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行业标准>DB4117/T 416-2024 兽药片剂生产技术要求

DB4117/T 416-2024 兽药片剂生产技术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文件大小:342.43 KB

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8 14:45:03



相关搜索: 生产技术 要求 兽药 片剂 兽药 生产技术

内容简介

DB4117/T 416-2024 兽药片剂生产技术要求 ICS 11.220
CCS B 41 4117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416—2024
兽药片剂生产技术要求
2024 - 08 - 23 发布
2024 - 09 - 23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416—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确山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西平县畜牧综
合服务中心、修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汝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新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山县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商水县农业试验示范中心、遂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蔡县农业综合行
政执法大队、平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检验检
测中心、汝南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泌阳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李建立、冯艳丽、侯亚伟、郑海鹏、李云慧、张振华、马辉、付艳峰、
冯倩倩、李紫尘、王全振、徐红科、谷良、宋振平、卢苗蕊、张琳静、刘华、霍冉、王升、李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4117/T 416—2024
兽药片剂生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片剂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厂区要求、工艺要求等相关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兽药片剂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
ISO 14644-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片剂
为圆片状或异形片状固体制剂,以内服普通片为主,另有咀嚼片、泡腾片、缓释片及肠溶片等。
3.2
洁净区
指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
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4 基本要求
4.1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兽药片剂的生产要求。
4.2 兽药片剂生产应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洁净厂房(D 级)和生产设施设备,包括空气净化系统、
工艺用水系统、照明、清洁、卫生清洁设施等;按照工艺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参数进行确认,并开展工
艺验证。
4.3 车间应进行合理的工艺布局,确保人流、物流操作顺畅;生产员工应随时报告任何可能导致污染
的异常情况,包括污染的类型和程度。
4.4 清洗内包装材料使用的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2022的相关要求;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
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 版)附录 0211 中纯化水的
相关要求。
1
DB 4117/T 416—2024
4.5 应当建立与兽药片剂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保证产品按照批准的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4.6 应配置全职的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其中生产管理负责人
应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三年以上兽药(药品)生产或质
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以及五年以上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5 厂区要求
5.1
生产区
5.1.1 质量标准有微生物限度检查等要求或对生产环境有温湿度要求的产品,应有与其要求相适应的
生产环境和设施。
5.1.2 兽药片剂暴露工序的生产环境应当按照 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洁净度符合 ISO 14644-1 《洁
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中 ISO 5 级洁净要求。
5.1.3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等活动不应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5.1.4 洁净区工作人员应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按照操作规
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5.1.5 产尘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
5.1.6 产尘量大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得利用回风。
5.2
仓储区
5.2.1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5.2.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5.2.3 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时,待验区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
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5.2.4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5 仓储区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相一致。
5.3
质量控制区
5.3.1 质量控制区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
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5.3.2 质量控制区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规模设立实验室,且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
于预定的用途,满足开展检测的环境需求。
5.3.3 实验室应根据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各种检验设备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制
订设备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程序。
5.4
辅助区
应设置兽药片剂生产相适应的休息室、更衣室、盥洗室和维修间等辅助区。
6 工艺要求
2
DB 4117/T 416—2024
6.1
设备
6.1.1 兽药片剂生产应根据实际需求采购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设备,设备选型宜配置自动化生产设备,
实现生产过程密闭控制减少污染风险。
6.1.2 应采用全密闭的设备进行生产,设备及管路应易于清洁,化药与中药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宜分
开,对易产生粉尘的工序及设备应安装捕尘吸尘装置。
6.1.3 接触药物的设备材质不应与药物发生反应、吸附药物或向药物中释放有影响物质,应采用不锈
钢材质。
6.1.4 兽药片剂的生产设备应包括粉碎机、电动筛、混合机、干燥机、整粒机,还应配置压片机、筛
片机、数片机(片重自动称量装置)、铝塑包装机、二维码扫描设备等。
6.1.5 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进风的洁净度应与兽药生产要求相同,排风应当有防止空
气倒流装置。
6.2
预处理
6.2.1 进入备料室的原辅料或中间产品,应除去外包装并经净化处理,对每批次原辅料的异物、干湿
度、性状等参数进行检测。
6.2.2 需要预处理的原辅料,使用前按工艺要求进行干燥、粉碎、过筛等工序,对每批次粉碎物的细
度、异物等参数进行检测;液体原料必要时应过滤、除去异物,应确保筛网和滤网每次使用前后完好无
损。
6.3
称量和配料
6.3.1 称量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一般为层流罩设计)内进行,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施。
6.3.2 称量操作执行双人复核,需计算后称量的原辅料,计算结果应复核无误后再称量。
6.3.3 配好的物料应装在清洁的容器里;剩余原辅料、中间产品按原包装密封保存,放备料间保存。
6.4
制粒
6.4.1 可采用高剪切和低剪切湿法制粒(以水或有机溶剂制备黏合剂)、软材挤压制粒、干法制粒等
方式,所用设备应为密闭操作。
6.4.2 制粒时应按规定将原辅料混合均匀,加入黏合剂,不断搅动避免糊锅,待温度降到室温才可使
用;对主药含量小或有剧毒药物的品种,应根据药物的性质采用适宜方法使药物均匀度符合规定。
6.4.3 采用先制软材,再用制粒机制成湿颗粒时,应控制软材质量,软硬适中;筛网材质应选用不锈
钢或尼龙材质,选择适合目数的筛网,确保筛网制粒前后完好无损。
6.4.4 采用高剪切湿法颗粒机制粒时,按工艺要求设定干混、湿混时间、搅拌桨和制粒刀的速度与加
入黏合剂的量。当混合制粒结束时,彻底将混合器的内壁、搅拌桨和盖子上的物料擦拭干净。
6.4.5 流化床法制粒、乙醇法制粒时应注意防爆。
6.5
干燥
6.5.1 宜使用沸腾干燥机进行颗粒干燥,根据工艺验证制订的干燥参数控制干燥盘中的湿粒厚度、数
量,干燥过程中应按规定翻料,严格控制干燥温度,防止颗粒熔融、变质。
6.5.2 应不断监测沸腾床的温度、滤袋完好程度、清洁度以及颗粒流动情况,检查有无结料现象,定
期检查干燥温度的均匀性。更换品种时应洗净或更换滤袋。
6.5.3 乙醇法制颗粒干燥时应注意防爆,干燥温度应控制在 50 ℃-60 ℃。
6.5.4 烘干后的颗粒应进行水分检测,确保符合产品规定。
3
DB 4117/T 416—2024
6.6
整粒和总混
6.6.1 整粒及总混岗位应装有除尘装置。
6.6.2 整粒机的落料漏斗应装有金属探测器,除去意外进入颗粒中的金属屑。
6.6.3 整粒时应选择适合目数的筛网,整粒前后检查筛网是否完好。
6.6.4 宜采用二维或三维混合机进行将药粉或颗粒混合均匀总混,对每批次的总混时间和粒度、水分、
含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和控制。
6.6.5 混合机内的装量一般不宜超过该机总容积的 2/3,最大及最小混合量应经过验证确认。
6.6.6 混合好的颗粒料装在洁净的容器内,配制好的颗粒应进行含量检测。
6.7
压片
6.7.1 压片室与外室保持相对负压;室内应根据工艺要求控制温度和湿度。
6.7.2 压片工段应设冲模室,由专人确保冲头字迹清晰、表面光洁并严格控制冲头长度,以防止片重
和厚度差异。
6.7.3 应根据颗粒含量计算标准片重,压片前应试压,并检查片重、硬度、厚度、崩解度、脆碎度和
外观,必要时可根据品种要求增测含量、溶出度或均匀度,符合要求后方可压片。
6.7.4 宜选择旋转式压片机,压片机应配有除尘器,在压片中吸除产生的粉尘和压片机上积累的药粉,
同时应配备筛片机对压出的药片进行筛分,清除药片表面及掺杂的药粉。
6.7.5 压片过程中取出的用于测试或其他目的药片不应放回成品中。
6.7.6 每批次定时(一般不超过 30 min)对平均片重进行监测,并及时进行装量和压力调整;对每批
片剂的硬度、崩解时限、脆碎度、含量、均匀度、溶出度进行监测和控制;随时检查药片外观,不应有
裂片、毛边、花片、残片等。
6.8
包装
6.8.1 内包装和外包装分别在 D 级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分开进行,可通过轨道连接,但轨道不应互相
穿越。
6.8.2 内包装材料在使用前应经预处理:包装瓶应用饮用水洗干净,最后用纯化水冲洗并经干燥灭菌,
清洁消毒后干燥密闭保存。直接接触兽药的内包装材料不应与兽药起化学反应;如采用免清洁内包装材
料,供应商应有免清洁包材的资质证明。
6.8.3 应采用旋转式分装机和铝塑泡罩包装机对片剂进行分包,并配备除尘装置;包装全过程应随时
检查 PVP 泡罩和铝箔热压熔合均匀、密封严密性。
6.9
物料平衡检查
6.9.1 各岗位每班产生的废料由专人集中收集,生产中产生的废品等均按废料处理,物料平衡计算时
应将废料纳入计算范畴。
6.9.2 生产结束后按规定计算物料平衡和收率,其偏差应在标准规定范围内。
6.10
清场
6.10.1 生产结束后及时进行清场,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和混淆。
6.10.2 清洁后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容器具等应清洁无异物、无上一批次产品的残留物,经质量管
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悬挂清洁状态标识,标明清场日期及有效期。
4
上一章:DB42/T 2259-2024 中药材苍术(茅苍术)生产技术规程 下一章:DB41/T 2732-2024 标准化肉鸽场建设规范

相关文章

DB4117/T 417-2024 兽药散剂生产技术要求 DB4117/T 419-2024 兽药消毒剂生产技术要求 DB4117/T 415-2024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技术要求 DB4117/T 420-2024 奶牛场兽药使用技术要求 DB4117/T 418-2024 兽药中药提取物生产技术要求 DB4117/T 370-2023 粉剂兽药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DB15/T 416-2024 农牧交错区乳用育成母牛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DB4117/T 234-2018 种公猪站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