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CS 77.150.70 H 6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633—2015 代替YS/T633—2007
四氧化三钴 Cobaltosic oxide
2015-04-30发布
2015-10-01实施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YS/T633—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YS/T633一2007《四氧化三钻》。本标准与YS/T633一2007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动:
增加了产品分类及牌号;化学成分中增加了杂质元素Zn及磁性异物的要求及其检测方法;物理性能中增加了振实密度、比表面积的要求及其检测方法;删除了化学成分中S、C含量限定及其检测方法。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深圳市格林美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钻
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智专、吴亚辉、陈雪华、李长东、张云河、蒋晓锋、周良、余海军、刘亚飞、 许开华、闫忠强、谢柏华、谢英豪、宋顺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6332007。
I
YS/T633—2015
四氧化三钴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四氧化三钻(COO.)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
书和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产锂离子电池材料、磁性材料及其他用途的四氧化三钻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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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479.1 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漏斗法 GB/T 5162 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 19587 气体吸附BET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 GB/T 19077.1 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第1部分:通则 YS/T281.17 钻化学分析方法第17部分:铝、锰、镍、铜、锌、镉、锡、锑、铅、量的测定 电感
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YS/T281.18 钻化学分析方法第18部分:钠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YS/T 710.1 氧化钻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钻量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YS/T710.5 氧化钻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硅量的测定钼蓝分光光度法 YS/T 710.6 氧化钻化学分析方法 第6部分:钙、镉、铜、铁、镁、锰、镍、铅和锌量的测定 电感
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YS/T1057 四氧化三钴化学分析方法 磁性异物含量测定磁选分离-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JY/T010 分析型扫描电子显微镜方法通则
: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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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磁性异物 magneticimpurity 在一定的磁场强度下,四氧化三钴产品中能被磁体吸附的磁性铁、镍、锌和铬
4要求
4.1产品分类
产品按其化学成分,分为Co3O-0、Co3O-1、Co3O.-2三个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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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633—2015
5.5 产品中硅含量的测定按YS/T710.5的规定进行 5.6 产品的松装密度的测定按GB/T1479.1的规定进行。 5.7 产品的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5162的规定进行。 5.8 产品的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9587的规定进行。 5.9 产品的中位径(D50)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5.10 产品中氧化亚钻相的测定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或由供需双方协商。 5.11 产品中磁性异物的测定按YS/T1057的规定进行。 5.12 产品的微观形貌按JY/T010的规定进行。 5.13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测进行检查。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与本标准的规定及订货单(或合同)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0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一批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批重不大于10000kg。 6.3 检验项目及取样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2 检验项目及取样规定
检验项目化学成分松装密度振实密度比表面积中位径(D50) 氧化亚钴(CoO)相磁性异物含量
取样规定
要求章节号
试验方法章节号
4.2
5.1~5.5 5.6 5.7 5.8 5.9 5.10 5.11 5.12 5.13
4.3.1
按GB/T5314的规定
4.3.2 4.3.3 4.3.4 4.3.5 4. 4
微观形貌外观质量
逐桶(袋)
6.4 检验结果的判定 6.4.1 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2 产品的松装密度、振实密度、比表面积、中位径(D50)、微观形貌检验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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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633—2015
该批产品中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取双倍数量的样品按5.6~5.12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有一个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4.3产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桶(袋产品为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7.1标志
7.1.1 内包装标志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内包装上应打印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a) 供方名称、商标; b) 产品名称、牌号; c)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d) 产品批号。
7.1.2 外包装标志
产品的外包装应注明:供方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牌号、批号、净重和生产日期,并注明“防潮” “轻放”“向上”等字样或标志。 7.2包装
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采用铝塑袋或塑料袋包装,每袋净重25kg、500kg、1000kg,并放于包装桶或吨袋中。 7.3 3运输
运输时防止产品受雨、受潮,运输车辆应清洁。在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滚动、倒置,并防止产品的内包装损坏。 7.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严防受潮、腐蚀。 7.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 b) 产品名称、牌号; c) 产品批号; d) 净重和件数; e)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 生产日期。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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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所列产品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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