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03.100.01
CCS A 01 44
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44/T 2582—2024
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credit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2024 - 12 - 18 发布
2025 - 03 - 18 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T 2582—2024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信用建设目标 ....................................................................... 2
6 信用建设内容 ....................................................................... 2
7 信用管理 ........................................................................... 5
附录 A(资料性)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能力建设 ............................................. 7
附录 B(资料性) 学术类社会团体学术自律能力建设 ....................................... 9
附录 C(资料性) 基金会自律能力建设 .................................................. 10
附录 D(资料性) 社会服务机构诚信建设 ................................................ 12
参考文献 ............................................................................. 13
I
DB44/T 2582—202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广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实施。
本文件由广东省社会信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广东金融学院信用管理学院、广
东省现代信用管理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贤明、陈炯生、黄静、于敏、牛喜娟、甘东一、唐明琴、黄润飞、郑沃林、
颜海明、何南、罗京。
II
DB44/T 2582—2024
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和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与管理的基本要求、信用建设目标、信用建设内容、信用管理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广东省社会组织开展信用建设与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2117—2018 信用基本术语
GB/T 31880—2015 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
MZ/T 211—2024 社会组织基础术语
MZ/T 212—2024 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
MZ/T 213—2024 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
MZ/T 214—2024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117—2018、MZ/T 211—20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用 credit
个人或组织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
[来源:GB/T 22117—2018,2.1]
信用风险 credit risk
因个人或组织无意愿或无能力履行承诺而导致相对方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来源:GB/T 22117—2018,2.18,有修改]
诚信 integrity
个人或组织诚实守信的行为与规范,包括从业活动中承诺与行为的一致性。
[来源:GB/T 31880—2015,3.2,有修改]
4 基本要求
社会组织应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弘扬诚信文化,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行业信用标准制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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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应明确信用建设目标,识别所有与信用相关的关键过程,并明确职能分配,提供所需资
源,确保信用建设目标实现。
社会组织应建立信用监测预警机制和信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信用风险,并采取有效
措施进行预警和控制信用风险,防止风险发生或扩大。
社会组织应依据监管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宜自主披露财务等信息,并配合信用
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采集和监督管理工作。
社会组织应建立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
5 信用建设目标
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目标是提升社会组织的整体形象和声誉,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构建
公平、透明、诚信的社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
a) 强化自律意识:社会组织要加强自律规约的执行与监督,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
实行相应惩戒措施;
b) 提升发展水平:社会组织宜加强与信用服务机构等合作,提升组织运行效率,吸引信用人才和
资源加入社会组织,增强组织发展创新能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可持续发展;
c) 促进公平竞争:社会组织宜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和监督机制,提供公平竞争平台,防止不正当
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d) 提升诚信意识:社会组织宜通过信用管理和服务、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和
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6 信用建设内容
信用制度建设
社会组织宜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将信用建设目标和总体要求列入社会组织章程;
b) 法人内部治理制度:包括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间的合理分工,以及互相监督、
有效制衡的法人内部治理结构,遴选专业素质好、道德品行优、社会责任感强的人士担任监事;
c) 风险类管理制度:包括会员风险管理、组织授信管理、合同管理、舆情管理等;
d) 合规类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失信行为责任追究、信用修复、社会责任履行、公共关系管
理等;
e) 信用信息类管理制度:包括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应用等;
f) 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包括行业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
g) 信息公开制度:包括社会组织信息披露、信息通报、新闻发言人等;
h) 信用档案制度:包括信用监测、风险防范、信用风险处置、舆情监测及处置、会员信用档案等。
信用能力建设
6.2.1 合规能力
社会组织运作管理行为应合法合规,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治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服务范围、重
大事项、评比表彰、捐赠募捐、志愿者服务、知识产权、项目合规、数据安全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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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内部治理:社会组织党建、换届、财务等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的相关事项规
则和要求;应具有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银行备案的财务专用章;应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
送年度工作报告等;
b)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要求,且会计核算规范、真实、准确;
宜配备具有会计经验的专(兼)职的财务工作人员,会计岗位设置合理,明确各岗位财务人员
的职责。因社会组织财产的公共属性,社会组织应开展年度审计并向社会告知其机构运作和资
金使用情况,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c) 资产管理:社会组织应做好资产管理,不通过关联交易变相分红分配,不转移、侵占、挪用社
会组织财产等;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循投资原则,厘清可投资的财产范围,明确投资类型,
做好投资过程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不利用关联关系损害社会组织、受益人、社会公共
的利益;
d) 服务范围:社会组织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且在服务收费时,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政
策要求;
e) 重大事项:涉及申办或承办国际会议论坛、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众多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
动、接受金额重大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等重大
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向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履行报批报备手
续;
f) 评比表彰: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奖励、社会荣誉性的工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政策要求;
g) 捐赠募捐:社会组织接受捐赠应遵循无偿性、公益性的原则,识别捐赠中可能存在的违规情形,
包括捐赠不符合公益性,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不尊重捐赠人意愿,接受非货币财产的合规性等;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具备公开募捐资格,募捐方案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
互联网募捐的应当通过指定平台等;
h) 志愿者服务:社会组织不应将志愿者和劳动者混同,不应通过志愿服务开展营利性活动。社会
组织应保障志愿者权利,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提供志愿服务条件等;
i) 知识产权:社会组织应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
j) 项目合规:社会组织设立项目时,应从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综合考虑是否立项;已
确定立项的项目,应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如项目启动、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控制、
项目收尾等,确保项目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k) 数据安全:社会组织在开展业务和活动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
公共利益等数据应遵守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妥善管理各类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加强
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数据的泄露和滥用。
6.2.2 履约能力
社会组织应依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履行承诺、承担责任、提供服务等方面
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a) 明确履约标准和流程:社会组织应制定清晰的履约标准和流程,确保所有成员明确了解组织承
诺和目标,包括项目计划、明确的时间和质量要求、责任分工和协作方式等;
b) 提升管理和协调能力:社会组织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组织运作的高效和有序;建立有效的沟
通机制,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加强项目管理和协调能力,确保项目按时按质
完成;
c) 培养专业人才和团队:社会组织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方式,提升组织成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建立一支具备履约能力、富有责任心和团队协作精神的团队,为履约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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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开展资源整合:社会组织应与政府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通过资源整
合、共享等方式,提升组织的履约能力和服务水平;
e) 做好合同管理全过程管理,包括合同的谈判、签署、执行、补充或变更、生效、纠纷处理、档
案管理等。
6.2.3 行业自律
6.2.3.1 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自律能力建设,可参照附录 A。
6.2.3.2 学术类社会团体的自律能力建设,可参照附录 B。
6.2.3.3 基金会的自律能力建设,可参照附录 C。
6.2.3.4 社会服务机构的诚信建设,可参照附录 D。
6.2.3.5 其他类型社会组织应坚持诚信办会、自律发展,规范开展活动。
6.2.3.6 社会组织宜主动公开承诺内容,将履约践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
6.2.4 信息公开与披露
社会组织应利用多种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包括但不限于:
a) 社会组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经核准的章程、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
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宜将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b) 社会团体应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
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
c) 基金会应建立信息动态披露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组织募捐活动和接受捐赠、开展公益资助项
目等信息;
d) 社会服务机构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推进服务品牌创建;
e) 信息公开范围应覆盖组织活动地域;
f) 社会组织应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奖惩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相关机构查询
和监督。
6.2.5 信用信息
6.2.5.1 信用信息采集
社会组织应从公开和专业渠道收集相关行业信用信息。采集的信用信息,宜包括但不限于:
a) 社会经济政策信息;
b) 产业发展信息;
c) 政府信用监管信息;
d) 会员信用信息;
e) 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业务信息;
f) 社会组织对信用情况进行自我评价或委托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评价的信息。
6.2.5.2 信息平台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宜包括但不限于:
a) 社会组织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需求,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或依托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
进行信用信息管理;信息采集应公正、客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调整;建立异议处理
修复机制,确保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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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功能可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评价、信用监测预警、风险防控、信用应用
管理、信用信息档案管理;
c) 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信用信息在传输和保存中采取相应的有效管理措施,确保信用信息安全。
信用文化建设
社会组织宜开展信用组织文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
a) 将诚信、守信、践诺纳入社会组织文化价值观,结合行业特点通过内部培训、文化建设、制度
建设等方式进行推广宣传,使之成为社会组织、会员履约践诺的共同理念和行为准则;
b) 通过履行社会责任,组织(或参与)公益活动,提高自身公信力和影响力,注重与社会公众沟
通互动,及时回应关切,增强信任合作关系,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c) 开展诚信管理、诚信经营、行规行约、职业道德意识等诚信文化宣传;
d) d) 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会员信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专业知识、信用信息
采集与评价、信用监测预警与风险防控、信用应用、失信惩戒等内容;
e) 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会员信用相关教育培训,宜每年不少于 1 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
基础知识、信用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管理相关标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等内容。
7 信用管理
总则
7.1.1 社会组织应将信用建设目标纳入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自
查,并持续改进。
7.1.2 社会组织信用管理主要责任人应是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列
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1.3 社会组织宜设置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岗位)或信用顾问,配备专职(兼职)信用管理人员,可
通过培训、参与职业技能认定、人才引进等方式,提升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的信用专业技能水平。
7.1.4 社会组织宜建立信用管理工作核查程序,对信用目标、信用水平、合规情况、承诺兑现等进行
监测,审核内部管理程序;建立纠正、预防和失信修复程序。
7.1.5 社会组织宜健全完善党建工作与业务融合发展机制,宜设立纪检委员,与监事长(监事)交叉
任职,落实监督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等。
7.1.6 社会组织宜指定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处理相关方投诉,及内外部信用管理信息交流,确保信用建
设和管理有效实施。
信用风险管理
社会组织应开展信用风险监测及预警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 对信用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包括宏观政策风险、监管制度风险、行业产业风险、组织管理风险、
社会舆情风险、关键会员的信用风险;
b) 可使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化管理系统,也可依托相关监测平台或通过其他管理方式,开展动态
和定期的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注: 相关监测平台包括:信用中国、信用中国(广东)、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第三方信用监测平台
等。
c) 针对预警的信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方案,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纠正风险行为,防止风险发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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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社会组织应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以确保:
a) 识别可能对社会组织和会员信用造成的影响;
b) 制定响应措施,预防和减少因失信产生的影响;
c) 及时消除(或尽力减小)负面舆情产生的影响,避免社会组织公信力和美誉度下降;
d) 定期评审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必要时对其进行修订,特别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后。
信用应用
7.4.1 社会组织宜通过鼓励会员作出信用承诺、使用信用报告、开展信用修复、参与信用培训等活动,
提升社会组织信用管理能力和信用形象。
7.4.2 社会组织宜在参与招投标、评比表彰、申办行政审批、资质审查与备案、申请政策扶持、社会
组织评估等事项中应用社会组织信用状况,彰显信用价值。
信用监督
7.5.1 社会组织宜在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文件要求开展、实施、改进社会组织信用管理工作,定期
向监事会和理事会报告信用建设和管理情况。
7.5.2 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失信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组织信用监督,促进社会组织信用
信息的交流,提升行业信息的透明度。
持续改进
7.6.1 社会组织应对管理流程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和失信行为进行分析,制定适宜、有效的改进措
施,并组织实施,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7.6.2 社会组织应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信行为,采取有效控制、处置措施,降低失信行为对相关方
造成的直接和(或)间接不良影响,进行信用修复。
7.6.3 社会组织宜对社会组织信用目标实现绩效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岗位及人员实施
激励或惩戒措施,促进社会组织信用水平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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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A A A
录
(资料性)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能力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应通过加强会员管理、收费管理、行业自律等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公信力和行业影响
力,并符合表A.1要求。
表A.1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能力建设清单
类别 自律能力建设 主要内容
会员管理 会员管理与服务 1.建立会员管理制度,并按制度管理会员的入会和退会、会员的信息档案管理、会 员联络、会员服务、会费收取等日常工作,及时动态更新相关; 2.明确为会员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 3.根据会员需要和行业特点及发展状况,为会员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效果显 著的会员服务; 4.严禁阻碍或者变相阻碍会员退会
收费管理 会费管理与收取 1.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并经会员(代表) 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2.严格按照本单位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并留存原始统计资料及账簿,会费收 取率(指实际缴纳会费的会员数量与应收取会费的会员数量之比或者实际收取的 会员会费与应收取的会员会费之比)宜在50%以上; 3.一般以两个年度比率高的年度为准计算会费收取率,但两年差异较大或收取不 稳定的,计算平均收取率; 4.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作出不收取会费的决议; 5.积极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决策部署,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有关工作会议 批准免除经营困难企业或中小微企业会员会费的,在计算收取率时可调增已缴纳 会费的会员数量
经营服务性收费 1.对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 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 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通过; 2.对市场调节价格的收费项目,在合法合理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 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3.对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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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能力建设清单(续)
类别 自律能力建设 主要内容
收费管理 禁止行为 1.严禁强制入会并收费,强制会员单位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 各类收费,强制会员单位付费订购产品、刊物,强制会员单位提供赞助和捐赠; 2.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违规收费; 3.严禁利用评比达标表彰收费;严禁未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4.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5.严禁会费只收费不服务、多头重复收取会费或者通过收费返成方式收取会费等 违规收费; 6.严禁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信息等不当牟利
行业自律与市 场秩序维护 自律公约 1.根据行业发展要求,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制定并通过详 细、规范的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 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积极推动自律公约和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在全行业的实施,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 的会员采取不限于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 通报等惩戒措施; 3.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与政府、市场、社会形成的约束 和惩戒机制相衔接,形成联动效应; 4.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纠纷 调处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优势,有效化解会员企业之间矛盾纠纷,促进和 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
信用评价 1.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 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相关信用信息; 2.制定信用评价工作制度,根据自身特点,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开 展会员企业信用评价,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提高信用评价工作在全行业的覆盖率,切实提升评价效果; 3.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完善评价操作流程,提升行业信用评价效率,评价方法、标 准、结果等应当公开发布并提供查询服务。同时,依托新闻媒体、网站等,积极宣 传推广信用评价结果,提高诚信会员企业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中的认可度和知名 度; 4.建立相应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注: 行业协会商会自律能力建设清单引自《MZ/T 212—2024 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指南》,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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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B B B
录
(资料性)
学术类社会团体学术自律能力建设
学术类社会团体学术自律建设应符合表B.1要求:
表B.1 学术类社会团体学术自律能力建设清单
序号 学术自律建设 主要内容
1 学术道德 宜制定详细的学术道德规范,并通过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要求会员在各项 学术活动中严格遵守,规范学术行为,倡导良好学风,防范学术活动中可能存在的 影响学术公平性、科学性或组织声誉的各种风险,并接受社会监督
2 学术诚信档案 宜根据需要建立会员学术诚信档案,受理会员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并认真调查、 处理,遏制学术不端行为
注: 学术类社会团体学术自律建设内容引自《MZ/T 213—2024 学术类社会团体自身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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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C C C
录
(资料性)
基金会自律能力建设
基金会应通过内部治理、捐赠活动(含定向募捐)等自身自律能力建设,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和透明
度,应符合表C.1要求:
表C.1 基金会自律能力建设清单
序号 自律能力建设 主要内容
1 内部治理 1.基金会应依照宗旨开展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 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弄虚作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有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基金会应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活动,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做到 公开、透明。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 经过批准; 3.基金会应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 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4.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 5.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 请、评审程序; 6.基金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并向受益人告知其资 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7.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全体 理事会成员数量的2/3; 8.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 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9.基金会应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 档归档工作; 10. 基金会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成员2/3以上 同意方能实施; 11.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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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 基金会自律能力建设清单(续)
序号 自律能力建设 主要内容
2 捐赠活动 1.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 动的业务范围; 2.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慈善活动和资金的详 细使用计划; 3.基金会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 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4.基金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 侵占慈善财产; 5.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 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 6.基金会应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 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7.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 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8.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 况; 9.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 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10.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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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D D D
录
(资料性)
社会服务机构诚信建设
社会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应符合表D.1要求。
表D.1 社会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清单
序号 诚信建设 主要内容
1 服务质量 宜加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服务能力和质量建设,建立内部评价、第三方评价、 服务满意度调查、测评和投诉处理等机制,对服务对象满意度进行收集和反馈,对 投诉进行处理,不断提高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2 社会责任 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积极参 与城乡社区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生产技术服务、安全生产、 节能减排、促进就业等活动,整合社会资源,搭建服务平台,打造自身品牌,为经 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3 品牌建设 宜加强品牌建设,主动服务国家发展、本地区发展和行业发展,做好品牌服务规划, 以品牌建设提升服务质量,持续塑造社会服务机构公益性、志愿性的品牌形象
注: 社会服务机构诚信建设引自《MZ/T 214—2024 社会服务机构自身建设指南》,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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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 献
[1] GB/T 31867—2015 社会组织信用评价指标
[2] GB/T 36000—2015 社会责任指南
[3] DB44/T 2368—2022 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指南
[4] DB51/T 2944—2022 四川省社会组织建设治理规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21年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
7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
[8]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2024〕第32号)
[9]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评组发〔2022〕3号)
[10]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
知(粤民发〔2015〕70号)
[11]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 促进信用广东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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