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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5/T 89-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食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213.17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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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325/T 89-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食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ICS 67.23
CCS B02
5325

河 州 地 方 标 准
DB5325/T 89—2024
代替 DB5325/T 89—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食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2024 - 10 - 15 发布
2024 - 11 - 15 实施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5/T 89—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红河州检验检测院、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起建凌、车国富、康潇云、张慧、余彬、赵鸭桥、王苏天、伍林、李永前、赵
阳楠、杨帆、陈霞、崔继梅、王佳麒、洪旭辉、魏红、殷昆鹏、王艳菊、杨云华、何骏、白雪松、李飞
虎。
I
DB5325/T 89—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食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的术语和定义、包装要求、标识要求、标识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食用农产品包装与标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3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食用农产品
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
食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自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肉品、奶蛋、
蜂蜜及水产品。
3.2
食用农产品包装
指对农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3.3
食用农产品标识
用于识别产品性质的各种表示的统称,包括文字、数字、图形和符号等。
3.4
生产日期
指植物产品的收获日期、畜禽产品的屠宰或产出日期、水产品的起捕日期;加工产品指检验包装后
销售成品时的日期。
3.5
保质期
食用农产品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农产品适于食用和销售,并
保持标识中已经说明和不必说明的品质。
4
包装要求
1
DB5325/T 89—2024
4.1
具备预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特性进行包装,包装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4.2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除鲜活畜、禽、水产品外,均应进行包装。
4.3 包装食用农产品的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4 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4.5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4.6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5 标识要求
5.1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有标识。食用农产品标识应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
产日期、保质期等能够满足产品质量追溯的内容,以上标识内容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
5.2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
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
5.3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5.4
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5.5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
构。
5.6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6 标识内容
6.1 名称
6.1.1 应清晰标示反映食用农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
名称的,应使用标准中的名称。无标准名称的,应使用不导致误解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6.1.2
可标示新创、奇特、音译、牌号、俚语等名称,但应在邻近部位用同一字号标示 6.1.1 规定的
名称。
6.2
产地
应真实标示食用农产品生产地点所在的县级或县级以下行政区域名称。
6.3
生产者或销售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应真实标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4
生产日期
应正确标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贴或篡改。
6.5
保质期
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政策法规中已有明确保质期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正确标示保质期。如果保质
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特定贮藏条件。
2
DB5325/T 89—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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