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220
CCS B 41 4117
驻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415—2024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技术要求
2024 - 08 - 23 发布
2024 - 09 - 23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415—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信阳市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新蔡县畜牧技
术推广站、遂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汝南县农机技术推广站、汝南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平县畜
牧综合服务中心、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阳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上蔡县兽药饲料(动物产
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汝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泌阳县动物疫病
预防控制中心、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检验检测中心、确山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牧野区农业农村局、确
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孙何云、孙华伟、魏艳艳、马辉、杜萍、王满红、王晓飞、吴娜、邱玉
娥、刘娜、李记蕾、刘芳、冯笑丽、宋振平、李爽、张琳静、卢苗蕊、孙妍秋、翟永杰、李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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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厂区要求、工艺要求等相关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包括内服溶液剂、内服乳剂、合剂等剂型口服液兽药生产,不适用于混悬剂口服液
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
ISO 14644-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内服溶液剂
指原料药物溶解于适宜溶剂中制成供内服的澄清液体制剂。
3.2
内服乳剂
指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制成的供内服的水包油型液体制剂。
3.3
合剂
指饮片用水或其他溶剂,采用适宜方法提取制成的口服液体制剂,又称口服液。
3.4
内服混悬剂
指难溶性固体原料药物,分散在液体介质中,制成的供内服的混悬液体制剂,也包括干混悬剂或浓
混悬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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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区
指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
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4 基本要求
4.1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兽药口服溶液剂的生产要求。
4.2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应具备与其生产相适应的洁净厂房和生产设施设备,包括空气净化系统、工
艺用水系统、照明、清洁、卫生清洁设施等;按照工艺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参数进行确认,并开展工艺
验证。
4.3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需进行合理的工艺布局,确保人、物流操作顺畅、合规,各工序应有独立的
生产操作间,并配备适宜的辅助间。
4.4 清洗内包装材料使用的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2022的相关要求;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
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 版)附录 0211 纯化水的相
关要求。
4.5 应当建立与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保证产品按照
批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
4.6 应配置全职的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等关键人员。其中生产管理负责人
应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三年以上兽药(药品)生产或质
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
术职称以及五年以上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5 厂区要求
5.1
生产区
5.1.1 质量标准有微生物限度检查等要求或对生产环境有温湿度要求的产品,应有与其要求相适应的
生产环境和设施。
5.1.2 对兽药口服溶液剂的称量、配液、过滤、灌装以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后的暴露
环境要求为 D 级,洁净度符合 ISO 14644-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中 ISO 5 级洁净要求。
5.1.3 洁净区内的人数应当严加控制,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等活动不应对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
5.1.4 洁净区工作人员应将头发、胡须等相关部位遮盖;穿合适的工作服和鞋子或鞋套;按照操作规
程更衣和洗手,尽可能减少对洁净区的污染或将污染物带入洁净区。
5.1.5 兽药口服溶液剂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配置相应的灭菌设施。
5.2
仓储区
5.2.1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5.2.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5.2.3 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
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5.2.4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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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仓储区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相一致。
5.3
质量控制区
5.3.1 质量控制区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
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5.3.2 质量控制区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规模设立实验室,且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
于预定的用途,满足开展检测的环境需求。
5.3.3 实验室应根据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各种检验设备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制
订设备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程序。
5.4
辅助区
应设置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相适应的休息室、更衣室、盥洗室和维修间等辅助区。
6 工艺要求
6.1
设备
6.1.1 兽药口服溶液剂生产应根据实际需求采购与生产品种相适应的设备,尽可能配置自动化生产设
备,实现生产过程密闭控制减少污染风险。
6.1.2 生产设备应使用密闭管路连接,中药与化药口服溶液剂生产过程中接触药液的生产设备及管路
不宜共用。
6.1.3 接触药液的设备材质不得与药液发生反应、吸附药液或向药液中释放有影响物质,一般多采用
不锈钢材质。
6.1.4 兽药口服溶液剂的生产工序应根据产品特性配置配液罐、过滤设备、灌装机、轧盖(塞)机、
旋盖机、铝箔封口机、贴标机、二维码扫描设备;根据使用物料及生产工艺的不同,还应有洗瓶机、干
燥灭菌设备、湿热灭菌柜等;生产内服乳剂还需要有乳化机、均质机等。
6.1.5 每批生产结束应对设备进行清洁,对表面清洗效果、活性成分残留、不溶性微粒、微生物限度
等参数进行验证。
6.2
称量投料
6.2.1 进入备料室的原辅料或中间产品,应除去外包装或经净化处理。
6.2.2 称量应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有相应的除尘设施;称量间相对于其他房间应当相对负压,
并有压差指示装置。
6.2.3 称量操作执行双人复核,需计算后称量的原辅料,计算结果应复核无误后再称量。
6.2.4 配好的物料应装在清洁的容器里;剩余原辅料、中间产品按原包装密封保存,放备料间保存。
6.3
配制
6.3.1 配液罐应采用 316L 不锈钢,根据工艺要求应设置适当的保温、夹套等辅助设施,并应配置喷淋
球用于配液罐的清洁。
6.3.2 口服液配制使用的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 版)附录 0211 中纯化水
的相关要求。
6.3.3 配制过程执行双人复核,配制好的药液应按中间产品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性状、pH 值、相对密度、
含量等质量检验;调整含量后需经复核检验合格,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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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配制中若添加防腐剂、抑菌剂等附加剂,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无
害、不影响疗效和降低制剂的生物利用度;合剂若加蔗糖作为附加剂,除另有规定外,其含蔗糖量不得
高于 20 % (g/mL)。
6.4
过滤
6.4.1 按工艺要求选用适宜材质和孔径的滤材及过滤方法,应确保其材质不与药液发生反应,并对每
批次的药液澄清度、过滤器完整性进行监测。
6.4.2 滤材按品种专用,每天清洗消毒。
6.4.3 过滤效果应经验证确认,药液自配制至灌装、灭菌(必要时)时间间隔,应严格进行工艺验证。
6.4.4 过滤后药液贮于洁净密闭容器中,经含量、澄清度等检验合格后方可灌装。
6.5
洗瓶、干燥
6.5.1 根据瓶子的规格、形状选用适宜的清洁及清洗方法;粗洗时应洗净瓶子内外壁,清洗效果需经
验证确认。
6.5.2 瓶子以纯化水精洗后及时干燥,干燥(灭菌)过程应定时对温度、微生物限度进行监测,
干燥后的瓶子应有防止再污染的措施。
6.5.3 直接接触药液的内塞,用清洁剂、饮用水洗净后,用纯化水精洗,以适宜消毒方法消毒或以酒
精浸泡后使用。
6.5.4 使用免洗洁净瓶和洁净瓶盖,应经净化处理后传到洁净区。洁净瓶及洁净瓶盖应密闭包装,经
微生物限度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6.5.5 免洗洁净瓶和洁净瓶盖供应商应有相应资质证明。
6.6
灌装、轧盖/旋盖
6.6.1 灌装一般分为理瓶、灌装、轧盖/旋盖等工序。
6.6.2 理瓶机将无序的瓶子投入到转盘中,通过输送带传递到理瓶部位,将瓶子整理成正立的位置,
并将瓶子输送到灌装机。
6.6.3 灌装机主体材质应为不锈钢材质,接触药液的部分宜采用 316L 不锈钢;灌装机上的容器、管件、
针头、软管等使用前用纯化水清洗干净并经消毒。
6.6.4 灌装初期应检查装量,调整至灌装量符合要求后,正式开始灌装操作;灌装过程中应定时进行
装量检查,装量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制好的药液应在规定时间内灌装完毕。
6.6.5 理盖机通过振动理盖、勾取式供盖等方法将无序的瓶盖整理排序并盖在包装容器瓶口;轧盖/
旋盖使用旋盖机和电磁感应铝箔封口机,通过磁热转化原理将瓶盖内铝箔垫片与包装瓶密封,
6.6.6 轧盖/旋盖工序应随时检查速度、拧盖效果、封口严密度等参数,确保封口严密不漏液。
6.7
灭菌
6.7.1 灭菌根据产品特性宜采用湿热灭菌或其他适宜的灭菌方式,并应开展空载热分布、满载热分布、
满载热穿透、生物指示剂挑战试验等工艺验证。
6.7.2 湿热灭菌宜选用双扉式灭菌柜,如采用单扉式灭菌柜,应有防止灭菌前后中间产品混淆的措施。
6.7.3 药液从过滤到灭菌,其间隔不应超过工艺规定的时间。
6.7.4 灭菌过程中密切关注灭菌参数,有异常及时进行处理。
6.7.5 灭菌后中间产品按灭菌柜编号分开存放,应逐柜取样分别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以及性状检查。
6.8 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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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包装和外包装分别在D级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分开进行,可通过轨道连接,但轨道不应互相穿越。
6.9
物料平衡检查
6.9.1 各岗位每班产生的废料由专人集中收集,生产中产生的废品等均按废料处理,物料平衡计算时
应将废料纳入计算范畴。
6.9.2 生产结束后按规定计算物料平衡和收率,其偏差应在标准规定范围内。
6.10
清场
6.10.1 生产结束后及时进行清场,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和混淆。
6.10.2 清洁后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容器具等应清洁无异物、无上一批次产品的残留物,经质量管
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悬挂清洁状态标识,标明清场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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