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65.020.20
CCS B05
5325
红
河 州 地 方 标 准
DB5325/T 72—2024
代替 DB5325/T 72—2016
农业社会化服务 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2024 - 10 - 15 发布
2024 - 11 - 15 实施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325/T 7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定起草。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农业大学、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开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
管理局、红河州检验检测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起建凌、车国富、李春江、周铝、赵鸭桥、杨帆、王家麒、李永前、赵阳楠、
张慧、王苏天、陈霞、崔继梅、李业荣、李皎、金璟、伍林、王艳菊、何骏、洪旭辉、魏红、殷昆鹏。
I
DB5325/T 72—2024
农业社会化服务 种植技术推广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种植技术推广服务的推广内容、推广主体、推广客体、推广原则、推广服务工作流程、
推广成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种植技术推广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推广内容
4.1 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种植技术;
4.2 植物病虫害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
4.3 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
4.4 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
4.5 农业机械化、农业智能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
4.6 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安全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
4.7 其他农业技术。
5 推广主体
5.1 公益性推广组织和个人,如国家农技推广部门、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
5.2 非公益性社会组织和个人,如涉农企业、种植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及其他从事种植
生产和服务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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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客体
从事种植业的生产经营者。
7 推广原则
7.1 有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7.2 尊重种植业生产经营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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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推广成果具备先进性、适应性和安全性;
7.4 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等成果经试验示范后推广应用;
7.5 成果推广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8 推广服务工作流程
8.1 试验推广服务
1)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应当遵循田间试验方法进行多点区域试验,区组试验成功后方可进入
生产试验;
2)
草本类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每个处理的小区面积一般不少于 13.33 ㎡;
3)
小型灌木类粮油作物和经济作物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 9 株;
4)
乔木类经济作物和粮油作物每小区参试株数一般不低于 6 株;
5)
试验一般应当安排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处理;
6)
品比试验一般要求三次重复,并进行随机区组排列。
8.2
示范推广服务
1)
经生产试验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示范;
2)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布置示范点;
3)
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生产示范面积一般不少于 3.333 公顷;
4)
示范测产单点实测面积不少于 666.7 ㎡。
8.3
推广服务
1)
在试验、示范阶段表现优良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
2)
推广机构岗位设置要求推广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并具备农业类专业技术职
称;
3)
承担技术推广培训的人员一般应该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经验;
4)
推广机构和个人在进行培训推广活动中,应当具备基本的开展推广活动的条件;
5)
推广活动中不得向客体传递虚假、夸大、不实的信息;
6)
在推广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审定的新品种;
b)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登记的新农药;
c)
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许可的化学肥料;
d)
不得推广使用“三无”产品。
7)
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不得用行政命令强制推广客体接受技术推广服务,不得向
推广客体收取技术服务费用;
8)
非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种植业的生产经营者的需求提供适宜的
技术推广服务;
9)
在从事下列经营性推广活动中,应当具备从事本行业的相关资质或行政许可,包括:
a)
从事种子经营服务,应当取得相应的种子经营相关证照,同时,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种子经营
需到当地种子管理部门备案品种和门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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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从事种子生产和种苗繁殖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证照和检疫合格证;
c) 从事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经营服务,应当取得相关证照。
9 推广服务成效评估
9.1 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评估
9.1.1 由推广实施主体进行内部评估。
9.1.2 经评估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成果认定。
9.1.3 认定过程中,由成果申请方提出认定申请后,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或
组织专家验收认定。
9.1.4 推广应用成果成效显著的由本级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9.1.5 申报过程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客观,不得弄虚作假。
9.2 非公益性种植技术推广组织和个人评估
推广效果由双方共同认可后,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具备专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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