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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441.5-2014 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 第5部分:金、银冶炼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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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0 14:19:01



推荐标签: 有色金属 管理规范 ys 部分 441

内容简介

YS/T 441.5-2014 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 第5部分:金、银冶炼 ICS 77.120.01 H 60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441.5—2014 代替YS/T441.5—2001
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第5部分:金、银冶炼
Management rules of nonferrous metals balance-
Part 5:Gold and silver metallurgy
2015-04-01实施
2014-10-14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441.5—2014
前言
YS/T441一2014《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共分为5个部分:
第1部分:铜选矿冶炼; -第2部分:铅选矿冶炼;
第3部分:锌选矿冶炼;第4部分:锡选矿冶炼;第5部分:金、银冶炼。
本部分是YS/T441的第5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YS/T441.5一2001《有色金属平衡规范金银冶炼部分》。本部分与YS/T445.1一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更新了引用标准;将金属平衡管理职责做了修订,部分职责权限删除;修改了半成品、金属回收率、干量、中间物料、盘点等定义,删除了全厂冶炼回收率,新增工序回收率、冶炼总回收率、金属平衡等术语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了冶炼工艺的物料流程图;根据实际情况对金属平衡表的格式进行了完善。
-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部分起草单位:大冶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北方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东
营方圆铜业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金属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泽林、史建远、刘罄、陈志华、赵军锋、洪雄文、孙龙江、赵波、胡土根、谢太李、 陈迎武、张光华、吴墨泉、陈晖。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441.5—2001。
I YS/T441.5—2014
有色金属平衡管理规范第5部分:金、银冶炼
1范围
YS/T441的本部分规定了有色金属金、银冶化部分金属平衡管理的术语、管理职责、金属平衡计算公式、金属平衡表的编制方法及格式等。
本部分适用于以有色金属冶金尾料阳极泥为原料的金、银及其附属产品冶炼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134金锭 GB/T4135银 GB/T11066(所有部分)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11067(所有部分)银化学分析方法 GB/T14260散装重有色金属浮选精矿取样、制样通则 YS/T87铜、铅电解阳极泥取制样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成品finishedproducts 在本企业内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经检验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办完人库手续的产品。
3.2
半成品 semi-finished 在本企业内已经完成一个或几个生产阶段、符合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要求,但尚需在本企业其他生
产阶段进一步冶炼或加工的产品。 3.3
在制品producting-finished 正处于冶炼过程中,尚未达到成品或半成品的制品(包括虽然冶炼完毕,但尚待检验或检验完毕尚
未人库的产品)。在制品介于原料与半成品、半成品与半成品、半成品与成品之间。 3.4
副产品by-products 冶炼过程中产出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经进一步综合利用(冶炼或加工)生产成的其他产品。
3.5
返回品reciclingproducts 金属冶炼过程中,本工序产出的未达到成品或半成品质量要求,尚需返回本工序重新处理的金属
物料。
1 YS/T441.5—2014
3.6
回收品reciclingproducts 金属冶炼过程中,产出的废杂金属、残渣及烟尘等,不能在本工序直接返回处理,尚需送交其他工序
或冶炼系统进行处理的金属物料。 3.7
金属回收率 recovery rate 冶炼成品或半成品的金属量占实际消耗物料中金属量的百分比。它是工序回收率、冶炼总回收率
的总称。 3.7.1
工序回收率processingrecoveryrate 某一工序产出的合格半成品或成品中金属量占实际消耗物料中金属量的百分比。它是反映在某工
序生产过程中金属的回收程度。 3.7.2
治炼总回收率 metallurgy total recovery rate 金银冶炼厂产出的合格金、银产品含金银量占整个冶炼过程中消耗物料含金银量的百分比。它反
应了从处理冶金尾料阳极泥等原料开始,至产出合格金、银产品为止的全部冶炼过程中金银的回收程度。 3.8
盘点stocktaking 在一定时间间隔内(与金属平衡统计期相对应),对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生产物料,包括原
料、成品、半成品、在制品、副产品、返回品、回收品等进行实物量与金属量的统计、核算。 3.9
干量drystate 物料经扣减水分后的重量。
3.10
中间物料middle-material 在本企业内尚未完成全部生产过程,无需办理人库手续,尚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产品,如半成品、在
制品等。 3.11
金属损失量lossofmetal 生产工艺过程中,由产生废气、废液、废渣带走的金属量以及由于外界因素影响,造成流失的金
属量。 3.12
金属平衡metalsbalance 在生产过程中,进入作业工序的金属量和产品中的金属量的平衡。
4管理职责
企业应成立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企业金属平衡管理工作,明确职能部门及生产单位的金属平衡管理职责及权限,检查、协调和监督各相关部门所承担的金属平衡管理职责和任务执
行情况,并对金属平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5冶炼
5.1现阶段流行的有色金属冶金尾料阳极泥冶炼方案中,一种是以铜、铅阳极泥为原料的主要为火湿
2 YS/T441.5—2014
联合冶炼工艺,另一种是卡尔多炉冶炼(或其衍化相似炉型)工艺。铜、铅阳极泥见图1、图2和图3。
阳极泥
深加工或销售
烟气一 +蛋
火法焙烧
磅铜等副产品
深加工或销售
除铜碲
溶液
提金
金精炼
金锭
溶液
铂钯确等副产品
铂钯精炼
深加工或销售
银精炼
银锭
提银
溶液
1
返回品或销售
尾渣图1 铜阳极泥火湿联合冶炼物料流程图
铅阳极泥
混合配料
湿法渣
还原熔炼
- 一次渣
-
1 一次烟灰
贵铅
转炉精炼
配料
二次渣铬铜
红烟灰
阳极板电解
反射炉焙炼
1
+ 烟灰
1 碱泡渣 粗锑奔渣
-
阳极泥硝酸浸出 1 租金
氧化 电银
: 第白 贵锐
+ 银锭回收金银
图2 铅阳极泥火湿联合冶炼物料流程图
3 YS/T 441.5—2014
阳极泥
硒碲铜等
深度回收或销售
氧压浸出
溶液
删产品
深加工或销售
卡尔多炉熔炼
烟气
副产品深度回收或销售
烟尘
返回品返铜系统或销售
炉渣
金银合金
银电解
银锭
银电解阳极泥
提金
金精炼
溶液
金锭
铂钯碲等副产品
铂钯精炼
返回品或销售
尾渣
- 深加工
或销售
图3卡尔多炉冶炼物料流程图
5.2检验 5.2.1产品
金锭产品的质量应符合GB/T4134的规定;银锭产品的质量应符合GB/T4135的规定; 5.2.2 2取制样方法
阳极泥的取样和制样按GB/T14260和YS/T87的规定进行;其他半成品、在制品、返回品、回收品等原料和中间物料的取样和制样按YS/T87或企业标准取样制样标准进行。 5.2.3 分析方法
阳极泥及中间物料水分的测定、化学成分分析按GB/T14260、YS/T88或企业标准及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进行;金锭银锭化学成分分别按GB/T11066和GB/T11067的规定进行。 5.2.4计量 5.2.4.1计量范围:凡人厂的原料、冶炼过程中涉及的物料、产成品均需进行计量。 5.2.4.2计量误差:
根据物料的性质和计量精度要求,选择适宜的计量器具。计量误差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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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产品计量误差≤0.2%;一原料计量误差≤1%;中间产品等物料计量误差≤2%。
5.3盘点 5.3.1盘点范围
期末库存的原料、半成品,未使用的在制品、返回品和回收品,未缴库的成品。 5.3.2 盘点时间
正常情况下,与金属平衡统计期一致,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 5.3.3盘点方法 5.3.3.1称量法:对结存量小、金属品位高的物料,将其装入容器,在计量器具上直接称量。 5.3.3.2容积法:对存放于储罐、储槽中的液体或粉状物料,根据容器的几何尺寸和盘点时测量的堆积高度计算其结存量。 5.3.3.3直接计算法:对具有固定几何形状和单重的成品、半成品和再制品,盘点其结存块数,计算结存量。 5.3.3.4金银冶炼工序金银物料盘点:各工序结存物料量必须用称量法结存,液体按测量体积数计算。 5.4金属平衡和计算 5.4.1 金属平衡表编制程序
金属平衡表的编制如图4的规定进行。
原料、在制品、返回品、回收品、半成品、成品
期初结存
本期拨出(或耗用)
期末结存
本期收入(或支出)
系统结存 常数
盘点
计量
化验
收支对账
登记统计台账
编制金属平衡报表图4 金属平衡表编制程序图 YS/T441.5—2014
5.4.2金属平衡要求 5.4.2.1金属平衡报表体系包括收拨存表、金属平衡报表,参见附录A。填写的项目应齐全,使用计量单位应一致。 5.4.2.2 2原料、半成品、在制品、返回品、回收品和产品的实物量和品位来自计量、化验和盘点结果,表中的每一个数据都应具有依据,准确合理。对正常运行主体设备中停留的物料,应按结存常数进人金属平衡,当主体设备发生变化时,应进行盘点或重新计算结存常数。 5.4.2.3 前期结存十本期收人=本期拨出十期末结存。 5.4.2.4 表中“期末结存”是从月末盘点取得的,因此盘点数据不准随意修改。 5.4.2.5 表中的“期初结存”数与上一期金属平衡表中的“期末结存”数应一致。 5.4.2.6 盘点的报告期与金属平衡的统计期时间要一致。 5.4.2.7 金银冶炼总回收率有平衡法和连乘法两种计算方法,对于金银熔炼成品全部供给本企业电解精炼的冶炼企业可选取任一种计算方法;对于金银熔炼成品有部分外销的冶炼企业只能采用连乘法。 企业既经选定,不得任意变更计算方法。 5.4.3 金属回收率计算方法 5.4.3.1 平衡法[见式(1)
h工序=a/(b±c-d)×100%
..(1 )
式中: h工库 工序回收率,%;
合格成品或半成品金属量,单位为千克(kg);处理物料金属量,单位为千克(kg);期初、期末在制品、返回品的金属量差额,单位为千克(kg);回收品的金属量,单位为千克(kg)。
a 6 c d 注:计算说明:
a)计算单一工序的金属回收率,应该用平衡法直接计算。 b)产品是多工序时,应区别情况采用平衡法计算回收率。凡生产稳定,期初期末物料结存量变化不大的企
业,可采用式(1)直接计算;凡生产不稳定,起初期末物料结存量变化大的企业,采用式(1)计算时,则应将期初期末结存物料量分别用各该物料的回收率反求结存原料的方法进行计算。
5.4.3.2连乘法
先计算各工序(或各阶段)金属回收率,然后进行连乘,以求得冶炼总回收率。按式(2)、式(3)计算: a)不计算返炼损失时:
H=H.XHXH,XXH.
...( 2 )
式中: H=A,/(A,+B,)×100% H2=A2/(A2+B2)×100% H=A/(A3+B)X100% b)计算返炼损失时:
H=H.XHXHXXH.
.......(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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