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S
ICS 77.150.99 H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655—2016 代替YS/T655—2007
四氯化钛 Titaniumtetrachloride
2016-07-11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
行业标 准四氯化钛 YS/T65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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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甲2号(100029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16号(100045)
网址:www.spc.org.cn 服务热线:400-168-0010 2017年6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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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5066·2-31692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YS/T65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YS/T655一2007《四氯化钛》。本标准与YS/T655一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警告;增加了产品的牌号,并修改了各牌号的化学成分要求;增加了产品中杂质AICl,和SnCl4的含量要求;修改了取样规则;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判定;附录A中增加了AICl3、SnCl,量的测定方法。
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航天赫(唐山)钛业有限公司、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遵宝钛业有限公司、
遵义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钛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海涛、廉荣申、车宝彦、姜宝伟、罗霖、李卡佳、赵以容、蔡增新、马学涛、江书安
崔庆雄。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65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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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655—2016
四氯化钛
警告:本标准中的四氯化钛是腐蚀性物质,可引起伤;其烟雾有刺激性,可引起黏膜和上呼吸道的
刺激症状;使用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并有责任采取适当的安全和健康措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氯化钛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和合同
(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红石、高钛渣等富钛料为原料,采用氯化、精制工艺生产的四氯化钛。该产品适用于生产海绵钛及相关化工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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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25.1 包装容器 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325.5 包装容器 钢桶 第5部分:200L及以下闭口钢桶 GB/T 6680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两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 618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3要求 3.1产品分类
四氯化钛按化学成分及色度分为TiCl-01、TiCl,-02、TiCl-03、TiCl.-04四个牌号
3.2 化学成分及色度 3.2.1 1四氯化钛的化学成分及色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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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化学成分及色度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色度不大于
牌号
杂质,不大于 VOCl; 0.000 5 0.001 0 0.001 5 0.002 0
TiCl * 不小于 99.99 99.98 99.96 99.94
SiCl4 0.003 0.005 0.010 0.020
SnCI,b 0. 005 5 mgK, Crg O. /L 0.010 5 mgK, Crz O. /L 0. 015 5 mgK, Crz O. /L 0.020 8 mgK, Cr O. /L
FeCl, 0.000 5 0.001 0 0.002 0 0.003 0
AICl; 0. 001 0.005 0.010 0.020
TiCl-01 TiCl,-02 TiCl, 03 TiCl-04 a四氯化钛的含量为100%减去杂质实测值总和后的余量 b金红石作为主要原料时,需进行检测。
3.2.2 需方如对四氯化钛的化学成分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订货单)中注明。 3.3 外观质量
产品为无色、透明液体,应无目视可见悬浮物。
4 试验方法
4. 1 产品化学成分及色度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并按GB/T8170的要求对检验结果的数值进行修约和判定。 4.2 :产品外观质量采用目视检测法。
5 检验规则
5. 1 检查与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20d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产品重量不大于35t。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色度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5.4取样方法 5.4.1 四氯化钛取样按GB/T6680的规定执行。 5.4.2 2四氯化钛按批取样,每批取一份试样用于检验分析,每份样品不少于100mL。特殊情况下,可增加取样份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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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检验结果的判定 5.5.1产品化学成分分析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2产品色度分析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5.5.3 产品外观质量与本标准的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在检验合格的四氯化钛贮罐(或包装桶)上,应有如下标志: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牌号; e) 净重; f) 包装日期; g) 防雨、防倒置、防碰撞、防挤压标志; h) 本标准编号,YS/T655—2016
6.2 包装、运输、贮存 6.2.1包装 6.2.1.1产品包装按GB12463的规定执行。 6.2.1.2 2采用槽车罐装时,槽车罐体容积不大于20m",罐体应符合GB18564.1的规定,材质为耐酸不锈钢。产品直接装入槽车储罐内,并保留一定空间作为缓冲。 6.2.1.3 3采用镀锌铁桶(钢桶)包装时,包装桶应满足GB/T325.1、GB/T325.5的规定,并要求包装桶干燥、清洁。每桶净重量不大于300kg,灌装误差不大于5kg。完成灌装后,用金属旋塞密封灌装孔,并对桶身进行清洁处理。 6.2.2运输 6.2.2.1 汽车运输按GB13392、JT617、JT618的规定执行。 6.2.2.2 2非罐车车辆载重量不大于10t。 6.2.2.3 :运输时应防雨、防倒置、防碰撞、防挤压。 6.2.3贮存
产品贮存执行GB15603的相关规定。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以下内容: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品名称; c) 批号; d) 牌号; e) 净重及件数; f) 检验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 g) 本标准编号(或合同号),YS/T655一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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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包装日期。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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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本标准编号,YS/T655—2016;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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