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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8497-2014 碗形树脂砂混砂机 技术条件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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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jb 技术 树脂 条件 混砂机 碗形 8497

内容简介

JB/T 8497-2014 碗形树脂砂混砂机 技术条件 ICS 25.120.30 J61 备案号:47375—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8497—-2014 代替 JB/T 8497—1996
碗形树脂砂混砂机 技术条件
Resin sand bowl type sand mixer--Technical requirements
2014-11-01实施
2014-07-09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械行业标准
碗形树脂砂混砂机技术条件
JB/T 8497—2014
*
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市百万庄大街22号
邮政编码:100037
*
210mm×297mm·0.5印张·15千字 2014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
定价:12.00元
*
书号:15111·12418 网址:http: //www.cmpbook.com 编辑部电话: (010) 88379778 直销中心电话: (010)88379693
封面无防伪标均为盗版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JB/T 8497-2014
目 次
前言
...II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技术要求,
1
3.1一般要求.. 3.2制造要求. 3.3 空运转要求, 3.4负荷运转要求. 4测试方法. 4.1 噪声测定 4.2 原砂加入量的相对误差的测定 4.3 液料加入量的相对误差的测定, 4.4 混砂均匀性相对误差的测定..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2型式检验. 装标志和储.
.......3
..4
保用期 JB/T 849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JB/T8497—1996《碗形树脂砂混砂机技术条件》,与JB/T8497-1996相比主要技术变
化如下:
从安全角度考虑增加了3.1.13; 增加了3.2“制造要求”;在设备的可维护性和可靠性上作了新的规定;一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增加了保用期的规定。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铸造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6)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铸造锻压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保定维尔铸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铸造
机械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军、侯若先、邢海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B/T 8497-1996。
II
JB/T 8497--2014
碗形树脂砂混砂机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碗形树脂砂混砂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储运及保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树脂为粘结剂的碗形树脂砂混砂机(以下简称混砂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04一200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B 5226.1 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7932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 20905 铸造机械安全要求 GB/T 23570 金属切削机床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934 热卷圆柱螺旋压缩弹簧技术条件 GB/T 25138 检定铸造粘结剂用标准砂 GB/T 25371 铸造机械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 GB/T25711—2010铸造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JB/T8356.1机床包装技术条件 JB/T8356.2机床包装箱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混砂机应符合GB/T25711和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照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3.1.2混砂机结构、配置型式应与树脂砂工艺条件相适应。 3.1.3电气系统和气动系统应分别符合GB5226.1和GB/T7932的规定。 3.1.4混砂机的安全防护应符合GB20905的有关规定。 3.1.5焊接件应符合GB/T23570的规定。 3.1.6设备所采用的圆柱螺旋弹簧应符合GB/T23934的规定。 3.1.7机械加工零件的未注公差尺寸的公差等级不应低于GB/T1804一2000规定的中等m级。 3.1.8轴承及润滑部位应润滑、防尘良好,设备使用说明书中对各部位的润滑应有具体规定。 3.1.9说明书中应附有易损件的图样。 3.1.10 混砂机生产率应达到技术文件的要求。 3.1.11 随机附件、备件应齐全。 3.1.12随机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GB/T9969的规定,随机技术文件应包括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装箱单 3.1.13对于半自动的混砂机应说明加料顺序和加料之间的最短时间间隔。
1 JB/T 8497--2014
3.2制造要求 3.2.1所有气动和液料输送管道应排列整齐,弯曲部分应圆滑过渡。 3.2.2液料输送系统中的各个零部件均应采用与固化剂相适应的材料制造,装不同液料的液料桶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2.3液料输送系统中应有过滤装置,液料在输送过程中不应有堵塞和渗漏现象。 3.2.4混砂机球体内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凸。 3.2.5应考虑混砂机维修时有上半球或混砂机构移出的空间。 3.2.6 混砂机叶片的主要耐磨面的硬度不应低于60 HRC。 3.2.7混砂叶片与混砂球体(包括出砂门)内表面之间的间隙,对于每次混砂量小于或等于50kg的混砂机不应大于3mm,对于每次混砂量大于50kg的混砂机不应大于5mm。 3.2.8液料加入量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5%。 3.2.9混砂加入量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3%。 3.2.10混砂机应涂底漆一遍,面漆两遍。 3.3空运转要求 3.3.1手动操作混砂机,每个动作不应少于10次;单循环操作混砂机不应少于10次;自动操作混砂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应少于4h。 3.3.2混砂机的操作系统应灵活、方便,电气系统的动作及联锁应安全可靠。 3.3.3气动系统应灵活、准确,不应漏气。 3.3.4砂闸板动作应灵活、准确、可靠。 3.3.5卸砂门打开和关闭时不应有明显的冲击现象。 3.3.6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80dB(A)。 3.4负荷运转要求 3.4.1负荷运转试验前应先进行空运转试验。 3.4.2在额定生产率条件下,混砂机连续循环次数不应少于10次,半自动式混砂机连续操作的次数不应少于10次。 3.4.3混砂机在运转时砂闸门不应有原砂漏到闸门外面。 3.4.4卸砂门关闭后不应有漏砂现象。 3.4.5混砂机在混砂过程中不应有砂溢出。 3.4.6加入液料时,液料不应溅到导流叶片和球体内表面上。 3.4.7在混砂时间为35s~45s时(对每次加砂量超过100kg的混砂机,混砂时间可延长到50s),混砂均匀性相对误差不应大于4%。 3.4.8负荷运转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 4 测试方法 4.1噪声测定
按 GB/T 25371 的规定测定。 4.2原砂加入量的相对误差的测定 4.2.1断开树脂和固化剂的供料系统,将原砂调到额定加入量,混砂机进行单循环工作后,按一定时间接取原砂,称量出每次出砂的质量,共测五次。 4.2.2 计算: 2
JB/T 8497--2014
每次加入量相对误差按公式(1)计算。
-m均 ×100% m均
m:
(1)
=
式中:
每次加入量的相对误差,%;
u
m; 每次加入量,单位为千克(kg); m均 五次加入量的平均值,单位为千克(kg)。 4.2.3判定:
取ε绝对值的最大值即为混砂机原砂加入量的相对误差。 4.3液料加入量的相对误差的测定 4.3.1断开加砂系统,将液料分别调到额定输出量,混砂机进行单循环工作后,按一定时问接取液料,称量出每次出液料的质量,共测五次。 4.3.2计算和判定按4.2.2和4.2.3的规定进行。 4.4混砂均匀性相对误差的测定 4.4.1工艺材料应按下列要求:
a)原砂:粒度组别21; b)树脂:呋喃型,黏度为0.1Pa·s~0.2 Pa·s,加入量为原砂加入量的1.5%; c)固化剂:对甲苯磺酸饱和水溶液,加入量为树脂加入量的50%。
4.4.2砂样制备:
按混砂机额定生产率和工艺要求进行混砂,将各工艺材料的加入时问和工作循环周期调整到规定值。混砂机进入自动循环后,从第三循环开始到第三循环结束,随机取五个质量为3g(精确至0.001g)的砂样,分别置于恒重的瓷舟中。 4.4.3砂样灼烧:
将装有各砂样的瓷舟放入高温炉内,逐渐升温至1000℃~1050℃,并在该温度下保温30min,取出放在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分别称取各砂样灼烧后的质量(精确至0.001g)。 4.4.4计算:
混砂均匀性相对误差按下列步骤进行计算: a)砂样灼烧减量按公式(2)计算。
g = m=m ×100%
(2)
m;
式中: Q———第i个砂样的灼烧减量,%; m; 第i个砂样的灼烧前的质量,单位为克(g); m’ 第i个砂样灼烧后的质量,单位为克(g)。
b)砂样粘结剂灼烧减量按公式(3)计算。
(3)
9, =Q: - Q。
式中: 9,——第i个砂样粘结剂的灼烧减量,%; Q -原砂灼烧减量,%。
c)砂样粘结剂的平均灼烧减量按公式(4)计算。
(4)
9
i-1
3 Vuc LOv L/a
JB/T 84972014
式中 Q一一砂样粘结剂的平均灼烧减量,%。
d)砂样均匀性相对误差按公式(5)计算。
Q-2-0
× 100%
(5)
Q
式中 Q一一砂样均匀性相对误差。
4.4.5判定原则如下:
a)取砂样均匀性相对误差绝对值的最大值为混砂机混砂均匀性相对误差; b)如对测定结果有争议,允许用GB/T25138规定的标准砂进行复检,并应以复检结果为判定依据; c)如有特殊要求测定的指标,供需双方协商进行测定。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混砂机应经供方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5.1.2如无特别协议,出厂前应按3.1.1~3.1.12和3.3的规定进行检验,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5.2型式检验 5.2.1有下列情况之-,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制造工艺有较大改变; c)正常生产时应每年进行一次型式试验; d)停产1年以上谈复年产; e)国家质量监警机构提出型式试验要求。
5.2.2型式试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所检项目应全部合格。 5.2.3型式试验时抽检样品的数量:
当每批产量小于或等于10台时抽检样品1台;当每批产量大于10台时抽检样品2台。
5.2.4当制造厂不具备型式试验条件时,允许在用户现场进行试验。 6包装、标志和储运 6.1混砂机的包装应符合JB/T8356.1和JB/T8356.2的规定,合同条件下按供需双方约定进行。 6.2混砂机的标志、运输应符合GB/T25711-—2010中第8章的规定。 7 保用期
在遵守对混砂机的运输、保管、安装、调整、保养和使用规定的条件下,从用户开始使用(按一班制)起12个月内或从制造厂发货起18个月内,如混砂机不能正常工作,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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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15111·12418 定价: 12.00元
JB/T 8497-2014
打印日期:2015年2月12日F00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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