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发电船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适用于设有以天然气或燃油为燃料的发电装
置,并对外供电的驳船或自航船(以下均简称发电船)。发电船的供电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 ) 装有符合IEC80005-1标准的高压岸电系统的船舶;
(2 ) 陆地电网;
(3 ) 陆地工业用户;
(4 ) 其他工业用户。
1.1.2
一般要求
1.1.2.1
发电船除满足本指南外,还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国内航行海船建造
规范》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和/或《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以下统一简称为相关规范)
的有关要求。
1.1.2.1
如发电船向陆地电网或陆上工业用户供电,发电船的设计和试验除应符合本指南外,
尚应符合供电国家和/或地区的适用标准。
1.1.2.2
考虑到发电船技术尚在不断发展中,如应用本指南的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经本
社同意,可采用其他替代措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确认其至少具有与本指南要求相等的
效能。
1.1.2.3
本指南所引用的公约、规范、法规以及标准,均为最新有效版本,并包括相应的修正
案以及修改通报。
1.1.3
定义
1.1.3.1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本指南适用的定义如下:
(1 ) 主供电系统:系指发电船直接生产、转换并向外输配电能的电气一次系统和二次系统。
(2 ) 一次系统:系指由对外供电发电机、输电线路、变压器、断路器等,发电、输电、变电、
配电等设备组成的系统,其功能是将发电机所发出的电能,经过输变电设备,送到配电系统,而后
再由配电线路将电能对外供电。
(3 ) 二次系统:系指继电保护、安全自动控制、系统通讯、调度自动化、DCS自动控制系统等
组成的系统。
(4 ) 自用电系统:系指发电船上非对外供电用途的电气系统,包括向对外供电发电机本体用电
- 1 -
设备和日常用途负荷(如生活、照明、采暖和通风等用电设备)供电。
( 5 ) 高压发电控制站:系指额定电压为15kV以上,向陆地电网和陆地工业用户供电的发电船上,
用于集中监测和控制整个发电船运行的处所,其内部一般设有用于监控、操作和人员值班等设备或
设施。就防火而言,高压发电控制站应视为控制站。
( 6 ) 对外供电发电机:系指发电船上用于向受电对象提供电力的发电机,其也可通过自用电系
统向本船用电设备提供电力。
( 7 ) 自用发电机:系指发电船上仅用于向本船用电设备提供电力的发电机。
( 8 ) 主变压器:系指发电船上用于向受电对象输送功率的变压器,一般是升压变压器。
( 9 ) 自用变压器:系指发电船上仅用于向本船用电设备提供电力的变压器。
( 10 ) 有载调压变压器:系指能够带负荷切换变压器分接头开关,从而实现电压调整的变压器。
( 11 ) 分级绝缘:系指变压器绕组的中性点端子直接或间接接地时,其中性点端子的绝缘水平比
线路端子所规定的要低。
( 12 ) GIS设备:系指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
( 13 ) Air Insulated Switchgear:系指空气绝缘开关设备。
( 14 ) 末端配电板:系指向船舶供电的发电船,通过高压电缆向受电船连接,并具备电气保护功
能的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末端配电板通常布置在码头泊位。
( 15 ) SF6:系指六氟化硫。
( 16 ) ESD:系指紧急关闭。
( 17 ) AVR:系指自动电压调节。
( 18 ) DCS:系指分散控制系统。
上述部分定义参见图1.1.3.1
。
- 2 -
图 1.1.3.1
发电船电气系统示意图
第 2 节
入级与检验
1.2.1
附加标志
1.2.1.1
凡符合本指南要求经CCS批准入级的发电船,可在本社规定的入级符号后,加注如下
附加标志及一个或多个后缀标志(XN):
Power Barge (X1,……,XN),如为自航船则用“Ship”代替“Barge”。
XN含义如下:
Natural Gas Fuel:可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船;
HV:输出电压超过15kV电压等级的发电船;
S:可为装有符合IEC80005-1标准的高压岸电系统的船舶供电的发电船。
1.2.2
图纸和资料
1.2.2.1
发电船除按本社相关规范的要求提交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至少一式3份提
交本社批准:
(1 ) 船舶布置
1 变压器室和配电装置室布置图;
2 燃料加注/船岸间燃料供应系统布置图;
3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挡油、贮油设施布置图(如设有)。
(2 ) 通风
1 配电装置室和主变压器室通风系统设计说明;
2 设有GIS组合电器舱室的通风系统图。
(3 ) 电气系统
1 高压配电装置布置图;
2 主变压器、自用变压器布置图;
3 全船防雷接地图;
4 电气主接线图;
5 危险区域划分图(如适用)。
(4 ) 自动化系统
1 控制和安全系统布置图及说明,包括传感器、报警点布置等。
(5 ) 锚泊与系泊系统
1 锚泊与系泊设备布置图及其计算书。
(6 ) 消防设备和系统
1 火灾探测系统布置图及探测器类型。
(7 ) 试验或程序文件
- 3 -
1 与发供电设备有关的试验程序。
注:实际图纸/文件的名称可以与上述图纸/文件不同,但应反映其内容要求。
1.2.3
检验
1.2.3.1
一般要求
(1 ) 所有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检验种类、检验间隔期、检验条件、检验前准备、检验和试验
要求以及船舶图纸、资料证书、记录和报告等的保存,对于海船应按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
《国内航行海船入级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内河船舶,应按本社《内河船舶入级规则》的有
关规定执行。
(2 ) 对于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发电船,其还应满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的有关规定。
( 3 ) 长期停泊在港口或岸边进行发电作业,或进行坞内检验实际不可行的发电船,其在进行
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检验时可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水下检验的有关要求应满足本社有关规范的
规定。
(4 ) 对于向陆地电网或陆地工业用户供电的发电船,除非本社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
授权或委托,否则其对陆地供电的试验和检查不在本社的检验范围之内。
1.2.3.2
建造中检验
(1 ) 发电船的建造检验除按本社相关规范对建造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增加下列项目:
1 燃料(含天然气和燃油)加注/船岸间燃料供应系统的安装和试验;
2 检查发电机组、配电装置、主变压器等布置、安装、工艺等方面符合批准的图纸、规范和其
他技术文件的要求;
3 发电机、配电装置、主变压器等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包括:目视检查、绝缘电阻测试、接
地电阻测量、仪表检查、冷却系统检查;
4 发电系统正常运行试验,包括启动测试、负荷测试(向陆地电网或陆上工业用户供电的发电
船只做空载测试)、功能测试(含保护装置动作的正确性);
5 主开关与接地开关联锁保护(如设有)功能测试;
6 电缆管理系统(如设有)测试;
7 ESD系统(如设有)测试,模拟危险情况下安全关闭的各项功能;
8 经批准的测试程序对电气系统所要求的其他功能性验证,以证明电气系统、控制、监测和报
警系统已经正确安装,并在投入使用前工作正常。应尽可能在造船厂内在已有条件下对电气系统进
行试运行,并最大限度的避免以模拟实验代替试运行;
9 检查第6章规定的机械通风装置,并确认其功能正常;
10 检查GIS组合电器室内是否设置一定数量的氧量仪和SF6浓度报警仪,仪器功能是否正常,排
风设施是否良好;
11 防火、灭火和探火设备的布置及其安装后的检查和试验;
12 检查手提式灭火器的配备;
13 核查发电系统操作手册及气体燃料系统(如设有)操作手册。
14 申请Power barge (s)或Power ship (s)附加标志的船舶,还应按照IEC80005-1中10.2.2条进行测试。
- 4 -
1.2.3.3
建造后检验
(1 ) 年度/中间检验:除应按本社相关规范对年度/中间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下列项目
进行检验:
1 对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的发电船,燃料围护系统、热交换器、燃料舱接头处所、气体阀件单
元等的检查,可参照《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的年度检验要求;
2 发电系统及设备的检查,包括目视检查、绝缘电阻测试、接地电阻测量、启动测试、空载测试;
3 确认加注/船岸间燃料供应系统处于正常状态;
4 检查探火和灭火装置,并试验启动一台主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
5 检查手提式灭火器是否配备到位;
6 检查机械通风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7 检查发电系统操作手册及使用维修记录;
8 主开关与接地开关联锁保护(如有时)功能测试;
9 检查ESD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2 ) 特别检验除应按本社相关规范对特别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外,尚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
1 本章1.2.3.3 ( 1 )要求进行的检验;
2 检查发电系统、气体燃料围护系统、加注系统和燃料供应系统的运行记录和缺陷记录,对历
史趋势反映出的潜在风险点和缺陷记录上存在的风险点应予以现场检查核实;
3 检查发电机组、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等主要发电设备冷却介质及运行状态下的温度是否处
于正常状态;
4 检查发电机组、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等主要发电设备密封油泄漏情况;
5 检查发电机组、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等主要发电设备有无局部过热现象;
6 检查发电机组、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等主要发电设备主要监测仪表是否齐全、指示值及对
应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7 检查发电机组护环、风扇、滑环和转子锻件等旋转部件有无裂纹、位移、腐蚀或过热等异常
问题;
8 检查变压器整体状况是否良好;
9 检查油浸式变压器(如设有)试验报告,检查变压器油电气试验是否合格;
10 检查油浸式变压器(如设有)运行油箱及其部件温度;
11 检查高压配电装置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检查是否存在超限或不合格项目;
12 检查高压配电装置是否存在威胁安全运行的重要缺陷,如触头严重发热、严重漏油、SF6系
统泄漏等;
13 检查SF6断路器监视气体压力的压力表或密度继电器是否完好;
14 检查GIS组合电器室内氧量仪和SF6浓度报警仪工作是否正常,仪器是否灵敏好用,排风设施
是否良好。
(3 ) 临时检验
1 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其他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
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
2 发电船应按本社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临时检验。
- 5 -
1.2.4
产品检验
1.2.4.1
产品检验应满足国际公约、本社相关规范和产品检验指南对相关产品的要求。
- 6 -
第 2 章
船舶布置
第 1 节
一般规定
2.1.1
一般要求
2.1.1.1
设有燃料舱、对外供电发电机组、高压配电装置或主变压器的处所或区域应布置成,
当某一处所或区域发生危险(如燃料泄漏、火灾等)时,不会影响其他处所或区域的系统和设备的
正常工作以及人员的安全。
2.1.1.2
发电船与陆地之间的连接,包括电缆、船岸间燃料供应管路(如设有)及蒸汽供暖管
道(如设有)等,应考虑在正常和极端气象条件下发电船相对于靠泊地点可能发生位移的影响。
2.1.1.3
发电机、配电装置、主变压器等应有良好的防护,以免遭受机械损伤。
第 2 节
处所位置和分隔
2.2.1
机器处所
2.2.1.1
设有气体燃料发动机的机器处所,其布置应满足本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中
对气体安全机器处所的要求。
2.2.1.2
如机器处所布置在开敞甲板上,则其舱壁的任何位置距离船舷应不少于800mm。
2.2.2
高压发电控制站
2.2.2.1
高压发电控制站应位于干舷甲板以上。
2.2.2.2
高压发电控制站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重要机器处所或其他具有较大失火危险的
服务处所相邻;如不可行,其与上述处所之间的限界面应隔热至“A-60”级。
2.2.2.3
高压发电控制站内不应布置有蒸汽、水、油等管路。
2.2.3
燃料舱
2.2.3.1
若发电船设有燃油舱,则国际航行发电船的燃油舱布置应满足IMO《经1978年议定书
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MARPOL公约)附则Ⅰ的有关要求;国内水
域发电船的燃油舱的布置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的有关要求。
2.2.3.2
若发电船设有LNG燃料舱,则其LNG燃料舱的布置应满足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舶构造与设备规范》或《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对于液货舱布置的有关要求。
- 7 -
2.2.3.3
对于同时设有LNG燃料舱和燃油舱的发电船,LNG燃料舱处所和燃油舱之间应采用间
距不小于900mm的隔离空舱予以隔离;对于C型独立LNG燃料舱,其与燃油舱之间可用“A-60”级
防火分隔的全焊透结构单层气密舱壁予以分隔。
2.2.3.4
若主管机关另有规定时,发电船燃料舱布置尚应满足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2.2.4
燃料加注与船岸间连接
2.2.4.1
发电船设有LNG燃料舱时,天然气燃料的加注应满足本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
第5章的有关要求。
2.2.4.2
发电船由岸上直接供应天然气燃料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和控制站的出入口、空气进口及开口不应面向船上的天然
气燃料通岸接头,其应位于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的外侧,距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面向天然气燃料通岸接
头的端壁之间的距离至少为船长的4%,但不小于3 m。此距离不必超过5 m。
(2 ) 面向通岸接头和在上述距离范围内的上层建筑和甲板室侧壁上的窗和舷窗应为永闭(不能
开启)型
(3 ) 在天然气燃料输送期间,相应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两侧的所有门、舷门以及其他开口均应保
持关闭状态。
(4 ) 在天然气燃料输送期间,距离通岸接头10 m范围内各处所的甲板开口和空气进/出口应保持
关闭状态。
(5 ) 与岸上的天然气管路建议采用软管进行连接,且应在船上天然气管路与岸上软管连接处串
联安装1个手动截止阀和1个应急截止阀,或1个手动截止阀和应急截止阀的组合阀。
(6 ) 面向通岸接头的发电机舱、起居处所、控制站和较大失火危险处所的限界面应隔热至“A-60”
级标准,但对于极少或无失火危险的液舱、空舱及卫生间和类似处所的这类限界面,该标准可降至
“A-0”级。
(7 ) 如输送LNG燃料,船上还应设有防止LNG泄漏对周围船体或舷侧外板造成低温损伤的设施,
如集液盘、水幕、防护罩等。
2.2.5
燃料加注控制站
2.2.5.1
发电船由岸上直接供应天然气燃料时,其应设有遥控操作和监控燃料输送的控制站。
该控制站应能对相关船舶系统进行直接视野监控或通过闭路电视进行监控。
2.2.5.2
控制站应能控制本船燃料输送ESD阀并监控燃料输送状态,如管路的压力、温度等。
2.2.5.3
燃料加注控制站可与其他控制室集中布置。
第 3 节
入口和其他通道的布置
2.3.1
出入口
2.3.1.1
高压发电控制站应至少设有2个相互远离的出入口,且其中至少1个出入口应直接通向
- 8 -
开敞甲板。通向相邻舱室的门可用作安全出入口。
2.3.1.2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不大于15m。长度大于7m的高压配电装置室,
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
2.3.2
安全通道
2.3.2.1
干舷甲板的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00mm的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应布置有关设备、管
路等障碍物,以免妨碍人员通行。
2.3.3
检查通道
2.3.3.1
布置有发电机、配电装置、变压器等设备的处所内,应设有检修人员安全通行并能顺
利到达这些设备的检查通道。检查通道不应布置妨碍人员通行的设备、管路等障碍物。
- 9 -
第 3 章
船舶结构及稳性
第 1 节
船舶结构
3.1.1
一般要求
3.1.1.1
除本章明确规定者外,对于海上发电船,其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结构布置应符合本
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对驳船或《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第2篇对驳船的有关规定,有自
航能力的发电船还应符合上述规范第2篇对干货船的有关规定。
3.1.1.2
除本章明确规定者外,对于内河发电船,其船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结构布置应符合本
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1篇对甲板船的有关规定。对于主甲板以下设较大燃油舱的内河发电
船,燃油舱区域还应符合本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1篇对油船的有关规定。
3.1.1.3
天然气燃料储存区域的船体结构还应按本社《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的有关要求
进行局部强度校核。
3.1.1.4
设计成依靠半潜船运输的发电船,应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对实际装船工况及运输工况
的总纵强度进行计算,其许用应力按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驳船总纵强度计算时对许用应
力的相关要求选取。
3.1.1.5
海上发电船应按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对箱型驳的要求设置纵舱壁或纵向桁
架。纵舱壁的构件尺寸应按水密纵舱壁的要求计算。桁架结构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
篇对箱型驳桁架结构的要求。
3.1.1.6
重型甲板设备的底座应设置在支持构件上,且应使用直接计算法校核甲板骨架的强度。
对于海上发电船,直接计算的模型和边界条件应满足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车辆甲板骨架
直接计算的相关要求,计算载荷取设备静载荷,许用应力应按《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2篇箱型驳甲
板骨架直接计算对许用应力的相关要求选取。对于内河发电船,直接计算的模型、边界条件和许用
应力应按本社《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1篇局部强度直接计算的相关要求选取,计算载荷取设备
静载荷。
第 2 节
稳
性
3.2.1
完整稳性
3.2.1.1
除本节明确规定者外,国际航行发电船的完整稳性应满足IMO《2008年国际完整稳性
规则》中对于干货船的有关要求;国内水域的发电船,若不具备自航能力,则其完整稳性应满足《国
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对于趸船的有关要求;若其具
- 10 -
备自航能力,尚应按干货船的要求核算完整稳性。
3.2.1.2
发电船在停泊状态下应核算下列装载情况的稳性:
(1 ) 满载;
(2 ) 空载(或加压载)。
3.2.1.3
发电船应核算停泊及避风状态下的稳性。
3.2.1.4
若船上设有燃油舱/LNG燃料舱,则国际航行发电船的完整稳性应满足IMO《2008年国
际完整稳性规则》中对于液货船的有关要求;国内水域发电船的完整稳性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
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对于液货船完整稳性的有关要求。
3.2.1.5 若发电船设有的燃油舱/LNG燃料舱舱容较小,且其完整稳性满足3.2.1.4 要求困难时,
本社将予以特殊考虑。
3.2.1.6
若主管机关另有相关规定时,发电船完整稳性尚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3.2.2
破损稳性
3.2.2.1
发电船的破损范围仅需考虑舷侧破损。
3.2.2.2
国际航行发电船的破损稳性应满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Ⅱ-1章关于货船的破
损稳性要求;国内水域的发电船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
技术规则》中对于干货船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3.2.2.3
若发电船设有燃油舱,则国际航行发电船的破损稳性应满足IMO《防污公约》附则Ⅰ
关于油船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国内水域的发电船应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内
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对于油船破损稳性的有关要求。
3.2.2.4
若发电船设有LNG燃料舱,海上发电船的破损稳性应满足本社《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
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3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内河发电船的破损稳性应满足本社《内河散装运输液
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第3篇第2章的有关要求。
3.2.2.5
发电船设有燃油舱/LNG燃料舱舱容较小,且其破损稳性满足3.2.2.3或3.2.2.4要求困难
时,本社将予以特殊考虑。
3.2.2.6
若主管机关另有相关规定时,发电船破损稳性尚应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
- 11 -
第 4 章
电气装置
第 1 节
一般规定
4.1.1
一般要求
4.1.1.1
电气设计应符合适用的和本社接受的国际标准和准则、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以确保
达到足够的安全水平。
4.1.1.2
除满足本指南外,电气装置还应符合《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或《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
范》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的适用要求。
4.1.1.3
应选择可靠性高、免维护或少维护的电气设备,其应能满足本社相关规范中对湿热、
低温、盐雾、霉菌、振动等恶劣环境条件下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
4.1.1.4
应充分考虑对外供电发电机造成的系统谐波、瞬时突变、失真和电磁兼容的影响,其
不应影响自用电系统供电负荷。
4.1.1.5
电气设备应能安全操作,并将造成船舶及船员电气事故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1.1.6
应配备操作手册说明发电船电气系统操作及联锁的要求,以避免不当的操作对电气设
备及人员造成危害。
4.1.1.7
交流高压系统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本社《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4篇交流高压电
气装置特殊要求或《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第3篇趸船的附加要求中交流高压系统的有关要求。超
过上述规范中对额定电压的规定的交流高压系统,还应符合本章第2节对高压电气设备的相关要求。
4.1.1.8
高压变压器应尽可能为干式。如采用油浸式变压器,其应能在本社相关规范中规定的
船舶倾斜条件下正常工作,且无溢油的危险。
4.1.1.9
主要电气设备应设有在停机时防止潮气和冷凝水积聚的有效措施。
4.1.2
自用电系统
4.1.2.1
发电船应设置自用电系统。对外供电发电机停止运行时,由自用发电机或岸电(如适
用)经自用电系统向全船供电。对外供电发电机恢复运行后,可由对外供电发电机经自用电系统向
全船供电。
4.1.2.2
当对外供电发电机连接到2段及以上汇流排时,宜至少设置2台自用变压器,自用变压
器应分别从不同的2段汇流排引接电源,每台变压器容量应满足整个发电船自用负荷的需要。
4.1.3
应急电源
4.1.3.1
发电船应设置应急电源。
4.1.3.2
对于自航船,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和范围应符合本社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 12 -
4.1.3.3
相关规范未作规定,且布放于岸边的发电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 对下列设备供电1h:
1 应急照明;
2 航行灯;
3 通讯系统;
4 控制及保护、报警系统;
5 与安全有关的监测系统。
(2 ) 对下列设备供电3h:
1 应急消防泵(如为应急发电机供电者)。
4.1.3.4
应对下述负荷提供直流或交流的不间断供电:
(1 ) 发、供电系统的计算机系统;
(2 ) 发电机组控制/电调装置;
(3 ) 发电机组联锁保护装置;
(4 ) 控制及保护、报警系统;
(5 ) 主要的热工测量仪表,如压力、温度、流量、液位、转速和显示装置等;
(6 ) 其他因停电而直接影响人身或重要设备安全的负荷。
4.1.4
高压配电装置
4.1.4.1
高压配电装置所在的舱室的布置应避免配电板因电弧放电等原因而释放的高温气体影
响操作人员的安全。
4.1.5
高压变压器
4.1.5.1
高压油浸电力变压器与高/低压配电装置应分开设置。
4.1.6
电气防爆
4.1.6.1
危险区域划分及设备配备应满足本社相关规范的有关要求。
4.1.6.2
使用天然气为燃料时,用于满足作业需要使用的便携式对讲机应为合格防爆型设备。
4.1.7
电缆的选择与敷设
4.1.7.1
额定电压高于6kV的电缆应根据其额定电压(U),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设计和测试:
(1 ) 6kV
(2 ) 30kV
(3 ) 150kV
4.1.7.2
对于单相和三相交流系统,应尽可能使用多芯电缆。
4.1.7.3
当使用单芯电缆时,输入和输出的电缆应在整个长度范围内尽可能的就近敷设,以尽
量减少杂散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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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节
Power Barge (HV) 附加标志的特殊要求
4.2.1
一般要求
4.2.1.1
本节适用于向陆地电网和陆地工业用户供电且输出额定电压高于15kV的发电船。
4.2.1.2
除满足本节要求外,电力系统设计应符合所在国家接入电力系统的有关规定。
4.2.1.3
除非本社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否则其对陆地供电部分的设计
与所在国家接入电力系统的要求的符合性不在本社的检验范围之内。
4.2.2
电气主接线
4.2.2.1
电气主接线应简化,并应满足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等要求。
4.2.2.2
主变压器高压侧宜采用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对于送出线超过两回时,可采用
单母线分段接线。
4.2.2.3
当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时,主变压器低压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4.2.2.4
主变压器高压侧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应根据接入地区电网的中性点接地方式确定。
4.2.2.5
高压侧中性点接地的主变压器一般不应采用分级绝缘,如采用分级绝缘,则当该中性
点通过开关连接到地,则主变压器高压侧断路器应与此开关进行联锁。
4.2.3
主变压器
4.2.3.1
主变压器的设计应符合IEC60076的适用要求。
4.2.3.2
主变压器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4.2.3.3
除了有功功率之外,主变压器的选型还应考虑无功功率的需求和电压范围,并符合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