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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7/T 420-2024 奶牛场兽药使用技术要求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文档格式:PDF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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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5-05-27 17: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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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DB4117/T 420-2024 奶牛场兽药使用技术要求 ICS 11.220
CCS B 41 4117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420—2024
奶牛场兽药使用技术要求
2024 - 08 - 23 发布
2024 - 09 - 23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420—2024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新蔡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河南省现代中兽医研
究院、新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正阳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西平县畜牧综合服务中心、驿城区农
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蔡县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确山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驻马店市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商水县农业试验示范中心、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平县兽
医院、确山县畜牧技术服务中心、济源市伟恒牛业有限公司、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检验检测中心、确山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洪波、孙华伟、郭俊清、李强、吴娜、梁娜、苏伟、侯亚伟、卢捷、邱玉娥、
楚林林、王浩、王全振、范真真、朱贵阳、杨培、孙江峰、孙妍秋、孔大华、鲁志民、张振宇、李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4117/T 420—2024
奶牛场兽药使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奶牛场兽药的采购、出入库、使用和档案等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奶牛场兽药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NY/T 3445 畜禽养殖场档案规范
NY/T 5030 无公害农产品 兽药使用准则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兽药
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
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3.2
兽用抗菌药
对细菌、真菌、放线菌、螺旋体、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等病原微生物(除病毒外)有抑制或
杀灭作用的兽药。包括兽用抗生素和人工合成兽用抗菌药。
3.3
弃奶期
奶牛从停止给药到弃牛奶不产生残留或符合残留限量规定的间隔时间。
4 采购
4.1 兽药应从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兽药经营企业或从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
药 GMP 合格证》的兽药生产企业购买。网上采购兽药应遵循农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4.2 采购兽药应查看标签、说明书和二维码标识;发现内容不完整或二维码呈现信息不正确的,不予
采购;应查验兽药生产企业资质和兽药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查看供货清单、发票等票据。
4.3
采购兽用处方药应凭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并索取凭证。
4.4 可通过中国兽药信息网或国家兽药综合查询 APP,验证购入兽药产品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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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117/T 420—2024
5 出入库
5.1
入库
5.1.1 应建立入库台账,入库时做好入库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入库时间、数量、
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
5.1.2 与供货清单不符的、包装破损的、标识不清的或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异常情况的兽药不得入库。
5.1.3 入库后应严格按照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有必要的措施保证贮藏条件持续
满足兽药的贮藏要求。
5.2
出库
5.2.1 出库应按规定,由相关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出库,出库药品要及时登记出库记录。
5.2.2 宜按“先进先出、易变先出和邻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出库。
5.2.3 兽药应定期盘库,确保账物平衡;并及时销毁清理失效、变质、破损的兽药。
6 兽药使用
6.1
技术要求
6.1.1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时,可应用兽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由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
及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亦可应用兽用抗菌药。病毒感染时不应使用兽用抗菌药治疗。
6.1.2 兽用抗菌药品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敏感性的结果确定。
6.1.3 当以前使用过的抗菌药和拟新使用的抗菌药同时敏感时,应选择以前用过的抗菌药;人兽共用
抗菌药和动物专用抗菌药同时敏感时,应首选动物专用抗菌药;当病原菌确定时,应优先选用窄谱抗菌
药。当低级别的兽药能达到治疗目的时,不应使用更高级别的兽药。
6.1.4 治疗重度感染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宜选用抗菌药物治疗剂量范围的高限;治疗
单纯的尿道感染时,对于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的抗菌药物,应用治疗量范围的低限。
6.1.5 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可静脉注射给药;轻、中度症感染可肌内注射给药、皮下注射给药或内
服给药。
6.1.6 群体给药时,应有兽医处方,必须有证据表明是细菌感染且需要治疗。给药方式可以采用混饮
或混饲给药,其中混饲给药要确保抗菌药分布均匀,并严格遵守兽医确定的剂量和疗程。
6.1.7 应避免不必要的联合用药,对单一抗菌药不能控制的混合感染;单一抗菌药不能有效控制的重
度感染;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疗程较长的治疗,病原菌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方
可采用联合用药。
6.1.8 抗菌药疗程应充足,一般的感染性疫病可连续用药 3 天~5 天,支原体等呼吸系统的疫病疗程
较长,一般 5 天~7 天。症状消失后最好再用药巩固 1 天~2 天。
6.1.9 宜结合中兽药、疫苗、酶制剂、酸化剂等药物防治奶牛疫病,减少兽用抗菌药的使用。
6.1.10 使用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并按疫苗接种程序对奶牛群进行免疫。
6.1.11 不应超出兽药产品说明书范围使用兽药。
6.1.12 抗寄生虫药外用时,应避免污染鲜奶。
6.1.13 非临床观察需要,不应使用麻醉药、镇静药、镇痛药、中枢兴奋药、性激素类药、化学保定药
及骨骼肌松弛药。
6.1.14 禁止将人用药用于奶牛;禁止将原料药直接饲喂奶牛或添加至饲料或饮用水中;禁止使用 NY/T
5030 中规定的禁用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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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不良反应报告
兽药的使用过程中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按程序上报。
6.3
弃奶期
弃奶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78号》兽药国家标准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执行。
7 档案
7.1
奶牛场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建立应符合 NY/T 3445 的规定。
7.2
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人员档案、设备设施档案。
b) 兽医处方笺、采购凭证、合同等。
c) 兽药的采购,验收、入库、出库、环境控制等记录。
d) 兽医诊疗记录。
7.3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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