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080.01
CCS A16 T/SSOF 0003-2024
团
体 标 准
T/SSOF 0003-2024
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规范
Capacity Building Specification of Consultation for Social Organization
2024 - 07 - 29 发布 2024 - 08 - 01 实施
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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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SOF 0003-2024
目
次
目
次 ................................................................................ I
前 言 ............................................................................... II
引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原则 ........................................................................... 2
5
协商内容 ........................................................................... 2
6
能力建设内容 ....................................................................... 2
7
能力建设支持体系 ................................................................... 3
8
能力建设评价与改进 ................................................................. 4
参 考 文 献 ........................................................................ 6
T/SSOF 0003-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本标准由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国际公益学院、深圳市保健协会、深圳市社联社工服
务中心、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深圳市安全防范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建东、徐辉、易媛媛、谢晓雪、曾伟玲、舒立群、胡旦旦、王稳、杨青、张
霞、陈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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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共中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并
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协商的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协商体系的建设,结合深圳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的实务
经验,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旨在通过明确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的内容和支持体系,为社会组织开展协商工作提供规范
性的方向指引,帮助社会组织稳步提升协商能力,促进社会组织全面发挥在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协商工作
中的作用,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路径,同时实现自身更加均衡、更有效能、更可持续、更高质
量的社会组织行业发展,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协商水平的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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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原则、目标、主要内容、支持体系、评价与改
进的基本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DB44/T 2368 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指南
DB3305/T 2432 社会组织协商指南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组织协商 social organization consultation
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决策、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等事项中的民主协商,包括社会组织发起
和组织的关于公共议题的协商、组织内部事务的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参与其他渠道的协商。
3.2
社会组织协商能力 social organization’s consultation capacity
社会组织通过对话、沟通、讨论等方式,表达观点、诉求、愿望,达到凝聚共识、解决问题、影响
决策、形成一致行动的协商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专业素养、真实绩效水平和综合影响力。
3.3
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 consultation capacity building for social organization
为了在发起和参与民主协商过程中发挥专业素养,达至预期目标,形成综合影响力,由社会组织主
动开展的和其他相关方支持的,具有系统性、针对性、持续性的专业能力提升活动。
[来源:DB44/T 2368-2022,4.4,有修改]
4 基本原则
4.1 科学性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力求全面、客观反映新时代对社会组织协商的核心能力要求。
4.2 合理性
适应社会组织所处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逻辑清晰,结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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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前瞻性
以推动社会组织专业化高质量发展为方向,引导社会组织逐步建立与社会治理需求相适应的协商能
力体系。
4.4 适用性
根据社会组织协商的不同阶段和内容,提出了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的重点与方向,实践应用性和
可操作性强。
5 协商内容
5.1
公共事务协商
社会组织就社会公共事务参与立法协商、政策协商、决策协商,提出立法建议案、参与决策听证会
等。
5.2
基层事务协商
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协商,畅通群众诉求表达、调解矛盾纠纷等。
5.3
行业事务协商
社会组织参与行业事务的协商,牵头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调解企业矛盾纠纷、搭建行业与政府沟
通桥梁等。
5.4
社会组织管理协商
社会组织就内部事务进行协商,调解内部矛盾纠纷,协调社会组织间的事务等。
6 能力建设内容
6.1 基础能力
社会组织开展协商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包括组织自身的主体建设能力和组织与外界的外部合作能
力。
6.1.1 主体建设能力
6.1.1.1 党建引领能力
社会组织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协商能力建设和协商工作开展。
6.1.1.2 机制建设能力
社会组织应建立协商机制,设置岗位、安排专业人员、建立协商制度等。
6.1.1.3 研究分析能力
社会组织应具备开展调查研究、行业统计、数据和案例分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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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外部合作能力
6.1.2.1 社会倡导能力
社会组织应具备深入一线、了解公众、面向公众开展倡导的能力。
6.1.2.2 多方合作能力
社会组织应具备链接党政部门、企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并建立良好合作关系。
6.1.2.3 民主议事能力
社会组织应具备民主议事精神,能够遵循相应民主程序进行协商。
6.1.2.4 成果转化能力
社会组织应能够将协商的成果有效转化为响应的决策、政策。
6.2 专项能力
社会组织在不同层级和不同领域开展协商工作所需要的专项能力,包括宏观层面的政治协商能力和
中观层面的专项协商能力。
6.2.1 政治协商能力
6.2.1.1 建言资政能力
社会组织宜具备参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协商的能力,包括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作为政协委员参与两会
以及社会组织作为代表参与大政方针的讨论和建议。
6.2.1.2 立法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宜具备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参与到中央或地方人大的立法前期的意见征集过程中的能力。
6.2.1.3 政策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宜具备在具体政策议题上与行政主体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协商的能力。
6.2.2 专项协商能力
6.2.2.1 行业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宜具备代表自身行业(群体)与其他主体进行协商的能力。
6.2.2.2 社区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宜具备通过与社区党委、居委会、业委会、小区居民、社区商户或企业等群体的协商,帮
助社区更好的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
6.2.2.3 应急协商能力
社会组织宜具备在重大危机发生的情况下,发挥平台性作用,协同政府开展工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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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支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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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建设要求
社会组织应主动构建协商能力建设支持体系,积极寻求党政学社多方力量的支持,实现社会组织协
商能力的稳步提升与有效发挥。
7.2
党建引领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党建工作的统筹协调;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在协商过程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健全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与协商工作的业务融合发展机制。
7.3
培育支持
7.3.1 登记管理部门
a) 制定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专项计划;
b) 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扶持一批社会组织开展协商工
作;
c) 通过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协商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d) 优化社会组织协商能力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协商工作“以评促建”。
7.3.2 业务主管单位
a) 健全和完善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制度;
b)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协商有关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与评价;
c) 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协商工作提供资金及场地支持,每年定期开展学习交流、培训等能力
建设活动;
d) 结合社会组织协商工作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
7.4
联合共建
7.4.1 社会组织和党政部门共建
a) 应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政策协商、行业协商等专项协商工作;
b) 政治协商委员会(政协)及政协代表宜发挥所长,指导与支持社会组织的协商能力建设与提升,
在建言资政、政策协商、人才培养、能力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
7.4.2 社会组织和企业共建
a) 应积极与企业组织开展行业协商、应急协商等专项协商工作;
b) 宜为社会组织协商能力建设积极寻求法律、财务、筹资、投资、人力资源管理、传播、评估、
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的企业/机构的支持。
7.4.3 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共建
a) 宜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协商示范点、协商联络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开展常
态化、专业化、系统化的能力建设活动。可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社会组织相关专业和社会组织协
商相关课程,培养社会组织专业人才的协商能力,开展社会组织协商理论研究。
b) 宜建立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联动机制;搭建多样化的学习交流与合作平台,实现
社会组织协商领域的信息、资源、技术共享;建立行业监督机制,倡导行业自律;建立政策沟通与协调
机制,建立社会组织协商队伍,开展社会组织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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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评价与改进
a) 建立有效的能力建设评价机制,对各项能力建设的内容进行定期或有针对性的评估,以确保能
力建设质量达到预期目标。包括但不限于能力建设情况调查、协商对象的反馈等。
b) 根据满意度测评、内外部管理评价、投诉处理和意见反馈等情况,统计分析、问题识别、查找
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持续改进能力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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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社会组织协商指南》(浙江省湖州市)(DB3305/T 243-2022)
[2]《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指南》(广东省民政厅)(DB44/T 2367-2022)
[3]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4.9
[4]《深圳市政协立法协商工作规范》(DB4403/T 20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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