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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25/T 91-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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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6-13 14: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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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5325/T 91-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 ICS 65.020.99
CCS B02
5325

河 州 地 方 标 准
DB5325/T 91—2024
代替 DB5325/T 91—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
2024 - 10 - 15 发布
2024 - 11 - 15 实施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5/T 91—2024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远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开远市农业局、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起建凌、车国富、陈榕莹、赵鸭桥、杨帆、张慧、王家麒、李永前、赵阳楠、
王苏天、陈霞、崔继梅、周铝、李业荣、李皎、金璟、伍林、王艳菊、洪旭辉、魏红、殷昆鹏、杨云华、
何骏。
I
DB5325/T 91—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范围、日常管
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红河州内农村集体财产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力机构
4.1 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4.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a)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b)
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理制度;
c)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d)
选举、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e)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f)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聘任、
解聘和报酬;
g)
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
h)
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i)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j)
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办法;
k)
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l)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
4.3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4.4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选举代表一人,
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并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
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
DB5325/T 91—2024
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副理
事长。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
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
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b)
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c)
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d)
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制度等;
e)
起草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起草投资方案;
f)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
g)
提出聘任、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h)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i)
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出租、入股等合同,监督、督促承包方、承租方、被投资方
等履行合同;
j)
接受、处理有关质询、建议并作出答复;
k)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监督检查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
况、审核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近亲)
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5.3
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大利益事项,应当先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论,
然后提交理事会起草相关方案,并由理事会召集、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通过的事项,
理事会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对决定事项的实施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
督。
6 农村集体财产管理范围
6.1 管理范围包括:
a)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b)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c) 集体所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d) 集体所有的资金;
e)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f)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g)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社会捐赠、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h)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6.2 农村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
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个人。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
分、破坏。
2
DB5325/T 91—2024
7 日常管理要求
7.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财产管理,建立集体财产清查、保管、使用、处置、公开等制度,
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7.2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每季度应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及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情况,涉及分
配、使用、租赁、投资收益等重大事项随时公布,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7.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7.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7.5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3
DB5325/T 91—2024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2024 年 6 月 28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文件
财农〔2021〕121 号)
[2]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文件 财会〔2023〕14 号)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农业农村部文件 农政改发〔2020〕5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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