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11.220
CCS B 41 4117
驻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417—2024
兽药散剂生产技术要求
2024 - 08 - 23 发布
2024 - 09 - 23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417—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确山县产品质
量检验检测中心、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上蔡县动物疫病防疫检疫中心、泌阳县农业综合行政
执法大队、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修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驿城区畜牧技术服务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平舆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
法支队一大队。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丁琳琳、李云慧、李洪涛、刘喜恒、刘春霞、王晓飞、王永刚、冯艳丽、
李紫尘、朱永华、刘芳、李记蕾、刘小元、宋振平、李芳果、李彦、费东红、付颜群、王成磊、单嘉男、
李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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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散剂生产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药散剂生产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厂区要求、工艺要求等相关技术。
本文件适用于兽药内服散剂的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
ISO 14644-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散剂
散剂指饮片或提取物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分为内服散剂和外用散剂。
3.2
饮片
药材经净制、切制或炮炙等炮制后,均称为饮片。
3.3
炮制
指用中草药原料制成药物的过程。有火制、水制或水火共制等加工方法。
3.4
洁净区
指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
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4 基本要求
4.1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兽药散剂的生产要求,对设施、设备的参数
进行确认,并开展工艺验证。
4.2 应采用规范化生产的中药材,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严格控制,按照规定进行拣选、整理、
剪切、洗涤、浸润或其他炮制加工,未经处理的中药材不得直接用于提取加工。
4.3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粉碎应设置专用厂房(车间),应与中药制剂生产线完全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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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散剂生产线从投料到分装宜采用密闭式生产工艺,尽可能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
4.5 中药材洗涤、浸润、提取用水的质量标准不应低于 GB 5749-2022 的相关要求,制药用水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 版)附录 0211 的相关要求。
4.6 应当建立与兽药散剂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中药
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
4.7 专职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生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并至少有三年从事中药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工作经验;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五
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5 厂区要求
5.1
生产区
5.1.1 车间的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的要求,各工序有独立的生产操作间,设置相对分离的功能区,对
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质量不稳定的兽药要有防潮等相应措施。
5.1.2 中药材的前处理和粉碎一般应设置中药材拣选、清洗、切制、干燥、粉碎等前处理功能区,并
有捕尘、除湿、排风、降温等设施,且与中药制剂生产线完全分开。
5.1.3 生产车间应配备独立的中央除尘系统,生产区粉尘产生点应配备有效的除尘设施,称量、投料
等操作应在除尘控制间中进行。
5.1.4 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参照 D 级洁净区管理,洁净度符合 ISO 14644-1
《洁净室及相关控制环境国际标准》中 ISO 5 级洁净要求。
5.2
仓储区
5.2.1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
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5.2.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5.2.3 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
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
5.2.4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2.5 仓储区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相一致。
5.3
质量控制区
5.3.1 质量控制区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
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5.3.2 质量控制区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规模设立实验室,且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
于预定的用途,满足开展检测的环境需求。
5.3.3 实验室应根据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各种检验设备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制
订设备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程序。
5.4
辅助区
应设置兽药散剂生产相适应的休息室、更衣室、盥洗室和维修间等辅助区。
5.5 标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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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标本室用于储存生产所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标本,如原植(动、矿)物、中药材使用部位、
经批准的替代品、伪品等标本;标本室应与生产区分开。
6 工艺要求
6.1
原材料
6.2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
要求,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根据对中药制剂质量的影响程度,在相关的质量标准中增加必要的质量控
制项目。
6.3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质量控制项目应当至少包括:
—— 鉴别;
—— 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中所含有关成分的定性或定量指标;
—— 外购的中药饮片宜增加相应原药材的检验项目;
—— 兽药国家标准或药品标准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中包含的其他检验项目。
6.3.1 应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以及稳定性考察结果,确定其贮存条件和贮存期限。
6.3.2 每批中药材或中药饮片应留样,留样量至少能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有规定。
6.4
设备
6.4.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应符合预定用途,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
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6.4.2 中药材前处理的生产设备应包括表面平整、易清洁、不产生脱落物的拣选工作台,洗药池或洗
药机,切药机,干燥机,炮制设备,粗碎机,粉碎机,电动筛、回转式减压浸润罐、气相置换式润药箱
等,并配置独立的除尘系统。
6.4.3 兽药散剂的生产设备应包括称量设备、粉碎机、过筛机、烘干机、负压投料站(真空上料装置)、
混合机、分装机以及在线清洗设备等。
6.4.4 混合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混合性能,混合、干燥、粉碎、暂存、主要输送管道等与物料直接接触
的设施设备内表层,均应使用具有较强抗腐蚀性能的材质,并在设备确认时进行检查。
6.5
中药材前处理
6.5.1 净制
6.5.1.1 净选:按照工艺要求分别使用挑选、筛选、风选、水选、剪、切、刮、削、剔除、酶法、剥
离、挤压、刷、擦、火燎、烫、撞、碾串等方法,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
《炮制通则》执行。
6.5.1.2 清洗:按照工艺要求分别采用淘洗、漂洗、喷淋或抢水洗等洗涤方法;中药材洗涤应使用流
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宜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中药材应及时干燥。
6.5.2 切制
6.5.2.1 浸润:需浸润的中药材按其大小、粗细、软硬程度,分别采用喷淋、抢水洗、浸泡、润、漂、
蒸、煮等方法做到药透水尽,不应出现药材伤水腐败、霉变、产生异味等变质现象。
6.5.2.2 切制:浸润中药材符合切制要求后应及时切制,根据不同药材和特性分别采用切、镑、刨、
锉、劈等切制方法;按工艺要求将中药材切成片、段、块、丝等,并应及时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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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炮制
6.5.3.1 炮制方法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炮制通则》中相关要求,将净制、切
制后的中药材进行火制、水制或水火共制等,包括炒、炙、制炭、煅、蒸、煮、炖、煨等炮制方法,以
及燀、制霜、水飞等其他方法。
6.5.3.2 按工艺要求严格控制加入辅料的数量、方法、时间以及炮制时间、温度等;炮制品应存放在
洁净、耐热的容器内冷却,或适宜条件下冷却。
6.5.4 干燥
6.5.4.1 根据药材性质和工艺要求选用不同的干燥方法和干燥设备,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适宜的过滤
装置,出风口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不宜露天干燥。
6.5.4.2 除另有规定外,干燥温度一般不超过 80 ℃,含挥发性物质的不超过 60 ℃。
6.5.5 粉碎
6.5.5.1 根据制剂生产需求确定将药材加工成一定粒度的粉粒。
6.5.5.2 含挥发性成分的药材应注意粉碎温度;含糖或胶质较高且柔软的药材应注意粉碎方法;毒性
药材应单独粉碎。
6.6
投料
6.6.1 粉碎好的粉末应脱去外包装(或外清)后进入暂存、称量室,称量操作执行双人复核,称量室
应配置相应的除尘设施。
6.6.2 投料宜采用负压投料站,配置相应的除尘设施,通过真空上料装置或利用重力传输物料至混合
料仓,传输过程应实现全密闭。
6.7
混合
6.7.1 最终混合设备容积要求:粉剂、中药提取物制成的散剂应不小于 1 立方米,其他散剂应不小于
2 立方米。
6.7.2 混合机的装载系数应不超过混合机容量的 2/3,生产过程中随时对混合物料的均匀度进行控制,
混合好的物料按中间产品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性状、含量(如涉及)等项目检测。
6.8
包装
6.8.1 分装初期应检查装量,调整至装量符合要求后,正式开始分装操作;分装过程中应启动装量在
线检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自动剔除,如果装量频繁出现偏差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6.8.2 内包装和外包装分别在 D 级洁净区和一般生产区分开进行,可通过轨道连接,但轨道不应互相
穿越。
6.9
物料平衡检查
6.9.1 各岗位每班产生的废料由专人集中收集,生产中产生的废品等均按废料处理,物料平衡计算时
应将废料纳入计算范畴。
6.9.2 生产结束后按规定计算物料平衡和收率,其偏差应在标准规定范围内。
6.10
清场
6.10.1 生产结束后及时进行清场,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和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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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2 清洁后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容器具等应清洁无异物、无上一批次产品的残留物,经质量管
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悬挂清洁状态标识,标明清场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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