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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1125-2016 镍钴铝酸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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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1 11: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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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YS/T 1125-2016 镍钴铝酸 ICS 77. 160 H 71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11252016
镍钴铝酸锂 Lithium nickel cobalt aluminum oxide
2017-01-01实施
2016-07-11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YS/T112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天骄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邦普循环
科技有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内蒙古三信实业有限公司、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钻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伟东、丁倩倩、冯海兰、刘大亮、余海军、谢英豪、江卫军、王霞、李旭、李智专、 周良。
H YS/T1125—2016
镍钴铝酸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钻铝酸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材料镍钻铝酸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17 颜料水悬浮液pH值的测定 GB/T5162 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取样方法 GB/T 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 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13390 金属粉末比表面积的测定 氮吸附法 GB/T19077.1 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通则 GB/T20252—2014钻酸锂 GB/T23365 钻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 首次放电比容量及首次充放电效率测试方法 GB/T23366 钻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 放电平台容量比率及循环寿命测试方法 GB/T24533—2009 锂离子电池石墨类负极材料 JCPDS"(09-0063) 镍酸锂X射线粉末衍射标准图谱
3术语和定义
GB/T20252一2014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
含量(质量分数)/%
Li Ni
7.0±0.5 45.0~55.0
主成分
1)JointCommitteeonPowderDiffractionstandards(粉末衍射标准联合委员会)
1 YS/T1125—2016
4.8 3电化学性能
4.8.11 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应不小于175mA·h/g。 4.8.2 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的首次充放电效率应不小于86%。 4.8.3 循环寿命
产品在放电容量达到第一次循环放电容量的80%时,循环次数应不低于500次。
5 5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的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现有方法进行。
5.2 2水分含量
产品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6283的规定进行。
5.3 3残余碱含量
产品残余碱含量的测定按供需双方认可的现有方法进行。
5.4 磁性异物
产品磁性异物含量的测定按GB/T24533--2009中附录K的规定进行。其中磁性异物的含量为铁、铬、锌的含量之和。 5.5 5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用目视检查。 5.6 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用X射线粉末衍射仪检查。
5.7 物理性能 5.7.1 振实密度
产品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5162的规定进行。
5.7.2 粒度分布
产品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5.7.3 3比表面积
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3390的规定进行。
3 YS/T1125—2016
5.7.4pH值
产品pH值的测定按GB/T1717的规定进行。 5.8电化学性能 5.8.1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首次放电比容量的测定按GB/T23365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7V~4.2V,其他条件不变。 5.8.2 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测定按GB/T23365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7V~4.2V,其他条件不变。 5.8.3循环寿命
产品循环寿命的测定按GB/T23366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3.0V~4.2V,充放电倍率为0.5C,其他条件不变。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 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6.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混合料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t。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双方协商确定。 6.3检验项目及取样 6.3.1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逐批检验、周期检验。 6.3.2 2逐批检验
每批产品进行逐批检验。
6.3.3 3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1个月应进行1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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