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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 6307-2016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资料类别: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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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标签: 安全 规程 钻井 浅海 6307

内容简介

SY 6307-2016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ICS 13. 100 E 09 备案号:53353—2016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 6307—2016 代替 SY 6307—2008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The drilling safety provisions in the beach-shallow water
2016—0107 发布
2016-06一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 6307-—2016
目 次
前言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钻井基本条件安全管理 5 通用安全技术 6 井控
3
钻井设备安全 8 钻井作业
7
7
10
钻井相关作业 10 应急管理
9
12
13 SY 6307—2016
前言
本标准的第5.3.5条、第9.1.2条部分内容为推荐性,其他条款均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
起草。
本标准是对SY6307--2008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的修订,与SY6307一2008 相比,主要技术内
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增加了石油天然气钻井设施证书的内容(见3.2.1和3.2.2); -增加了钻井基本条件中其他条件的内容(见3.4.3);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隐患治理制度的要求(见4.2.1,4.2.2和 4. 2.3); 修改了安全会议制度、劳动防护的要求(见4.2:4和4.5,2008年版的4.2.3和4.5);删除了使用人工猫头工作许可制度和要求[见2008年版的4.2.2f)和7.6.3];删除了危险区划分图的张贴要求(见2008年版的5.1.2.1);删除了各种探头检验的要求(见2008年版的5.1.2.3);增加了钻井平台上不准使用柴油灶的要求(见5.1.3.4);一增加了电气操作要求[见5.2.2d)]; -增加了防碰天车、钻台排风扇的要求(见 7.2.3和7.2.4); 修改了作业准备(见8.1.2,8.1.3和8.1.6,2008年版的8.1.2和8.1.3); -增加了配钻具的要求(见8.3);删除了接钻杆单根、立柱的有关要求(见2008年版的8.5.2和8.5.4); -增加了下套管作业的要求(见8.9.2,8.9.4,8.9.7和8.9.8);删除了部分固井作业的有关要求(见2008年版的9.1.2,9.1.3,9.1.4,9.1.5,9.1.7和 9.1.8); -增加了钻井液的使用要求(见9.2.3和9.2.4);删除了弃井作业部分要求(见2008年版的9.4.1和9.4.2);增加了应急联动的内容(见10.2);删除了事故管理(见2008年版的10.2);删除了附录A(见2008 年版的附录 A)。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PSC/TC2O)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胜
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QHSE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希江、黄继凯、郝广业、朱可尚、唐建虎、曹丽霞、黄珊、鞠巍。 本标准代替了 SY 6307—2008。 SY6307—2008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Y 6307-1997。
1 SY 6307--2016
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的基本条件、设备、井控、作业、应急等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浅海石油天然气钻井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639--201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AQ20392012 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钻井实施规范 SY/T 5087含硫化氢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 SY 5225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SY 5747.浅(滩)海钢质固定平台安全规则 SY/T 5964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与维护 SY 5974钻井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SY6044—一2012浅(滩)海石油天然气作业安全应急要求 SY 6303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SY 6345一2016 海洋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SY 6432—2010 浅海石油作业井控规范 SY 6564 海上石油作业系物安全规程 SY/T 6632海洋石油警示标志 SY/T 6845海洋弃井作业规范 SY/T 6920 海洋钻井设计规范 SY/T 6962一2013海洋钻井装置井控系统配置及安装要求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5 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号海上移动式平台人级规范中国船级社
3钻井基本条件
3.1人员条件
在浅海钻井设施的工作人员持证资格应符合SY6345一2016的规定。 3.2装备条件 3.2.1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的固定式设施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证书: SY 6307—2016
a) 承包者营业执照。 b) 安全证书。 c) 固定在设施上的起货设备应具备的证书。 d) 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e)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g)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h) 投保单。 i)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合格证书 j)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单项符合证书。
3. 2. 2. 在浅海区域内进行石油天然气钻井的移动式设施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证书:
a) 平台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b) 平台国籍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c) 人级证书。 d) 安全证书。 e) 国际载重线证书。 f) 国际吨位证书。 g) 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 h)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j) 起重设备证书。 k) 无线电报、电话证书和无线电台执照 1) 平台保险单。 m) 平台人员证书。 n) 平台操作手册。 o) 平台稳性计算书。 p) 拖电设备证书。 q) 拖电阻力计算书。 r) 应急计划和应急部署图。 s) 平台方安全生产许可证。 t) 其他有关救生、消防和平台体结构的证书、资料。
3.3海洋环境条件 3.3.1钻井设施应在发证检验机构出具的证书、证件中所允许的海洋环境条件及适用海区范围内进行作业。 3.3.2使用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时,在作业前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海洋工程地质调查,查明作业区域内水文、海底地貌、地质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在满足平台安全生产条件时才能作业。 3.3.3施工海域应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使用。 3.4其他条件 3.4.1浅海钻井承包商应具备《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的安全条件。 3.4.2浅海钻井设施在作业前应向海区主管安全生产的政府部门报告并备案。 2 SY 6307—2016
3.4.3钻井作业前应持有钻井设计,钻井设计的编制原则、依据、内容、技术要求应符合 SY/T 6920 的要求。
4安全管理
4.1 安全生产组织保证 4.1.1每座浅海钻井设施都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浅海钻井设施上的安全工作布置和监督检查。 4.1.2每座浅海钻井设施应至少设置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至少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浅海钻井设施上。 4.1.3交叉作业的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调管理。 4.2安全生产制度 4.2.1 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应按照设施岗位分工,建立各岗位日常岗位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和应急职责 4.2.2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平台操作、钻井、固井、钻井液、钻具、技术服务、平台拖航就位等的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 4.2.3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制度 4. 2.3. 1 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包括检查内容、检查形式、检查频率和负责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证书、证件、制度等安全管理资料。 b) 应急演练、培训。 c) 安全标志、劳保用品。 d) 起重安全。 e) 消防、救生、逃生。 f) 钻台、井架、固控系统、井控系统、井口区。 g) 泵房、机房、SCR室、油漆间。 h) 机械甲板和管子甲板。 i) 泵舱、液压泵站和升降系统。 j) 直升机坪。 k) 电气管理、热工作业。 1) 气瓶和压力容器。 m) 生活区、报务室、卫生室。 编制浅海钻井设施的通用检查表时,应覆盖设施所有的危害因素;编制岗位巡回检查制度时,应
包括巡回检查内容、路线、项点和标准。 4.2.3.2应建立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2.4安全会议制度
特殊施工前应召开安全风险分析会;钻井施工前应召开安全交底会;平台经理应每天召开生产会
3 SY 6307--2016
并有安全内容;班组长在交接班前后应召开班前、班后会。 4.2.5工作许可制度
应针对重大施工建立风险评估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许可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移动式钻井平台动平台作业。 b) 水面作业。 c) 临时用电作业。 d) 交叉作业。 e) 进人受限空间。 f) 高空作业。 g) 不利天气作业。 h) 热工作业。 i) 锁定与标识。
4.2.6 其他制度
设施应具有但不限于以下制度: a) 安全生产考核。 b) 安全汇报。 c) 安全教育培训。 d) 外来人员管理。 e) 应急管理。 f) 事故管理制度等。
4.3 安全生产记录
应对浅海钻井设施上的关键安全活动进行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 a) 平台经理工作日志。 b) 专职安全人员记录。 c)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 d) 人员登记、培训、持证记录。 e) 电台、电话日志。 f) 海况、气象记录。 g) 其他记录。
4.4安全警示
浅海钻井设施上的危险区、噪声区及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和警语。 设立安全标志应执行SY/T 6632的规定。 4.5劳动防护 4.5.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人员上岗均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系安全带,水面作业应穿救生衣,特殊施工应穿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 SY 6307—2016
4.5.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至少应配备以下劳动防护用品: a)3套眼睛冲洗装置,其中钻台、钻井液循环场所、袋装钻井液药品区等处应各安装一套。 b)5套便携式硫化氢气体和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气体和可燃气体固定式报警系统按《海洋
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的要求配备。 c)i 高噪声区出人口明显处应设防噪声护品。 d) 防火服4套,防水、防爆手电10个,备用护目镜20个,备用安全帽20个。
使用时间不少于30min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5套至20套;充气泵1台;钻进已知含硫化氢
e)
地层前,或者临时钻遇含硫化氢地层时,钻井装置上配备供全员使用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并配备足够的备用气瓶。
4.6 守护船
钻井作业期间,在5n mile 内应有一艘符合《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5号)要求的值班守护船,对钻井设施进行守护。
5通用安全技术
5.1防火防爆 5.1.1危险区的划分 5. 1. 1. 1 “0”类危险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持续和长期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它包括但不限于: a)油罐、油舱等储油设备的内部空间。 b) 钻井液循环系统中从井口至除气器的最终排出口之间的内部空间。 c)其他一切运送、储存、处理可爆流体的内部空间。
5. 1. 1. 2 “1”类危险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它包括但不限于: a)围蔽或半围蔽的钻台区域。 b)钻井液系统中,从井口至除气器的最终排出口之间的段3m以内的露天区域。 c) 钻井液循环系统在围蔽处所时,整个围蔽处所。 d)油、气储存设备的进出口、通气口等周围3m的区域。
5.1.1.3 “2”类危险区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即使出现也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它包括但不限于:
a)钻井井架范围内,钻台以上3m高度内的露天部位。 b)钻台下面邻接于钻台和钻井井架限界或邻接于易积聚气体的任何围壁范围的半围蔽部位。
包含有从除气器的最终排出口至钻井液循环池处的钻井泵吸人接管间的钻井液循环系统的围
c)
蔽处所。
d)油、气储存、处理设备周围 3m以内,除“1”类危险区外的其他区域。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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