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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320-2014 锌精矿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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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语言:中文

更新时间:2023-11-21 11:37:35



推荐标签: ys 320 精矿

内容简介

YS/T 320-2014 锌精矿 ICS 73.060 D 42
Y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320--2014 代替YS/T320--2007
锌精矿
Zincconcentrate
2015-04-01实施
2014-10-14发布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YS/T 320—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S/T320—2007《锌精矿》。本标准与YS/T320一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锌精矿中的杂质Cu含量要求做了适当修改,即一级品Cu含量由“不大于0.8%”修改为“不大于1.0%”,二级品Cu含量由“不大于1.0%”修改为“不大于1.2%”,三级品Cu含量由“不大于1.0%”修改为“不大于1.5%”,四级品Cu含量仍为“不大于1.5%”;
对锌精矿中的杂质Pb含量要求做了适当修改,即-级品Pb含量由“不大于1.0%”修改为“不
大于1.2%”,二级品Pb含量由“不大于1.5%”修改为“不大于1.8%”,三级品Pb含量由“不大于2.0%”修改为“不大于2.5%”,四级品Pb仍为“不大于2.5%”; -对锌精矿中的杂质SiO2含量要求做了适当修改,即一级品SiO2含量由“不大于4.0%”修改为 “不大于3.5%”,二级品SiO2含量由“不大于5.0%”修改为“不大于4.5%”,三级品SiO含量由"不大于5.5%”修改为"不大于5.0%”,四级品Si02含量由“不大于6.0%”修改为“不大于 5.5%; 修改“锌精矿中氟、锑、锡、钻、镍、的含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为“锌精矿中氟、氯、锑、锡、 钻、镍、锗、铊等的含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对检查、验收、取样、制样、仲裁结果的判定及运输规定作了适当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天立、李良东、刘斌莲、孔祥征、尹荣花、杨斌、谢慧媛、杨士跃、杨如中、金忠、
唐萍、赵波、朱宏文、陈晖、孟庆武、栗印图。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YS/T3201994、YS/T320—1997、YS/T320—2007。
I YS/T320—2014
锌 精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锌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质量预报单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锌矿石经浮选而制得的锌精矿,供炼锌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51(所有部分)锌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4261 散装浮选锌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20424 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20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3要求
3.1产品分类:锌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四级品。 3.2化学成分:锌精矿中Cd、Hg含量应符合GB20424的规定,其余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锌精矿的化学成分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品级
杂质含量,不大于
Zn 不小于 55 50 45 40
Pb 1.2 1.8 2.5 2.5
Fe 6 8 12 14
SiO; 3.5 4.5 5.0 5.5
Cu 1.0 1.2 1.5 1.5
As 0.2 0.4 0.5 0.5
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四级品注:四级品的铁闪锌精矿含铁量可不大于18%。
3.3锌精矿中的Ag、S应报出数据。 3.4锌精矿中天然放射性限值应符合GB20664的规定。 3.5锌精矿中氟、氯、锑、锡、钻、镍、锗、铊等的含量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3.6锌精矿中水分(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3.7 锌精矿中不应混人外来杂物。同批锌精矿应混匀,颜色应一致,主品位差应不大于5%。
1 YS/T320—2014
4试验方法
4.1锌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8151的规定进行。 4.2锌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14261的规定进行。 4.3锌精矿中天然放射性的测定按GB20664的规定进行。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锌精矿运到需方指定地点后,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或运到双方认可的地点后,由合同约定方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 5.2组批
锌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品级组成。火车运输以每车厢为一检验批,其他运输方式检验批由供需双方商定。 5.3取样和制样 5.3.1锌精矿取样和制样按GB/T14261的规定进行。 5.3.2将所制样品分为4份:一份为验收分析样,一份为供方样,一份为需方样,一份为仲裁样。仲裁样保留3个月(国际贸易为6个月)。供需双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仲裁样保留期内提出。 5.4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数值修约及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 5.4.2同一批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则判该批不合格。 5.4.3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由供需双方选择有仲裁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仲裁,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双方认可采用的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不超过所执行检验标准规定的再现性临界差),则以原检验结果为判定依据;当仲裁结果与检验结果的误差超出双方认可采用的方法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所执行检验标准规定的再现性临界差),则以仲裁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6包装、运输和质量预报单
6.14 锌精矿为散装或袋装,袋装时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6.24 锌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完后,精矿表面应按适载要求平整。 6.3锌精矿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水措施。 6.44 每批锌精矿发运时应附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产品名称; c)品级; d)净重; e)车、船号、批号; f) 发货日期和发货地点; 2 YS/T320—2014
g) 本标准编号。
1 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所列锌精矿的合同(或订货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品级;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净重;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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