会议记录/检
验计划会议附加记录。
注意:在使用 CCS 提供的电子格式时应根据不同的腐蚀磨耗标准进行相应公式的更改,避免出现
错误。

五、 最终的测厚报告
1
测厚公司应至少提交四份最终的测厚报告(即,船上、船公司、检验单位和测厚公司各保留一份)
给验船师进行验证。测厚报告应遵循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附录 13 测厚建议程序的原则,并附有
测厚公司认可证书、测厚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测厚设备鉴定证书的复印件。船上应保存一份经验船师签署
的测厚报告。
2 测厚报告中的图示应与船舶图纸相一致,对于所测量的点要编制代码,使图示与测厚报告中的代码相
对应,便于实船识别。
3 对于显著腐蚀区域进行的附加测量点,应在测厚报告中单独列出,应尽量根据船上的图纸准确地绘制
测厚图,详细标注测厚点及显著腐蚀区域的范围,图上应能反映出显著腐蚀区域的纵向和横向位置。在
测厚报告中,对于每一个在常规测厚范围中出现的显著腐蚀测厚点(即在测厚报告中标注为“S”的点),
应在测厚报告中有对应该区域的附加测量的数据,除非该区域已进行了换新。对最终的测厚报告中显著
腐蚀测厚点标注为“S”和腐蚀量超标已换新的构件标注“R”(如,采用 EXCEL 测厚报告模板)或标注“N”
(如,采用测厚报告软件)。
4 对腐蚀超标或其他原因(如,对显著腐蚀区域构件)予以换新的构件,应在测厚报告标注“R”或“N”
以及换新后构件的厚度数值,同时应在测厚报告以图示的形式表示换新构件的位置和区域。对显著腐蚀
区域,测厚报告应以附加图示形式反映出来;对属于非腐蚀原因进行的构件割换,测厚报告可不必进行
绘制图示。
CCS 船体测厚指南 Ver. 6.5
16
第三章 船体结构换新衡准
一、 总纵强度衡准
1 详见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附录 1/1 的有关规定。

二、 局部强度衡准
1
详见 CCS 现行规范第 1 篇第 5 章附录 1/2 的有关规定。
若持有 2 个船型附加标志的船舶时,其船体结构构件腐蚀磨耗标准应按照腐蚀标准高的予以控制。
2
鉴于 CCS 现行规范对尖压载舱内部构件腐蚀极限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为了统一标准,避免因理解
差异而采用的不同的腐蚀极限标准,本指南对其腐蚀标准给出如下澄清。具体见表 3.1。
表 3.1 补充构件的腐蚀磨耗标准
结构项目
最小换新厚度
L≥90m
L<90m
首尖压载舱和尾尖压载舱内的构件
75%
70%

3
关于 1998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散货船营运检验中净厚度值/腐蚀余量的规定根据 CCS

行规范第 2 篇第 8 章第 9 节、11 节的有关规定,货舱水密槽形横舱壁、货舱舱口盖和舱口围板的计算净
厚度值,应分别采用使用建造厚度减除对应结构构件的腐蚀余量确定,具体如下:
3.1 URS18: 该要求适用于1998年7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长150m及以上、具有单层甲板、
顶边舱和底边舱、用于载运密度为1.0t/m3或以上的固体散装货物、具有垂直槽形水密横舱壁的散货船(不
包括URS18.1除外的双壳散货船)。对于适用于该要求的槽型水密舱壁板及构件的净厚度值,可采用建造
厚度减去相应的腐蚀余量,该腐蚀余量取为3.5mm. 当水密槽型舱壁的实测厚度小于tnet+0.5mm时,应要
求采取换新措施,换新厚度应为建造厚度;当水密槽型舱壁的实测厚度介于tnet+0.5mm与tnet+1.0mm范围
内,可对槽型舱壁板按照涂层制造商的要求敷设涂层或采取每年测厚的方式替代换新措施。
3.2 URS21:该要求适用于所有散货船、矿砂船和兼用船的露天甲板上位于《1966 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规定的位置 1 处的货舱舱口盖、舱口前端横向围板和舱口两侧纵向围板。
1998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散货船,舱口盖板的净厚度值应满足 IACS URS21。
对 1998 年 7 月 1 日及以后至 2004 年 1 月 1 日以前签订建造合同的散货船,其货舱舱口围板换新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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